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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买卖的税务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17 23:43:39

A. 股权转让税收规定有哪些

转让股权就是公司的股东把自己的股份给另外一个人,这个是有偿的,要是无偿的也是要缴纳税费的,印花税是肯定有的,要是转让方还是自然人股东的就会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参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在转让时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B. 营改增后买卖股票增值税该如何正确处理

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参考资料:1、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C. 股票交易税怎么计算

股票交易税费的多少是根据我们所完成的交易额所决定的。佣金是交易额的千分之三,不足1000元的按五元收取。过户费是按照1000股一元收取的。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是没有过户费的。印花税是成交额的千分之三。主要是向卖方征收。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A股最低五元起步。B股1美元起步,过户费A股是按照0.06%计算收取的。B股是按照成交额的0.05%收取,而印花税一般来讲都是按成交金额的0.1%收取的。

经手费和证管费一般都包含在佣金里面的。而经手费A股是按照0.0087%收取的。而B股是按照成交额的0.026%所收取。证管费无论是a股还是b股都是按照额的的0.004%收取的。

2、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佣金是不能够超过成交额的0.3%的。A股市是五元起步。B股是五港元起步的。而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是没有过户费这个选项的。而印花税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一样,都是按照成交金额的0.1%收取的。

而经手费A股是按照成交金额的0.01475%收取的。在B股中是按照0.0301%进行收取的,证管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被称为监管费。是按照成交额的0.004%收取。

(3)股票买卖的税务规定扩展阅读

股票交易税一般指股票交易印花税。

目的

一是作为普通印花税的一个税目,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

二是在股票交易所得税,难于征收的情况下,以印花税作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替代税种。

为了鼓励证券投资者能够长期持有股票,国外常常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差别税率,即对卖出方实行较高税率,对买入方则实行较低税率或者免征。中国对股票实行卖方单边税率。

特点

股票交易印花税以发行股票的有限公司为纳税人,主要包括有限保险公司和有限银行公司。股票印花税以股票的票面价值为计税依据。

由于股票可以溢价发行,因而还规定,如果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高于其票面价值,则按实际发行价格计税。为方便计算,增加透明度,采取比例税率,一般税负都比较轻。

目前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即卖出股票才收取股票总额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D. 买股票时是如何收税

1、目前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即卖出股票才收取股票总额千分之一的印花税。印花税是在股票交易卖出时直接从卖出总价款自动扣除,不需要单独上缴。

2、计算举例:

如果买入1000股10块钱每股的股票,那么不需缴纳印花税

如果你卖出1000股10块钱每股的股票,那么要缴纳印花税:

(1000*10)*0.001=10元

3、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

(4)股票买卖的税务规定扩展阅读:

印花税率的调节出自管理层调控市场的需要

1、国家的税收政策会影响股价的变化。当征税的税种、税率对公司的赢利与证券交易所的活动有益时,股价即上涨,反之会下跌。印花税也是如此。

2、印花税是行为税制的一种,所谓行为税制,是以特定行为作为征收对象的税种。印花税针对的特定行为,是应税凭证的书立和领受。

3、1990年深圳市政府决定对股票交易征收0.6%的印花税和对年终分红时超过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征收10%的个人调节税。不少人抛售股票,导致深圳股市在1990年12月开始大幅下跌。

4、中国股市自1990年6月28日深市首先开征印花税以来,中间印花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印花税的每一次下调,都伴随着股市大盘波段动荡。通过和股市的历史走势进行比对,我们可以发现所有的印花税率变动日的点位,都是行情产生重要顶部时的位置,或者是新一轮行情的启动点位置。

5、从以往历次变动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印花税率的调节是出自管理层调控市场的需要,要么为了刺激股市低迷,要么为了给过热的股市降温,总之,当股市出现过热或者过冷现象的时候,为了促进股市健康发展,管理层必将根据股市整体走向,反向调节证券印花税,发动新一轮的税率变革。

6、因此,散户可以根据股市的冷热情况,来判断管理层的动向,进一步判断股市未来的发展趋势。

E. 买卖股票要交什么税

目前来说国家在股票市场中征收的税主要有三种:

证券交易印花税
股息红利所得税
股票转让所得税(暂停征收)
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属于投资者最熟悉的税种,当投资者卖出股票时,清算的时候会自动扣款,目前征收方式是卖出总额的0.1%。一般来说我们会把这个计入交易成本,属于完全不会影响投资决策的因素。

第二种股息红利所得税比较麻烦,由于目前征收规则和实际持股天数有关,所以事前只能估算大概的金额,可能会和实际征收情况有出入。目前股息红利所得税主要是根据财税[2015]101号以及财税[2012]85号这两个文件进行征收。

对于境内投资者来说,有的时候股息红利所得税还是会影响操作的,税务成本比较高的主要是下面两种:

现金红利特别高的,一般来说超过5%就应当重点关注了;
送股,因为送股的时候会按照股票的面值,每股1元,来计算应税额。所以对于所有股价低于20元的股票来说,都应该重点关住。
以上就是目前股票投资中需要考虑的税赋因素,基本上千万左右规模,一年下来税大概能控制在万元的级别,也就是不足资产总额的千分之几的水平。当然,如果换手率特别高或者持股特殊的话,远高于这个水平也是很常见的。

F. 现在A股市场买卖股票的税收是多少

股票交易费用具体如下:
1、交易佣金:买入卖出都要付费,这是佣金从“千分之3”到“万分之3”不等,最低5元,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2、印花税,这个只在卖出股票的时候收取, 收费方式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由国家进行征收;
3、过户费,这个只在买卖上海股票的时候收取,收费方式为成交股数的万分之六,不足一元按一元收取;

另外请注意,沪深两市的交易费用之差一个过户费,其他的在交易中是一样的。印花税和过户费这两项是国家以及交易所收的费用,券商就无权调整了,券商只能优惠自己应收的那部分佣金。

G. 公司买卖股票如何交税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应按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公司账户买卖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纳的税如下:

1、营业税: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印花税: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

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7)股票买卖的税务规定扩展阅读:

股票交易过程中要收取一些税费,很多人不了解具体有哪些费用,简单的说,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包括佣金、过户费以及印花税。其中佣金中还包含着经手费和证管费(深交所称监管费)。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H. 股票买卖要交百分之几的税。

买进股票收税,卖出股票时按成交额1‰收取印花税。

股票交易费用大致为: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
交易佣金:不高于成交额的3‰(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也不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最低收费5元。各券商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同,网上交易比较低。
印花税:成交额的1‰ ,过户费:沪市:成交股数的0.6‰;(深市无)。
沪深交易所调降A股交易结算相关收费标准
新标准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沪、深证券交易所收取的A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0.0696‰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降幅为30%;中证券登收取的A股交易过户费由目前沪市按照成交面值0.3‰双向收取、深市按照成交金额0.0255‰双向收取,一律调整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双向收取,降幅约为33%。

I. 企业买卖股票要缴哪些税

企业买卖股票要缴哪些税

在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中,“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赫然在列。加强对股权转让、股票买卖等资本交易事项的税款征收,再次成为近期关注的热点。本文梳理企业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适用。
营业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操作提示
●纳税主体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据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股票转让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益,均应缴纳营业税。原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取消。
●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该规定改变了原将金融商品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只有同一大类中的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才可以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相抵的规定。
●营业额(买卖价差)的计算
1.对纳税人买卖股票时,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取得方式和价格确定股票买卖价格,主要存在以下确定方式:
(1)二级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价格以纳税人买卖成交价格为依据,即以纳税人交易交割单据记录价格来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
(2)以合同、协议方式买卖股票:价格以合同、协议中记载交易价格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3)以拍卖、抵债方式买卖股票:拍卖方式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双方股票买卖价格为依据,而抵债的以抵债金额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4)参与新股、增发申购、配股认购取得股票:以发行和增发价格确认为买入价格,而配股认购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东所持有股票为基础,以较低价格进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价格为买入价。
(5)原始股东的原始股权投资在公司上市后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权变为股票过程,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上市公司发行价作为买入价。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实际投入成本作为股票买入价。现有天津市、浙江省、厦门市等省市的地方税务机关相继发布公告,对此类限售股的买入价规定为“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2.对于纳税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出现除权或除息,导致股票数量和价格有所变动,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卖出价减买入价来计算价差收入,应根据财税〔2003〕16号“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的规定,或采取复权的方法,还原为股票购入时的价格。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操作提示
●收入总额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权转让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清算所得或损失的确认
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权、债权等投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
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操作提示
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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