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⑵ 对不起!请问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购买股票基金有规定吗
党员干部可以购买股票基金的。但不能在上班时间购买,具体什么时间,自己把握吧
⑶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吗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以下几类行为:
一、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纪律处分条例94条买卖股票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⑷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那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1、一是上市公司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此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该如何解释
第九十四条非法占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八条第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要给予处分。是什么意思
不是,有条件的主要指从事金融证券相关工作的人以及能获取内幕消息的人,不是所有都不能买
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该如何解释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非法占有错误
⑻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解读
党员领导干部(是党员还是干部,还是具有领导权力的干部)的配偶(丈夫或妻子)、子女(儿子或女儿)及其配偶(儿媳妇或女婿),违反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组织纪律、规章制度等)在该党员干部管辖的区域(如住建委主任管辖下的市、县、区等)或者业务范围内(住建委主任的业务范围包含的城乡住房建设等)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高层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外方谈判代表)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让亲属-配偶、子女或其配偶离职,或调离有直接联系的岗位);拒不纠正的(明知也不这么做的),其本人(住建委主任)应担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再能影响审批、验收等事项的岗位,如卫生委主任);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要参照第十条的规定,没有了党内职务的,还要由党组织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就是说我们是党领导的,党组织是领导行政组织的,行政组织就要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干部进行处理,简单地说,受到党纪处分,势必会受到行政处分,所说的一撤到底。这都是符合执政党的党纪与国法的法律规定的。)
⑼ 如何理解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⑽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解读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领导干部(是党员还是干部,还是具有领导权力的干部)的配偶(丈夫或妻子)、子女(儿子或女儿)及其配偶(儿媳妇或女婿),违反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组织纪律、规章制度等)在该党员干部管辖的区域(如住建委主任管辖下的市、县、区等)或者业务范围内(住建委主任的业务范围包含的城乡住房建设等)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高层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外方谈判代表)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让亲属-配偶、子女或其配偶离职,或调离有直接联系的岗位);拒不纠正的(明知也不这么做的),其本人(住建委主任)应担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再能影响审批、验收等事项的岗位,如卫生委主任);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要参照第十条的规定,没有了党内职务的,还要由党组织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就是说我们是党领导的,党组织是领导行政组织的,行政组织就要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干部进行处理,简单地说,受到党纪处分,势必会受到行政处分,所说的一撤到底。这都是符合执政党的党纪与国法的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