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發行股票的手續費應計入什麼科目
發行股票的手續費不計入成本。發行股票的手續費應當從股票溢價中扣除,溢價不足抵扣的部分,沖減資本公積。
與企業合並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為進行合並而發生的會計,審計費用 ,法律服務費用,咨詢費用。應計入合並成本。
如參與合並各方可能在企業合並合同或協議中規定,如果被購買方連續兩年凈利潤超過一定水平,購買方需支付額外的對價,應並入合並成本。
(1)發行股票支付手續費選擇題擴展閱讀:
一、發行股票手續費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分錄如下:
借: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貸:銀行存款
收到發行款項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二、發行股票的條件如下:
1、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3、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4、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5、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6、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貳』 某上市公司發行股票2000萬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發行價格8元,支付手續費25萬元,支付咨詢費50萬元,
A16000萬.發行量與每股發行價的乘積就是公允價值.與發行的費用無關.公允價值就是買賣雙方都願意出的價格.所以該公司的公允價值就是16000萬了.
『叄』 企業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
企業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
如果是溢價發行股票的,應從溢價中抵扣,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無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抵扣的,應將不足抵扣的部分沖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我也是過來滴~借鑒借鑒
『肆』 請問,企業發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續費屬於什麼費用啊應該在什麼科目中結算呢
發行費用是指發行公司在籌備和發行股票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可在股票發行溢價收入中扣除,主要包括
『伍』 老師說發行股票相關手續費從股本溢價扣除,可是題中手續費:傭金不是從發行收入扣除的嗎
股本溢價也是發行收入的一部分,
不矛盾。
『陸』 企業按面值發行股票的手續費應計入( )
1、錯誤,原因同第二題的解釋 2、錯誤 支付的發行費用如果有溢價的沖減溢價,無溢價或溢價不足支付的依次沖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3、選BC
『柒』 向證券公司支付的發行手續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除
問:企業委託證券公司發行股票或債券。請問,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費用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答:企業的有價證券分為權益性證券和債務性證券。權益性證券是指擁有證券標的物的財產所有權。持有此類證券,就代表您擁有證券標的物的財產所有權。例如您買進工商銀行股票,就代表您持有工商銀行全部財產的一部分權益。又如你持有××基金,就代表你持有該基金全部財產的一部分權益。這里說的是部分權益,就是跟其他股東或基金受益人,分別共有(非共同共有)該股份有限公司或該基金的全部財產。股票屬於權益性證券。按照新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傭金等交易費用,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即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傭金等交易費用不得計入成本費用,應該在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中列支。在企業所得稅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的規定,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對於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是一致的。
『捌』 公司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等發行費用是計入財務費用嗎
中國證監會會計部發布的《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問題解答(2010年第一期,總第四期)》(以下簡稱《問題解答》)中對上市公司在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交易費用及其他費用,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的解答中規定,上市公司為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承銷費、保薦費、上網發行費、招股說明書印刷費、申報會計師費、律師費、評估費等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新增外部費用,應自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發行收入中扣減,在權益性證券發行有溢價的情況下,自溢價收入中扣除,在權益性證券發行無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扣減的情況下,應當沖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行的廣告費、路演及財經公關費、上市酒會費等其他費用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財會[2010]25號文件第七條上市公司對因發行權益性證券而發生的有關費用進行會計處理也作出如下特別規定,即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包括作為企業合並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交易費用,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是,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費、路演費、上市酒會費等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上所及,《問題解答》與財會[2010]25號文件皆對因發行權益性證券而發生的有關費用作出了應區分上述兩種情形進行財務處理,而不能將股票發行費用完全從發行收入中沖減。也就是說《問題解答》及財會[2010]25號文件對股票發行費用的處理是分兩步處理,即直接歸屬於發行權益工具新增外部費用從發行收入中處理,其他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後一種處理的結果從財務層面上而言則將直接導致上市公司利潤的減少,也進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