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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條例違規買賣股票

發布時間:2021-08-11 23:13:33

Ⅰ 新《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黨員違反財經紀律怎樣處理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多屬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對這類行為,根據新《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如這類行為情節較輕,則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

(1)紀律處分條例違規買賣股票擴展閱讀: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Ⅱ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構成違反紀律嗎

在新《條例》中,第八十八條的內容是這樣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黨員幹部到底能不能炒股?

這便成為網路上不少人疑慮的依據,因為在這一條中確實明確提到「買賣股票」的相關內容。不過,在這一條款的開頭規定了一個前提,即「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

那麼問題又來了,何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

按照中青網最近的解讀,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中辦及國辦於2001年印發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按照《規定》,黨員幹部除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等國家法律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明確禁止的以外,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除了對黨員幹部本人作出限制外,《規定》還對其親屬作出了限制: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這樣看來,總體而言,《規定》的精神主要是為了防止黨員幹部憑借公職便利,為自己或者為親友非法牟利,股市中的內幕交易就是此類違法違紀行為的典型。

Ⅲ 中紀委回應黨員可否買賣股票或證券投資

一般來講,資金在1萬以下的利息都在2.0左右,本金越大,那麼利息也就越低高低不就

Ⅳ 黨員幹部可以買賣股票嗎

黨員幹部可以買賣股票,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禁以下幾類行為:

一、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4)紀律處分條例違規買賣股票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Ⅳ 什麼是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

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即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情節較輕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包括《證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禁止買賣股票人員中的黨員。違紀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

其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此外,《若干規定》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規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5)紀律處分條例違規買賣股票擴展閱讀: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指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Ⅵ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第八十八條第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要給予處分。是什麼意思

不是,有條件的主要指從事金融證券相關工作的人以及能獲取內幕消息的人,不是所有都不能買

Ⅶ 對不起!請問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對黨員幹部購買股票基金有規定嗎

黨員幹部可以購買股票基金的。但不能在上班時間購買,具體什麼時間,自己把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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