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投資公司二級市場買賣股票盈利是否繳納營業稅
是免營業稅的。
投資公司二級市場買賣股票不管是否盈利都是免營業稅的
詳情您可以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Ⅱ 企業買賣股票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南京某企業生意不斷擴大,今年2月份成功上市,那麼請問企業買賣股票是否要繳納營業稅呢?
專業解答
公司買賣股票應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有以下情形除外:其中第(四)項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Ⅲ 國有企業在二級市場投資股票時,營業稅和所得稅都應該注意哪些稅收問題需要每筆交易都要交營業稅嗎
營業稅應依照營業稅條例及財稅2003 16號文件進行差額徵收。所得稅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Ⅳ 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賣出如何交稅,涉及哪些稅種,稅率及依據是什麼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應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
Ⅳ 企業在二級市場上賣出股票的收入要交納所得稅嗎
給個人的傭金不超過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抵扣,需要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Ⅵ 有限責任公司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需要被代扣代繳哪些稅種謝謝
需要被代扣代繳的稅種有證券交易印花稅(賣出時徵收,稅率為千分之一)
需自行繳納的有:營業稅及其附加,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乘以5%計算
城建稅:營業稅額*7%(鎮區為5%)
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營業稅額*5%
企業所得稅:按企業利潤的25%
Ⅶ 公司買賣股票需要交營業稅嗎
根據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再對比舊的實施細則第三條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期貨,是指非貨物期貨。貨物期貨不徵收營業稅。
由原來強調是金融機構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到現在部論身份,只要從事了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就應繳交營業稅。
Ⅷ 企業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的行為,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因此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在證券市場上的股票買賣行為均應繳納營業稅。
Ⅸ 公司投資二級市場,交什麼稅
公司投資二級市場要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所得稅等。
證券交易市場也稱證券流通市場(Security Market)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次級市場,是指對已經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市場。在二級市場上銷售證券的收入屬於出售證券的投資者,而不屬於發行該證券的公司。
Ⅹ 企業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企業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需要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實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後,將買賣金融商品的征稅范圍,由原對金融機構征稅擴大到對所有企業上述行為徵收營業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印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等文件,對「原非金融企業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等政策進行了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