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高管不能買賣自家股票,那為什麼他們還持有公司絕大多數股份
公司高管能買賣自家股票。公司是他們自己的,怎能不持有公司絕大多數股份?
⑵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規定是合法,否則是不合法的。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總數的25%,但所持股份總數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四)高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
(五)對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別限售規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內增持的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深交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數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但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六)高管還應遵守《公司章程》的關於限售期的特別規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諾更為嚴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從事短線交易
高管不得將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買賣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註: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本公司股票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股票。
高管應當確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⑶ 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能在二級市場頻繁交易嗎
(1)看持股比例。如果前10大股東均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
根據於2020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短線交易的規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此,如果前10大股東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如為自然人股東的,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在買入股票後(以最後一筆買入起算)必須鎖定6個月不賣出;如果是賣出股票(以最後一筆賣出起算),6個月後才能再買入;不能頻繁反方向操作,構成短線交易的話,收益就歸上市公司所有了。
而且,根據大股東減持的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東要通過二級市場減持的話,需在首次賣出15個交易日前公開披露預減持公告。
(2)看任職情況。如果前10大股東有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的(包括其配偶)
除了受到上條所述的「短線交易」的約束外,同時還受到「敏感期禁止交易」的約束。以深交所為例。在以下期間不得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禁止在敏感期交易,主要是為了避免董監高人員掌握上市公司尚未公開的內幕信息,而利用該消息獲利。
同時,如果是上市公司董監高在職人員,每年自身持有的股票中的75%是鎖定的,不能賣出,只有25%是可以賣出的,而且要賣出的話,也要在首次賣出15個交易日前披露預減持公告。
因此,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在交易的數量上、頻率上、期間上都有限制,不是想賣就賣,想買就能買的。
⑷ 上市公司高管在二級市場買的股票 有沒有鎖定期限 公司公告沒有說明的情況下
沒有期限
⑸ 上市公司高管可以炒股嗎
可以炒除了自家公司以外的其他股票。
因為:1.他們持有本公司股票。
2.他們對公司的經營情況、市場前景、技術實力等核心機密,比較了解。
3.公司只有按照有關規定披露公司的有關信息,其他資料上市公司的高管肯定知道,但是沒有規定披露,形成信息不對稱,普通股民知道信息肯定比較他們晚,因此為了保護普通投資者,必須禁止上市公司的高管買賣自家股票,哪怕是幾十股、幾百股,發現證監部門就可以處罰他們。
⑹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後買賣原公司股份受哪些規定限制上市公司董事離職後多久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原公司股票
原始股份一般都是有時間限制地,在規定時間內是不能出售流通的,一般解禁時間從2年到4年不等,必須等到時間點過了以後才能出售。
⑺ 股票停牌之前,高管二級市場買入股票,合法么
看是不是提前公布增持的公告 如果提前幾個月就公布預計增持應該沒事 如果踩點買入肯定是有問題 會被調查的
⑻ 公司高層購買二級市場股票意味著什麼
肯定是公司不想跌了,到了管理層的底線,長線游參考意義,但是短期並不意味這個位置不會跌,
⑼ 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兄弟姐妹通過二級市場競價購買的股票,第二天之後,可否隨時賣出
不能,好像是要鎖6個月,且不能在敏感時間窗口買賣(年報或重要公告前X天)。
⑽ 證券公司高管能不能參與股票投資法律有規定嗎
我國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主要見於《證券法》、《公司法》、證監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中。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時主要受到以下限制:
一是不得從事短線交易。所謂短線交易,是指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若從事短線交易,則交易所得的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收益,同時,違規行為人還可能因短線交易而受到警告、罰款等處罰。如,甘肅某上市公司某監事於2008年11月6日買入本公司股票3萬余股,並於11月11日至13日全部賣出,構成短線交易,由此被證監會處以罰款,並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二是「窗口期」禁止交易。此處「窗口期」主要是上市公司敏感信息發布前後的一段期間,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如,山西某上市公司於2009年4月8日公布年報,而該公司總經理於此前的3月19日買入本公司股票2萬余股,構成「窗口期」交易,因此受到了上交所的通報批評。
三是減持比例及時間的限制。主要包括:(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但持有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內不得轉讓;(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一名前副總經理於2008年6月3日離職,但於同年9月5日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1100股,由此受到上交所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