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滴滴女乘客遇害的事件會對滴滴打車產生什麼影響
肯定有影響,值得人們深思一個問題,那就是信認和安全。(世上還是好人多)
B. 站在一個女生自衛角度:空姐滴滴遇害案件引發的思考 夜晚滴滴打車,上車之後發現司機意圖劫色,坐在
名詞定義: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1]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名詞背景:
防衛過當的概念不是獨立被提出來的,而是隨著正當防衛的歷史發展而提出來的。早在20世紀初,刑事社會學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學派,在刑法理論上占據了統治地位,從理性的角度對人們行使防衛權的范圍、條件、合理限度等進行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就提出了防衛過當的概念及制定出對其應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從而走上了有限防衛的軌道。
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又不同於正當防衛.
第一,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第二,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這是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通過是否具備了防衛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為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
客體
防衛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是防衛對象,又是犯罪對象,中國法律支持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的損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但是,同時不法侵害人還有他合法權益,而這部分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防衛過當行為損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許可以反擊,可以損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護的不允許損害的部分權益。因此,防衛過當也就是對不法侵害人的一種犯罪,只不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
客觀要件
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首先,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第一,防衛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范疇,例如:防衛人採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採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衛目的和防衛尺度,就應屬於「明顯」范疇。
第二,防衛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衛人所採用的防衛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另外,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衛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衛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過必要的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
主體
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中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的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說,防衛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16周歲的和已滿14周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衛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16周歲的人,因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由於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衛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
主觀要件
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防衛過當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樣,要求防衛人在主觀上具有罪過。關於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界說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疏忽大意過失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2)全面過失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但不能是故意。
(3)過失與間接故意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
(4)過失與故意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任何種類的過失與故意。
(5)故意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都是故意犯罪,因為防衛過當是故意造成的損害。
以上文獻來自網路。
下面是防衛過當的相關參考:
性侵受害者怎麼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防衛過當案例分析
為救女友打死強奸犯,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注意問題
正當防衛過當網路詞條
如何界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其實只要防衛過當,所面臨的後果都是較嚴重的,只能說判斷當時情況舉一反三進行應對
C. 女子打車被害真相是什麼
6月17日凌晨3時許,廣東羅定市22歲女子小歐失聯。19日下午,在嫌疑人張某某燒烤店內的冰櫃內發現了小歐的屍體。警方告訴小歐家屬,張某某奸殺小歐後,藏屍冰櫃。20日,羅定警方發布通告稱,32歲的嫌疑人張某某已於19日下午落網。
遇害的女孩小歐。
上了白車後,小歐便失聯了。
小歐朋友介紹,17日凌晨4時許,他們發現小歐聯系不上,便開始四處尋找。找尋兩天後等來了噩耗:小歐的屍體在一家燒烤店的冰櫃內發現,屍體上有外傷。
一名不願具名的民警介紹,通過監控,他們找到了白車司機張某某,進而找到小歐屍體,張某某是燒烤店老闆。
D. 空姐滴滴打車遇害,滴滴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滴滴平台應當依法合規地審查司機和乘客的具體信息,由於信息審核不嚴而發生的糾紛,滴滴應當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可見,作為居間人的滴滴平台,其義務是為委託人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那麼,進行嚴格的信息審核義務,為委託人雙方提供真實、准確、合格、合法車輛及駕駛服務,並進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就是平台法律義務的具體內容。如果滴滴平台隱瞞了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用戶利益,此時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滴滴打車遇害擴展閱讀
信息審核義務是平台的基礎義務。作為提供出行搭乘居間服務的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合理合法的信息是居間人的首要義務,也是確保平台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台兩端的乘客和司機完全是基於出行信息發生法律關系的,滴滴平台應當依法合規地審查司機和乘客的具體信息。
空姐遇害案中的滴滴平台履行義務的完成程度究竟如何,因目前所了解的具體事實有限,尚無法對滴滴平台法律責任妄下定論,但其法律責任絕不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可以排除的。
嫌疑人劉某在案發前曾有一起言語性騷擾投訴記錄,客服五次通話聯系不上嫌疑人,由於判責規則不合理,後續未對投訴做妥善處理。這些具體細節均可以作為判斷滴滴未履行嚴格審核信息義務的重要依據。
E. 滴滴打車遇害人到目前共有幾人了
目前已經有兩人了,今年5月份的空姐以及前兩天的樂清姑娘。雖然在這兩次事件中滴滴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歸根結底,滴滴只是給了這些惡魔一個犯罪的機會,這樣的人可以說是無處不在,即便是打計程車也可能會碰到,所以女孩子在夜晚或人生地不熟的地方一定要格外小心,部分地區的公安部門已經開放了一鍵報警的App或小程序。感覺有安全隱患時一定要及時通知親友或警方。
F. 對於又一滴滴女乘客遇害,你怎麼看
5月滴滴出事的事情我在新聞上看到了,當時只覺得「哦」,危險離我們還很遠,這次或許是個例,在網路上跟風附和幾句便完事兒了,譴責譴責還顯得自己高大上,而後續也沒持續跟蹤。但是現在當這種事又一次發生了,而且切切實實發生在身邊的時候,雖然我和女孩從未相逢,但是我完全可以理解那種絕望,我兒時曾被三人持刀打劫,那時我沒有勇氣選擇了沉默和哭泣,從那以後我痛恨我自己的懦弱,更痛恨一切犯罪行為,尤其是欺負弱小的那種,但自從步入社會,便不斷有人告訴我,要低調低調,沉默是金。而此次滴滴平台上再次發生如此惡劣的刑事案件,那種心痛和震撼讓我無法再沉默。當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而我在5月份的沉默和隨聲附和無疑也導致了當下的惡果,我的內心充滿了愧疚和罪惡感,我真的希望這是最後一次的滴滴網約車案件了,所以這次我不再沉默和隨聲附和了,因為這樣或許又會種下惡因,如果大家都選擇沉默,甚至被輿論公關會轉移焦點,我無比害怕過不了兩天,這件事就毫無痕跡了,彷彿從未發生過,而保不齊下一次就是你或我,而那時誰又能為我們爭取公道!
我們都是普通人,有母親,姐妹。我完全能想像如果...,那對於一個家庭會是什麼樣的打擊。我甚至不能保證能否克制住自己,因為那是我的逆鱗,那是一個感性大於理性的領域。女性朋友或許是體力方面的弱勢群體,但是這並不能成為暴徒欺負的理由。相反男性朋友應當因為自身體力的優勢而選擇保護,這是你生而為男性的責任。女孩無論再漂亮,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與其白日做夢,甚至謀劃犯罪還不如踏踏實實賺錢發展自己。生活的loser們如果你連自己都放棄了,請不要想著帶走一條條無辜的生命,請你原地爆炸吧。我向國務院的「我向總理說句話」反映了多次,希望嚴懲滴滴,希望修改刑法,對於強奸這些罪判的太輕了,一經查實最低30年起步,最高無期徒刑。如果你們也想的話,一起去反映吧,讓犯罪成本提高,讓不法分子獲得應有的教訓。
網上之前有人洗白滴滴時,我下意識選擇了相信。心裡想著是啊,犯罪的是滴滴司機,滴滴方便了我們生活,減少了我們出行費用,又是這么大的平台,我們怎麼可以以偏概全,直接否認滴滴呢?但是當悲劇再一次發生的時候,一切解釋和借口都那麼蒼白無力。再加上警方公布的調查情況以及滴滴的刪微博,雇水軍胡說八道,買熱搜和令人氣憤的道歉,實在是讓我的憤怒難以遏制!接連2天沒怎麼睡覺,眼睛充斥著血絲,為了拭去淚水一包又一包的面巾紙用完了,眼睛這塊皮都擦紅腫了。不止一次希望可以穿越時空,請假去路邊拿上喇叭告知她不要上順風車,或者我免費開車送她去朋友那裡。可是沒有如果,每一次希望的如果都讓人痛徹心扉,因為那是過去了,無論如何都無法改變。唯一的希望在於我們還有未來,我難以想像如果滴滴這次沒有得到足夠教訓徹底整改或者倒閉,未來公眾還要流淚幾次?國外沒有先進有效的措施么?我查了有不少,但是滴滴從來不會採納,因為成本,呵呵。有著「如此負責、如此安全」的滴滴的未來不是我要的未來,不想踏上少女鮮血鋪就的紅地毯,那實在是殘忍。
初高中的時候教科書教我們資本主義的發展充斥著鮮血和罪惡,隨著年齡增長和在私企工作的經歷越發感覺這話的正確性。這次滴滴的惡性事件無疑又一次地證明資本的罪惡和不可控性,當滴滴可以壟斷整個中國市場的時候,當滴滴眼中只有利益最大化的時候,當滴滴創始人們選擇不擇手段IPO的時候,當滴滴創始人們選擇私人飛機,別墅,遊艇的時候,好像真的可以為所欲為。管理不善死人了?簡單,我賠你嘛,3倍夠不夠,不夠我再加。負面輿論太盛?簡單,我隨便派幾個嘍啰出來道個歉就好了,這樣夠不夠,不夠我再買熱搜雇水軍,甚至刪帖刪評論,再或者拉zf出來背鍋,反正也不是第一次了,網路輿論天天有人罵zf,我背景硬啊,你們能奈我何,上次約談整改不還是屁事沒有么?至於損失什麼的,那就更加微乎其微了,我關停順風車,過幾天你們就會跪著來求我開通,畢竟全國基本就我獨一份,誰能搞得過我?瞧把你們賤的,5月過去才多久,網上有幾個人還關注這些事?這次當然也不會出乎我的意料嘛,大不了再多花點公關費。人命從來都是可以計算的,就當一條命300萬來算,相比於停業整頓,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的動輒上億元的費用,簡直不要太便宜。就當下而言,滴滴每年花在這類重大投訴的案件不下數千萬吧,偷偷私下協商解決,封口費的事件我想不在少數吧,就北京法院的說法,網約車涉刑事件遠超公眾認知,這個遠超咱們也不誇張,就4年按少的揭露50起,那麼公眾未知的就當500起吧,而法院都未知的,被私下解決的數量也按少說10倍來算,就當5000起。而每起案件都能妥善解決么?不可能,一條人命在他們眼裡或許就是幾十萬而已。就算按每起300萬來算,那賠上100多萬條人命都不會賠光,多麼諷刺可悲,被資本沖昏頭腦的人會怕什麼!!!畢竟嘛,對於私企這類私人資本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中國法律本就滯後,那麼對於它們來講傷天害理簡直不要太簡單。當資本主義的貪婪缺乏有效約束的時候,無疑會開出罪鮮艷的鮮血淋漓的金錢之花。
請大家記住滴滴的滴是滴血的滴,無論這次你們還會記住這件事多久?或許一禮拜,又或許一個禮拜都不到,畢竟輿論,狗血熱點什麼的太多了,我不怪任何人,我只會一直關注,直到滴滴罪有應得,接受痛徹心扉的教訓,或者倒閉,我現在每天進行舉報滴滴!不管有沒有用,這也是我暫時能做的了,如果可以我真想拉著滴滴高層跪倒女孩遺體面前,感受下生命的重量,他們還是否認為命是可以買的。
最後真的奉勸滴滴,我勸你善良。你是一家中國企業,請!!!別忘了在企業之前有中國兩個字,成就你的是人民,而你當下擁抱的不是人民而是人民幣。如果沒有相應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那麼請去美國混吧。一個沒有社會責任感和擔當的企業,即使短時發展迅速,但是註定在中國是走不遠的。以美國Uber為例,他比你要臉,現在還知道乘客的人身安全是底線不可觸碰交易,和各地警局合作,公開司機信息的查詢(要是像你們這次的墨跡速度,無論暴徒多笨,受害人都沒了)設立一鍵報警,有效保障乘客安全。更遑論中國還不是資本為所欲為的天堂,人命真的傷不起。
G. 滴滴打車被害空姐責任最大是誰
5月11日,「滴滴」官方給出回應,表示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句話很模糊,畢竟責任不等於法律責任。那麼,從法律角度分析,「滴滴」是否須要承擔法律責任?
「滴滴」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種觀點持肯定結論。理由是:「滴滴」是承運人,依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沒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對乘客構成違約,且在運輸途中乘客發生了傷亡,「滴滴」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持否定結論,理由是:《順風車信息平台用戶協議》1.5規定:「順風車平台提供的並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我們提供的僅是平台注冊用戶之間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從協議的規定和履行的情況看,「滴滴」與乘客之間是居間服務法律關系,只要其充分履行了信息審核義務和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那麼主要責任人應為兇犯,「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責任並不大。畢竟,刑事犯罪不能輕易預見,對於「滴滴」平台應屬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只需要承擔道義責任。
不過此說不能成立,盡管滴滴公司不是承運人,但是依然要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是: 從《順風車信息平台用戶協議》及實際運營的情況來看,「滴滴」與乘客、注冊司機之間締結的確非承運合同,而是居間合同,其義務就是促使承運合同訂立,並保證承運合同當事人的法定利益不受損害;然而在本案中,「滴滴」並沒有促成乘客和注冊司機訂立承運合同,這是因為:滴滴根本沒有驗證注冊司機是否為本人,注冊司機也不知曉所服務的乘客是誰,更不知道與誰締結承運合同了。因此,在履行居間合同方面,滴滴構成了違約。
「滴滴」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一般的侵權行為,我國《侵權責任法》實行過錯責任,該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滴滴」須對受害人的死亡承擔過錯責任嗎?答案是肯定的。2016年出台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專門規定了網約車平台的安全保障義務,《辦法》第16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這也就意味著,一旦網約車平台違反法定的安保義務,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必須依據《侵權責任》承擔過錯責任。
在本案中,「滴滴」針對夜間的人臉識別機制沒有被觸發;甚至嫌疑人在案發前,曾有一起言語性騷擾投訴記錄,「滴滴」也未未封禁賬戶。「滴滴」顯然未盡到法定的安保義務,與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須對此承擔過錯責任。
由上面分析可知,「滴滴」的行為構成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受害人近親屬可以選擇追究其中的一種責任。
「滴滴」是否須承擔行政責任?
答案應是肯定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第35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按照該規定,既然「滴滴」存在「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情況,就應當接受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罰款處罰;而且,由於出現了乘客死亡這種嚴重的情形,所以罰款的幅度應當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滴滴」或其工作人員是否須承擔刑事責任?
基於目前案情披露的情況,我們尚不能斷定司機殺害空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或其他暴力犯罪;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滴滴」公司的成員與司機不可能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會構成上述暴力犯罪的共犯。
不過,這並不意味滴滴」或其工作人員被排除刑事責任。《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26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37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結合上述兩部規范,網約車平台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向他人提供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依法須承擔刑事責任,包括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H. 空姐滴滴打車遇害兇手還沒抓到嗎
空姐搭乘順風車遇害一案有了最新進展,經 DNA 比對,警方已確認殺人嫌疑犯屍體。
根據之前警方調查,嫌疑人劉某華作案後棄車跳河,地點在鄭州航興路跨南水北調總乾渠大橋附近。
5 月 11 日,鄭州警方在之前通報的落水地點發現一具疑似嫌疑犯的屍體。
5 月 12 日,鄭州警方再次發布通報,表示屍體於 5 月 12 日凌晨 4 時 30 分打撈成功,其體表特徵與嫌疑人基本一致,初步確認系兇手劉某華,但仍需要經過 DNA 檢測作進一步確認。
5 月 12 日上午,鄭州警方通過微博宣布嫌疑人身份已確認:
警方已對打撈出的屍體 DNA 樣本完成鑒定,與此前在案發現場搜集的嫌疑人劉某華 DNA 樣本分型一致,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確系殺害空姐李某珠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華。案件至此告破,願受害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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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女孩搭順風車遇害的背後滴滴還存在著多少罪惡
浙江樂清一女生搭順風車遇害,滴滴道歉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兇手確實罪大惡極,但車主有前科被投訴不處理,悲劇再上演又反應遲緩,平台的連連失誤同樣難辭其咎。
盡管兇手嫌疑犯目前已經被捕,但3個月前,21歲的空姐在鄭州遭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隨後滴滴道歉賠償;3個月後的浙江溫州,又一名女孩遭遇類似的不幸。滴滴曾承諾一系列整改,但從最新的慘劇看,指望平台改進機制來捍衛乘客安全的期望是不大可能的。
又是滴滴,又是順風車,又是女乘客死於非命!整改期再出慘劇,稱得上怙惡不悛。這起悲劇完全可避免,平台的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道歉再及時,但若無糾錯能力,便顯廉價。當事人死於無良司機的謀殺,也死於推諉,死於扯皮。警示一再響起,給監管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J. 滴滴打車遇害空姐兇手抓住了嗎
2018年5月 10日晚,平安鄭州發布通報稱,經專案組調取事發地附近多路監控,順線追蹤,顯示嫌疑人劉振華作案後棄車跳河。
2018年5月12日凌晨4時30分許,經多方努力、全力搜尋,警方在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屍體。警方已對打撈出的屍體DNA樣本完成鑒定,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確系殺害空姐李明珠的犯罪嫌疑人劉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