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認罪認罰減刑多少
還沒有判刑和執行刑罰,不存在減刑問題,而是「從輕減輕處罰」。
至於如何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酌情決定。如果不是惡性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最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惡性刑事案件,指的是社會危害重大、嚴重威脅公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之類的犯罪案件(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其他嚴重的破壞性犯罪)。
減刑,指的是判刑以後,在執行刑罰期間,表現較好,符合減刑條件的,依法給予減去一部分刑期,縮短原判刑罰。
《刑法》對從輕和減輕處罰的原則: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2. 根據法律規定緩刑認罪認罰後多久判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准。那麼認罪認罰可以判緩刑嗎?這還要看涉嫌的罪名和犯罪情節,認罪認罰只是從輕處罰的一個情節,甚至都算不上重要的情節,主要還是由犯罪種類及犯罪情節決定。故意殺人罪,認罪認罰也是不可能判處緩刑的。《刑法》第72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 最新認罪認罰條例檢查院會主動提出來嗎
沒有認罪認罰條例,但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對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做了較詳細的規定,檢察院在公訴時也要提出來,當然辯護律師更可以提出來。如刑事訴訟法等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在起訴書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4. 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的法律規定是在原則的基礎上,對認罪認罰的人員進行從寬處理,但是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等原則。
根據《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一條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分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要盡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
探索相適應的處理原則和辦案方式;對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取得諒解、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是對其中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
一般應當體現從寬;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第二條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既要考慮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又要考慮其所犯罪行的輕重、應負刑事責任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准確裁量刑罰,確保罰當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別是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認罪認罰,從犯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注意兩者之間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當嚴重偏離一般的司法認知。
第三條 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按照證據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堅持法定證明標准,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裁判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
第四條 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公、檢、法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推進從寬落實。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強化對自身執法司法辦案活動的監督,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
(4)認罪認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5. 檢查院讓我去簽認罪認罰會不會是因為證據不足好讓我自己認罪呢
不是,因為認罪認罰講究自願原則,而且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需要嚴格依據證據裁判,證據不足的無法認定其有罪。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強調,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應當同步開展認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不得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願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罰的,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按照證據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
堅持法定證明標准,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裁判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
(5)認罪認罰擴展閱讀
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願認罪認罰;
(二)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四)偵查機關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聽取意見;
(五)起訴意見書中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賠禮道歉。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