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有些什麼
上海琴海婚姻法律提供參考
1.《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在其「主要目標」部分,確定了婦女發展的11項具體目標,其中第(七)項目標為:有效遏制對婦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騙、買賣婦女的犯罪行為和賣淫嫖娼違法活動。在《綱要》的「政策和措施」部分,規定「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一切合法財產權利,及時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民事案件」;「嚴厲打擊拐騙、買賣、遺棄、虐待、迫害、侮辱婦女等犯罪活動,維護婦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依法保護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
2.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234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260條)。
3.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第88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
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2)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5.《民法通則》第104條規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手法律保護。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7.《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第(3)款規定,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8.《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章第34條規定,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第35條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在該法第8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侵害婦女權益的,將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52條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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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新的《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規定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家庭暴力法法律規定並沒有起到多大作用,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今起施行。反家暴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也意味著,「暴打老婆和孩子」、「辱罵恐嚇老人」這類在個別家庭里看似」天經地義」的行為,今後將違法。
針對常見的未婚同居現象,反家暴法明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祝您幸福美滿生活愉快!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由哪個國家機關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將施行:同居關系也適用
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我國首部反家暴法,該法共六章38條,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那麼這部《反家庭暴力法》究竟有哪些亮點?
亮點一: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關系也適用
什麼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實上,據全國婦聯調查,婦女、老人、小孩、殘疾人等都是我國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盡管毆打等身體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罵、恐嚇等精神暴力的嚴重性也越來越凸顯。
對此,反家暴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隨著通信方式日益發達,家庭成員中實施恐嚇行為的案例明顯增多,有的恐嚇行為如未得到及時干預就會導致極端事件的發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車光鐵表示,將家庭暴力的范圍擴展到精神暴力,更有利於全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另外,在現實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現象已經較為常見;而由於住房緊張等原因,有許多離婚家庭雙方「離婚不離家」。為保護這部分人群的權益,反家暴法在附則中特別指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亮點二:監護人失職,撤銷資格沒商量
江蘇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餓死2名女兒、浙江金華一母親將4歲兒子燒傷致死……近年來,多起觸目驚心的家暴案件接連發生,引發了全社會對監護人資格問題的強烈關注。加大對失職監護人的司法干預力度,已成為社會共識。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委會、村委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據悉,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都有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款,但表述較為籠統,司法實踐中鮮有被剝奪監護人資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確了「暴力侵害」的特徵,讓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強。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還要求,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撫養、扶養費用,以防出現失職監護人故意「甩包袱」的現象。
亮點三:發現家暴不報告學校醫院等要擔責
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特點,在現實中,許多家暴持續時間很長,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發生嚴重後果才被曝光。以2013年震驚全國的「吸毒母親餓死女童案」為例,社區工作人員、鄰居都了解吸毒女樂燕長期使用監禁手段虐待兒童的情況,但沒能阻止慘案的發生。
「官不究,民不舉」,這是我國當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礙。對此,反家暴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要對報案人的信息保密。
專家指出,規定學校、醫院、醫療機構、居委會等易發現家暴線索的機構有家暴強制報告義務,並鼓勵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介入家暴事務,法律藉此釋放了一個明確信號,即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亮點四: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隔離現實危險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後懲治變為了事前預防。根據反家暴法,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別提出,申請人的相關近親屬,也被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
反家暴法強調,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親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等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可能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❹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
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擴展閱讀
家庭暴力的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法規,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是什麼類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是法律形式中法律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於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形式又稱法律淵源,當代中國法律淵源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淵源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憲法:
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集中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淵源。憲法主要由兩個方面的基本規范組成: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是其它附屬的憲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保護公民權利法及其他憲法性法律文件。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專門法)兩類。
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其調整范圍較基本法律小,內容較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五、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適用范圍是該民族自治地方。
六、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
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同中央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但特別行政區享有一般地方所沒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各類法的形式,是我國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國法律的一種特殊形式。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國法的淵源。
七、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
國際條約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這些文件的內容除我國在締結時宣布持保留意見不受其約束的以外,都與國內法具有一樣的約束力,所以也是我國法的淵源。 行政協定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府相互之間簽訂的有關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件和軍事等方面內容的協議。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的區別在於:前者以國家名義簽訂,後者以政府名義簽訂。註:我們國家和政府一旦與外國或外國政府簽訂了條約或協定,所簽訂的條約和協定對國內的機關、組織和公民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八、非正式法侓淵源類別:
1、判例:
所謂判例,是指那些事先存在的·可能構成法官審理案件依據的判決範例。中國不是普通法法系,也不存在判例法這種法的形式,但中國最高司法機關選擇、確認和公布的典型判例,在法律實際生活中,是起到了法的淵源的作用的。
2、習慣:
習慣是無論何種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種法的淵源。法律規則中有不少規則來自於習慣。立法機關可以根據習慣形成制定法規則。司法機關往往從習慣中抽取某些規則,據以處理某些案件。這些都是沒有疑義的。一般來說,習慣在歷史上比之現今時代,在法的淵源的體系中的地位更重要。
3、道德規范和正義觀念 :
這是具有普遍性的的法的淵源。古今自然法學派者就特別強調這種法的淵源,他們中的許多人不僅把這些因素視為最主要的法的淵源,甚至要把這些因素直接視為法的形式。在中國文化傳統下,道德規范以及其相關聯的正義觀念,成為中國自古以來的一種法的淵源。
4、理論學說特別是法律學說 :
學說也是古今資源性法的淵源之一。歷史上和現實中,有關學說甚至擔當著法制和法治的指導思想的角色。中國封建時代的儒家學說是法的淵源。隨著社會的發展,不得不重視法律學說特別是科學而權威的法律學說,並以之作為重要的資源性淵源。
❻ 《反家庭暴力法》什麼時間開始施行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何時台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尚未正式立法。
2011年3月,第一部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起草完成。中國政協委員、婦聯副主席甄硯在2013年兩會上提出了設立《反家庭暴力法》的提案,隨提案還附有《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2011年7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反家庭暴力法》納入預備立法項目。這標志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部法律的研究論證工作正式開始。
2015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❽ 反家庭暴力法
❾ 給你一部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尋找其中的法律原則 怎麼解 謝謝啦
一部法律規范的原則有時候非常明確地寫在法條里,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原則有: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更多的時候,法律原則是學者根據法律的內容和精神總結出來的
❿ 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明確提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第十二條更進一步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也就是說,即使是為了教育孩子,也不應該訴諸暴力的形式。「打你是為了你好」,再也不能成為父母實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近期,微博上有個話題「爸媽打你的開場白」成為熱門,前兩年 「媽媽再打我一次」的四格漫畫也曾爆紅過一陣子。吐槽也好,自黑也罷,在網民段子手的口中,人們在童年時挨打、被罵的過往,常常被歲月的濾鏡和社交網路上的共情塗上一抹溫情造出幾個笑點,父母打罵孩子彷彿是一件習以為常並可以拿來輕松調侃的事情。這在無形中消解了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這一問題的嚴肅性,更是不利於公眾兒童保護意識的提高和行為改變。(文中「兒童」與「未成年人」同義,均指不滿十八周歲的人)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一聽到家庭暴力,第一反應就以為是配偶之間的暴力。似乎,丈夫打老婆是家暴,父母打孩子卻是天經地義。
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中國在「家事」立「國法」上邁出了具有歷史意義的一步。
《反家庭暴力法》中已明確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自然也包括家長對孩子實施的暴力行為。
兒童,的確是發生在我們身邊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體之一,這在近年來社會關注度極高的一些虐童的案例中也可見一斑。誠然,並非一定要嚴重到打死打殘才算暴力,也並不是只有身體傷害才算暴力,此次《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突破就是在定義中涵蓋了精神傷害,大大拓寬了對家暴受害者的保護范圍。
鑒於家庭暴力主要反映的是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基於家庭地位和權利結構不平等導致的控制與被控制關系,而兒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心理、經濟上都依賴於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法像成年人一樣獨立尋求幫助,所以兒童在家暴中受到傷害特別是心理創傷往往隱蔽性更強,程度更深,持續時間也更長。
正是基於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明確提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第十二條更進一步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也就是說,即使是為了教育孩子,也不應該訴諸暴力的形式。「打你是為了你好」,再也不能成為父母實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中國已批準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第19條規定:「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應受到保護,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也多次向公約各締約國強調,不應允許任何形式或任何程度的體罰,並於2006年通過了關於「兒童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的第8號意見,並於2011年在第13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中重申體罰也是公約第19條所述暴力的一種形式。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公約第19條的宗旨和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的另外一大突破,是採納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針對中國實施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和第四次合並定期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的建議——「建立應對一切形式針對兒童的暴力的國家協調機制,包括強制報告制度及必要的後續跟進措施」,首次在立法中明確了針對家暴行為的強制報告制度。第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承擔責任。
這些機構和人員之所以被法律規定具有強制報告義務,是因為家暴具有極大隱秘性,而法律雖然規定了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投訴、報案、起訴家暴行為,但現實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特別是兒童往往難以實施自救。
而上述機構由於工作性質,較易發現家暴行為的線索。通過創設強制報告制度,立法進一步明確了「家暴不是家務事」的宗旨,有利於及時發現和制止針對兒童的家暴行為。此外,該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有權及時勸阻。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近年來,一些觸目驚心的虐童案件在社會上引發了極大關注,也使對失職監護人的監護權干預問題進入了立法和司法實踐的視野。此前,雖然《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都有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款,但表述較為籠統使之沉睡多年,實踐中鮮有基於此剝奪監護人資格的案例。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