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有何修改建議
寫管理辦法涉及到你所需要管理的整個過程,因不了解你的全過程,所以只能從大的方面給你些建議: 要規定涉及的范圍 規定預付卡的用途 規定預付卡的申請、發放、掛失、回收等詳細步驟。 規定使用期限 。。。。。。。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Ⅱ 預收儲值卡的賬務處理,納入預付卡管理辦法中如何處理
預收儲值卡的賬務處理
納稅人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款(或開具發票)的當天。納稅人可採取財務與稅務會計處理分離的方式進行賬務處理:
(一)按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從高)或服務適用17%的稅率(從高)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現金、應收賬款)
貸:預收賬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後,按確認收入進行賬務處理,同時結轉成本: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三)銷售貨物或服務既有適用高17%稅率的,也有適用低13%稅率的,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後,將適用低13%稅率的部分多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相應調整對應科目:
借:主營業務收入 (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四)銷售貨物或服務既有徵稅貨物,也有免稅貨物的,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後,將免稅貨物或服務已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相應調整對應科目。
借: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五)預付卡既用於購買貨物或服務,又用於消費非應稅項目(如商場中的咖啡廳、餐廳、電影院)的,月末按規定確認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後,將已計提的銷項稅額用紅字沖減,相應調整對應科目:
借: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Ⅲ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的預付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及風險狀況等進行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加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組織制定預付卡行業自律規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要求,對支付機構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和行業自律規范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扣劃預付卡內資金,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持卡人授權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支付機構辦理預付卡發行業務活動獲得和產生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存至該預付卡實收人民幣資金全部結算後5年以上;辦理預付卡受理、使用、充值和贖回等業務活動獲得和產生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存至該業務活動終止後 5 年以上。
第四十四條 支付機構不得以股權合作 、 業務合作及其他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轉讓或變相出租、出借、轉讓預付卡業務資質。
第四十五條 支付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罰款、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 。
支付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特約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支付機構取消其特約商戶資格,其他支付機構不得再將其發展為特約商戶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 公安機關處理 。
(一)為持卡人進行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提供協助的;
(二) 使用虛假材料申請受理終端後進行欺詐活動,或轉賣 、 提供機具給他人使用的 ;
(三)違規存儲、泄露、轉賣預付卡信息或交易信息的;
(四)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為持卡人提供預付卡套現的;
(五)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編造虛假交易或重復刷卡盜取資金的;
(六)具有其他危害持卡人權益、市場秩序或社會穩定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設立預付卡交易場所;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倒賣預付卡,不得偽造、變造預付卡,不得使用明知是偽造、變造的預付卡。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
Ⅳ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發 行
第六條 預付卡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
記名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
不記名預付卡是指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中不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預付卡。
第七條 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應當以人民幣計價,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 5000 元 , 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 1000 元。
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況調整預付卡資金限額。
第八條 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掛失 , 可贖回 , 不得設置有效期 。
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於 3 年。預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發卡機構發行銷售預付卡時,應向持卡人告知預付卡的有效期及計算方法。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發卡機構應當提供延期、激活、換卡等服務,保障持卡人繼續使用。
第九條 預付卡卡面應當記載預付卡名稱、發卡機構名稱、是否記名、卡號、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項、客戶服務電話等要素。
第十條 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 1 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條 使用實名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登記購卡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 單位經辦人姓名 、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 、聯系方式、購卡數量、購卡日期、購卡總金額、預付卡卡號及金額等信息。
對於記名預付卡 , 發卡機構還應當在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 、 預付卡卡號 、 金額等信息 。
第十二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 5000 元以上 , 個人一次性 購買預付卡 5 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
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第十三條 採用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預付卡的,付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購卡人名稱應當一致。
發卡機構應當核對賬戶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中記載付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收款人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轉賬金額等信息。
第十四條 發卡機構應當向購卡人公示、提供預付卡章程或簽訂協議。
預付卡章程或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預付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 預付卡的有效期及計算方法;
(三) 預付卡購買、使用、贖回、掛失的條件和方法;
(四) 為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便利或優惠內容;
(五)預付卡發行、延期、激活、換發、贖回、掛失等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六)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七)交易、賬務糾紛處理程序。
發卡機構變更預付卡章程或協議文本的 , 應當提前 30 日在其網點、網站顯著位置進行公告。新章程或協議文本中涉及新增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降低優惠條件等內容的,發卡機構在新章程或協議文本生效之日起 180 日內,對原有客戶應當按照原章程或協議執行。
第十五條 發卡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購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未經購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於與購卡人和持卡人的預付卡業務無關的目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發卡機構應當按照實收人民幣資金等值發行預付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七條 發卡機構應當通過實體網點發行銷售預付卡。除單張資金限額 200 元以下的預付卡外,不得採取代理銷售方式。
發卡機構委託銷售合作機構代理銷售的,應當建立代銷風險
控制機制。銷售資金應當直接存入發卡機構備付金銀行賬戶。發卡機構應當要求銷售合作機構在購卡人達到本辦法實名購卡要求時,參照相關規定銷售預付卡。
發卡機構作為預付卡發行主體的所有責任和義務不因代理銷售而轉移。
第十八條 發卡機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 並自主運行獨立、安全 的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確保預付卡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安全性。
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包含但不限於發卡系統、賬務主機系統、卡片管理系統及客戶信息管理系統。
預付卡核心業務處理系統不得外包或變相外包。
第十九條 發卡機構不得發行或代理銷售採用或變相採用銀行卡清算機構分配的發卡機構標識代碼的預付卡,卡面上不得使用銀行卡清算機構品牌標識;不得與其他支付機構合作發行預付卡;不同的發卡機構不得採用具有統一識別性的品牌標識。
Ⅳ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條 發卡機構應當為其發行的預付卡提供受理服務,其自行拓展、簽約和管理的特約商戶數不低於受理該預付卡全部特約商戶數的 70% 。
第二十一條 受理機構只能受理發卡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發行的預付卡,受理范圍不得超過發卡機構獲准辦理 「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 」 的業務覆蓋范圍。
受理機構應 當 獲得發卡機構的委託,並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與發卡機構、特約商戶簽訂三方合作協議。 受理機構不得將 發卡機構委託其開展的 預付卡受理業務外包。
預付卡只能在本發卡機構參與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使用,卡面上不得使用發卡機構委託的受理機構的品牌標識。發卡機構對特約商戶應承擔的資金結算與風險管理責任不因受理機構參與預付卡受理而轉移。
第二十二條 預付卡可與銀行卡共用受理終端,但應當使用與銀行卡不同的應用程序和受理網路,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與銀行卡交易分別處理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發卡機構、受理機構 不得發展非法設立、非法經營或無實體經營場所的特約商戶。
發卡機構、受理機構 拓展特約商戶時應 當 嚴格審核特約 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留存相關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並對商戶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實、拍照留存 。
第二十四條 發卡機構應當通過其客戶備付金存管銀行直接向特約商戶劃轉結算資金,受理機構不得參與資金結算。
特約商戶只能指定其一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收款。發卡機構應當核驗特約商戶指定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其開戶銀行出具的開戶證明,留存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發卡機構應當與特約商戶簽訂預付卡受理協議。受理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特約商戶基本信息;
(二)收費項目和標准;
(三)持卡人用卡權益的保障要求;
(四)卡片信息、交易數據、受理終端、交易憑證的管理要求;
(五)特約商戶收款賬戶名稱、開戶行、賬號及資金結算周期;
(六) 賬務核對、差錯處理和業務糾紛的處置要求;
(七) 相關業務風險承擔和違約責任的承擔機制 ;
(八)協議終止條件、終止後的債權債務清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發卡機構、受理機構應 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並自主運行獨立、安全的預付卡受理系統,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 確保預付卡業務處理的及時性 、 准確性和安全性 。
發卡機構、受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特約商戶信息管理系統及業務風險防控系統。 受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儲與受理業務無關的預付卡信息。
第二十七條 特約商戶向持卡人辦理退貨,只能通過發卡機構將資金退回至原預付卡 。無法退回的,發卡機構應當將資金退回至持卡人提供的同一發卡機構的同類預付卡。
預付卡接受退貨後的卡內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第二十八條 發卡機構 、 受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特約商戶的巡檢和監控,要求特約商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明受理的預付卡名稱和種類,按照預付卡受理協議的要求受理預付卡,履行相關義務。
特約商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儲與商戶結算、對賬無關的預付卡信息。
特約商戶出現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其他嚴重違規違約操作的,發卡機構、受理機構應當立即終止其預付卡受理服務。
特約商戶不得協助持卡人進行任何形式的預付卡套現。
Ⅵ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於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的正文內容
近年來,適應信息技術發展和小額支付服務市場創新的客觀需要,商業預付卡市場發展迅速。商業預付卡以預付和非金融主體發行為典型特徵,按發卡人不同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總體看,商業預付卡在減少現鈔使用、便利公眾支付、刺激消費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同時,商業預付卡市場也存在監管不嚴、違反財務紀律、缺乏風險防範機制、公款消費和收卡受賄等突出問題,嚴重擾亂了稅收和財務管理秩序,助長了腐敗行為。為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嚴肅財經紀律、防範金融風險、促進反腐倡廉,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職責,加強管理
強化對商業預付卡發卡人的管理,是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首要環節,必須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落實分類監管。人民銀行要嚴格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的規定,加強對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的監督檢查,完善業務管理規章,維護支付體系安全穩定運行。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一經發現,按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對商業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商務部門要強化管理,抓緊制定行業標准,適時出台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未經批准,不得發行預付卡。
二、健全制度,規范行為
規范商業預付卡的發行和購買,是防範利用商業預付卡洗錢、套現、偷逃稅款以及行賄受賄的有效途徑,必須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大執法力度。一是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對於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二是實施商業預付卡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三是實行商業預付卡限額發行制度。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嚴格發票和財務管理。發卡人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具發票。稅務部門要加強發票管理和稅收稽查,堅決依法查處發卡人在售卡環節出具虛假發票、購卡單位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支出等行為。財政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嚴厲查處挪用預算資金、利用購卡進行公款消費等行為。
三、堅決治理,防賄促廉
治理收卡受賄等違紀違法行為,是加強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環節,必須進一步狠抓落實,加大查處力度。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中辦發〔1993〕5號)的規定,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在公務活動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業預付卡。凡收受商業預付卡又不按規定及時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數額的現金論處。對涉嫌受賄的,依法嚴肅查處。
四、防範風險,維護權益
加強預付資金管理,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是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必須引起足夠重視,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接受的、客戶用於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資金,不屬於發卡人的自有財產,發卡人不得挪用、擠占。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必須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預付資金,並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接受銀行對備付金使用情況的監督。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多用途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監管。商務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單用途預付卡預付資金的監管,防範資金風險。
人民銀行、商務部要繼續健全商業預付卡收費、投訴、保密、贖回、清退等業務管理制度,全面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為防止發卡人無償佔有卡內殘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記名商業預付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對於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發卡人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工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加大消費維權工作力度,嚴厲打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及時開展相關消費提示,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商業預付卡管理涉及部門眾多,情況復雜,規范整頓的任務十分艱巨。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建立對商業預付卡的聯合監督檢查機制,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2011年年底前,人民銀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要聯合開展一次商業預付卡市場專項檢查,以檢查促整改,促進商業預付卡市場規范發展。
Ⅶ 旅行社一般納稅人開具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不征稅)怎麼開
一、單用途卡及多用途卡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多用途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項規定,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項規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中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即無論是單用途卡還是多用途卡,對於售卡方:在售卡或接受充值時,不納增值稅,但可向購卡或充值方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實際銷售方:在接收持卡人實際購買貨物或服務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對於購買方:在購買或充值環節,企業取得稅率欄「不征稅」的普通發票,作為 「預付賬款」進行核算管理,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在發放環節,憑相關內外部憑證,證明預付卡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的,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放給職工的可作為工資、福利費,用於交際應酬的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企業內部使用的預付卡,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時,憑相關憑證,如購物小票等,在稅前扣除。
二、加油卡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 2012年第9號)第四十一條規定,動力燃料銷售企業發行的,用於為確定的生產經營性車輛兌付動力燃料的記名預付憑證,不適用本辦法。
即加油充值的預付卡不適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相關規定。同時加油充值卡也不符合多用途卡的定義,不屬於多用途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年2號)第十二條規定,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紀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並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於納稅人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即對於加油卡發售方:發售時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可開具普通發票(原規定未要求開具「不征稅」發票,建議加油卡預收款參照現行單用途卡、多用途卡規定,開具「不征稅」發票)。加油後,不同於單用途或多用途卡使用後不得開具發票,發售方可憑實際實際加油記錄向購卡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卡方:購卡時,可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作「預付賬款」處理,加油後,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並根據用途記入相關成本費用,符合規定的可在稅前扣除。
三、ETC(電子停車不支付)充值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明確: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總局2016年7月8日在線訪談: 第一個問題:公司的車輛統一辦理了ETC卡充值,充值後取得的發票能否按照過路過橋費計算抵扣? 第二個問題:現在公司ETC卡充值後取得發票是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按照財稅2016年4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 第一問:ETC充值卡充值時並未實際接受道路通行服務,其充值取得的發票,不能按照過路過橋費計算抵扣。 第二問:財稅〔2016〕47號文件中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政策中所指的可計算抵扣的通行費發票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所開具的發票(不含財政票據)。如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屬於上述發票,可按現行規定計算抵扣增值稅。
《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6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
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征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客戶在充值後未索取不征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
即對於使用ETC預付款繳費方式,類似於多用途卡的處理。前期客戶預付費時,由於收款方為ETC客戶服務機構,而不是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因而無需作為預收款在收到當期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後期發生通行費後,ETC客戶服務機構根據不同收費公路的里程將通行費劃撥給不同的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並收取服務費。ETC客戶服務機構就所收的服務費按「現代服務—其它商務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對於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收到ETC客戶服務機構劃轉的通行費,按「現代服務—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屬於非營利法人,收取通行費不征增值稅);而對於購卡方而言:如選擇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因尚未實際接受服務,既無法抵扣增值稅,也不能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要抵扣只能選擇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並根據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Ⅷ 誰知道《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正文什麼時候出來哦
10月份吧
Ⅸ 怎樣寫單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
寫管理辦法涉及到你所需要管理的整個過程,因不了解你的全過程,所以只能從大的方面給你些建議:
要規定涉及的范圍
規定預付卡的用途
規定預付卡的申請、發放、掛失、回收等詳細步驟。
規定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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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