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年金辦法》下月起施行,什麼是企業年金
它的主要作用和功能至少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分配功能
企業年金既具有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質,也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性質。因此,企業年金形式的補充養老金計劃又被視為對職工的一種延遲支付的工資收入分配。
激勵功能
企業年金計劃根據企業的盈利和職工的績效為職工年金個人帳戶供款,對於企業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保障職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提高職工為企業服務的自豪感和責任感,從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獲取最大經濟效益,又是一種積極而有效的手段。
保障功能
建立企業年金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提高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解決由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職工退休前後的較大收入差距,彌補基本養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滿足退休人員享受較高生活質量的客觀需求,發揮其補充和保障的作用。
B. 《企業年金辦法》明年起正式施行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企業年金辦法》。辦法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大力發展企業年金要求的具體舉措,是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健全和企業年金市場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對200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修訂和完善。
辦法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C. 《企業年金辦法》什麼時候施行
據報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企業年金辦法》。辦法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規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可以與職工一方約定其自始歸屬於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於職工個人,完全歸屬於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並明確了幾種例外情形。
D. 企業年金辦法下月起施行,職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領
企業年金在中國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2000年底《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的頒布到2004年5月1日《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頒布為界,至今經歷了三個階段,即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階段、企業年金試點階段和企業年金階段。
從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企業可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起,到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頒發《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試行辦法》)之前的時間里,中國沒對企業年金投資管理和運營增值做出過任何明確的規定。兩個《試行辦法》實施以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才有明確的規范。
企業年金又稱企業退休金或僱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制度之外,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自願建立的,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
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在實行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中,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實行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又稱為"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並且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E. 關於企業年金,有哪些比例上的規定
1.《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令第36號)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