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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

發布時間:2021-08-06 19:50:24

㈠ 鋁合金門窗製作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的哪一項

依據國家發改委第 21號令,自2013年5月1日起,現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執行版本就為(2011年本)(修正),按照國發[2005]40號文件,鋁合金門窗製作屬於允許類項目

㈡ 混凝土加工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的哪一類

屬於:J.非金屬礦采選及製品製造—7.砼結構構件製造
參考:《行業類別及代碼》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不好意思,搞錯了……

㈢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比2005年本的有什麼改變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以下簡稱《目錄(2011年本)》)。

《目錄(2011年本)》維持2005年本分類不變,仍分為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不屬於上述三類,但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為允許類,允許類不列入目錄。《目錄(2005年本)》條目共1384條,其中鼓勵類721條,限制類234條,淘汰類429條;此次修訂過程中,鼓勵類刪除175條,新增 413條;限制類刪除70條,調整到淘汰類12條,新增85條;淘汰類刪除157條,新增189條。經修訂,《目錄(2011年本)》條目共1399條,其中鼓勵類750條,限制類223條,淘汰類426條。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力求全面反映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方向內容。鼓勵類新增了新能源、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綜合交通運輸、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等14個門類,其中新增的「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類,共有35個條目,涵蓋了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裝備和救援服務的主要領域;限制類新增了民爆產品門類;淘汰類新增了船舶和民爆產品等門類。例如,為貫徹「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要求,從現代農業產業鏈入手,針對關鍵環節,新增了大量鼓勵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支持現代農業發展的條目,同時進一步突出了水利設施在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中的重要作用,豐富了內容,增加了條目。二是更加註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自主創新。例如,為體現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要求,在裝備、汽車、船舶門類中,新增了重大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高速精密軸承、軌道車輛交流牽引傳動系統、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以及海洋工程專用作業船和海洋工程裝備的條目;在紡織門類中,在高新技術纖維及應用條目的表述上明確提出鼓勵具有自主創新技術和環保工藝的生物質纖維產業化、高性能纖維及製品(復合材料)以及產業用紡織品的開發和生產。三是更加註重對推動服務業大發展的支持。《目錄(2005年本)》中,服務業基本都歸在鼓勵類中的「其他服務業」類,共33條。此次修訂,重新劃分了類別,新設了「現代物流業」、「金融服務業」、「科技服務業」等7個門類。服務業鼓勵類條目增加到112條,與「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把推動服務業大發展作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重點」的要求是相適應的。四是更加註重對產能過剩行業的限制和引導。「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加大淘汰落後產能力度,壓縮和疏導過剩產能」,為此,根據國發[2009]38號文件和相關產業准入條件,在限制類條目設置上加強了對產能過剩和低水平重復建設產業的限制,從產品規格、參數和生產裝置規模等方面分別對限制范圍進行了比較明確的界定,提高了准入標准。五是更加註重落實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在相應的生產和消費環節中,都增加了相關內容。例如,在「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綜合利用」門類中,新增了「廢舊物品等再生資源循環利用技術與設備開發」、「廢舊機電產品的再利用、再製造」等條目,在幾乎所有製造業門類中均增加了清潔生產工藝、節能減排、循環利用等方面的內容。

總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的頒布實施,對於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完善和發展現代產業體系將產生積極的作用。各地區要將推進產業結構調整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任務,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合理引導投資方向,鼓勵和支持發展先進生產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後生產能力,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切實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各有關部門要完善相關政策,切實加強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形成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體系,增強產業政策的執行效力。

㈣ 液壓缸屬於哪個產品目錄參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

屬於液壓件。

㈤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限制類的環保如何審批

第一條 提升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加大以自主創新為主的產業技術研發力度,實現產業技術升級,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在未來一段時期內,重點開發一批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技術和工藝;著力研製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裝備;推廣應用一批影響產業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和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先進適用技術;積極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大力扶持一批可以有效促進產業發展的技術聯盟,從而提高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第二條 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加強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重點研究產業發展的核心、關鍵共性技術,著力實現重大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滿足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滿足國家工程建設的需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加快淘汰高消耗、高污染的落後工藝技術和生產能力,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逐步構建節約型的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形成綠色產業技術體系。第三條 增強企業創新能力。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落實財稅、投資、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加快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編輯本段]第二章 構建和完善技術創新體系, 推動產業技術升級第四條 構建促進產業發展的技術創新體系,搭建技術研發平台。整合全社會資源,加強產學研結合,建立以企業技術聯盟、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為骨乾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研發平台,發揮大型企業技術聯盟的骨幹作用,加強對產業技術開發基地的扶持。第五條 建立科學的產業技術評估評價體系。規范和完善產業技術評估評價體系,協調技術創新與產業應用和技術標準的關系,加強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促進技術創新成果的推廣應用,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第六條 完善技術服務機制。扶持各種類型為企業技術創新服務的中介機構發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科技中介機構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形成社會化、網路化的技術服務體系。第七條 建立健全軍民結合的技術創新機制。加強軍民高技術研發力量的集成,搭建軍民技術雙向轉移平台,拓寬軍民結合、軍民共用的渠道,積極推進軍用技術和民用技術的轉移和輻射。 [編輯本段]第三章 發揮企業主體作用, 促進產業技術研發與創新第八條 充分發揮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作用。鼓勵企業不斷增強創新意識,營造創新氛圍,加大創新投入,培育創新人才,真正成為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和創新成果應用的主體。第九條 支持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開發。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技術中心,支持大企業採取產學研聯合或企業技術聯盟等多種方式開展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培育和增強大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自主研究開發產業技術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公共技術支持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逐步提高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配套能力和專業化生產的技術水平。第十條 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企業進行重大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的研發。增加中小企業獲取技術發展信貸的額度,改善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金融服務。第十一條 促進企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重點支持體現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節能、環保、新能源開發、再生資源及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的開發、利用和政府采購。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技術發展指南》的產業技術,引導企業通過產業技術的研究開發增強核心競爭力。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加強技術改造。通過財政、金融等政策,支持企業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提升改造生產經營的薄弱環節和瓶頸,促進技術創新成果的應用。 [編輯本段]第四章 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加強規劃和政策的引導第十四條 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研究制訂促進產業技術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產業技術進步與創新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法律地位。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更加有效地用法律法規促進和保障產業技術發展。第十五條 制定和完善產業技術發展規劃。依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按照重點行業的實際發展情況,積極完善我國重點產業的技術發展規劃,增強重點產業的競爭實力。加強規劃與國家科技計劃的銜接,加快組織實施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影響深遠、帶動性強的關鍵和共性技術與裝備的研製開發,不斷提升我國的產業技術水平。第十六條 制訂《國家產業技術發展指南》。國家制訂和定期調整《國家產業技術發展指南》。引導地方、行業、企業和研究機構開展針對性的技術創新工作,鼓勵發展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安全的戰略性技術;積極發展關聯性強、制約我國產業總體技術水平提升的關鍵技術;大力發展通用性強、應用領域廣泛、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基礎作用的共性技術。 [編輯本段]第五章 構建技術標准體系, 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第十七條 加強技術標准研究。加強對重要技術標準的指導協調和重點領域的技術標准研究,支持企業通過技術創新推動以我為主形成技術標准,加快國外先進標准向國內標準的轉化,推動國家標准體系建設;重點扶持一批國家級骨幹科研機構,為促進產業技術發展的標准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支持。第十八條 有效利用技術標准。積極運用技術標准,推動我國產業結構優化調整,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提高標准制定審查工作效率,合理縮短標齡。第十九條 積極參加國際標准制定。支持自主制定和參與制定國際技術標准,鼓勵和推動我國技術標准成為國際標准。對推動我國技術標准成為國際標准給予政策支持。對影響我國產業技術進步的國外技術法規,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應及時組織有關方面研究、論證,提出相應政策,消除國外技術壁壘。第二十條 掌握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根據產業技術發展需要,確定不同時期需要掌握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組織力量進行攻關,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帶動產業技術整體水平的提高。對國內企業開發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經認定為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的,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按照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依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努力提高知識產權執法水平與效率,大力推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將擁有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根據我國產業技術發展階段特點,合理確定、適時調整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力度,使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產業技術的創新、轉移與擴散,形成自主品牌。 [編輯本段]第六章 廣泛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強化技術引進消化再創新第二十二條 立足自主創新,發展產業技術。積極推動原始創新,形成創新的重要基礎,推動產業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加快發展集成創新,形成整合優勢,實現關鍵領域的整體發展;大力加強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資源,形成後發優勢,加速提升產業技術水平。第二十三條 鼓勵自主創新,限制盲目重復引進。國家加強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工作,並將制定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作為重點工程項目審批和核準的重要依據,推動自主產業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轉化和產業化。定期發布禁止引進和限制引進技術目錄,禁止或限制進口高消耗、高污染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和裝備。第二十四條 加強統籌協調,促進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對國內多家企業需要引進的技術和裝備,國家將組織統一招標,協調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對於國內尚不能提供的重大技術裝備,引導外商聯合國內企業投標,在進口裝備的同時引進國外先進設計製造技術,並確保國內企業有足夠的分包比例。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聯合引進、共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其成果實行共享和有償轉讓。第二十五條 加大對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投入。國家給予必要的財稅政策,重點支持國家急需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大產業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科研儀器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部件及原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第二十六條 支持企業走出去。鼓勵國內企業採用直接投資、合資、合作、並購等方式到境外設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組建研發聯盟,多形式、多渠道利用海外優勢科技力量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技術。第二十七條 充分利用國際科技資源。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大型跨國公司在華建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支持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開展合作研究開發,鼓勵國外風險投資、咨詢機構參與國內產業技術研發和產業化。以國內緊缺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為重點,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構建「項目—人才—基地」三位一體、相互依託、互為促進的合作方式,鼓勵引進海外高科技人才來我國從事研究開發工作,全面提升國際技術合作水平。第二十八條 提高國際技術合作的質量和水平。鼓勵國內企業引進具有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的產業技術。進一步拓展合作渠道,創造合作條件,形成政府搭台,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充分發揮作用的中外合作研究開發格局。 [編輯本段]第七章 健全產業技術服務體系, 實施創新人才戰略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技術市場。加強政府在技術市場中的引導監督管理職能,形成行業自律,創造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技術交易。引導單位和個人主動進入技術市場開展技術開發與服務活動,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加快先進產業技術的推廣。第三十一條 加強技術市場人才隊伍建設。加速發展適應社會不同層面需要的技術中介服務組織,培養和造就一批懂技術、懂法律、懂管理、懂經營的復合型高素質的專業化科技中介服務隊伍。第三十二條 建立高水平技術創新人才的培養機制。重點培養戰略高技術人才、專業化高技能人才和優秀企業家人才,鼓勵和支持產學研間建立多種形式的緊密型合作關系,共同培養產業技術創新人才。鼓勵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和在職培訓。第三十三條 健全以促進產業發展為核心的人才激勵機制。支持企業對主要技術骨幹實施期權等激勵措施。完善企業社會保障體系,吸引高等院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第三十四條 完善創新型技術人才的合理使用機制。構建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和諧氛圍,加強制度創新。

㈥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哪些

一、農林業 二、水利 三、煤炭 四、電力 五、新能源 六、核能 七、石油、天然氣 八、鋼鐵 九、有色金屬 十、黃金 十二、建材 十三、醫葯 十四、機械 十五、城市軌道交通裝備 十六、汽車 十七、船舶 十八、航空航天 十九、輕工 二十、紡織 二十一、建築 二十二、城市基礎設施 二十三、鐵路 二十四、公路及道路運輸(含城市客運) 二十五、水運 二十六、航空運輸 二十七、綜合交通運輸 二十八、信息產業 二十九、現代物流業 三十、金融服務業 三十一、科技服務業 三十二、商務服務業 三十三、商貿服務業 三十四、旅遊業 三十五、郵政業 三十六、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服務業 三十七、其他服務業 三十八、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綜合利用 三十九、公共安全與應急產品

㈦ 誰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1號 為更好地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我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目進行了調整,形成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對產業結構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任:張 平 2013年2月16日 新目錄全面反映了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方向內容,更加註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自主創新以及對推動服務業大發展的支持,更加註重對產能過剩行業的限制和引導以及落實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於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完善和發展現代產業體系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㈧ 環保石灰窯的產業政策應怎樣對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哪一條

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淘汰類(八)建材 第11項,石灰土立窯為產業政策淘汰類設施。 查找有關資料,具備下列條件的為土立窯:一次性煅燒的,窯的高徑比小於 3 的,利用 系數小於O.3 的,噸石灰能耗大於150kg 標煤的,無任何煙氣和粉塵治理結構和設備的。 該項目為所建石灰窯不屬於石灰土立窯界定范圍,不屬於土立窯淘汰類項目,不屬於限制類項目,屬於允許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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