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女職工的四期保護
《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⑵ 女職工的四期指什麼
女職工的四期指的是:孕期,產期,哺乳期,月經期
⑶ 女職工四期保護的期指是什麼
女職工的四期保護指的是: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⑷ 女職工四期保護的期指的是什麼
一般指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
⑸ 女職工四期保護是什麼
「四期」保護是指對婦女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的保護,一般指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這種保護,不僅是對女職工本身,同時也是對下一代安全和健康的保護。
1、經期保護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如食品冷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2、孕期保護
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鎘等屬於《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的三、四級的作業。已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丙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制葯行業中從事抗癌葯物及乙烯醇酚生產的作業;(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6)伴有全身強烈震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及拖拉機駕駛等;(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8)《高處作業分級》標准所規定的高處作業。另外,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產期保護
產期保護包括正產,也包括小產(流產)。女職工產假為90天,包括產前休假15天,產後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4、哺乳期保護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及其化合物、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丙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作業場所空氣中猛、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⑹ 女職工「四期」保護包括有哪些內容
(1)月經期保護。《勞動法》第六十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這是對女職工經期的保護規定。
所謂高空作業,是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包括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空作業。在低溫和冷水中作業會對月經期的女職工生理衛生產生不良影響,故不能安排月經期的女職工從事低溫、冷水作業。第三級體力勞動是指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1746千卡/人,勞動時間率73%,即凈勞動時間為350分鍾,相當於重強度勞動。
(2)懷孕期保護。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鋼、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有害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葯行業中從事抗癌葯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標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鍛造等作業;工作中需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高空作業等。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處理。對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3)產期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指出: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療部門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假期。
(4)哺乳期保護。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鍾。多胞胎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⑺ 什麼是女職工「四期」保護
女職工「四期」保護是指女性生理機能變化過程即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主要包括女職工在「四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孕期、哺乳期延長勞動時間和夜班勞動的限制,產假和哺乳假等規定。女性生理機能決定了女職工有月經、懷孕、生育、哺乳等生理變化,導致女職工在勞動作業能力上發生一定變化,需要特別的保護。 用人單位能否降低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工資或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聘用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二條、四十五條規定,如果不存在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也沒有主動提出辭職或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不得辭退女職工或者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