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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知要求

發布時間:2021-08-10 10:14:03

1. 中央關於房屋緊急通知是什麼

國務院辦公廳發電
國辦發明電(2010)15號 中機發566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
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一些地區在農村征地和房屋拆遷(以下簡稱「征地拆遷)中,相繼發生多起致人死傷事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為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嚴厲打擊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征地拆遷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嚴格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堅決糾正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妥善處理城市發展和征地拆遷的關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端正城鄉建設的指導思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要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下大力氣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矛盾糾紛,妥善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嚴格執行農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徵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征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徵求群眾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征地。要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實施新的征地朴償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於20lO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經公布實施但標准偏低的,必須盡快調整提高。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征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准。
三、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依法依規拆遷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必須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願。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控制拆遷規模,對於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要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並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四、強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立即對所有徵地拆遷項目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范,補償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暴力拆遷和征地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盡快查清事實,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對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五、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信訪評估到位、審批程序到位、政策公開到位、補償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息溝通與協作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遷信訪工作責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貫通的信訪信息系統,積極探索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做好群眾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避免困征地拆遷問題引發新的上訪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各地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防止事態擴大。要加強和改進宣傳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的重要作用。

六、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工作責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征地折遷管理工作作為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防止和糾正大拆大建。市、縣人民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要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群體性事件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臨現場做好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指導監督,聯合查處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重要情況。

各省、自站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0年5月15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徵收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三)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

(五)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第二章 徵收程序

第八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收房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就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進行論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後,應當將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但是,房屋徵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日。

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房屋徵收范圍公告後,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經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無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徵收房屋的,應當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時間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做好對房屋徵收決定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涉及國防設施、文物古跡、歷史建築、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依法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徵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徵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並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徵收人享有回遷的權利。

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第二十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確定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出具的估價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調查結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補償估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計算被徵收房屋的價格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徵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並依法拆除;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以及租賃和用益物權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人員和被徵收人應當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調查結果應當向全體被徵收人公布。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依據調查結果、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擬定補償方案,並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

房屋徵收部門根據被徵收人的意見,對補償方案予以修改完善,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式和房源情況以及簽約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的,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補償方案,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其中,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補償協議向全體被徵收人公布。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徵收個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徵收人提供適當房源。

第二十七條 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或者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經濟適用住房。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補償決定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的,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賠償被徵收人的損失,並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第二十九條 徵收租賃房屋,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租賃關系未解除的,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被徵收人在過渡期限內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使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房屋徵收部門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房屋徵收部門未按照補償協議提供產權調換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用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有關單位從事徵收補償與搬遷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託單位的監督,並對其實施的徵收補償與搬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剋扣、擠占補償等費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

(三)未將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對不符合規定的補償方案予以批準的;

(五)作出的補償決定違反補償方案的;

(六)違反法定條件強制搬遷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房屋徵收決定確定的房屋徵收范圍實施徵收的;

(二)實施強制搬遷前,未按照規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

(三)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的;

(四)未作出補償決定實施強制搬遷的,或者雖作出補償決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強制搬遷的;

(五)未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實施徵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剋扣、擠占補償等費用的,責令退賠,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房屋徵收范圍公告後,未將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被徵收房屋情況調查結果的;

(三)未依據調查結果擬定補償方案並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具體實施方案,並報房屋徵收部門批准。

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本條例關於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協議內容的規定,適用於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拆遷的活動。

建設單位、受委託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拆遷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可能會在今年10.1左右人大通過頒布

2. 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的通知提出了四個深刻領會的要求

1.深刻領會黨的十九大的主題。
2.深刻領會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地位和豐富內涵。
3.深刻領會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發生的歷史性變革。
4.深刻領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
5.深刻領會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
6.深刻領會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使命。
7.深刻領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和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
8.深刻領會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部署。
9.深刻領會國防和軍隊建設、港澳台工作、外交工作的重大部署。
10.深刻領會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部署。

3. 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的通知中提出了幾個深刻領會的要求

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的通知中提出了【十】個深刻領會的要求

4. 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的通知中提出了幾個深刻領會的要求

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學習貫徹19大精神的通知中提出了幾個深刻的問題。提出了六個需要做到的問題。

5. 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的通知中提出了幾項深刻領會的要求

好經驗提出,而且這應該能夠進學習,我認為這個學習方面涵蓋非常多,所有認為這件事是個一直進行的。

6. 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學習貫徹10到19大精神的通知中提出了幾個深刻體會的要求

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的通知中提出了【十】個深刻領會的要求

7. 中共中央辦公廳八個嚴禁要求是什麼

根據中辦、國辦《關於做好2016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第七條,「深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踐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明確「八個嚴禁」:
1、嚴禁違規用公款吃喝、旅遊和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2、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賀年卡及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
3、嚴禁用公款接待走親訪友、外出旅遊等非公務活動;
4、嚴禁公車私用或「私車公養」;
5、嚴禁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
6、嚴禁違規出入私人會所;
7、嚴禁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並借機斂財;
8、嚴禁違規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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