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場舞擾民可通過立法解決》,文章的論證過程
廣場舞擾民的主要原因有三個:一是跳廣場舞的音響震耳欲聾,弄得周圍的群眾非常鬧心;二是跳廣場舞沒日沒夜,沒完沒了,周邊群眾不厭其煩;三是跳廣場舞的區域大都是在居民聚集的地方,周邊群眾想躲都躲不了。要是解決了這三個問題,周邊群眾就不會強烈地反對跳廣場舞了。海曙區的《廣場舞公約》很好地克服了這三個問題,受到了群眾的普遍歡迎。他們明確規定了早晚跳舞的時間,中午休息時間不活動,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同時規定白天平均音量不得超過60分貝,晚上平均音量不得超過45分貝。有了這些約束,有效地化解了群眾的怨氣。
廣場舞無論春夏秋冬都不肯休息,這是飽受詬病的一個方面。跳舞的大媽愜意了,周邊的群眾煩惱了。比如說,周邊的群眾家裡有孩子參加中考,跳舞的大媽不管不顧,這就太自私啦。《廣場舞公約》明確要求「如遇中高考等特殊情況,自覺減少活動時長或暫停活動」。廣場舞場地離居民區太近,這是令群眾非常反感的另一個方面。成群結隊的大媽聚集在居民區附近,別說是跳舞了,就是你一句,她一句,七嘴八舌地聊天,就能把群眾的房頂掀下來。海曙區把文化館的器樂排練廳、音樂舞蹈排練廳等場所免費開放,讓廣場舞遠離居民區。這真是啞巴吃蜂蜜——妙不可言。
誠然,只是依靠《廣場舞公約》解決擾民問題是遠遠不夠的,海曙區文明辦還主動聯系城管、街道等部門,加大監管和宣傳的力度,並組織義工和志願者等加強對不文明現象的勸導和指正。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之中,不讓矛盾進一步惡化,避免造成不良的後果。海曙區的做法貼近實際,效果很好。各地不妨一試。
2. 廣場舞公約的內容簡介
2014年1月,溫州市鹿城區廣場文化活動綜合管理協調領導小組,與文化團隊代表和其他市民代表協商制定了《廣場文化活動公約》。作為一種道德約束,「公約」共8條,從場地、時長、時段、音量等方面對廣場文化活動進行了限制。
3. 廣場舞擾民會受治安處罰嗎
下個月開始,新修訂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將正式開始施行,這份條例中涉及「廣場舞」的規定頗為引人關注。
條例提倡文明開展個人、集體健身活動,並指出,不得擾亂公共秩序、宣揚迷信、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情節嚴重者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北京市從地方立法的角度,對廣場舞等健身擾民情況進行專門規制引起了輿論關注,如何讓「全民健身」不變成「擾民健身」,再度引發社會熱議。
其實,2015年4月,北京市47個市級部門曾曬出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北京市公安局就明確列出,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可警告、罰款。
有評論稱,北京今次對廣場舞依法規制,向社會昭示了對廣場舞擾民問題的態度和治理決心,這不僅回應了群眾的關切,也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公共事務的範例,勢必會讓全民健身的熱潮在秩序和規范的方向惠及更多民眾。
4. 廣場舞安全公約在練舞時出現有人員生病或突然死亡
那就注意一點或不要練了。
5. 廣場舞公約的介紹
「廣場舞公約」規定每場廣場文化活動的時間應控制在兩小時之內,且早上7點前、中午12點-14點、晚上9點後不能進行有音樂伴奏的廣場文化活動。開展廣場文化活動時,音樂聲源(揚聲器、音響等)處音量值不得超過85分貝。在距離音樂聲源最近的雜訊敏感建築物處,白天音樂平均音量不得超過60分貝,晚上音樂平均音量不得超過45分貝。
6. 廣場舞公約的公約實效
「原來是早上6點半開始跳舞,現在都改到7點了,晚上也約定最晚不能超過9點,最好能在8點半結束。」潘永釵是溫州市健身舞協會主席,平時常在鹿城區的松台廣場跳廣場舞。自21日區里公布《廣場文化活動公約》後,跳廣場舞的「大媽」們都紛紛遵守公約調整了跳舞的時間和伴奏音量。
「廣場舞公約」對解決困擾很多地方居民的「廣場舞難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值得在進一步完善與改進的基礎之上,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7. 廣場舞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1996年10月29日通過,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