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淘寶賣書需要什麼證件
在淘寶上賣書需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52號《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1、第十七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
2、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應自開展網路出版物發行業務15日內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3、第二十四條《出版營業執照》應當掛在營業場所明顯的地方;利用信息網路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當將《出版物營業執照》和《出版物營業執照》中公布的相關信息或者鏈接標志在網站主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網頁的顯著位置公開;
4、第二十七條為出版物發行提供網上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網上交易平台上的各種違法行為,並及時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1)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出版物營業執照辦理指南》(以成都為例):
第一步:申請人應向區政府中心文體局窗口提交設立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步:區體育局、文化局、廣新局派人審核資料。材料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體育文化局和廣信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物營業執照》。
申請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營業場所的財產權屬證明和租賃合同;
3、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個人企業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近2寸免冠照片;
5、《成都零售書店審批登記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先決條件:
1、有明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2、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
備註:
1、《出版營業執照》有效期為4年。持牌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長有效期限。
2、持票人還應到區體育、文化、廣播、新技術局新聞出版部門進行年度檢查。
『貳』 淘寶開一個書店需要哪些證明,還有,具體需要多少錢
根據淘寶網日前發布公告稱制定「書籍賣家准入規則 」,公告稱淘寶網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要求,淘寶書籍/雜志/報紙類目將實行賣家准入規則,要求所有書籍類賣家准備「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淘寶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及需要那些材料匯總如下: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零售)辦理所需材料
1、申請報告 (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2、名稱預先告知書( 驗原件收復印件2份)。
3、出版物零售許可告知承諾書。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 驗原件收復印件2份)。
5、經營場所產權證或租憑合同(驗原件收復印件2份)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應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九條);
(二)企業章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九條);
(三)注冊資本信用證明(《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九條);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及任職證明;
(六)至少一名負責人的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九條);
(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九條);
(八)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九條)。
需要注意的是:
1、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經營者職業資格證書由省級新聞出版部門負責核發);
2、是否有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4、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5、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在准備好以上資料以後,則需申請人帶齊以上所有資料向當地所在市新聞出版局行政服務大廳受理人員今天申請提交。一般要求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受理,並回復《受理通知書》;對因不能提交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暫時無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書》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體要求。
『叄』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物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發行分支機構、出版物批發市場,擅自主辦全國性出版物展銷活動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主辦單位擅自主辦地方性或者跨省專業性出版物展銷活動的,按照前款處罰。 發行違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
發行新聞出版總署禁止進口的出版物,或者發行進口出版物未從依法批準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處罰。
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處罰。
發行違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當事人對其來源作出說明、指認,經查證屬實的,沒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的;
(二)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三)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
(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轉讓或擅自塗改、變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七)發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或公開宣傳、陳列、銷售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無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委託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委託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履行有關審查及管理責任的;
(十)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
(十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檢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出版物發行企業,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辦理,並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合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產品)的發行服務;
(二)對於同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連鎖經營,允許其控股,但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取得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新聞出版總署和有關部門頒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和《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及有關補充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其他規定不再執行。
『肆』 辦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都需要什麼
辦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報材料如下:
一、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批發申報材料:
1、到省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表;
2、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3、企業章程;
4、注冊資本500萬元的資信證明;
5、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進入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 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填寫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圖;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書中級及復印件一份;
8、相應計算機管理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零售各區新辦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書或執照副本原件(增項企業用);
2、驗資報告;
3、房產證復印件;
4、租賃協議;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級職稱圖書發行員證書;
7、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8、增項企業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機,手機,郵編。
(4)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七條 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批發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於50平方米;
(四)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並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的住所。
第九條 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
(二)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伍』 重慶市新聞出版局公開信箱
周先生:根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凡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先向門店所在地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提出書面申請,批准後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陸』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如何理解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 關非財務票據保存 2年以上,以備查驗。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將出版物倉儲地址、面積、 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倉儲地址、面積、 管理人員情況如有變更,須在變更之日起 15天內向批準的新聞出版 行政部門備案。
『柒』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的新近政策變動: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文)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文)的規定,「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和「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並、合並、分立審批」項目已經取消:
一、原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繼續有效,但限於按照原許可證登記事項開展經營活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不再受理有關連鎖經營單位變更登記事項申請;原核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於有效期滿後自動失效。
二、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符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條件的,可依法向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申請出版物總發行資質;不符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條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批發、零售資質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根據2015年8月28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關於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3號,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2號)進行修訂:
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相應調整其餘各條序號。
刪去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相應調整之後各項序號。
將第九條第三款第三項修改為「注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捌』 報紙在各地設立發行站遵循什麼法律法規
報紙在各地設立發行站,應當遵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等規定。
1、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發行,包括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2、第七條 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批發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於50平方米;
(四)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並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的住所。
3、第八條 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可向所在地地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地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單位也可直接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三)企業章程;
(四)注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五)經營場所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
『玖』 賣書都需要什麼證件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淘寶網上所有經營書籍音像製品的商家,需具備並持有合法有效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企業賣家上傳《企業營業執照》)。
加入書籍/音像特種經營店鋪要求如下:
1、本年度未因嚴重違規行為處罰滿12分,限制參加本年度營銷活動。
2、未因出售假冒商品被限制參加日常營銷活動。
3、必須要有實體店鋪並持有營業執照以及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注意:申請加入資質時,必須要將證件原件進行掃描或復印並加蓋公章(公章需要紅色),再拍攝加蓋公章的證件進行上傳。(上傳原件無法通過審核)
(9)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書店信息:填寫書店真實信息,應注意以下事項 :
1、書店名稱應該盡量和你的真實書店保持一致,也可另起名字,但都必須規范。
2、書店店主必須是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必須和名字對應。(網站審核後不能修改)
3、書店的地址、郵編必須是可以通訊匯款的真實地址,而不能僅僅只有城市,且如果聯系人不是店主本人,必須註明聯系人真實姓名。
4、書店必須具有有效的電子信箱。
5、書店必須有真實的銀行帳號(網站審核後不能修改)。
6、書店必須公布真實電話。
7、新增加了身份證信息輸入項,請務必使證件號碼、店主姓名、銀行開戶名匹配,否則經網站查實號碼和姓名有不匹配現象,網站將不予開通。
『拾』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
(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
(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內部發行的出版物不得公開宣傳、陳列、展示、銷售。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統、本行業或者本單位內部免費分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發行活動中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訂立供銷合同,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發行單位進貨;發行進口出版物的,須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
(二)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查驗。
(三)不得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
(四)不得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
(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
(六)《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利用信息網路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
(七)不得塗改、變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批准文件。 出版單位對本版出版物具有總發行權。
出版單位不得向無出版物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不得委託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不得委託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 建立發行出版物的網路交易平台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發行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核實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並留存證照復印件備查。不得向無證無照、證照不齊的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提供出版物發行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發現在網路交易平台內從事各類違法活動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全國性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申請主辦全國性的出版物展銷活動,並須提前6個月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全國性出版、發行行業協會可以主辦跨省專業性出版物展銷活動;市、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省級出版、發行協會可以主辦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銷活動;主辦單位須提前2個月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中學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應當具有適應教科書發行業務需要的資金、組織機構和人員等條件,並取得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教科書發行資質。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中學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發行業務。
中小學教科書發行管理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所列出版物的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等活動。
從事出版物儲存、運輸、投遞活動,應當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接受年度核驗,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如實報送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報、遲報、虛報、瞞報以及偽造和篡改統計資料。
出版物發行單位不再具備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