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監事會的性質和特點是什麼
監事會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並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 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並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實行監督,並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1)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2)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並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3)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如下: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閱帳簿、報表和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股東大會;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復議;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 [編輯本段]一、監事會作用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編輯本段]二、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1. 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2. 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託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復審;
5. 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
6.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7.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8.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四、法律中監事會到相關規定
下面是修訂的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貳』 如何發揮監事會的作用
中圖分類號:F276.1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674-1145(2016)11-000-02
摘 要 監事會是國有企業的法定常設機構,在國有企業監管中起著重要作用。在國有企業改革背景下,如何發揮監事會在企業資產與資源監管中的作用,也成為國有企業關注的重點。文章首先簡述了國有企業監事會的作用,然後結合國企改革背景下監事會存在的問題,就如何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提出了幾點建設性的建議。
關鍵詞 監事會 國有企業 發展
國有企業監事會是現代企業制度下維護出資人權益的重要機關,也是企業內部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國有企業監事會則是國有企業戰略性調整的產物。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進一步完善和發揮監事會在國有企業中的監督管理作用,對於國有企業來說,有著重要意義。
一、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和作用
(一)維護企業資產安全
現代企業管理提倡將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開,以保障企業投資人、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在國有企業中,企業經營權歸經營者所有,但是這些權力卻是企業財產所有者經營委託的,不過是由經營者代理行使的。雖說從法律的角度,企業投資者、出資人和委託經營者具有相同的利益,但是在現實中,他們的利益並不是完全一致的,各方都希望能實
『叄』 在公司里監事是個什麼位置,起著什麼作用
監事(supervisor),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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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監事會有什麼作用
監事會在有限公司的作用主要起著一個監督的董事會的成員的所作所為有沒有違規公司章程的條款,這一點監事會有權力直接指名的,同時在董事長選舉時起監督作用。當然監事會只是在股東在會上才有權力發言,股東以外的事情就失去了效力;
『伍』 監事有什麼作用
一、公司監事的權利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知情權。
9、對董事會決議的質詢和建議權。
10、出席有關會議的權利。經常不列席,可視作監事不盡勤勉義務。
11、報酬請求權。
二、公司監事義務
1、公司監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義務。
2、公司監事的忠實義務。
(1)不得篡奪公司機會
(2)競業禁止的義務
(3)自我交易時的忠實義務
(4)保密義務
(5)催繳出資義務
三、監事的勤勉義務
1、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2、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3、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4、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5、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6、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7、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四、監事的誠信義務
監事就是指:為保證公司正常有序經營,保證公司決策、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在公司中一般都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主要執行監督職能。
『陸』 監事會是做什麼的
監事會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並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 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並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實行監督,並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1)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2)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並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3)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如下: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閱帳簿、報表和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股東大會;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復議;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
一、監事會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1. 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2. 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託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復審;
5. 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
6.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7.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8.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柒』 如何發揮企業監事會作用
公司經營業績的穩定與提升,與監事會的良好程度直接相關.因此可以認為,良性運作的監事會為企業長效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積極效應,對促進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規范性運作起到了直接推動作用.
那麼,如何完善和發揮經營企業監事會的治理功能,並藉助監事會在企業內控機制上發揮特定作用就顯得尤其重要,對監事會相關方面的探討亦成為企業需要亟待考慮的現實問題.
『捌』 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別有哪些
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並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 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並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實行監督,並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如下: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閱帳簿、報表和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股東大會;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復議;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
『玖』 董事會里監事的作用是什麼
監事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對公司董事 經理 財務的監督職能
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新規定,監事應當和公司而不是和出資人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是具有人格權的法人機構,而出資人只不過是出資設立公司的股東,出資人本身的行為並不能代表公司的行為,公司應以自身獨立的人格對外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勞動合同內可以寫明聘任的職務和從事的工作性質並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簽字蓋章後才可生效.
監事毫無疑問是要領工資的
監事的職權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返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建議;依法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等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