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麼在網上辦稅務登記證
按征管法規定,個體工商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的會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的。沒有被發現可能沒什麼事,一旦被發現就會被處罰,不辦的話也也買不了發票。
簡要流程
(一)辦理備案手續: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國上申報方式備案表》→查驗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查驗《委託代扣稅款協議書》
(二)等候培訓通知
(三)參加操作培訓
(四)上中國進行申報:系統登錄→導入發票信息→生成申報表→發送報表→獲取扣款結果→獲取申報結果反饋信息→申報完成
納稅人在中國上申報系統客戶端進行申報後可即時查詢申報受理結果。如系統顯示「申報受理不成功」,納稅人可根據系統提示的信息修改申報數據並重新申報。系統顯示「申報受理成功」後,納稅人發現申報數據有誤需要進行修改的,應到國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作廢申報,之後再重新進行中國上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果是繳納增值稅納稅人,需要向主管國、地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證;如果是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只需要向主管地稅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證。國地稅辦理稅務登記證手續相同。二、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寫《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1份和《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2份;三、納稅人應提供資料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個體)3.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准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按照《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② 請問稅務登記證怎麼辦理
你可去行政審批中心辦理,他們會給你一張白紙,根據你企業的性質讓你准備資料
你是外資還是內資?
兩者所需資料有點不同
外資需要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其它批准執業證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及聯系電話
4.公司章程(合夥企業提供合夥協議)
5.生產經營地證明材料,這里分承租房,無租房,自有房,等,分別提供材料
6.外資企業成立批復,批准證書
③ 稅務登記證如何辦理 需要什麼資料
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一)個體工商戶材料目錄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稅務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
3申請人身份證明;
4.經營場所證明;
(二)企業應提交文件材料目錄
1.申請人簽署的《企業稅務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3.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6.房產證或地址證明(租賃合同等)
④ 稅務登記證如何辦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要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辦稅服務廳申辦稅務登記,並備齊有關證件資料: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賬戶、賬號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以及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實施屬地管理,採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
⑤ 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帶什麼手續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資料。
(5)稅務登記證辦理擴展閱讀:
稅務登記證使用主體: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