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叫文物
什麼叫文物
下面是文物的有關內容:
文物是人類在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跡。 它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目前,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范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 。
文物的含義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跡。各類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對於人們認識自己的歷史和創造力量,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認識並促進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學科。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是一項系統的綜合性科學。
在中國,"文物"二字聯系在一起使用,始見於《左傳》。《左傳·桓公二年》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照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之後,《後漢書·南匈奴傳》有:"制衣裳,備文物。"以上所說的"文、物"原是指當時的禮樂典章制度,與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不同。到唐代,駱賓王詩:"文物俄遷謝,英靈有盛衰",杜牧詩:"六朝文物草連天,天淡雲閑今古同"。這里所指的"文物",其涵義已接近於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所指已是前代遺物了。北宋中葉(11世紀),以青銅器、石刻為主要研究對象的金石學興起,以後又逐漸擴大到研究其他各種古代器物,把這些器物統稱之為"古器物"或"古物"。在明代和清初比較普遍使用的名稱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乾隆年間 (18世紀)又開始使用"古玩"一詞。這些不同的名稱,涵義基相同,但在很多場合,古董、骨董和古玩,是指書畫、碑帖以外的古器物。
中華民國時期,古物的概念和包括的內容比過去廣泛。1930年 (民國十九年) 國民政府頒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古物是指與考古學歷史學古生物學及其他與文化有關之一切古物而言。"說明其概念已遠遠超出過去所稱"古物"、"古董"的范圍。
20世紀30年代中,"文物"一詞又重被使用。1935年北平市政府編輯出版了《舊都文物略》,同年成立了專門負責研究、 修整古代建築的 "北平文物整理委員會"。這里"文物"的概念已包括了不可移動的文物。
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范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
2. 文物什麼
文物指「歷史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築、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是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跡。各類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詞目:文物 [cultural relic;cultural treasures]
拼音:wén wù
解釋:歷代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價值的東西.
3. 什麼是文物
年代久遠的,稀少的,有代表性的,製作工藝精湛的,…都是文物,
4. 什麼叫文物
有歷史價值的,有科技價值的,有人文價值的,通過積淀產生的一些物品。
5. 中國十大古文物
文物是指可以移動的文物。
包括:①革命文物:指我國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1840年至1919年)和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1919至1949年)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的有關遺物
②歷史文物:歷代的石器、玉器、陶器、瓷器、銅器、鐵器、金屬器、骨角器、漆器和磚瓦、石刻、織綉、璽印、書畫、輿圖、貨幣、徽章、文獻、拓片以及紙筆墨硯、鍾表、眼鏡、景泰藍、下班器皿、名遺照片等
③民族文物:指近現代國內少數民族文物。1840年以前的古代少數民族文物歸入歷史文物類
④外國文物:指古代、近代和現代由外國傳入中國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還有的是最近出土的文物:
1958年出土於明十三陵定陵地宮的金翼善冠。中國現存最為精緻的帝王皇冠,其細金工藝登峰造極。該冠由前屋、後山、角(俗稱紗帽翅)三個部分組成。此冠以極細的金絲編織得天衣無縫,空眼均勻。精美絕倫,氣勢雄渾,充分表現出封建帝王用器的庄嚴肅穆氣氛,堪稱中國明代金銀細工高超技藝的傑作。
現藏於故宮博物院的清代金雙龍鈕「天子之寶」方形璽。該璽上有滿文「天子之寶」陽文篆書,附黃色綬帶及牙牌,牙牌兩面分別用滿漢文刻「天子之寶匱」。原紫禁城交泰殿在乾隆初年收藏39方寶璽,乾隆十一年(1746年)將御寶總數定為25方。從剩下的14方中又選出10方,這10方寶文有的與25寶文重復,或者是清初諸帝使用過,曾經在歷史上發揮過很大作用,所以乾隆帝非常重視,將「十寶」存於盛京(今沈陽)。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俄國出兵東北,盛京告急。「十寶」同其他國寶被送往承德避暑山莊,民國時送回北京。這方寶璽就是「十寶」之一。
西周時期的伯矩鬲。鬲為古代炊具,此為燕國貴族伯矩所屬。有蓋,口沿外折,方唇,束頸,直立耳,蹄足,足跟部呈袋狀。此鬲造型別致,工藝復雜,
6. 文物的概念是什麼
文物,舊為禮樂、典章制度的統稱。《左傳?桓公二年》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
現在人們多把古代遺留的東西稱為文物,但對於究竟什麼是文物,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輯的《現代漢語詞典》中,稱文物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築、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辭海》中對文物的解釋是:「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物,一般包括: (1)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等:(2)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群、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3)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5)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對保護文物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同時還規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到國家的保護。」
在《文物保護法》上述規定中,十分明確地指出了國家保護文物的范圍。我們認為,國家保護文物的范圍,也就是文物所包括的內容。
由此,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幾點:第一,文物一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三個方面的價值。具體到每一件文物,不一定都具有三個方面的價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一方面的價值,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文物。
第二,文物應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實物。不具備這一點,也不宜作為文物保護。
第三,國家保護的文物具有廣泛性,應是反映歷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實物。各個方面的文物之間具有廣泛和密切的聯系。只有全面保護各個方面的文物,才能使文物的價值不受損害。
至此,我們可以對什麼是文物作出回答。文物是人類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跡。也可以說,它是歷史上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遺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重要的文化遺產。
如有疑問請繼續追問,謝謝採納。
7. 文物的分類有哪些
文物依照其特點、歷史文化背景、規模大小有很多分類,但沒有統一的分類方法。主要有時代分類法、區域分類法、存在形態分類法、質地分類法、功用分類法、屬性(性質)分類法、來源、價值分類法等等。
1,時代分類法
時代分類法是以文物製作的時代為標准,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任何文物都產生於一定的時代(年代),沒有時代的文物是不存在的。有的文物由於流傳及本身原因,時代一時尚難判明,這應屬對文物的認識問題,和文物必產生於特定的時代是不同的問題,不能相提並論。
2,區域分類法
區域分類法,是以文物所在地點為標准,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文物有產生它的地點,或有出土地點,或有收藏地點,或有埋藏與建立的地點,總的來說,都有它的所在位置。
離開了具體的地點,文物是無法存在的。區域分類法,就是以此為根據,按照文物所在的區域實行歸類。
它的優點是,通過區域文物歸類,使人們對某個區域的文物有比較全面的了解,對研究該地區的歷史提供比較全面的資料,特別是有利於加強對文物實行分區域的管理。
3,存在形態分類法
歷史上遺留至今的文物,都以一定的形態存在於某個地方,這一點與文物都存在於一定的地區有相似之處。這里所謂的存在形態,是指文物的體量的動與靜,直觀的存在與隱蔽的存在,存在於收藏處所與存存散於社會等。
根據存在形態分類法的上述含義,在對文物進行歸類時,具體劃分方法為依文物體量的動與靜分類。據此我們可以把文物劃分為不可移動文和可移動文物。
4,質地分類法
質地分類法,是以製作文物的材料為標准,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文物是由一定的物質材料製作而成的文化遺物。由於所用物質材料的多樣性,根據不同質地材料進行文物歸類,是質地分類法的出發點。
5,功用分類法
功用分類法,是以文物的功用為標准,對文物進行歸類的方法。文物作為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歷史遺存,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而製作的,換句話說,任何一種文物,都有它的用途。
人們不會去製作毫無用處的物品,不會去建造沒有具體用途的建築物,這是顯而易見的。正由於此,在對文物分類時,通過對其功用的研究,可以把功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物聚為一類,形成不同的類別。
8. 文物是什麽文物的特點
文物 [cultural relic;cultural treasures] 歷代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價值的東西;指禮樂制度 。
特點:
第一,文物一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三個方面的價值。具體到每一件文物,不一定都具有三個方面的價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一方面的價值,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文物。
第二,文物應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實物。不具備這一點,也不宜作為文物保護。
第三,國家保護的文物具有廣泛性,應是反映歷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實物。各個方面的文物之間具有廣泛和密切的聯系。只有全面保護各個方面的文物,才能使文物的價值不受損害。
9. 什麼是文物
文物是人類在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跡。[1]它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目前,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范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