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長沙 槍殺案
2009年10月14日13時55分許,長沙市天心區南郊公園發生一起槍擊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持自製手槍將李某殺死後潛逃。
2009年12月4日11時許,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芙蓉南路新姚路口一銀行發生一起持槍搶劫殺人案,致一人死亡。受害人郭某(男,41歲)乘車前往芙蓉南路新姚路口附近一銀行取款,取完錢後欲上車時,遭到開槍搶劫,當場死亡,其攜帶的4.5萬元現金被搶走。嫌犯作案後逃離現場。
2010年10月25日上午,在長沙市雨花區東二環一段220號門前發生一起槍擊殺人案,一經貿公司負責人肖某遭槍擊身亡。行凶者作案後迅速逃離了現場。據公安部門分析,該案與2009年12月4日芙蓉南路農行某支行的搶劫殺人案作案手法一致。
2011年6月28日,長沙城區南部黑梨路發生一起槍擊案,一男子被歹徒開槍擊傷。當日6月28日上午,張某(男,48歲,從事汽車配件生意)在黑梨路一建築工地附近,遭一名持槍男子槍擊,致其頭部、腰部負傷。
2011年12月14日,本報獨家報道昆明幾大媒體都刊登了昆明市公安局發布的懸賞百萬通告:抓捕2011年6月28日發生在長沙的持槍搶劫案嫌疑人,警方對提供重要線索抓獲犯罪嫌疑人或直接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獎勵人民幣100萬元。
B. 江玥被槍擊事件是怎麼處理的
中國留學生被追尾槍殺事件發生以來,受害者江玥親友以及昔日同窗悲傷難以自持,每每談及江玥生前事便陷入悲痛。20日,江玥男友陳恩東以及生前好友整理心情,告訴《僑報》記者:江玥是個好女孩。
江玥朋友說,剛到來美國的時候,江玥托福只有60分,暫時在預科班學習。江玥用半年時間從預科班升入大學,托福成績提高至90分,付出了很多艱辛努力。「江玥的GPA是4.0,接近滿分,入學一年半以來每個學期都獲得獎學金,」江玥同學說。
作為本次事件的另一位當事人,江玥男友陳恩東悲痛萬分。陳恩東告訴《僑報》記者,他與江玥緣分很深,他們在一起計劃未來。
陳恩東說,由於他們的學校建在機場旁邊,因此天空中很多飛機經過。「江玥剛到美國的時候,我們還不認識,那個時候江玥就喜歡對著天空中數飛機,並喃喃自語:『哪一架飛機才是載我回國的飛機呢,』」陳恩東說,「當時江玥室友笑她傻,哪裡有人對著天空數飛機的。」可是,直到江玥和陳恩東在一起以後,一次聊天中二人發現,陳恩東也喜歡看著天空數飛機。
此外,江玥是重慶人,陳恩東是湖南人,二人都來自能吃辣的省份,可是二人都不愛吃辣。江玥認為,只有女生才會愛吃甜食,男生很少吃甜食。可所有認識陳恩東的人都知道,陳恩東是一個可以把甜食當飯吃的人。陳恩東微笑陷入回憶:「我倆都不吃辣,都愛吃甜。」
陳恩東說:「我以前很浪漫,因為對方是江玥。」
《僑報》記者在現場獲得的最新消息稱,江玥屍檢已經完成,殯儀館很快會將遺體交接過來。殯儀館需要江玥的頭發樣式,以便為她梳妝打扮。20日下午,家屬會將江玥喪服和照片都送來給殯儀館。家屬希望本周五能夠在殯儀館舉辦一個小型追悼會,有江玥遺體在,一些關系好的同學可以到場悼念,之後會在學校舉行一場大型悼念會。之後,江玥遺體在當地火化,家屬正在猶豫火化時是否到場,火化在機器中完成,什麼都看不到。火化後最快一周時間內,殯儀館可以完成政府需要的相關文件手續,家屬即可認領骨灰。
江玥男友還原生死一幕 她本來能夠走掉
與江玥一同坐在車上的中國留學生陳恩東是江玥男友,事故發生後陳恩東悲痛交加,精神也受到極大驚嚇。直至19日,陳恩東精神狀況稍有緩和,於是向《僑報》記者講述了事件始末。
陳恩東說,事發當天下午他和江玥一起到UPS寄東西,當時江玥開車,他坐在副駕駛。江玥打算左轉,於是將車停在左轉道上。
陳恩東說,在戴維斯(Holly Davis)的車撞上他們之前,他們就已經注意到後面的車行車很「怪」:「她(戴維斯)的車走走停停,她在距離紅燈還有一段距離的地方停了下來,然後又發動油門,撞上了我們的車。」
戴維斯撞到江玥的車以後,陳恩東下車查看發現車後被撞了一個坑,當時江玥仍然坐在車內。陳恩東看到戴維斯坐在駕駛位,手裡拿槍,透過車玻璃對著自己,於是立刻回到車內對江玥說:咱們走,這人有槍。於是江玥轉動方向盤,但是被右前方的一輛貨車半擋住去路。
此時戴維斯手持手槍來到江玥一側,用手槍隔著車窗玻璃對准江玥的頭,江玥立即慌亂,問陳恩東怎麼辦。陳恩東說把方向盤往右打死,踩油門立即走。
據陳恩東事後回憶,當時的車已經在行車檔,如果江玥立即踩油門,他們本可以走掉。「可我倆都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江玥也慌了,立即移動檔位,移到了N檔,發現走不了,再移動到D檔的時候,戴維斯就開槍了。」
當時戴維斯開槍數次,可是陳恩東能夠記得的只有兩次,兩次都打在了江玥身上,其中一發子彈打進江玥左肩。
江玥中槍後車子失控,繼續按照慣性向右邊滑動,直到撞上另外一輛轎車後才停了下來。
陳恩東右太陽穴部位有兩道血痕,但是陳恩東已經不記得是如何造成的。目前陳恩東與同學居住在一起。
江玥家屬:她生前很孝順
江玥家屬此前向《僑報》家屬表示,江玥父親、大姨以及表姐一行三人於18日晚上抵達美國,江玥家屬對於本次事件完全不能接受。江玥父親說:說好畢業回重慶的。
據了解,江玥10歲時母親就出車禍去世了,留下江玥和小9歲的弟弟與父親一同生活。江玥弟弟天不怕地不怕,唯獨聽江玥的話。江玥大姨告訴《僑報》記者,得知江玥身亡的消息後,10歲的弟弟好像一夜之間長大了,可是沒有人給弟弟輔導數學題了。
江玥父親說,江玥很乖,很懂事,也很孝順。江玥2015年12月9日回國過寒假,2016年1月10日剛剛抵達美國。就在江玥抵達美國後的第二天,江玥奶奶突發腦溢血住進了醫院,當時江玥與父親商量,表示剛開學課程不多,想要回國看奶奶。父親沒有同意,告訴江玥學業為重,卻沒想到再也沒能見到女兒。
2015年12月30日是江玥父親50歲生日,江玥為父親慶祝生日的場景還歷歷在目。江玥父親
C. 近年來世界各地發生的重大槍擊事件有哪些
11月6日,美國得克薩斯州薩瑟蘭斯普林斯鎮一間教堂5日發生槍擊事件,造成包括槍手在內的26人死亡。得州州長稱,這起槍擊案是得州歷史上發生的最大規模的槍擊事件。
當地時間11月5日,美國得克薩斯州南部一處教堂發生槍擊事件。有消息稱,事件已造成至少27人遇難,另有20多人受傷。
2017年
10月1日,美國西部城市拉斯維加斯發生槍擊事件,造成至少59人喪生。
1月1日,土耳其伊斯坦布爾一家夜總會發生槍擊事件。一名身著聖誕老人服裝的槍手在夜總會向人群射擊,造成至少35人死亡、40人受傷,襲擊者被槍斃,該事件是一起「恐怖襲擊」。
5月26日,埃及一輛滿載科普特基督徒的公交車在該國中部明亞省遭不明身份武裝分子槍擊,造成至少28人死亡、25人受傷。埃及總理伊斯梅爾譴責這起事件是「恐怖主義行為」。
9月26日,墨西哥北部城市奇瓦瓦一處戒毒康復中心當晚發生槍擊事件,造成至少14人死亡,8人受傷。
9月29日,南非著名海濱城市開普敦一非正式居民點發生連環槍擊事件,共造成11人死亡。
10月1日,美國西部城市拉斯維加斯發生槍擊事件,嫌犯帕德克從酒店房間里向酒店對面的露天音樂會現場人群連續射擊,造成至少59人喪生,另有527人受傷,兇手動機不明。
希望這類事件能不再發生。
D. 三門峽市槍擊事件
5月2日上午,澠池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根據前期調查發現,在控省毒品目標案件嫌疑人樊全民(男,40歲左右,澠池縣人,租住三門峽湖濱區)駕駛一輛黑色雷克薩斯轎車從豫南某地上高速購買大量毒品返回三門峽市。獲取線索,澠池縣禁毒大隊迅速與市局指揮中心、禁毒支隊聯系組織警力在三門峽市東高速路口設卡攔截。
中午12時四十分許,犯罪嫌疑人駕駛車輛到達設卡點時拒絕民警盤查並駕駛車輛強行掉頭逃竄,連撞三輛過路車輛,造成兩名民警受傷,嚴重威脅過往車輛人身安全,民警立即鳴槍示警,嫌疑人橫沖直撞,繼續駕車瘋狂逃離,民警果斷開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E. 為什麼美國頻發槍擊事件
美國的年輕一代的自我意識非常強烈,漠視他人的存在性與合理性,一切以自我判斷為依據,而校園槍擊可以理解為自我的一種極端表現吧?
而且非理性犯罪據說也是一種基因因素的表現,曾經在老美的這方面的電視劇中好象看到過,比如變態殺人,強奸等犯罪者以及自殺者都有某種特定的基因。這樣理解是不是可以認為是基因突變的結果呢?
兩大原因導致美國校園槍擊案頻發。在美國,包括恃強凌弱現象、毆打和性侵害在內的校園暴力已變得司空見慣,學生們通過暴力方式實現交流似乎成了可被接受的事物,槍擊事件只是其極端表現形式。其次,美國國內槍支泛濫使得犯罪人員更加容易獲得暴力工具,也是校園槍擊案頻發的因素之一
支在美國的普遍程度,從以下一例中可窺全豹:當《槍支管理法》通過的時候,受到該法禁止的攻擊性武器之中,有一種是仿蘇式半自動步槍AK47,僅此一種型號,在美國民間當時就已經有100萬支。而且最近20年美國校園不斷發生惡性槍擊事件,見諸世界各大媒體,並引發了一場有關《槍支管理法》的大討論。看了大量的類似報道,國人一定會想為什麼美國允許公民擁有槍支。
槍擊案發生後死傷一片
答案在於美國《權利法案》的第二條:「……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斬權利不可侵犯。」這是美國的建國者對於政府有可能發生異化而設立的一種防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國家時有發生的情況:即手無寸鐵的人民面對政府軍隊的鎮壓束手無策,也使作為個人的美國人對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土地的信心大增。
在此我插一段小故事:一名原籍俄國的猶太裔美國人在得知以色列正在建立所有的被迫害致死的猶太人的詳細檔案時感到奇怪:這些犧牲者怎麼會無力反抗?後來他發現,二戰之前德國人民也是合法擁有武器的,但在希特勒上台之後,首先搞槍支登記,然後設法逐步搞沒收槍支,以致猶太人最後只能束手待宰。他由此堅信失去自衛武器是猶太民族的悲劇原因之一。他家裡有好幾種大大小小的槍,他說:「我也希望永遠不要去用這些槍。但是你應該知道,槍不是一種工具,槍是一種權利。」請注意,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之中關於槍的行文很有講究,它並不是說《憲法》給了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而是說,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這兩種講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說,美國的建國者認為,這種權利,不是任何人給予人民的一種恩賜,而是一種天賦人權。
美國是一個非常強調保護個人隱私、私人財產和私人領地的國家。《權利法案》的第三條,即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規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佔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和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這兩條,都是和上述的個人權利有關的。問題是,美國人對於這樣的《憲法》條文的執行,是著著實實「令行禁止」的,他們對於私人財產的保護是絕對的。也許在其他國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但是在美國,私人領地受到侵犯,你是有權開槍的。
曾經有一個美國女孩聽到中國「文革」中有抄家的,她幾乎不相信誰會有這么大的膽子。因為在美國,短短的幾條《憲法修正案》絕非一紙空文,它是由整個司法在保障,有無數案例在支撐的。簡單地說,幾是發生這樣的情況,法律根據《憲法》是支持開槍一方的,但是為了避免誤傷,必須事前發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後繼續侵犯,主人有權開槍,事後不必承擔後果。所以,美國很少發生什麼強占居所的案件。
那麼,對這種代價昂貴、只有潛在意義的自由和權利,美國人在支付了有目共睹的慘重代價之後,為什麼至今沒有放棄呢?這是因為他們始終堅信兩百年前建國者的理論:對於「政府」這樣一個人類所創造的「怪獸」必須時刻「防其失控」。所以,政府只能通過再三呼籲為管制槍支「立法」,如限制某種槍的型號,又如買槍者必須等候幾天,以便讓賣槍的查一查電腦,確定對方是否有犯罪前科等,來減輕持槍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對於徹底禁槍,由於《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遠做不到的。
附錄:
美國憲法
序言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寧,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福利和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乃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這一部憲法。
第一條
第一款 本憲法所規定的立法權,全屬合眾國的國會,國會由一個參議院和一個眾議院組成。
第二款 眾議院應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一次之議員組成,各州選舉人應具有該州州議會中人數最多之一院的選舉人所需之資格。凡年齡未滿二十五歲,或取得合眾國公民資格未滿七年,或於某州當選而並非該州居民者,均不得任眾議員。眾議員人數及直接稅稅額,應按聯邦所轄各州的人口數目比例分配,此項人口數目的計演算法,應在全體自由人民--包括訂有契約的短期僕役,但不包括末被課稅的印第安人--數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實際人口調查,應於合眾國國會第一次會議後三年內舉行,並於其後每十年舉行一次,其調查方法另以法律規定之。眾議員的數目,不得超過每三萬人口有眾議員一人,但每州至少應有眾議員一人 ; 在舉行人囗調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數目選舉眾議員 : 新罕布希爾三人、麻薩諸塞八人、羅德島及普羅維登斯墾殖區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紐約州六人.新澤西四人、賓夕法尼亞八人、特拉華一人、馬里蘭六人、弗吉尼亞十人、北卡羅來納五人、南卡羅來納五人、喬治亞三人。任何一州的眾議員有缺額時,該州的行政長官應頒選舉令,選出眾議員以補充缺額。眾議院應選舉該除議長及其他官員 ; 只有眾議院具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
第三款 合眾國的參議院由每州的州議會選舉兩名參議員組成之,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每名參議員有一票表決權。參議員於第一次選舉後舉行會議之時,應當立即盡量均等地分成三組。第一組參議員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終時屆滿,第二組到第四年年終時屆滿,第三組到第六年年終時屆滿,俾使每兩年有三分之一的參議員改選 ; 如果在某州州議會休會期間,有參議員因辭職或其它原因出缺,該州的行政長官得任命臨時參議員,等到州議會下次集會時,再予選舉補缺。凡年齡未滿三十歲,或取得合眾國公民資格未滿九年,或於某州當選而並非該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參議員。合眾國副總統應為參議院議長,除非在投票票數相等時,議長無投票權。參議院應選舉該院的其他官員,在副總統缺席或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時,還應選舉臨時議長。所有彈劾案,只有參議院有權審理。在開庭審理彈劾案時,參議員們均應宣誓或誓願。如受審者為合眾國總統,則應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 ; 在末得出席的參議員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時,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其擔任合眾國政府任何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給的職位之資格 ;但被判處者仍須服從另據法律所作之控訴、審訊、判決及懲罰。
第四款 各州州議會應規定本州參議員及眾議員之選舉時間、地點及程序 ; 但國會得隨時以法律制定或變更此種規定,惟有選舉議員的地點不在此例。國會應至少每年集會一次,開會日期應為十二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除非他們通過法律來指定另一個日期。
第五款 參眾兩院應各自審查本院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本院議員的資格,每院議員過半數即構成可以議事的法定人數 ;不足法定人數時,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開會,並有權依照各該議院所規定的程序和罰則,強迫缺席的議員出席。參眾兩院得各自規定本院的議事規則,處罰本院擾亂秩序的議員,並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開除本院的議員。參眾兩院應各自保存一份議事記錄,並經常公布,惟各該院認為應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 ; 兩院議員對於每一問題之贊成或反對,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議員請求,則應記載於議事記錄內。在國會開會期間,任一議院未得別院同意,不得休會三日以上,亦不得遷往非兩院開會的其他地點。
第六款 參議員與眾議員得因其服務而獲報酬,報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並由合眾國國庫支付。兩院議員除犯叛國罪、重罪以及擾亂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該院會議及往返各該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權 ; 兩院議員在議院內所發表之演說及辯論,在其它場合不受質詢。參議員或眾議員不得在其當選任期內擔任合眾國政府任何新添設的職位,或在其任期內支取因新職位而增添的俸給 ; 在合眾國政府供職的人,不得在其任職期間擔任國會議員。
第七款 有關徵稅的所有法案應在眾議院中提出 ; 但參議院得以處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議或表示同意。經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法案,在正式成為法律之前,須呈送合眾國總統 ; 總統如批准,便須簽署,如不批准,即應連同他的異議把它退還給原來提出該案的議院,該議院應將異議詳細記入議事記錄,然後進行復議。倘若在復議之後,該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過該法案,該院即應將該法案連同異議書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樣予以復議,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該法案即成為法律。但遇有這樣的情形時,兩院的表決均應以贊同或反對來定,而贊同和反對該法案的議員的姓名,均應由兩院分別記載於各該院的議事記錄之內 。 如總統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內 (星期日除外) ,不將之退還,該法案即等於曾由總統簽署一樣,成為法律¨准有當國會休會因而無法將該法案退還時,該法案才不得成為法律。任何命令、決議或表決 (有關休會問題者除外) ,凡須由參議院及眾議院予以同意者,均應呈送合眾國總統 ; 經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總統不予批准,則參眾兩院可依照對於通過法案所規定的各種規則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再行通過。
第八款 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用以償付國債並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 ;但是各種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在合眾國內應劃一徵收 ;以合眾國的信用舉債 ;管理與外國的、州與州間的,以及對印第安部落的貿易 ;制定在合眾國內一致適用的歸化條例,和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 ;鑄造貨幣,調議其價值,並釐定外幣價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標准 ;制定對偽造合眾國證券和貨幣的懲罰條例 ;設立郵政局及延造驛路 ;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設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國際公法的罪行;宣戰,對民用船蘋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的特許證,制定在陸地和海面虜獲戰利晶的規則 ;募集和維持陸軍,但每次撥充該項費用的款項,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配備和保持海軍;制定有開管理和控制陸海軍隊的各種條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條例,以便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 ;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民兵為合眾國服務時的管理辦法,但各州保留其軍官任命權,和依照國會規定的條例訓練其民團的權力 ;對於由某州讓與而由國會承受,用以充當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 (不逾十哩見方) ,握有對其一切事務的全部立法權 ; 對於經州議會同意,向州政府購得,用以建築要塞、彈葯庫、兵工廠、船塢和其它必要建築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樣的權力 ; --並且為了行使上述各項權力,以及行使本憲法賦予合眾國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官員的種種權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
第九款 對於現有任何一州所認為的應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O八年以前,國會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對入境者課稅,惟以每人不超過十美元為限。不得中止人身保護令所保障的特權,惟在叛亂或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時不在此限。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除非按本憲法所規定的人口調查或統計之比例,不得徵收任何人口稅或其它直接稅。對各州輸出之貨物,不得課稅。任何有關商務或納稅的條例,均不得賦予某一州的港口以優惠待遇 ; 亦不得強迫任何開往或來自某一州的船蘋,駛入或駛出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納稅。除了依照法律的規定撥款之外,不得自國庫中提出任何款項 ; 一切公款收支的報告和帳目,應經常公布。合眾國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 凡是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俸給或有責任之職務者,末經國會許可,不得接受任何國王、王子或外國的任何禮物、薪酬、職務或爵位。
第十款 各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結盟或組織邦聯 ; 不得對民用船蘋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之特許證 ; 不得鑄造貨幣 ; 不得發行紙幣 ; 不得指定金銀幣以外的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法定貨幣 ; 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 ; 也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對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徵收任何稅款,但為了執行該州的檢查法律而有絕對的必要時,不在此限 ;任何州對於進出囗貨物所徵的稅,其凈收益應歸合眾國國庫使用 ; 所有這一類的檢查法律,國會對之有修正和監督之權。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和軍艦,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國締結任何協定或契約,除非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緩的危急情形時,不得從事戰爭。
第二條
第一款 行政權力賦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任期四年,總統和具有同樣任期的副總統,應照下列手續選舉 :每州應依照該州州議會所規定之手續,指定選舉人若干名,其人數應與該州在國會之參議員及眾議員之總數相等 ; 但參譏員、眾議員及任何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責任及有俸給之職務的人,均不得被指定為選舉人。各選舉人應於其本身所屬的州內集會,每人投票選舉二人,其中至少應有一人不屬本州居民。選舉人應開列全體被選人名單,註明每人所得票數 ; 他們還應簽名作證明,並將封印後的名單送至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與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應於參眾兩院全體議員之前,開拆所有來件,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數超過全體選舉人的半數,即當選為總統 ; 如同時不止一人得票過半數,旦又得同等票數,則眾議院應立即投票表決,選畢其中一人為總統 ; 如無人得票過半數,則眾議院應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樣方法選舉總統。但依此法選舉總統時,應以州為單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 ; 如全國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 ; 當選總統者需獲全部州的過半數票。在每次這樣的選舉中,於總統選出後,其獲得選舉人所投票數最多者,即為副總統。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時,則應由參議院投票表決,選學其中一人為副總統。國會得決定各州選出選舉人的時期以及他們投票的日子 ; 投票日期全國一律。只有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或在本憲法實施時已為合眾國公民者,可被選為總統 ; 凡年齡未滿三十五歲,或居住合眾國境內未滿十四年者,不得被選為總統。如遇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而不能執行其權力及職務時,總統職權應由副總統執行之。國會得以法律規定,在總統及副總統均被免職,或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時,由何人代理總統職務,該人應即遵此視事,至總統能力恢復,或新總統被選出時為止。總統得因其服務而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俸給,在其任期之內,俸金數額不得增加或減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內,自合眾國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愛其它報酬。在他就職之前,他應宣誓或誓願如下: --「我鄭重宣誓(或 矢言) 我必忠誠地執行合眾國總統的職務,並盡我最大的能力,維持、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
第二款 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的總司令,並在各州民團奉召為合眾國執行任務的擔任統帥 ; 他可以要求每個行政部門的主管官員提出有關他們職務的任何事件的書面意見 ,除了彈劫案之外,他有權對於違犯合眾國法律者頒賜緩刑和特赦。總統有權締訂條約,但須爭取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並須出席的參議員中三分之二的人贊成 ; 他有權提名,並於取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之合眾國官員 ; 國會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這些較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長。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如遇有職位出缺,總統有權任命官員補充缺額,任期於參議院下屆會議結束時終結。
第三款 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 ; 在特殊情況下,他得召集兩院或其中一院開會,並得於兩院對於休會時間意見不一致時,命令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期為止 ; 他應接見大使和公使 ;他應注意使法律切實執行,並任命所有合眾國的軍官。
第四款 合眾國總統、副總統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國、賄賂或其它重罪和輕罪,被彈劾而判罪者,均應免職。
第三條
第一款 合眾國的司法權屬於一個最高法院以及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低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級法院的法官,如果盡忠職守,應繼續任職,並按期接受俸給作為其服務之報酬,在其繼續任職期間,該項俸給不得削減。
第二款 司法權適用的范圍,應包括在本憲法、合眾國法律、和合眾國已訂的及將訂的條約之下發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一切有關大使、公使及領事的案件 ;一切有關海上裁判權及海事裁判權的案件 ; 合眾國為當事一方的訴訟; 州與州之間的訴訟,州與另一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一州公民與另一州公民之間的訴訟,同州公民之間為不同之州所讓與之土地而爭執的訴訟,以及一州或其公民與外國政府、公民或其屬民之間的訴訟。在一切有關大使、公使、領事以及州為當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審理權。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關於法律和事實的受理上訴權,但由國會規定為例外及另有處理條例者,不在此限。對一切罪行的審判,除了彈劫案以外,均應由陪審團裁定,並且該審判應在罪案發生的州內舉行 ; 但如罪案發生地點並不在任何一州之內,該項審判應在國會按法律指定之地點或幾個地點學行。
第三款 只有對合眾國發動戰爭,或投向它的敵人,予敵人以協助及方便者,方構成叛國罪。無論何人,如非經由兩個證人證明他的公然的叛國行為,或經由本人在公開法庭認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國罪。國會有權宣布對於叛國罪的懲處,但因叛國罪而被褫奪公權者,其後人之繼承權不受影響,叛國者之財產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間被沒收。
第四條
第一款 各州對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應給予完全的信賴和尊重。國會得制定一般法律,用以規定這種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如何證明以及具有何等效力。
第二款 每州公民應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權及豁免。凡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逃出法外而在另一州被緝獲時,該州應即依照該罪犯所逃出之州的行政當局之請求,將該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該犯罪案件有管轄權之州。凡根據一州之法律應在該州服役或服勞役者,逃往另一州時,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條例,解除其服役或勞役,而應依照有權要求該項服役或勞役之當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
第三款 國會得准許新州加入聯邦 ; 如無有關各州之州議會及國會之同意,不得於任何州之管轄區域內建立新州 ; 亦不得合並兩州或數州、或數州之一部分而成立新州。國會有權處置合眾國之屬地及其它產業,並制定有關這些屬地及產業的一切必要的法規和章則 ;本憲法中任何條文,不得作有損於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之權利的解釋。
第四款 合眾國保證聯邦中的每一州皆為共和政體,保障它們不受外來的侵略 ;並且根據各州州議會或行政部門 (當州議會不能召集時) 的請求,平定其內部的暴亂。
第五條
舉凡兩院議員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認為必要時,國會應提出對本憲法的修正案 ; 或者, 當現有諸州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請求時,國會應召集修憲大會,以上兩種修正案,如經諸州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四分之三的州修憲大會批准時,即成為本憲法之一部分而發生全部效力,至於採用那一種批准方式,則由國會議決 ; 但一八○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響本憲法第一條第九款之第一、第四兩項 ;任何一州,沒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剝奪它在參議院中的平等投票權。
第六條
合眾國政府於本憲法被批准之前所積欠之債務及所簽訂之條約,於本憲法通過後,具有和在邦聯政府時同等的效力。本憲法及依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 以及合眾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之最高法律 ; 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任何一州憲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內容與之抵觸時,均不得有違這一規定。前述之參議員及眾議員,各州州議會議員,合眾國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員,均應宣誓或誓願擁護本憲法 ;但合眾國政府之任何職位或公職,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標准作為任職的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憲法經過九個州的制憲大會批准後,即在批准本憲法的各州之間開始生效 。
美國憲法權利法案
美國憲法的草創人沒有在憲法中擬訂一項權利法案。此一缺漏的原因並非由於他們不關心基本人權,而是因為他們覺得,憲法既沒有特別授權管理出版或集會自由之類的事務,當然也就不需要特別陳明不存在這種權力。這一立場從邏輯上講是正確的,但從心理上講則不然;美國人民普遍希望憲法中明文規定他們的福利。第一屆國會集會後不久,詹姆斯.麥迪遜提出一項很長的權利法案,作為憲法的修正案。國會一共通過了十二條修正案。但是,只有十條為各州所批准,並於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正式成為憲法的一部分。這些修正案被稱為權利法案。法案中大部分是對政府施加限制--規定聯邦政府所不能做的事。結果,在一般情形下,這項法案也被解釋為適用於州政府。既然幾乎各州都有一項權利法案,或作為州憲法的一部分,或作為州憲法的修正案,因而可以正確地說,所有美國人在全國各處均享受此類權利法案的保護,不受任何地方、州與聯邦政府的侵犯。
第一條修正案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修正案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第三條修正案
任何兵士,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佔住。
第四條修正案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第五條修正案
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征為公用。
第六條修正案
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第七條修正案
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所涉及者價值超過二十元,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任何並經陪審團審判之事實,除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
第八條修正案
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
第九條修正案
憲法中列舉的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輕視人民所擁有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修正案
舉凡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種權力,均保留給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F. 美國近10年發生的重大槍擊事件有哪些
10月1日晚10時許,美國拉斯維加斯露天音樂節發生槍擊事件,目前已造成至少50人喪生,406人被送往醫院,槍手自殺身亡。以下是美國近10年發生的重大槍擊事件:
2017年9月24日,在美國田納西州,25歲的非裔美國人伊曼紐爾?基德加?森松向人們開槍。他先在停車場槍殺了一名婦女,隨後進入教堂掃射,造成6人受傷。最後兇手被逮捕。
2017年10月1日晚10時許,美國拉斯維加斯露天音樂節發生槍擊事件,造成至少50人喪生,406人被送往醫院,槍手自殺身亡。
G. 319槍擊是什麼
三一九槍擊事件是發生在2004年3月19日對台灣執政黨主席陳水扁和副主席呂秀蓮的槍擊事件。這起事件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泛藍更宣稱整個事件是綠營為選舉獲勝而製造的「陰謀論」。
這不僅僅是因為該起事件是台灣所發生的第一起針對台灣選舉的槍擊事件,更是因為該事件發生在2004年"中國台灣地區當局領導人大選"投票日的前一天,所以引起的政治效應巨大。
(7)槍擊事件擴展閱讀:
針對三一九槍擊案疑點,檢方特偵組已從二〇一〇年四月重啟調查,並陸續約談超過九十四人次的相關人證;不過,朱浤源認為,當年許多證據已被湮滅,「刑事局」只從現有證據追查,對於案情與真相沒有太大幫助,應由「監察院」組項目小組,從宏觀角度來看此案。
朱浤源並證實,他近期陸續拜會藍營大老徐立德、吳敦義,對方都支持三一九槍擊案重啟調查,希望透過公正與超然第三者進行調查。
朱浤源表示,三一九槍擊案最大獲利者就是陳水扁,打中阿扁是鋼彈或鉛彈至今仍無定論,即使是官方版公布的鉛彈頭,也沒有阿扁鮪魚肚的脂肪組織,過程疑點重重。
至於吳敦義提及要項目研究三一九槍擊案,朱浤源則說,只要有助於釐清槍擊真相,他都樂觀其成。
H. 關於孫燕姿的"槍擊"事件`~~~~~(詳細)
大洋網訊: 新加坡歌手孫燕姿昨日在台灣桃園縣中壢SOGO的簽唱會,發生男子持槍鬧場的意外,所幸男子開的是假槍,沒有人受傷。
孫燕姿昨日演唱完兩首歌曲後簽名不到五分鍾,站在舞台旁歹徒手持假槍朝天空射了一槍,突然沖上舞台,說時遲那時快,最靠近孫燕姿的工作人員一把抱住她離開舞台,其他工作人員則將歹徒撞倒並搶下手槍,現場人山人海的歌迷尖叫聲不斷,場面一片混亂,歹徒趁亂躲入人群當中,隨即被保全人員制伏,交警處理。案發時,孫燕姿本人也嚇的放聲尖叫,後來被宣傳緊急抱離現場。
歹徒開槍的過程華納唱片全程以V8錄影下來,華納唱片隨即報警,歹徒遭逮捕後在警局時表示,「我不想傷人,因為家裡有些問題、工作不順利、手受傷無法工作加上與老婆感情不好,所以豁去了!」語畢,突然趴在桌子上說:「我不想講了!」
歌迷打破櫥窗為孫燕姿海報
22歲的獅城女孩孫燕姿,5月剛從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畢業便踏入歌壇,迅速成為台灣最紅的新偶像,而且成為2000年最亮眼的廣告新星。他原想以創作才女的身分出道,不過她清新可人的外表也讓廣告商相中,加上新人價碼彈性較高,因此在短短時間內就連拍了電信、衛生棉、化妝品、電玩熒幕保護程式及汽車等數個廣告。
孫燕姿可說是近來新人里,賣得最好的一個,近來掛在各大唱片行的海報、燈箱及立牌,不是失竊就是被破壞,還有的歌迷瘋狂到打破櫥窗,只為得到孫燕姿。
槍手負債百萬圖綁架孫燕姿
槍手陳俊源後來在警局受盤問時說,他因為失業多時,負債100多萬(約新元5萬6千),遭債主窮追不舍,走投無路,才鋌而走險,想出這個瘋狂的主意。他是在現場臨時想以玩具槍「綁架孫燕姿借錢」,其實槍枝沒有殺傷力,他也沒有攻擊孫燕姿的意圖。
不過,這枝玩具槍與真槍幾可亂真,而且在擊發兩顆子彈時,發出卜卜槍聲,聲音猶如槍戰片,嚇得全場歌迷驚慌失措、尖叫聲四起。
華納唱片表示,將取消今日在桃園的簽名會,接下來高雄、台南的簽名會在孫燕姿的堅持下如期舉行,原本每場二十名保全之外再加派二十名保全人員。
唱片史上第一宗歌手簽唱會槍擊事件…
孫燕姿中壢Sogo簽唱會槍擊事件說明
唱片史上第一宗歌手簽唱會槍擊事件…
華納歌手孫燕姿7/13晚間於中壢Sogo百貨前舉行簽唱會,遇上歹徒持槍意欲挾持孫燕姿進而勒贖。
,89/7/13當天孫燕姿於中壢Sogo辦簽唱會,燕姿在演唱完畢後隨即幫台下的歌迷朋友簽名,活動進行到一半(約7: 15分)時,突然有一名平頭黑衣的男子沖上舞台,掏出手槍對空鳴放一槍,旋即撲向孫燕姿,燕姿身旁的工作人員見狀馬上簇擁嚇傻的孫燕姿離開現場,而另一批工作人員則奮不顧身撲向歹徒搶下歹徒手上的槍,保全人員一涌而上合力制住歹徒,警方聞訊立刻趕往現場將嫌犯移送警局偵辦。現場也迅速地驅散人潮,所幸並無人受傷。
受到驚嚇的孫燕姿,上了車後情緒一度激動落淚。不過個性堅強的她馬上平復情緒繼續投入工作。不過燕姿一直很害怕遠在新加坡的父母經由媒體獲悉這件事會擔心,幾經考慮燕姿決定自己打給父母說明事情經過,並且報平安!燕姿也希望媒體不要過度放大這件事情,也謝謝各方的關心!
據了解現年26歲的嫌犯陳俊源,因為經商失敗欠下兩百多萬的債務。在4天前由電台聽到孫燕姿即將在7/13於中壢Sogo百貨舉行簽唱會,近來人氣扶搖直上的孫燕姿立刻成為他犯罪的目標。據嫌犯供稱他與孫燕姿無冤無仇並不打算傷害她,只是希望可以藉著綁架得到一些金錢,他坦承早在4天前便開始計劃綁架孫燕姿進而進行勒索。因此他持槍沖上舞台計劃將孫燕姿挾持上車,不料在短短5秒內被工作人員以及保全人員制服。這明嫌犯也將被提起公訴,受到法律的制裁。
之一:我在槍響中一夜成名!我的天真的黑了,我想逃走!
出道三年來,我想讓我永遠都忘不了,也讓所有人都印象深刻的一場活動,就是在我第一張專輯時的「中壢SOGO簽唱會」,那天我記得的真的不多,我只知道台下有好多好多歌迷忍著大太陽等著要我簽名!我只是一個新人呀!這些歌迷卻是這樣的支持我,我只知道我一定要在最快的時間簽到他們每一個人,讓他們可以不用一直這樣曬太陽! 當我一眼撇見那個平頭黑衣的壯漢時,一切的一切都進入混亂了!我只記得他拿著一把槍朝我沖過來,對天空開了一槍!這是我這輩子第一次聽到槍響!我真的嚇傻了!隨後工作人員像抱貨物一樣把我一把抱下台!我只看到剛媽和CASON兩個人合力把那人撲倒並制服了他!
我後來知道,他想挾持我,跟唱片公司勒索錢…可是,我只是一個新人耶!我想告訴他,我沒有錢,我頂多有很多漂亮的打歌服!之後,我的簽唱會變成了一則新聞事件。當天晚上所有的新聞台整夜不斷重覆著:「歌手孫燕姿,今天在中壢簽唱會遭到持槍歹徒…….」一夜之間,我想全台灣,聽歌或不聽歌的人都在那一夜認識了我!而大家也都知道了,有一個女孩叫孫燕姿,她唱了一首歌叫「天黑黑」!
這首歌很受到大家的喜歡,我真的很開心!可是我怎麼也沒有料到,我只是單純的想唱歌、單純的喜歡音樂!可是我不知道要做這麼多這麼多跟唱歌看起來沒有太多關系的事情!「我覺得我的天空真的黑了….」好多好多的工作讓我沒有辦法再負荷了!那時我真的想拿了我的護照,偷飛到香港躲起來!(為什麼是香港?因為我想那時候最近也沒有人認識我的地方就是香港了!)想起這些,我真的覺得自己還蠻好笑的!
I. 邵東槍殺案
前天下午4點30分左右,邵東縣城發生一起槍擊案,黑田鋪鄉29歲的黃傑希被另外3名男子當街追殺,中槍身亡。
事件起因是,當天黃傑希在游戲室玩「鯊魚機」,幾小時就輸了1萬多元。他要求老闆還錢,遭拒後發生口角,老闆喊來另外幾名男子,最終釀成血案。
經過一晝夜的追捕,昨天下午,警方抓獲包括游戲室老闆娘在內的4名涉案人員,老闆仍在逃。
事發前雙方持刀槍對峙
前天下午,黃傑希來到位於昭陽大道的「夢幻英雄」游戲廳,玩一種名叫「鯊魚機」的游戲機。輸錢後,黃傑希懷疑老闆廖正洪在游戲機上動了手腳,要求廖退錢。廖不肯,黃傑希火了,說:「信不信我砸了你們的游戲室?」
幾番口角下來,老闆廖正洪被惹怒,他和老婆胡容艷偷偷准備了3把砍刀、一支仿「六四」式手槍,隨後叫來朋友莫良林、劉傑明和胡五石。據知情人稱,廖正洪的游戲室時常有人鬧事,都是由他們幾人負責「擺平」。
下午4點,廖正洪等人和黃傑希在游戲室門口對峙,黃傑希拿著一把槍,廖正洪、劉傑明和胡五石每人拿著一把刀,莫良林拿著槍。在對黃傑希追砍的過程中,黃傑希反身朝他們瞄準開槍,但子彈並未發射。此時,莫良林開槍了,射中黃傑希的肩部。黃隨後倒地,警察趕到時,黃傑希已經死亡。
黃傑希是邵東縣黑田鋪鄉人,2007年涉嫌綁架罪被判刑,2010年刑滿釋放。
開槍者自首,4名嫌疑人被刑拘
槍擊案發生後,廖正洪等人逃走。邵陽市公安局和邵東縣公安局組織警力100餘人,成立專案組。
昨日凌晨,胡五石和胡容艷最先被抓獲。昨日上午9點左右,民警又抓獲劉傑明。下午3點多鍾,開槍打死黃傑希的嫌疑人莫良林投案自首。隨後,民警在莫良林家繳獲一把仿「六四」式手槍。4名歸案的嫌疑人中,除了胡容艷外,其他三人都是「80後」,他們分別因涉嫌故意殺人、聚眾斗毆和非法持有槍支被刑事拘留。警方正對在逃的游戲室老闆廖正洪進行追捕。
昨晚7點多,記者致電邵東縣公安局,刑偵人員稱仍在調查。「目前正對案情進行進一步核實,還要調查槍支來源。」邵東縣公安局政工科工作人員說。
「會加大對游戲場所的清查力度」
在邵東縣工作的一名知情人介紹,游戲室的「鯊魚機」上,有數十種魚圖案,每條魚代表一定分值及倍數。如游戲者投入10元游戲幣,壓在代表「24倍」的魚上,機器上的小燈隨機滾動,如果停留在游戲者所壓的圖案上,游戲者則可獲得相應倍數的獎勵,反之,10元游戲幣不會退還。「有的老闆把游戲幣的價格定得很高,一台鯊魚機一天能有上萬塊錢的輸贏。」
不少邵東網友稱,"鯊魚機』是邵東治安的隱患」,因不少游戲室將其作為賭博工具牟利,「鯊魚機」一直是邵東縣公安局清查打擊的對象。昨日,邵東縣公安局政工科一名負責人說:「我們會加大對游戲場所的清查力度,進一步消除類似隱患。」
案發經過
3月31日下午,邵東縣男子黃傑希(後中槍身亡)到縣城游戲室玩「鯊魚機」游戲,輸錢後要求老闆還錢,遭拒後發生口角。
游戲室老闆廖正洪和老婆胡容艷偷偷准備好3把砍刀、1支仿「六四」式手槍,叫來莫良林、劉傑明和胡五石負責「擺平」。
在對黃傑希追砍過程中,黃傑希反身朝追砍者開槍,但子彈未發射。此時,莫良林開槍,黃傑希倒地身亡。
4月1日,警方將胡容艷、劉傑明和胡五石抓獲,莫良林投案自首。民警在莫良林家中繳獲仿「六四」式手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