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實行股票期權的國企名單
1華中私募股票內部操作系統
2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
3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
4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
5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
6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
7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
8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
9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
11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
高層發行股票期權的具體數據和占發行股本的百分比
這應該是保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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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請問,新三板股權激勵的模式有哪些啊
新三板股權激勵的模式有以下十一種
模式一: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模式是指股份公司賦予激勵對象(如經理人員)購買本公司股票的選擇權,具有這種選擇權的人,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行權價)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此過程稱為行權),也可以放棄購買股票的權利,但股票期權本身不可轉讓。抵押、質押、擔保和償還債務。
股票期權實質上是公司給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激勵報酬,該報酬能否取得完全取決於以經理人為首的相關人員能否通過努力實現公司的激勵目標(股價超過行權價)。
在行權期內,如果股價高於行權價,激勵對象可以通過行權獲得市場價與行權價格差帶來的收益,否則。將放棄行權。目前,清華同方、中興科技等實行該種激勵模式。
通過授予股票期權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具體操作程序或流程如下:
(一)實施激勵計劃的程序
1、董事會負責制定激勵計劃;
2、監事會核查激勵對象名單;
3、股東大會審議激勵計劃。監事會就激勵對象名單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進行說明;
4、股東大會批准激勵計劃後即可實施;
5、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具體的股票期權授予、行權等事宜。
(二)股票期權的授予程序
1、董事會制定股票期權授予方案;
2、監事會核查激勵對象的名單是否與股東大會批準的激勵計劃中規定的對象相符;
3、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授予條件滿足後,對激勵對象進行權益的授予,並完成登記等相關程序;
4、激勵對象與公司簽署《股權激勵協議書》;
(三)股票期權行權程序
1、激勵對象在可行權日內,提交《股票期權行權申請書》向公司確認行權的數量和價格,並交付相應的購股款項;
2、公司在對每個期權持有人的行權申請作出核實和認定後,按申請行權數量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票或轉讓股份。
模式二:限制性股權
限制性股權是指掛牌公司以低於二級市場上的價格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以自籌資金購買公司股票。限制性股權一般會設定股票鎖定期(即持有股票但不能出售),在公司業績達到預先設定的考核指標後,方可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比例將股票進行解鎖。
限制性股權的特殊性便在於方案一經通過,員工在數月之內一般就能成為公司股東,只不過其股份存在漫長的鎖定期。這對於員工的心理壓迫非常強烈,員工要變成股東須投入自有資金,且這些行為不可逆轉(股票期權可放棄),員工只能竭盡全力去實現解鎖條件。
模式三:虛擬股權
虛擬股權指公司授予被激勵對象一定數額的虛擬股份,被激勵對象不需出資而可以享受公司價值的增長,利益的獲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勵者沒有虛擬股票的表決權、轉讓權和繼承權,只有分紅權。虛擬股權享有的收益來源於股東對相應股權收益的讓渡。在虛擬股票持有人實現既定目標條件下,公司支付給持有人收益時,既可以支付現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現金相結合。虛擬股票是通過其持有者分享企業剩餘索取權,將他們的長期收益與企業效益掛鉤。
相對於其他激勵模式,虛擬股權操作更加簡便,虛擬股權方案的制定、操作均只需公司內部通過即可,且未有相關法律法規限制,其實質為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
同時虛擬股權的影響可以一直延伸下去,並不因為股票價格、行權、解鎖等事項而受到影響,其最大的制度價值在於利用虛擬股權給予的分紅權調動企業員工為公司長遠發展而共同努力的積極性。
模式四: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指公司授予經營者一種權利,與虛擬股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果經營者努力經營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司股票價格上升或公司業績上升,經營者就可以按一定比例獲得這種由股價上揚或業績提升所帶來的收益。收益為行權價與行權日二級市場股價之間的差價或凈資產的增值,激勵對象不用為行權支付現金,行權後由公司支付現金、股票或股票和現金的組合。
股票增值權激勵模式與虛擬股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均是公司給予激勵對象一種權利,激勵對象實現了相應條件後可依據該種權利獲得分紅。對於公司來說,操作非常便利,只需公司內核審批,無須解決股票來源問題,亦不存在資本操作的一系列難題。
但股票增值權激勵模式直接以股票價格的升降作為支付激勵對象的分紅標准,可能導致激勵對象過分關注股票價格的升降。且由於我國資本市場的弱式有效性,股價與公司業績存在較大偏差,這一客觀原因會讓員工忽視對於業績的追求,從而背離激勵初衷。
模式五:賬面增值權
賬面增值權是股票增值權的衍生方式,增值權也是指公司凈資產增值部分。
這種方案與公司股價的變化無關,只與公司凈資產掛鉤,參考系數主要來源於公司凈資產的增減。
舉例來說:一家新三板公司與公司總經理確定的激勵方式是授予其10萬股的賬面增值權,授予時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為10元,期限是3年,掛牌後3年內經過管理層和這位經理的共同努力,公司年報披露每股凈資產漲到了20元,那麼這個時候公司需要向這位總經理支付的對價就是10萬*(20-10)=100萬元現金或等值的股票。至於選哪種可以在協議里約定優先權或由被激勵人自行選擇。
這種方案一般適用於非上市的公眾公司,尤其是在配合股改的時候更好一些。對於新三板公司來說,建議賬面增值權方案在激勵協議里採用股份支付的方式更好,效果更加顯著。
模式六:延期支付
此類方案一般是在年初時為激勵對象設計出一個年度的薪酬收入計劃,在超過年終獎等業績指標之上的部分另行設置一個風險收入指標,當我們的激勵對象業績達到這個風險收入指標後,就可以獲得風險收入。
模式七:員工持股計劃
「員工持股計劃(ESOP)是公司拿出一部分股份由員工持平台持有,持股平台按照一定的運作規則分給每個符合條件的員工,公司內部員工個人出資認購本公司部分股份,並委託持股平台進行管理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
ESOP有廣義理解和狹義理解兩種,廣義是全員直接持股計劃,狹義就是我們常說的員工持股會,持股平台持股等間接持股,且范圍也不見得是全體員工。
員工持股的購股方式:
1.員工以現金方式認購所持有全部股份;
2.員工通過融資方式(可以是大股東也可以是公司向員工提供專項基金)來認購所持股份;
3.公司將歷年累計的企業年金或其他公益金轉為員工股份分配給員工;
4.從公司的獎勵基金或福利及基金中提取一部分用於購買股份分配給員工。
一般項目中這四種方法是可以結合使用的,以期最大限度的滿足激勵計劃的需要。
模式八:業績股票(份)
業績股是達到一定業績條件就授予激勵對象一定的股份。業績股通常和期股、限制股、虛擬股、增值權綜合在一起使用。
項目中採取這種方案時需要考慮的主要設計要點在於:
1)在年初設計業績指標時為激勵對象確定一個合適的業績目標和與之相對應的股票授予數量或激勵基金提取額度,若激勵對象在考核期內通過了業績考核,公司就獎勵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者提取一定數量的獎勵基金用於購買預定數量的股票。
2)業績股票的考核年限一般是3-5年
3)業績股票要設置一定的期現禁售期,激勵對象如果是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其持有的股票每年轉讓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和被激勵對象的協議也可以嚴於公司的禁售期。
4)業績股票有嚴格業績要求,如果激勵對象未能完成業績要求,或者出現業績股票協議約定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或者離職等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未兌現的業績股票。
模式九:乾股
這里的乾股不是一個法律定義上的名稱,只是約定俗成的叫法,事實上就是股份贈與而已。股東和激勵對象在股權激勵方案實施前簽署一份股權贈予協議,以該協議為依據,在條件滿足之後,激勵對象依據此協議獲得一定數量的股份分紅權,這里一般是要將表決權剝離的。
實施要點:
1)取得乾股的贈予協議為前提,如果贈與協議無效、解除或被撤銷,則對應的乾股取得也就不存在了
2)乾股為無償取得,不需要激勵對象用自己的資金購買相應的股權
3)乾股是否為完全股權,是否有表決權取決於股東和激勵對象簽署的贈予協議約定和公司章程
4)激勵對象所取得的乾股是沒有交易權的,不能買賣
5)乾股不受公司股價高低的影響實際上就是拿出公司一部分凈利潤來進行分紅
模式十:激勵基金
這里的含義是當公司當年業績達到考核標准時,按照一定比例從凈利潤或增加值部分提取一部分作為激勵基金,分次發放給激勵對象,要求激勵對象全部或部分配比一定比例自籌資金,自二級市場購買本公司股票,並鎖定一定期限,以達到留住人才長期激勵的效果。
模式十一:定向增發
准確的說定向增發是手段不是模式,這里拿出來探討主要還是考慮到常見、常用。掛牌企業通過向員工定向發行股份的方式,使員工直接持有或增持公司股票。從嚴格意義上說,這是最為常規的做法,這種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簡單、完成時間較短,但在發行價格方面一般具有一定的折扣,對公司而言,成本較低,但員工持股後轉讓限制小,起不到長效激勵的作用。
以上就是新三板股權激勵最全的模式了,除了模式以外,股權激勵還有更多考慮要素,
比如,激勵對象的人員范圍是哪些、激勵計劃實施時間的授予時間表中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權日、等待期、行權日是什麼、以及股權激勵專項的實施流程、股權激勵平台設置的准備工作及相關文件製作等等
本文來自梧桐系列課第四期——趙曉岑律師《新三板股權激勵》
C. 急,關於公司股票期權
就像股票中的權證,如果說你你們那股票上市了,上市是10元一股,你可能只用2-3元就可換一股股票,當然這是一種比方,現在關鍵是公司以後能不能上市!
D. 限制性股票激勵名單 需要過董事會審議嗎
股權激勵目前中國的方式有:限制性股票期權激勵,股票期權激勵以及股票增值權激勵,樓主大概說的是股票期權激勵和限制性股票激勵這兩種吧,兩種都是股權激勵的范圍,比較起來的話:定價:限制性股票的行權價格是以公告日前20日的平均價的50%作為其行權價格(一般)而股票期權激勵的行權價格是以公告日前的30日的均價或收盤日前一天的價格進行比較的較高者為定價。收益:看舉例就可以得出:一家上市公司給一位管理層1萬股股票期權,執行價格為每股30元。他的一位同事則獲得3500股限制性股票。5年後,股票期權持有人可能會執行所有的期權買入股票,而他的同事也能夠出售所有的限制性股票。如果5年後股票價格升至60元,股票期權持有人將獲得30萬元的稅前收入,而他的同事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21萬元的稅前收入。如果股價5年後跌至15元,股權將不值得執行,而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人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52500元的稅前收入。比較稅前收入,可以看出股票市價的變動直接決定了兩者的收益。具體比較見圖:
E. 股權激勵的對象是誰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中國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三份備忘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2號、3號。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
一、提取激勵基金問題
1、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2、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則
(1)提取激勵基金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會計准則,並遵守公司章程及相關議事規程。
(2)提取的激勵基金不得用於資助激勵對象購買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權。
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成為激勵對象問題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折扣問題
1、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2、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若低於上述標准,則需由公司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我部提交重組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分期授予問題
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一次授予,則授予數量應與其股本規模、激勵對象人數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體現長期激勵的效應。
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分期授予,則須在每次授權前召開董事會,確定本次授權的權益數量、激勵對象名單、授予價格等相關事宜,並披露本次授權情況的摘要。授予價格的定價基礎以該次召開董事會並披露摘要情況前的市價為基準。其中,區分不同的股權激勵計劃方式按以下原則確定:
1、如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是股票期權,授予價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24條規定確定。
2、如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定價原則遵循首次授予價格原則,若以後各期的授予價格定價原則與首次不一致的,則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序。預留股份的處理辦法參照上述要求。
五、行權指標設定問題
公司設定的行權指標須考慮公司的業績情況,原則上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此外,鼓勵公司同時採用下列指標:
(1)市值指標:如公司各考核期內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於同期市場綜合指數或成份股指數;
(2)行業比較指標:如公司業績指標不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問題
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中須明確股票期權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體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確定方式、等待期或鎖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勵計劃有授予條件,則授予日須確定在授權條件成就之後。
七、激勵對象資格問題
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八、股東大會投票方式問題
公司股東大會在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須在提供現場投票方式的同時,提供網路投票方式。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
一、激勵對象問題
1、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為確保上市公司監事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2、為充分發揮市場和社會監督作用,公司對外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除預留部分外,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管人員的,須披露其姓名、職務、獲授數量。除董事、高管人員外的其他激勵對象,須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其姓名、職務。同時,公司須發布公告,提示投資者關注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內容。預留股份激勵對象經董事會確認後,須參照上述要求進行披露。
二、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問題
1、上市公司發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期間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畢後30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動議至上述事項實施完畢後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增發新股、發行可轉債實施完畢指所募集資金已經到位;資產注入實施完畢指相關產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
3、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
三、股份來源問題
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並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然後,按照經我會備案無異議的股權激勵計劃,由上市公司將股份授予激勵對象。上市公司對回購股份的授予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即必須在一年內將回購股份授予激勵對象。
四、其他問題
1、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設定適合於本公司的績效考核指標。績效考核指標應包含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績效考核指標如涉及會計利潤,應採用按新會計准則計算、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同時,期權成本應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2、董事會表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關聯董事應予迴避。
3、公司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預留股份。確有需要預留股份的,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定,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之日起30日內,公司應當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權,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與撤銷
1、為確保股權激勵計劃備案工作的嚴肅性,股權激勵計劃備案過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隨意提出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上市公司如擬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公告撤銷原股權激勵計劃的決議,同時上市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終止原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的申請。
2、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撤銷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決議或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的,自決議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董事會不得再次審議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二、股權激勵會計處理
上市公司應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條件,採用恰當的估值技術,分別計算各期期權的單位公允價值;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並以此為依據確認各期應分攤的費用。上市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說明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測算並列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各期業績的影響。
三、行權或解鎖條件問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明確,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於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四、行權安排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不得設置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等情況下激勵對象可以加速行權或提前解鎖的條款。
五、同時採用兩種激勵方式問題
同時採用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兩種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其方案發表意見。
六、附條件授予權益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定授予權益條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授予條件成就後30日內完成權益授權、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七、激勵對象范圍合理性問題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外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上市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與上市公司業務或業績的關聯程度,說明其作為激勵對象的合理性。
F. 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事宜時填報。錯在哪裡
各區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為全面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的有關規定,市局制定了《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請按照執行。 ?? 按照稅務總局的規定,各分局應於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報上季度《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情況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涉及的企業戶數、人次、涉稅金額、入庫稅額等情況;(2)有關文件執行情況分析;(3)發現的問題和完善建議。 ??落實過程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所得稅處)報告。 本《規程》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以往操作規定與本《規程》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目??? 錄 一、事項名稱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延期納稅(備案類) 二、事項名稱1。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三、事項名稱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延期納稅(備案類) 四、事項名稱2。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五、事項名稱3: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延期納稅(備案類) 六、事項名稱3。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 七、事項名稱3。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八、事項名稱4: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權)期權遞延納稅(備案類) 九、事項名稱4。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十、事項名稱5: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遞延納稅(備案類) 十一、事項名稱5。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十二、事項名稱6: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年度報告(備案類) 十三、事項名稱7: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獎勵遞延納稅(備案類) 十四、事項名稱7。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獎勵遞延納稅年度報告(備案類) 十五、事項名稱7。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備案 十六、事項名稱7。 ??3: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備案 十七、事項名稱7。4: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股權獎勵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十八、事項名稱8: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個人以技術入股遞延納稅(備案類) 十九、事項名稱8。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個人以技術入股遞延納稅年度報告 二十、事項名稱8。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技術入股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 二十一、事項名稱其他: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二十二、附表及附件 ? 事項名稱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延期納稅(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一、受理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將股票期權行權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延期納稅備案。 ?? 二、受理資料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表1) 2。股權激勵計劃 3。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4。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與延期繳稅情況。 ??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屬於股票期權,但不符合延期納稅要求或是扣繳義務人不適用延期納稅的,按「事項名稱1。1」流程處理。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1。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一、報送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將股票期權(授權時不可轉讓)行權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自股票期權(授權時即可轉讓,且在境內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授權日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二、報送資料 1。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5) 2。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說明(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 3。激勵對象人員名單、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計算說明 4。 ??填列的《上市公司個人所得稅股權激勵基礎情況表》、《股權激勵台賬》(詳見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 ??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延期納稅(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一、受理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之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延期納稅備案。 ?? 二、受理資料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表1) 2。股權激勵計劃 3。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4。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與延期繳稅情況。 ??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屬於限制性股票,但不符合延期納稅要求或是扣繳義務人不適用延期納稅的,按「事項名稱2。1」流程處理。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2。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一、報送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將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 二、報送資料: 1。《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5); 2。個人限制性股票解禁情況(包括種類、數量、股票登記日期的市場價格、股票解禁日期的市場價格等); 3。 ??激勵對象人員名單、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計算說明; 4。填列的《上市公司個人所得稅股權激勵基礎情況表》、《股權激勵台賬》(詳見: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 1。 ??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3: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延期納稅(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一、受理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之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延期納稅備案。 ?? 二、受理資料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表1) 2。股權獎勵計劃 3。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4。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與延期繳稅情況;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屬於股權獎勵,但不符合延期納稅要求或是扣繳義務人不適用延期納稅的,按具體情況選擇「事項名稱3。 ??1」、「事項名稱3。2」流程處理。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權獎勵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事項名稱3。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 依照「滬地稅函〔2016〕32號」文執行。 ?? ? 事項名稱3。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一、報送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對象獲得股權獎勵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 二、報送資料 1。《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5); 2。個人股權獎勵的情況(包括種類、數量、市場價格等); 3。股權獎勵對象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計算說明。 ??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申報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申報、備查資料。 ??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權獎勵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