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票期權激勵了企業高管嗎
給若乾的初創公司做過期權計劃,所有的創始人無一例外都有一個美好的初衷,讓跟隨的人看到希望,為一個美好的未來一起沖。期權的目的是激勵和約束,但是如何讓跟隨的人有歸屬感和認同感,期權計劃作為管理手段之一讓其具有可執行性和高含金量,拙見如下:
1,國內公司成立後,可以做一個股權期權計劃結合代持手段,行權條件滿足勞動合同年限和績效考核指標等。核心點,讓員工心甘情願購買,不是白送。其實國內階段的期權只是針對認可公司發展覺得有投資價值的員工/高管才有效,一般員工只會當作一個分紅計劃。
2,當國內公司吸收到外來資本的投資的時候,這個時候公司的期權才會凸顯價值,一方面代持期權池的股東可以保證表決權不會因新來的資本股東受到稀釋的影響;二是新來投資人肯定會重視這些潛在的股東對股權的影響;三,期權計劃的受益者肯定是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的股東,同樣,如果設置VIE 結構,本土公司的期權計劃受益者當然也包含在離岸公司當中。
3,VIE中所有的期權計劃的終極目標敲鍾分錢,否則都是一紙空文。相比之下,在國內階段獲得期權成為股東等待收購或分紅反而更實在點,當然前提是公司有價值,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4,期權,代表暴富的機會,代表美好的未來。對於員工來說,無論公司是否會在哪裡敲鍾,不管期權給多少,我認為,給了期權就簽,有份機會總是好的。對於公司來說,期權計劃要慎重,期權不是一顆爛白菜,它是防止稀釋的利器也是激勵員工的梅林。
『貳』 如何通過股權激勵讓高管薪資更合理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高管的薪酬應由工資,獎金,長期激勵組成,使薪酬的固定與變動比例合理化。高管的固定工資收入、短期獎金、持股收入各佔1/3是比較理想的比例。對薪酬的發放尤其是激勵薪酬可以實行獎金賬戶制度,或是延期支付制度,來約束激勵薪酬。
經股網是一家以股權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家股權門戶」網站,依託於經邦咨詢的咨詢顧問團隊作為專家支持,深耕於股權咨詢領域多年,致力於為企業家提供覆蓋股權激勵咨詢、股改知識學習、股權激勵培訓以及方案落地咨詢的全流程、一站式服務。擁有豐富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經驗,是企業家管理公司股權,進行股權投資、股權眾籌、股權交易、股權轉讓的有力助手,幫助企業家調整企業股權結構,進行科學的股權分配,提升企業價值,成為行業寡頭。
薪酬激勵是現代公司治理中的重中之重,薪酬激勵機制的合理與否關繫到員工的積極性,關繫到公司的業績,甚至是公司的未來發展。國內外的研究學者也對薪酬進行了理論、實證等一系列的研究。最優契約理論和管理權力理論這兩個互補的理論,對高管薪酬的激勵問題尤其是對高薪問題具有很強的解釋力。薪酬激勵的方式大體分為兩種形式,即年薪,獎金,津貼等的短期激勵模式和包括股權激勵、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管理層持股、激勵基金等中長期激勵模式。以下將從股權激勵模式研究高管薪酬問題。
股權激勵大約產生於美國20世紀50年代,並在美國上市公司中廣泛採用。如今,股權激勵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的薪酬總額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其對激勵雙方的影響也是不可小視的。股權作為一種薪酬支付的方式,可以較大程度地調動高級管理層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其發揮主觀能動性,對公司的業績具有明顯的影響。2005年12月31日,我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這一辦法的頒布,推動了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機制的設計的新浪潮。國資委分別在2006年,2008年對國有企業頒布了有關實施股權激勵的有關規定與補充,這對我國股權激勵的設計又提供了新的引導。
高管薪酬制定機制
首先,完善我國高級管理層的薪酬結構。高管的薪酬應由工資,獎金,長期激勵組成,使薪酬的固定與變動比例合理化。白玉珍(2010)認為高管的固定工資收入、短期獎金、持股收入各佔1/3是比較理想的比例。對薪酬的發放尤其是激勵薪酬可以實行獎金賬戶制度,或是延期支付制度,來約束激勵薪酬。
其次,應提倡股權激勵計劃,但這樣的計劃須經董事會與股東,薪酬委員會同意,同時還要有監督部門對激勵的效率,效果進行評估。對於具體的實施計劃,每個公司因地適宜的選擇合理,合適的方法。
第三,優化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勵機制的外部環境,督促公司建立責權利明確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等。薪酬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外部董事組成,盡量避免內部管理人的存在,使薪酬委員會獨立,公平,合理的制定高管層的薪酬計劃。
第四,縮小薪酬差距,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設計合理的層級薪酬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再不斷的進行調整、反饋,盡量滿足各層級的意見。
第五,在激勵-績效考核時,應合理選擇績效考核的標准。現有的業績指標主要有會計業績指標,市場業績指標。由於會計業績指標的可操作性大,再加之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美國大部上市公司都選擇合適的市場指標作為激勵的業績成效。除此外,羅伯特·卡普蘭和戴維·諾頓於1992年提出的平衡計分卡理論,我們也可以從這個理論中發掘新的,更有效的業績指標。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要避免採用環比指標,這樣可大大減少短期行為的發生。
第六,適當延長股權激勵的有效期。2006年9月30日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共同發布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中,國資委和財政部認為5年及5年以上的激勵有效期是比較有激勵效果的。一些學者對有效期進行的大量實證研究也證明這一點。2008年6月,國資委針對國有企業頒布了《關於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將激勵條件和激勵有效期做了重要補充。因此,我們建議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將有效期限延長至五年或以上。
當前,中國經濟正面臨洗牌,很多中小企業紛紛倒閉關門,經股網認為,在如此大環境之下,各位企業老闆更應該重視股權的力量,調整企業股權結構,充分的學習股權激勵相關知識,通過股權激勵咨詢,進行股權激勵培訓,學習股權激勵課程,早日培養寡頭思維,提煉寡頭基因,規劃寡頭路線,唯有做強做大才能突出重圍,提升企業價值,成為細分行業的寡頭。
『叄』 股票期權的激勵有哪些作用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肆』 員工期權是如何起到激勵作用的
期權激勵(Stock Option
Incentive)
期權激勵是股權激勵的一種典型模式,指針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報酬偏低、激勵不足的現象,在公司中進行的有關股票期權計劃的嘗試,以期能夠更好地激勵經營者、降低代理成本、改善治理結構。
期權激勵的授予對象主要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這些員工在公司中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他們掌握著公司的日常決策和經營,因此是激勵的重點;另外,技術骨幹也是激勵的主要對象。
比如,授予高管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高管可以在某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顯然,當公司股票價格高於授予期權所指定的價格時,高管行使期權購買股票,可以通過在指定價格購買,市場價格賣出,從而獲利。由此,高管都會有動力提高公司內在價值,從而提高公司股價,並可以從中獲得收益
股票期權一般是指經理股票期權(Employee Stock Owner,ESO),即企業在與經理人簽訂合同時,授予經理人未來以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普通股的選擇權,經理人有權在一定時期後出售這些股票,獲得股票市價和行權價之間的差價,但在合同期內,期權不可轉讓,也不能得到股息。在這種情況下,經理人的個人利益就同公司股價表現緊密地聯系起來。股票期權制度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以股票期權方式來激勵公司經理人員實現預定經營目標的一套制度。
所謂股票期權計劃,就是公司給予其經營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按照某個既定的價格購買一定公司股票的權利。公司給予其經營者的既不是現金報酬,也不是股票本身,而是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以某種優惠條件購買公司股票。
股票期權是應用最廣泛的前瞻性的激勵機制,只有當公司的市場價值上升的時候,享有股票期權的人方能得益,股票期權使雇員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表現直接影響到股票的價值,從而與自己的利益直接掛鉤。這也是一種風險與機會並存的激勵機制,對於准備上市的公司來說,這種方式最具激勵作用,因為公司上市的那一天就是員工得到報償的時候。比如一家新公司創建的時候,某員工得到股票期權1000股,當時只是一張空頭支票,但如果公司搞得好,在一兩年內成功上市,假定原始股每股10美元,那位員工就得到1萬美元的報償。
『伍』 為什麼股票和期權會起到長期激勵的作用,他們兩者之間有什麼不同
股票和期權激勵是企業的所有者(股東),激勵經營管理者與員工共同努力,使其能夠穩定地在企業中長期工作並著眼於企業的長期效益,以實現企業的長期發展目標,通過給予高級管理人員以約定的價格,購買未來一定時期內公司股份(股票)的權利來約束和激勵員工和高級人員的一項企業管理制度。
直白點說,就是採用這種機制後,員工持有公司一定的股票或期權,就相當於自己為自己打工,當然會祈禱長期的激勵作用。
不同:
股份是指你的股票數量,一旦你擁有一個公司的股票,你就是這個公司的股東了,就可以行使股東的權利。一般1股擁有1票的股權,即股份代表的權利,如分紅抄、投票決議,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表決等。
期權是指未來某襲個時候可以行使或者擁有的股權。通俗理解為未來的股份。如公司給高管或者對公司貢獻大的員工可以進行期權獎勵,是指獎勵的是你在未來某個時候才能拿到的公司股權,條件是你從得到這個獎勵時間起要3年或者某段時間後你才能最終拿到這個股份。
『陸』 股票期權如何激勵企業高層領導
股票期權制度曾經被認為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經濟增長、技術創新和股市繁榮的重要推動機制,並作為美國企業管理的成功經驗而流行於世界各地。然而,近年來出現的公司造假丑聞以及由於股票期權制度的內在缺陷所引發的許多問題使得人們對於其有效性產生了疑問,股票期權對於經營者的正向激勵和其有效的替代制度又成了人們研究的熱點。
一、股票期權的定義及其特點
1. 股票期權的定義及其主要形式。
所謂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其員工未來以一定的價格購買該公司股票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持有者可以獲得股票市價和規定價格即行權價之間的價差,是一種基於經營結果的獎勵形式。股東的目的是藉此利用一種長期潛在收益激勵員工尤其是高層管理人員,使其目標與股東目標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保證企業價值的持續增長。從企業方面講,省卻了向員工支付高薪,而員工可通過行權獲得豐厚收益,還可享受以期權支付薪水的減稅好處。是一種用來激勵公司高層領導及其他核心人員的制度安排。
授予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長期激勵制度,在西方國家的實踐中,形成了經理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計劃等若干具體操作方式,其中經理股票期權是一種基本形式。作為一種制度安排,通常也被稱為經理股票期權計劃。其他,如:股票增值權和虛擬股票計劃等形式,雖具體操作各異,但實質上所要達到的激勵目的是一致的。
2. 股票期權機制的特點。
充分認識經理股票期權的特點是很有必要的,其顯著特點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經理股票期權表現的是一種權利,是公司所有者賦予經理人員的一種特權,而無義務的成分。在期權有效期內是否行權,經理人具有完全的選擇權利。
第二,經理股票期權表達的是一種未來概念,即經理人所能得到的期權價值的大小,取決於企業未來的發展和業績的大小。未來企業的市場價值越高,經理人從中受益越多。
第三,經理股票期權在激勵中包含著約束。經理人員如不努力工作,公司業績就會下降並引起股價下跌,股票期權價值亦隨之喪失。這就在無形中起到了約束經理人的作用。
二、股票期權的激勵機制和理論基礎
1. 股票期權的激勵機制。
經理股票期權計劃所以能夠在西方大中型企業中廣泛採用,就在於它的實施可以產生一種利益趨同效應,能夠有效地把代理人(高層管理者)的利益與委託人(企業所有者)的長遠利益結合起來,使他們成為利益共同體,從而有利於企業的穩定與發展。股票期權計劃對經理人的激勵作用包括報酬激勵和所有權激勵兩個方面。
報酬激勵的作用發揮在經理人購買股票之前,其機製作用在於:若公司經營得好,其股票市價就會上漲,經理人此時行權就可獲益。因此,經理人要想獲利,就必須努力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以良好業績推動公司股價上升。於是經理人利益與公司的發展被緊緊聯系在一起。
所有權激勵的作用發揮在經理人購買股票之後,其機製作用在於:經理人行權後即成為公司股東之一,具有了雙重身份,使代理人目標與股東目標統一,因而可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當然,為使該制度的激勵作用得以發揮,在制定計劃時須提出若干限定條件,如期權不得轉讓、行權後所持股票要有一定的保留期和保留率等。
2. 經理股票期權的理論基礎。
經理股票期權之所以具有激勵作用,其激勵原理的成立,首先,在於它承認人力資本的產權價值。隨著社會的發展、知識經濟的到來,掌握科技知識和擁有管理才能的人在企業中的作用越發顯得重要。勞動力作為生產要素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資本產權」共同進行企業利潤的創造。既然勞動力也可以創造利潤,就符合「資本」的概念,可稱之為「人力資本」,因而也就具有了產權的意義,並且這一產權歸勞動者個人所有,認識這一點很重要。承認人力產權是勞動者擁有剩餘價值索取權的前提條件。
其次,經理股票期權實質上是承認勞動者對剩餘價值具有索取權。企業利潤的創造依賴於貨幣、實物等傳統資本的投入和勞動者實際勞動的投入。既然承認勞動力產權(人力產權),且該產權歸其個人所有,也就應當承認勞動者對剩餘價值的索取權。經理股票期權計劃的設計和操作,是這一理論極好的實踐見證。
三、股票期權制度在實際運用中的成功與不足
在西方國家的大公司中,不同職位的員工其薪酬組合的結構是不相同的。藍領工人的長期激勵部分相對較小,而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長期激勵所佔的比重很大。目前,美國有50%以上的公司制企業使用長期激勵計劃。據了解,美國規模100億美元以上的大公司,其首席執行官的薪酬構成是:基本年薪佔17%,獎金佔11%,福利計劃佔7%,長期激勵計劃佔65%。近20年來美國企業競爭力的提高,這種長期激勵功不可沒
『柒』 實施股權激勵的好處有哪些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
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
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
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
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
『捌』 股權激勵有什麼好處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