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場外個股期權是合法的項目嗎
最近網上到處在宣傳有一種新的投資項目,自稱人人可及的千萬財富機遇-股票期權-真正低風險高收益-合法合規、以小博大的最佳投資選擇!
個股期權項目到底是什麼東西呢,真的有那麼好嗎,國內個股期權發展的情況怎麼樣
目前國內正規的期權,我說的正規期權是指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監管的在國內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上市的期權產品
請注意是這種產品才是正規的
那麼是不是市面上所有的個股期權都是正規的呢?
不是!!!
一些投資公司開設虛假盤,通過所謂的個股期權跟客戶對賭,要警惕這種非法投資
首先我們看看國內期權的監管和法律文件
根據證監會【第112號令】《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
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
第四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股票期權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管理。從這兩點就能看出期權交易是有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的,其交易是合法的。
那麼場外個股期權是否合法?根據證監會發布的《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中第七條規定,
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做市業務,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
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
依法從事前款規定的股票期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於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做市商業務指引(2015年修訂)》
的規定可以看出,券商開展場外個股期權交易是合規合法的。
正規場外期權的運作流程是下面這樣的:
場外股票期權是主流券商推出來的,有在證監會備案!中期協9月27號關閉了自然人投資者通道,所以目前個人投資者是不能直接參與場外期權的。
『場外期權的參與流程』
1.個股詢價:機構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客戶自己選擇看好的標的、需要操作的名義資金量、操作周期(1——24個月不等)機構反饋券商的報價結果(期權費/權利金)發送給客戶。136
2.資金轉入。機構客戶確認股票期權交易,打款和下達成交指令,明確參與期權交易事項。
3.交易確認。在客戶支付期權費用後,券商下單並發回交易確認書,客戶簽字確認並保存,完成交易。
4.平倉。合約期限內股價到達客戶目標價位,客戶即可提前發送平倉指令。券商根據指令進行平倉。並將執行結果反饋給客戶。客戶確認後期權平倉交易完成。54
5..結算。在整個交易環節完成後,券商對客戶交易進行結算,將盈利資金轉入客戶交易賬戶內。
B. 被非法的華證期權給欺騙了
我也是和你差不多的時候被騙的,你是不是叫一個子君的人,講股票然後拉大家一起做期權被騙了,請和我聯系!
C. 股票期權是不是合法的
合法。
股票期權是指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上交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上交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股票期權非法交易擴展閱讀
1.期權內在價值。由期權合約的行權價格與期權標的市場價格的關系決定的,表示期權買方可以按照比現有市場價格更優的條件買入或者賣出標的證券的收益部分。內在價值只能為正數或者為零。只有實值期權才具有內在價值,平值期權和虛值期權都不具有內在價值。實值認購期權的內在價值等於當前標的股票價格減去期權行權價,實值認沽期權的內在價值等於期權行權價減去標的股票價格。
2.期權時間價值。隨著時間的延長,相關合約標的價格的變動有可能使期權增值時期權的買方願意為買進這一期權所付出的金額,它是期權權利金中超出內在價值的部分。期權的有效期越長,對於期權的買方來說,其獲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對於期權的賣方來說,其須承擔的風險也就越多,賣出期權所要求的權利金就越多,而買方也願意支付更多權利金以擁有更多盈利機會。所以,一般來講,期權剩餘的有效時間越長,其時間價值就越大。
D. 上證50ETF期權是違法嗎
50ETF期權不是違法的,因為其交易波動很大,很多朋友被引導進入交易,風險很大。實際上50ETF期權開戶交易的門檻較高。很多朋友以為這個門檻是限制,其實是交易所對大家的保護。
50ETF期權的開戶條件,總結為一句話應該就是:「有錢有經驗」
1,在資金門檻方面,個人投資者需滿足證券資產不低於50萬元的條件
2,在經驗門檻方面,需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6個月以上,具備兩融資格或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期貨公司開戶滿6個月並擁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且具備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50ETF期權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15年上市的首個期權產品,到目前為止(2021年),目前已經有滬深300ETF期權和眾多商品期權。因為期權最大的作用是給資產對沖,上保險的,所以未來會大力發展期權市場。
無論是期權交易總量還是期權交易人數,2020年的增速和增量都創新高,我們預計2021年我國ETF期權市場將延續火熱,我國的期權市場依然處於起步階段,並將加速發展。
50ETF期權怎麼交易呢?
認購和認沽的選擇,很簡單的理解,買入認購就是做多,買入認沽就是做空。
一張50ETF期權最少需要多少錢?
假設行某份認購合約一張最新價是0.0855,代表買入一就是855元,因為要乘10000的合約單位。
建議朋友們學習50ETF期權知識,充分了解期權,敬畏期權市場,方能將利潤最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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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股票期權怎麼交易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6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三)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上交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具有上交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六)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七)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F. 既然只有股票交易市場和期權交易市場才合法,為什麼會有那麼非法平台
現在監管已經越來越嚴了,但非法平台實在是太多了,有些還打著資金管理的幌子來開對賭盤。金融衍生品層出不窮,監管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未來金融市場會越來越好的,噢,期貨交易也是合法的。
G.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H. 炒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幾條法律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股票財務造假什麼處罰
投資者期待的對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嚴厲處罰並沒有到來。繼南紡股份5年財務造假3.4億元僅被罰款50萬元之後,新中基也於7月8日晚間發布被處罰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間累計虛增凈利潤達2.2億元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嚴厲處罰再一次爽約,強制退市則更是無從談起。由近百件涵蓋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所構建的資本市場誠信司法秩序,正面臨信任危機。
「法律規定如此,類似處罰盡管看似重罪輕處,可已經是頂格處罰了」,或許,管理層在強大的社會輿論面前也有苦難言,總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規定吧?可有權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規則的管理者,不僅要對遵循適用於其操作的規則負責,還要對法律的實際執行做到連貫一致,並且與法律的「法益」相符合,達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對於A股市場的監管者來說,如何在既有法律體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罰責不力的情況下,讓其執法行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執法震懾違法,是其對每一則違法案例結案前應該重點考慮的。
以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為例,現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確對其罰責規定比較粗疏,且規定的違法成本輕微,這也是迄今為止幾個案子引起巨大社會爭議的原因。但這並不代表管理層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靈活執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懾選擇性違法行為。
比如,對於上述財務造假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由證監會在處罰時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由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違法行為導致暫停上市的風險」決定相關違法公司暫停上市,進而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嚴懲違法、預防違法和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執法目的。
當然,基於法律的正義實現終極訴求,管理層挽回公眾對法律或其執法的信任的著力點,除了「靈活執法」外,還必須放在「緊急立法」上。根據現有《證券法》修法計劃,《證券法》修訂涉及事項眾多,短時間內難以出台,既然《證券法》的修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關動搖市場根本的違法行為又屢禁不止,招惹眾怒,那就不能坐等《證券法》的修訂而對既有嚴重違法行為姑息養奸,而應積極尋求相關有權部門修法或釋法。
具體來說,可以尋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證監會正在進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專門針對投資者反映強烈而又動搖資本市場根本的嚴重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出台加大處罰力度的「暫行規定」或「立法解釋」,規定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予以強制退市。對嚴重證券違法負有主要責任或專業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為其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一概終身市場禁入、追究刑事責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並規定在《證券法》修訂完成前執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股票金融詐騙是怎樣處罰
涉嫌票據詐騙罪,應當依法處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I. 我是做個股期權開戶的,我有發一些操作建議給客戶,這樣子是違法的嗎
我是做個股期權開戶的,我有發一些操作建議給客戶,這樣子是違法的嗎?應該怎麼說呢?你自己去看吧,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