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
業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潛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後影響額;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二)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根據本准則第十條規定,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作為分子的凈利潤金額一般不變;分母的調整項目為按照本准則第十條中規定的公式所計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同時還應考慮時間權數。
公式中的行權價格和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按照有關認股權證合同和股份期權合約確定。公式中的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價格進行簡單算術平均計算。在股票價格比較平穩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盤價作為代表性價格;在股票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平均值作為代表性價格。無論採用何種方法計算平均市場價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原計算方法不再適用。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發行日起計算。
(三)多項潛在普通股
根據本准則第十二條規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其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其中「稀釋程度」,根據不同潛在普通股轉換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進行衡量,即: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時,將增加的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加權平均數所確定的金額。
在確定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的順序時,通常應首先考慮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的影響。
每次發行的潛在普通股應當視為不同的潛在普通股,分別判斷其稀釋性,而不能將其作為一個總體考慮。
⑵ 「基本每股收益」的含義計算公式 「稀釋每股收益」的含義計算公式
基本每股收益的含義是指企業應當按照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從而計算出的每股收益。如果企業有合並財務報表,企業應當以合並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和列報每股收益。計算公式是基本每股收益 = 凈利潤/總股本。
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計算公式是稀釋每股收益=當期凈利潤/當期實際發行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2)股票期權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公式擴展閱讀:
稀釋每股收益的注意事項
當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融資時,由於轉股選擇權的存在,這些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於正常條件下普通債券的利率,從而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融資成本,在經營業績和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相對提高了基本每股收益的金額。
因此,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影響以計算和列報「稀釋每股收益」,可以提供一個更可比、更有用的財務指標。
⑶ 會計: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原理。我想問的是:認股權證的計算公式是怎麼來的
根據以認股權證換取普通股的成本價的計算公式可知:行使價格=認股權證的市價×每手認股權證的數目÷每手認股權證可換的普通股數目十認股價=3.50×100÷500+8.50=9.20(元)
⑷ 怎樣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例如:凱諾科技於2006年8月發行了4.3億元可轉換公司債券,第一年票面利率僅為1.4%。該公司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為0.223元,其6月末的股本總額約為2.84億股,尚有1.96億元可轉債未轉股,因此,凱諾科技「稀釋後期末股本」約為3.23億股(可轉債可按一定比例轉換為0.39億股),稀釋每股收益相應下降到 0.196元,可見凱諾轉債的稀釋作用為12.11%。
⑸ 股權稀釋計算方法舉例說明
1、A股東稀釋後股權=【A股東原股權比例*注冊資本+A股東本次注資。
2、當公司具有復雜的股權結構,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轉換的優先股以外,還有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的時候,由於可轉換債券持有者可以通過轉換使自己成為普通股股東。
(5)股票期權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公式擴展閱讀:
免股權稀釋:
眾所周知,很多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發生了股權稀釋的現象,因此後悔莫及。但也有很多企業在融資之初就已經有詳細的方案可預防出現這種現象,如何在融資中避免股權稀釋呢,我們以卡聯科技與LP簽訂的「反稀釋條款」來說明,具體內容:
增資完成後,如果卡聯科技再次增加註冊資本,新股東增資前對公司的估值不應低於本次投資完成後的估值,以確保PE所持的公司權益價值不被稀釋。
如公司再次增加註冊資本,新股東增資前對公司的估值低於公司投資後估值的,PE有權調整其在公司的權益比例,以保證權益價值不被稀釋;如果公司以低於本次投資後的估值再次增加註冊資本的,則將向PE進行現金補償。
⑹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能不能列出計算公式,具體解釋各代表什麼謝謝啦!)
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計算公式:
每股收益=「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當期實際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例如:上市公司有1億股,去年凈利潤1000萬。每股收益0.1元。
今年分紅方案為:10送10,就會增加股數,變為2億股,每股收益就變為0.05元了,這就叫稀釋每股收益。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只考慮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影響,而不考慮不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
1、分子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
1)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
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對於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金融工具,僅需調整屬於金融負債部分的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
2、分母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潛在普通股的條件確定。當存在不止一種轉換基礎時,應當假定會採取從潛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轉換率或執行價格。
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按照其發行在外時間進行加權平均。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為普通股;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當期被注銷或終止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當期發行在外的時間加權平均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當期被轉換或行權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從當期期初至轉換日(或行權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從轉換日(或行權日)起所轉換的普通股則計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⑺ 請教大神:計算認股權證和股票期權等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稀釋性普通的每股收益,它的公式為什麼要寫成
稀釋: 行權價/普通股平均市價 < 1,你帶入式子看看就能理解,一個小於1的數去乘以預估轉換的股數。這相當於為"擬行權轉換的普通股數量"增加一個系數而已,而這個系數小於1
⑻ 當題目中出現認股權證、股份期權時,如何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只考慮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影響,而不考慮不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認股權證、股份期權都應該考慮稀釋性,對於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情況,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1、假設這些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在當期期初已經行權,計算按約定行權價格發行普通股將取得的股款金額。假設按照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股票,計算需發行多少普通股能帶來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額。
2、比較行使股份期權、認股權證將發行的普通股股數與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差額部分相當於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作為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的凈增加。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
3、將凈增加的普通股股數乘以其假設發行在外的時間權數,據此調整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分母。
下面我們以認股權證為例,簡單說明一下計算過程:
甲公司為上市公司,2017年的有關資料如下:
2017年1月1日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為80000萬股。2017年5月31日,經股東大會同意並經相關監管部門核准,甲公司以2017年5月20日為股權登記日,向全體股東每10股發放1.5份認股權證,共計發放12000萬份認股權證,
每份認股權證可以在2018年5月31日按照每股5元的價格認購1股甲公司普通股。甲公司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2017年度為32000萬元。甲公司股票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平均市場價格為每股10元。
計算甲公司2017年度利潤表中列示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32000/80000=0.40(元/股)
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12000-12000*5/10=6000(萬股)
稀釋每股收益=32000/(80000+6000×7/12)=0.38(元/股)
(8)股票期權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公式擴展閱讀: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除了需要考慮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外,還需要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後影響額;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⑼ 怎樣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在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初始確認,對其負債成分與權益成分進行拆
分時,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第一步,計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二步,計算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普通股,對利潤的影響增量。
第三步,計算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普通股,普通股的份數增量。
第四步,通過利潤的影響增量與普通股的份數增量之比,計算增量每股
收益。
第五步,比較增量每股收益與基本每股收益,判斷其是否具有稀釋性,
如果增量每股收益小於基本每股收益,則說明其對每股收益具有稀釋作用。
第六步,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溢價或折價的攤銷金額,按照《企業會計准
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