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間有何要求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㈡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用遞延納稅政策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
(四)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第一條第(二)款第4至6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一)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
㈢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二、(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款的計算,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股權獎勵應納稅款的計算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㈣ 國資委《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制定發布了嗎
經咨詢國資委,《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已經出台。
㈤ 股權稅收激勵政策主要有哪些 從法律角度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調整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將此前的兩個納稅環節合並,同時統一按照20%的財產轉讓所得稅率征稅,比此前降低了10-20個百分點。
一,股權稅收激勵政策主要有哪些?
在互聯網公司,經常能聽到的一個詞就是股票期權。所謂股票期權,實際上是指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該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此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廣泛存在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但隨著創業公司的興起,期權激勵制度才真正變得廣為人知。
對於互聯網創業公司而言,股票期權是最為常用的員工激勵方式之一。大多數創業公司能夠給員工開出的工資有限,股票期權是他們吸引和留住核心員工的關鍵。即便是騰訊、網路這種級別的大公司在成立之初,初創員工也是在股權期權激勵下,才在數年之內拿著低工資,隨著公司一起走到今天。
二,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按照此前的稅收制度,員工在通過努力能夠獲得豐厚的回報之時,卻要面臨稅收政策上的極大障礙。
這很不利於企業,尤其是創業階段的企業吸引人才。在今年3月的博鰲論壇上,今日頭條創始人、CEO張一鳴曾經就此當面向總理建言。張一鳴當時表示,現行的股權期權稅收制度存在稅率過高、缺少靈活性的問題,「員工期權行權的時候,期權還不能兌現,但是要預先支付一大筆行權的稅收費用。這筆費用往往高於員工的現金儲蓄,會帶給加入創業企業的人才很大的財務壓力。」
而據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介紹,按照之前的制度,企業給予員工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員工需要有兩次征稅環節。
在行權環節,員工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3-45%的7級累進稅率征稅,預先支付一筆稅金。之後,員工在轉讓股權時獲得的增值收益,又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征稅。
這意味著,在期權真正在市場上兌現變現之前,員工就需要交納一大筆現金來行權,並且稅率最高高達45%。對於很多早期員工來說,由於獲得的期權數量較多,這需要交納一大筆費用,來獲得尚未變現的期權。而在行權之後,期權變現時,員工還需要再交納一筆20%的財產轉讓所得稅。
如財政部稅政司相關負責人所言,新政策解決了當期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並且稅率統一為20%,比此前45%最高降低了20%。無疑,這是對創業公司和人才流動的又一重大利好。
㈥ 我國目前股權激勵相關的稅收政策有哪些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對於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方式,現行稅收政策的一般性規定是: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股票(股權)實際購買價格與公平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在個人轉讓上述股票(股權)時,對轉讓收入高於取得股票(股權)時公平市場價格的增值部分,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稅。對於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在投資入股環節,按照技術成果評估增值額確認應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同時允許在5年內分期納稅。
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股權獎勵和技術入股兩方面,具體包括4項政策:一是對科研機構、高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給予個人的股權獎勵,允許個人遞延至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繳稅。二是對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相關人員的股權獎勵,實行5年分期納稅政策。三是2014年-2015年在中關村試點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股權獎勵,允許遞延至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繳稅。四是企業或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對資產評估增值所得允許5年內分期繳稅。
以上就是經股網的專家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幫助企業成為行業寡頭。
㈦ 股權激勵方案有哪些
股份分配、股份與資金來源、激勵目的、激勵模式、激勵對象與考核、股份管理等。
股權激勵制度,旨在通過有條件的給予企業員工一定的股份權益,如分紅權、增值權和表決權等,使企業與企業員工之間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機制,從而使員工以主人翁的心態去工作,推動企業長期健康發展。
股權激勵制度作為一種中長期的激勵制度,有著績效獎勵等傳統激勵手法難以達到的效果。無論是對內激勵企業員工,還是對外激勵上下游,科學合理的股權激勵制度,都能為企業釋放股權核能。
(7)中糧糖業股票期權激勵政策擴展閱讀:
具體來說,股權激勵的優勢如下:
(1)吸引、激勵和留住人才;
(2)綁定老闆和員工的利益,整合上下游,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共同發展;
(3)解決股東和高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所帶來的潛在問題;
(4)讓公司的發展目標成為員工的個人發展目標,推動企業全速發展;
(5)對一些創業期的公司來說,前期現金流壓力較大,通過股權激勵給予員工未來收益的預期,從而減少現金流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