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實施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可以看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的定期報告,比如年報、半年報或者季報,如果實施股權激勵的話,是必須要披露詳細內容的。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即以股票作為手段對經營者進行激勵。股權激勵的理論依據是股東價值最大化和所有權、經營權的分離。
股權激勵在國內上市公司大范圍施行始於2005年,當時股權分置改革全面展開,部分上市公司將股權激勵與股權分置改革相結合,主要採取的是非流通股股東轉讓股票的方式。在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下發以後,更多的上市公司開展了股權激勵,因當時股價較低,大部分公司採用的是股票期權,很多上市公司的經營層也因此受惠。但到2007年前後,股價已經大幅度上漲,股票期權帶來的激勵額度變得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出現不具備行權條件的情況,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又推出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
由於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2008下半年開始雖然股票價格大幅下挫,似乎更具備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但實際上,股權激勵兌現的前提是達到業績條件要求,以2008年度經濟環境下大部分上市公司很難達到。監管層對業績指標的一般要求是: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2006—2008年上半年,大部分行業都處於周期性高點,利潤水平也處於高位,而2008年下半年起出現下滑,處於低位,在業績上很難滿足股權激勵的要求下實施此方案顯然無濟於事。隨著中央府一攬子經濟刺激計劃的實施,使得上市公司業績得以改善,提高,從而讓中國經濟在世界金融危機的狀態下,走出了獨立行情,再配配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日趨完善,全流通的市場環境下、上市公司股權更加分散,以及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理念被普遍接受,股權激勵在未來一定會得到上市公司更大的范圍內的實行和發展。
Ⅱ 萬科第二次股權激勵為什麼採取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
(1)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是允許激勵對象在未來條件成熟時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的權利。
(2)公司事先授予激勵對象的是股票期權,公司事先設定了激勵對象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條件(通常稱為行權條件),只有行權條件成就時激勵對象才有權購買本公司股票(行權),把期權變為實在的股權。行權條件一般就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公司方面的:如公司要達到的預定的業績;二是等待期方面的:授予期權後需要等待的時間(等待期一般為2-3年);三是激勵對象自身方面的:如通過考核並沒有違法違規事件等。
(3)行權條件成熟後,激勵對象有選擇行權或不行權的自由。激勵對象獲得的收益體現在授予股票期權時確定的行權價和行權之後股票市場價之間的差額。如果股票市場價高於行權價,並且對公司股票有信心,那麼激勵對象會選擇行權,否則激勵對象就會放棄行權,股票期權作廢。
股票期權以未來二級市場上的股價為激勵點,不需要企業支出大量的現金進行即時獎勵。所以股票期權特別適合成長期初期或擴張期的企業,特別是網路、科技等發展潛力大、發展速度快的企業採用。擴張期的萬科第二次股權激勵採取股票期權也就不言而喻。
Ⅲ 如何實施股票期權制度
http://www.51manage.com/Article/Print.asp?ArticleID=27468&Page=12
http://202.113.23.180:9020/article/024.doc
利用信託制度實施股票期權計劃
股權激勵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含括學界及實踐中使用的股票期權、認股權證、經營者持股、職工持股及虛擬股票等概念。其中股票期權制度是最受關注的問題。目前,政府各相關部門及業界正在積極探討,在當前社會經濟法律體制環境下,如何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特別是如何解決存在的法律障礙和相關配套制度條件。
股票期權實施法律障礙
股票期權計劃雖然在歐美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被普遍採用且效果良好,但是,在我國,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卻面臨著相應的法律制度障礙和市場條件的欠缺。總括一下,基本的法律障礙主要有如下幾點: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問題。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首先要解決行權時即實際購買股票時的股票來源問題。從規范的制度設計看,該股票(或股票額度)應來自公司,即期權權利人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從公司實際購得股票。而根據我國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無法擁有本公司股票。首先,我國《公司法》採行實收資本制而不是授權資本制,即公司章程載明的注冊資本必須於公司設立登記時全部由股東認繳,也即對上市公司而言,其股票必須全部發行在外,公司不能庫存自己的股票,也不擁有待發行的股票額度。其次,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除非是為了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之目的,這等於又堵死了公司從二級市場回購並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另一途徑。盡管有的人士提出,可以採用讓公司大股東出售或轉贈股份包括國有控股股東減持股份的方式來解決股票來源問題,且在實踐中,確有此類事情發生。但是,筆者認為,這並不是一個規范做法,規范的股票期權計劃是由公司以自己名義並為公司整體發展利益而實施的,而不是由公司的某一股東實施的。那隻是一種權宜之計,其操作完全取決於大股東的單方意願,不但每個公司的情況特別是股東持股結構並不相似,而且其中仍有許多法律問題(如計價、流通等),因而不能作制度性的推廣。
股票流通的法律限制。完整的股票期權計劃應包括行權後的股票流通。只有允許流通,才能使股票期權的激勵成分真正實現。否則,若不允許流通,持股人只能實現紙上富貴。這顯然使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無法正常發揮作用。而我國《公司法》第147條正是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流通作了限制,該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並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
內幕交易的問題。內幕交易是為任何國家的證券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我國《證券法》(第67條、第70條)及其他證券法規均規定,禁止內幕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38條還規定,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和……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也就是說,即使上述兩個法律障礙得以通過修改法律加以解決,在實施股票期權計劃過程中,內幕交易又必將成為另一個法律問題。要想防止內幕交易的發生,出了立法限制外,內幕人員嚴守誠信原則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中,期望作為股票期權計劃受益人的公司高管人員都能在賣出股票時不利用所掌握的內幕消息,無疑過於天真。因而,在允許期權權利人通過擇機賣出股票以實現最大激勵利益和禁止內幕交易之間,就構成了一對十分現實的矛盾。
這些法律障礙問題不解決,規范的股票期權計劃就無法實施。但由於市場對股票期權計劃的需求已變得十分急迫,且股票期權計劃確實具有巨大的經濟意義,因此在現實中先行修改法律,再實施股票期權是一個並不可行的方案選擇。為此,必須尋求其他解決途徑。
利用信託機制實施股票期權
在未修改法律的情況下,能否在我國現行的
法律框架內找到合法有效的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其他途徑呢?筆者認為可以,並建議借用信託機制,通過一定的創新設計,實施股票期權計劃。
我國《信託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持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據此,股票期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其行使和處分,即作為一項資產進行管理,自然可以通過信託方式委託他人辦理。也就是說,股票期權計劃,完全可以通過信託契約的方式安排實施。具體講,可分如下幾個步驟:(一)公司在擬訂股票期權計劃時,在計劃中明確指定某一信託機構,並通過協議(該協議並非信託協議)約定,由該信託機構在股票期權開始實施的一段時間內,以盡可能低的價格從證券二級市場上以自己名義購買並持有約定數量的公司股票,同時就實際購買價和事先確定的期權行權價之差價的承擔和支付等問題加以約定;(二)在公司授予特定人員股票期權後,股票期權權利所有人立即按公司要
求,與公司指定的信託機構簽署統一格式的信託協議,載明其可行權的股票數額,將其期權的行使(權)委託給該信託機構,由該信託機構在規定的行權期間內按事先確定的行權價格自行決定行權,同時,指明信託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委託人指定的第三人);(三)信託機構在以自己名義行權後,可按協議雙方的約定,以自己名義持有或售出股票;(四)信託機構將最終處分股票所得收益扣除相應費稅後支付給信託受益人,信託關系終止。通過信託機制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和市場環境下,有如下幾點好處和意義:可以有效解決在《公司法》中有關實收資本
制和股票回購限制規定未作修改的情況下的公司股票來源問題。信託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人,以自己名義購買、持有並處分股票並不違反任何現行法律規定。股票有了合法來源,就為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條件。
可以解決《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所持公司股票的問題。信託機構可以自己名義賣出股票,從而讓股票期權計劃項下的股票具有可流通性,使得公司高管人員在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中應實現的收益可以及時得到兌現,從而真正使得股票期權制度能夠充分發揮其激勵機製作用,達現制度的效率和目的。
可以避免或減少內幕交易情況的發生。信託機構在以自己名義行權和處分股票時,可憑借其專業經驗和技能,根據市場具體情況,遵循行業規則和自律規章,獨立、誠信、謹慎、合法地行使股票期權,購買(行權)、管理(持有)和處分(出售)股票,而不必聽從作為信託委託人的公司高管人員難免是基於內情的指令,且可在統一格式的信託協議中明確禁止屬內幕交易性質的任何交易指令,從而避免或至少可以減少內幕交易情況的發生。
當然,我們必須認識到,雖然通過信託方式,可以在不修改現行法律的情況下,成功地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但是,為了規范有序地推行股票期權計劃,還是有必要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對利用信託制度實施股票期權進行必要的規制,特別應規定如下幾方面問題:(一)明確允許公司可通過信託方式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即確認此等信託的目的合法性;(二)規定可辦理此等信託的機構類別(應僅限於信託公司),(三)明確此等信託是否需要登記;(四)規定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四)規定信託機構在此等信託業務中的融資問題;(五)其他重要事項。相對於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而言,制定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是較為容易實現的。因此,借用信託機制,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是十分可行的。
君澤君律師事務所 陶修明
Ⅳ 求股票期權制度相關題材的論文或者資料。 多謝。
「春江水暖鴨先知」,股票期權的理論魅力,使我國企業界以實際行動扮演了對股票期權的先知先試角色。股票期權計劃在我國至今經歷了 10 余年發展時間,已形成了具有典型意義的「上海」、「北京」和「武漢」三種模式。綜合現有各種模式的具體做法,我國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案例呈現出許多不同於國際規范和慣例的特點,頗具中國特色。 1. 期權不僅適用於國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適用於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這與國外股票期權主要適用於上市公司這一點有所不同。其原因在於,國有企業希望藉助於實行股票期權或期股等方式來完成改制和產權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的改制首先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特別是企業歷史積累中各要素貢獻的分割問題,以便為企業未來的公司治理構築合理化的平台。對於市場競爭性的國有企業來說,建立一個開放的、流動的產權結構是改制所要完成的重要任務之一,意義重大。這不僅是擴大資本規模的需要,同時也有利於降低單一國有資本所承擔的代理風險,實施更有效的激勵的需要。怎樣才能既保證管理人員獲得能夠產生較強激勵效果的足夠數量的股權,又能避免因分割存量資產引起的矛盾 ? 一種變通的做法就是著眼於增量企業未來的股權,即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周其仁教授認為它是繞開私有化難題的制度創新,對這一做法給予了高度評價。 2. 股票期權已不再是一種選擇權,經營者必須購買。西方成熟的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而不是一種義務。受益人可以在未來某個時期因股票市價高於期權的執行價格而行權,也可以因股價低於執行價而放棄行權。但是在國有企業現行的股票期權激勵中,期權不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帶有一定強制性的義務,企業的主要經營者必須實際購買本企業股票。比如武漢國資公司的延期支付計劃,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根本不是一種擁有選擇權的股票期權,而是將其所有的已經分配的風險收入的指定部分拿去購買本公司的股票。對北京的期股試行辦法來說,經營者必須在三年任期內按既定價格分期繳納股款,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在經營者繳足股款之前,這部分股份屬於「期股」,經營者對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決權和收益權,而沒有所有權,待全部股款繳足後,期股的所有權才屬於經營者;經營者任期屆滿兩年後,經審計合格,該股份可以變現。可見,在我國實施的股票期權,名為股票期權計劃,實為「股票購買計劃」,經營者獲得的股票期權是一種殘缺不全的所有權,從法律上來看,這種所謂的股票期權已有經營擔保的性質。 3. 非國有中小股東利益在制度設計中未受到重視。從股票期權在我國的實踐來看,不論是上海還是北京、武漢,其實施方案都是由政府國資、財政等部門發文規定,程序上一般都是讓國有控股股東代表提出一項議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由於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國有控股股東的提議都能夠獲得通過,從而使其意志處於支配地位,產生對中小股東的約束力。由於國有股東提出的股票期權議案是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作為考核指標的,這實際上排斥了中小股東在股票期權決策上應有的權利,造成了國有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這樣,獲贈股票期權的經營者只須對國有控股股東負責就行了,而無需考慮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國有股東的代表人或者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並不直接從公司收益增加或股票價值上漲中受益,他們作為有限理性人有其自身獨特的效用。 www.bfblw.com/fblw.asp 這決定了他們與公司經營者簽訂的股票期權協議中的各項考核指標的訂立和監管,並不一定能夠與「以業績為中心」、著眼於長期激勵的股票期權制度的精髓相一致。 4. 我國股票期權具有懲罰機制。在激勵與約束上,我國股票期權更多地偏向了約束一方。北京市規定,如經營者任期未滿而主動離職,或任期內未達到協議規定的考核指標,取消其所擁有期股權及其收益,個人現金出資部分也作相應扣除。武漢規定,完成凈利未達到 50 %的,扣罰以前年度股票期權 40 %,而期股卻是用經營者的部分薪酬購買的。上海市規定,中途離職利未達經營指標的,不予兌現股權收益,並扣除一定數額的個人資產抵押金。這樣,股票期權就成了一種擔保之債,具有懲罰性。
Ⅳ 股票期權激勵制度
我們就為您提供股權激勵這個方面的案例分析,供您參考之用!
「人力資源」與「人力資本」的本質差異是看它是否持有公司股權。有股權就是資本。那麼,不同類型、不同階段的企業又如何設計自己的股權激勵方案呢?
股票期權——高科技公司
背景特點:
某公司是一家在境外注冊的從事網路通信產品研究、設計、生產、銷售及服務的高科技企業,在注冊時就預留了一定數量的股票計劃用於股票期權激勵。公司預計2006年在境外上市。目前公司處於發展時期,但面臨著現金比較緊張的問題,公司能拿出的現金獎勵很少,連續幾個月沒有發放獎金,公司面臨人才流失的危機。在這樣的背景下, 設計了一套面向公司所有員工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
主要內容:
1)授予對象:這次股票期權計劃首次授權的對象為2003年6月30日前入職滿一年的員工。
2)授予價格:首次授予期權的行權價格為$0.01,被激勵員工在行權時只是象徵性出資。以後每年授予的價格根據參照每股資產凈值確定。
3)授予數量: 擬定股票期權發行最大限額為1460500股,首次發行730250股。期權的授予數額根據公司相關分配方案進行,每年可授予一次。首次授予數額不高於最大限額的50%;第二年授予數額不高於最大限額的30%;第三年授予數額不高於最大限額的20%。
4)行權條件:員工獲授期權滿一年進入行權期,每年的行權許可比例是:第一年可行權授予總額的25%,以後每年最多可行權授予總額的25%。公司在上市前,暫不能變現出售股票,但員工可在公司股票擬上市而未上市期間內保留或積累期權的行權額度,待公司股票上市之後,即可以變現出售。如果公司3年之後不上市,則要求變現的股票由公司按照行權時的出資額加上以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回購。
案例分析:
1) 激勵模式:這是一家典型的高科技企業,公司的成長性較好。最適合高科技企業的股權激勵模式就是股票期權。由於該公司是境外注冊准備境外上市,沒有國內上市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存在的障礙,因此選擇採用股票期權計劃是很合適的。
2) 激勵對象:對高科技企業而言,人才是根本,在其它條件相似的情況下,企業如果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就無法吸引和穩定高素質的人才,也就無法取得競爭優勢,實現長期發展的目的。該公司員工90%以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其中30%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因此該方案以全體員工為激勵對象是一個明智之舉,它將公司的長遠利益和員工的長遠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有助於公司凝聚和吸引優秀的人才,建立公司長期發展的核心動力。
3) 激勵作用:該方案的激勵作用來自於公司境外上市後的股價升值和行權後在不兌現的情況下持有公司股票享有的所有權利,激勵力度比較大,但由於周期較長,對於更需要現金收入的員工來說這種方式就較難起到激勵效果。
員工持股——院所下屬企業
背景特點:
某科研院所下屬企業於 2000年由研究所出資成立,是一個以冶金及重型機械行業非標設備設計成套及技術貿易為主業的科技型企業,目前在編人員80%以上為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公司成立以來,國家沒有實質性投入,只是投入品牌和少量資金;通過管理層與員工的不懈努力,公司資產飛速增值。為了解決公司員工的創業貢獻與公司目前股權結構不相符合的問題,該公司決定進行股份制改造。該公司先請某機構設計了一份股份制改造方案。該方案依據資本存量改造的思路設計。由於該方案未能解決無形資產估價問題,被該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否決。該公司再邀請經邦重新設計股份制改造方案。經邦力求多贏,依據存量不動,增量改制的思路重新設計股份制改造方案。在新方案中,該公司的注冊資本擬由原來50萬元增加至人民幣500萬元;在增資擴股中引入員工持股計劃,即其中40%的股份將通過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由高管層和員工持有,另60%的股份仍由研究所持有。該方案已獲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目前激勵效果初步顯現。
主要內容:
1) 授予對象:包括公司董事在內的所有在職員工。
2)持股形式:員工持股計劃擬在3年內完成,由公司擔保從銀行貸款給員工持股會,員工持股會用於購買本公司40%的股份後再分配給員工,其中的10%由員工直接出資購買,另外30%由日後每年公司分紅歸還本息。然後根據當年歸還本息的數額按照員工的持股比例將股份再轉給員工。
3)授予數量:員工持股會的股份分配在全員范圍內分3層次進行:第一層次為核心層(董事、總經理),占員工持股會持股總數的50%,其中最高20.44萬,最低13.26萬;第二層次為技術骨幹層,占員工持股會持股總數30%,主要為工齡較長的且具有高級職稱者,包括重要部門的部門經理,其中最高9.75萬,最低7.42萬;第三層次為員工層,占員工持股會持股總數的20%,包括工齡較短或具有中級職稱的部門經理、各部門業務員,其中最高4.48萬,最低0.63萬。
案例分析:
1)激勵模式:公司原先規模較小,且屬國有研究所下屬的科技型全資子公司,職工人數只有30人左右,且多數為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因此在增資擴股中引入員工持股計劃比較適合。一方面可以解決增資擴股的部分資金來源,另一方面可以讓員工分享公司的成長價值,以未來公司的利潤轉化為員工的股份,有利於形成長期激勵機制。
2)激勵作用:公司在職員工通過擁有公司股權參與企業利潤的分享,有助於增強企業對員工的凝聚力,利於形成一種以」利益共享」為基礎的企業文化,還有一定的福利作用,體現了國有資產控股公司的特徵。
乾股+實股+期權——民營科技企業
背景特點:
這是一家由三個自然人出資成立的網路信息技術公司,是華東地區著名的Internet應用平台提供商和基礎網路應用服務商。公司發展迅速,年銷售額增長率達到500%,公司在幾年高速發展過程中,引進了大量的管理、技術優秀人才,也建立了一套工資、獎金收入分配體系。經邦咨詢認為:為了適應公司的戰略規劃和發展,構建和鞏固企業的核心團隊,需要重新界定和確認企業的產權關系,本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不是單純為分配企業目前的財富,而是為了使公司創業者和核心骨幹人員共享公司的成長收益,增強公司股權結構的包容性,使企業的核心團隊更好地為企業發展出力,更具凝集力和效率。因此,經邦咨詢為其設計了一套乾股+實股+股份期權的多層次長期激勵計劃。
主要內容:
1)授予對象:高管層和管理、技術骨幹共20位。
2)持股形式:
第一部分,持股計劃:在增資擴股中由高管層和管理、技術骨幹自願現金出資持股。
第二部分,崗位乾股計劃:
A、崗位乾股設置目的 崗位乾股的設置著重考慮被激勵對象的歷史貢獻和現實業績表現,只要在本計劃所規定的崗位就有資格獲得崗位乾股。
B、崗位乾股落實辦法 崗位乾股的分配依據所激勵崗位的重要性和本人的業績表現,崗位乾股於每年年底公司業績評定之後都進行重新調整和授予,作為名義上的股份記在各經理人員名上,目的是為了獲得其分紅收益。崗位乾股的授予總額為當期資產凈值的10%。
第三部分,股份期權計劃:
A 、股份期權設置目的 股份期權設置著重於公司的未來戰略發展,實現關鍵人員的人力資本價值最大化。
B、股份期權的授予 從原股東目前資產凈值中分出10%轉讓給被激勵對象。依據每位經理人員的人力資本量化比例確定獲受的股份期權數。如本計劃開始實施時一次性授予,可假定為2004年1月1日。以一元一股將公司當期資產凈值劃分為若乾股份,授予價格即為每股一元。行權時經理人員以每股一元的價格購買當時已增值的公司股份。
案例分析:
1)激勵模式:這是一個處於高速成長期的民營企業,構建一個穩定的核心團隊和留住員工最關鍵。通過多層次的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一方面通過自願原則實現員工主動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分享公司的成長價值;另一方面通過崗位乾股設置體現員工對公司的現實貢獻;再通過股份期權設計反映公司的戰略規劃,構建長期穩定的核心團隊,獲受股份期權的人數最少,只是少數有發展潛力的公司核心人員。這種模式是一種開放的、動態的、既民主又體現公司意願的設計。
2)激勵作用:這個方案既通過乾股設置實現了短期激勵,又通過現金購股和股份期權實現了長期激勵,體現了公司原股東的股權包容性和一種利益共享的企業文化,有較好的激勵效果。
業績股票——上市公司
背景特點:
這是一家綜合類的上市公司,其業績較為平穩,現金流量也較為充裕。正值公司對內部管理機制和行業及產品業務結構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和重組創新,企業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調整。為了保持業績穩定和公司在核心人力資源方面的優勢。經邦咨詢考慮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幹員工實行業績股票計劃,既是對管理層為公司的貢獻做出補償,同時也有利於公司吸引和留住業務骨幹,有利於公司管理制度的整體設計及與其它管理制度之間的協調和融合,降低制度安排和運行的成本。
計劃內容:
1)授予對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幹員工。
2)授予條件:根據年度業績考核結果實施獎罰。考核合格,公司將提取年度凈利潤的2%作為對公司高管的激勵基金,購買本公司的流通股票並鎖定;達不到考核標準的要給予相應的處罰,並要求受罰人員以現金在6個月之內清償處罰資金。
案例分析:
1)激勵模式:這是一家綜合類的上市公司,其業績較為平穩,現金流量也較為充裕,因此比較適合實行業績股票計劃。
2)激勵對象:該方案的激勵對象包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幹員工,既是對管理層歷史貢獻的補償,又能激勵管理層為公司的長期發展及股東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有利於公司吸引和留住業務骨幹,保持公司在核心人力資源方面的優勢。另外,這樣的激勵范圍因為涉及人數不多,使公司的激勵成本能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激勵范圍比較合適。
3)激勵作用:該公司激勵方案確定的激勵力度為不大於當年凈利潤的2%,雖然公司的凈利潤基數較大,但分攤到每一個被激勵對象後與實施業績股票激勵制度的上市公司總體比較是偏低的。如:公司某年度的凈利潤為1.334億元,按規定可提取266.8萬元的激勵基金,激勵對象如果按15人計算,平均每人所獲長期激勵僅為17.8萬元。在該公司的主營業務以傳統產品為主的時候,由於傳統行業的企業對人才的競爭不像高科技企業那麼激烈,因此,激勵力度偏小對股權激勵效果的影響不會太明顯。但近年來,該公司已逐步向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轉移,並在原有產業中重點投資發展一些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場潛力較大的高科技產品,實現產品的結構調整和高科技創新,而高科技企業對人才的爭奪將會比傳統企業激烈得多,此時的激勵力度應隨之調整。
另外,在該方案中,所有的激勵基金都被要求轉化為流通股,這可以強化長期激勵效果,但同時短期激勵就無法強化了。因此可以考慮將激勵基金部分轉化為股票,而部分作為現金獎勵留給個人,這樣就可以比較方便地調節短期激勵和長期激勵的力度,使綜合的激勵力度最大化。
希望上述回答您能滿意!
Ⅵ 主題:股票期權和RSU(限制性股份單位)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
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眾多方法之一,屬於長期激勵的范疇。
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八大差異:
1、權利義務的對稱性不同。股票期權是典型的權利義務不對稱激勵方式,這是由期權這種金融工具的本質屬性決定的。期權持有人只有行權獲益的權利,而無必須行權的義務。限制性股票的權利義務則是對稱的。激勵對象在滿足授予條件的情形下獲得股票之後,股票價格上漲,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增加;反之股票價格下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下跌。股票價格的漲跌會增加或減少激勵對象的利益。
2、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不同。由於權利和義務對稱性的不同,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也不同。股票期權並不具有懲罰性,股價下跌或者期權計劃預設的業績指標未能實現,受益人只是放棄行權,並不會產生現實的資金損失。而限制性股票則存在一定的懲罰性。在激勵對象用自有資金或者公司用激勵基金購買股票後,股票價格下跌將產生受益人的直接資金損失。限制性股票通過設定解鎖條件和未能解鎖後的處置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直接的經濟懲罰。
3、行權價和授予價格的區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是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行權價格具有明確規定,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筆者認為,從授予價格的經濟學含義考慮,授予價格應為激勵對象的真實購買價格。由於激勵對象的真實購買價格並不同於計劃草案公布時的股票市場價格,一般與市場價格存在折價,而且各公司不同方案的真實購買成本差異很大,所以中國證監會有關文件沒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具體規定。
4、價值評估的區別。股票期權的估值一般按照金融工程學中的期權定價模型(如B-S模型或者二叉樹定價模型)進行測算,依賴於股票市價、行權價、股票收益率的波動率、期權有效期限、無風險利率、股票分紅率等參數決定。而管理層的激勵股票期權與作為普通金融工具的期權存在各種現實差異(如激勵股票期權無流通市場、存在等待期等),無論採用B-S還是二叉樹定價模型計算的期權價值,都不能符合激勵期權的真實價值。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估值則十分簡單,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即為授予日的股票市場價值扣除授予價格,並無針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諸多差異及其對企業的影響,筆者認為限制性股票優於股票期權,特別是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更應該選擇限制性股票未來的等待價值。兩者的差異可理解為限制性股票只有內在價值,而股票期權擁有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
5、會計核算的區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都屬於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在授予日,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確定公允價值(即上述評估價值)。對於股票期權,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可行權的期權數量進行估計,按照授予日確定的公允價值,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對於限制性股票,一般並無等待期,授予後即讓激勵對象持有股票。如果採用激勵基金購買股票方式,則將激勵基金計入下一期的成本費用和扣減銀行存款。如果採用定向發行,則增加公司股本和銀行存款,對於企業來說,並無成本費用。
6、對企業財務影響的區別。股票期權主要體現在計劃等待期內逐年對公司的人工成本費用增加,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因此,期權成本會減少企業利潤,但不影響企業的現金流。由於期權估值較高(包括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規模較大(可達公司股本的10%),因此對公司利潤的負面影響可能比較大(比如伊利股份和海南海葯的2007年報中因期權成本過大導致凈利潤變為虧損,成為轟動一時的事件)。
限制性股票對公司財務的影響,主要是提取激勵基金方式下產生的現金流出和成本費用增加,其他兩種方式下並無直接的不利影響。
7、激勵力度的區別。就股權激勵的股本規模而言,二者並無區別,總股本的10%均為上限,而且二者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國資委另外增加一項規定,要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股票期權計劃總份額一般事先均確定,而限制性股票數量可能是事先確定的(如採取定向發行方式),也可能是不確定的(如寶鋼、萬科等採取激勵基金購買方式),最終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實質上取決於年度公司利潤的完成,因為提取激勵基金均來自於年度利潤的增量,能夠買到的股票數量則依賴於當時的股價。
就同樣數量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而言,期權的激勵力度弱於限制性股票。
8、 稅收制度。根據相關規定,授予員工股票期權時,不需要征稅。員工行權購買股票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在出售股票時,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Ⅶ 萬科A000002股票期權怎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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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什麼是股票期許可權開倉制度
上交所期權交易對股票期權實行限開倉制度,即任一交易日日終時,同一標的股票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倉認購期權合約(含備兌開倉)所對應的合約標的總數超過合約標的流通股本的30%時,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該類認購期權開倉(包括賣出開倉與買入開倉),但不限制備兌開倉。
Ⅸ 什麼是股票期權,如何界定股票期權
一、什麼是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一般是指經理股票期權(Employee Stock Owner,ESO),即企業在與經理人簽訂合同時,授予經理人未來以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普通股的選擇權,經理人有權在一定時期後出售這些股票,獲得股票市價和行權價之間的差價,但在合同期內,期權不可轉讓,也不能得到股息。在這種情況下,經理人的個人利益就同公司股價表現緊密地聯系起來。股票期權制度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以股票期權方式來激勵公司經理人員實現預定經營目標的一套制度。
所謂股票期權計劃,就是公司給予其經營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按照某個既定的價格購買一定公司股票的權利。公司給予其經營者的既不是現金報酬,也不是股票本身,而是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以某種優惠條件購買公司股票。
股票期權是應用最廣泛的前瞻性的激勵機制,只有當公司的市場價值上升的時候,享有股票期權的人方能得益,股票期權使雇員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表現直接影響到股票的價值,從而與自己的利益直接掛鉤。這也是一種風險與機會並存的激勵機制,對於准備上市的公司來說,這種方式最具激勵作用,因為公司上市的那一天就是員工得到報償的時候。比如一家新公司創建的時候,某員工得到股票期權1000股,當時只是一張空頭支票,但如果公司搞得好,在一兩年內成功上市,假定原始股每股10美元,那位員工就得到1萬美元的報償。
二、如何界定股票期權
將股票期權作為一個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其構成應當包括法律主體、法律客體以及其法律內容三個部分。
1、股票期權的法律主體
股票期權的法律主體包括出讓主體和受讓主體兩個方面。所謂出讓主體是指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賦予企業經營者的授予人,而受讓主體則是指企業股票期權的受益人。
理論上對股票期權的出讓主體有不同的意見,一認為是企業的所有者;也有人認為是企業本身。武漢市在實踐中則是由國有資產管理局作為出讓主體。但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由企業本身作為出讓主體得到了更多的認同,具體來說,應當由公司董事會行使該權力並應設置專門的、獨立的薪酬委員會作為具體的工作機構。
股票期權的受益人是指股票期權授予的對象和范圍。由於股票期權是給予企業經營者的一種遠期報酬,其受益人理所當然是企業的經營者。在我國,企業經營者的范圍主要是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及總經濟師在內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歐美國家的企業中,董事一般不是股票期權計劃的受益人。但是,我國國有企業有其特殊之處,其董事實際由政府任命,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所有者代表,並且大部分的企業董事同時又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因而董事會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具有實質性的重要影響。因此,這就決定了應將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納入到股票期權的受益人范圍中。而監事由於其擔負著監督董事和經營者的特殊責任,其與董事和經營者的利益應當趨異,因而監事理應被排除在股票期權計劃的受益人之外。
2、股票期權的法律客體
股票期權的法律客體是指股票期權的授予人和受益人的行為所共同指向的客觀對象,即認股期權。認股期權屬於介於物權與債權之間的一種民事權利,具有債權的基本特徵,同時也是物權的延伸權利,首先,認股期權缺乏支配效力,沒有優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是因契約而產生的一種民事權利,所以其不應屬於物權范疇。其次,由於持股期權一旦行使就會產生新的物權或導致物權的轉移,同時其也具備權利主體特定、標的物特定等物權的特徵,因而認股期權也不完全屬於債權范疇。
3、股票期權的法律內容
股票期權的法律內容是指法律主體(授予人及受益人)之間就法律客體(認股期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換言之,是授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至少應當包括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行權期、行權價以及行權數量等四個要素。
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是指受益人行使其股權索取權的特定契約條件,即受益人在滿足何種條件或基於何種情形時可以行使其權利。行權條件一般約定在授予受益人股票期權的契約中,主要是對企業經營者經營業績的考核指標,如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股價增幅、凈資產的增長、盈利能力的提高以及市場份額的擴展等。
股票期權的行權期是指股票期權的受益人行使其股權索取權的時間安排,是股票期權制度得以實施的重要環節。期權被授予後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鎖定才能開始逐步行權,這個期間至少是在授權的一年以後。比如某企業的期權有效期為5年,其中前兩年股票期權不可行權,後3年為行權期。也有企業設計的鎖定期獨具匠心,如我國最早實行經營者群體持股和期股計劃的埃通公司規定:延期支付有效期8年,8年後一次性行權,行權價為股票面值(1元)。設定行權期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期權制度的原始動因,等待的過程就是激勵的過程,以約束和促進經營行為的長期化,這一激勵過程同時也是對持股人員的再篩選過程,不合格持有人將先後被淘汰出局。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指認股期權人購買企業股票的價格,也即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由認股期權人購買的股票的確定的價格。行權價格的確定是整個股票期權制度的核心,行權價格在授予期權時已經確定,該價格實際上就是期權持有人奮斗的基礎和贏利的基準,在此基礎上通過期權持有人的努力使企業股票的市場價格節節攀升,其增值部分就是持有人的激勵回報。
股票期權的行權數量是指授予受益人行使股權索取權的數量,這是股票期權制度中的又一個重要環節。股票期權的行權數量需考慮期權激勵效果和所有者利益的均衡,此外對二級市場的沖擊和影響也不能忽視,數量過多或過少均難以起到預期的激勵效果並可能對企業帶來不利。企業的一般原則是股票期權總數不得超過企業總流通股本的20%或總股本的7——8%。
由於股票期權的法律內容是契約關系,那麼就應當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由授予人和受益人根據企業的特定情況和其各自的目標自行約定行權條件、行權期、行權價以及行權數量,只要這種約定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也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則其契約關系就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