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認股權證和股票期權有什麼區別
你好,認股權證和股票期權其實主要有五大不同點,具體如下:
1、有效期有效期指的是發行日至到期日之間的期間長度,而認股權證的有效期通常會比股票期權的有效期長。
2、標准化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權絕大多數是高度標准化的合約,而認股權證通常是非標准化的,在發行日、發行量、執行價和有效期等方面,發行人一般可以自行設定。
3、賣空認股權證的交易通常不允許賣空,即使被允許賣空,也必須建立在先借入權證實物的基礎上。而股票期權在交易中,投資者可以自由地賣空,而且可以自由地選擇開平倉,股票期權的凈持倉數量隨著投資者的開平倉行為而不斷變化。
4、第三方結算認股權證的結算是在發行人和持有人之間進行的,而股票期權的結算是由獨立於買賣雙方的專業結算機構進行結算。
5、做市商股票期權的做市商必須是經由交易所正式授權。而認股權證的做市義務通常由發行人自動承擔,即使是沒有得到交易所的正式指定,發行人也通常需要主動為其所發行的認股權證的交易提供流動性。
② 期權、權證是什麼與股票有什麼區別
股票期權是你擁有某種權力的一種證明。如股票認股權證[全稱為股票認購授權證],它是由上市公司發行,給予持有者在未來某個時間或某一段時間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量該公司股票的權利. 它的買賣和股票一樣,只是你需要到你開戶的證券公司簽一個風險合同書後,方可.股票行權就是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或賣股票即為行權。
(1)期權證是一種在規定時間內買入或者賣出相應標的證券權利的證明。
(2)所以不是原始股票,只是一種權利,如果你在規定時間里不行使這個權利,到期是作廢,一分錢不值。
(3)同時這也是一種金融衍生品,推出的目的是規避風險或者套期保值等輔助功能
③ 新出來的股票期權跟權證有什麼區別
天壤之別
權證(share warrant),是指基礎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期權又稱為選擇權,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衍生性金融工具。指在未來一定時期可以買賣的權利,是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指權利金)後擁有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指美式期權)或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指歐式期權)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指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的權利,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
④ 股票期權和認股權證的區別
1、有效期:
認股權證的有效期(即發行日至到期日之間的期間長度)通常比股票期權的有效期長:認股權證的有效期一般在一年以上,而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在一年以內。
2、標准化:
認股權證通常是非標准化的,在發行量、執行價、發行日和有效期等方面,發行人通常可以自行設定,而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權絕大多數是高度標准化的合約。
3、賣空:
認股權證的交易通常不允許賣空,即使允許賣空,賣空也必須建立在先借入權證實物的基礎上。如果沒有新發行和到期,則流通中的權證的數量是固定的。
4、第三方結算:
在認股權證的結算是在發行人和持有人之間進行,而股票期權的結算,是由獨立於買賣雙方的專業結算機構進行結算。因此,交易股票期權的信用風險要低於交易認股權證的信用風險。
(4)股票期權和股票權證擴展閱讀:
股票期權的特點:
損益結構
與股票、期貨等投資工具相比,期權的與眾不同之處在於其非線性的損益結構。
正是期權的非線性的損益結構,才使期權在風險管理、組合投資方面具有了明顯的優勢。通過不同期權、期權與其他投資工具的組合,投資者可以構造出不同風險收益狀況的投資組合。
期權交易風險
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使買賣雙方面臨著不同的風險狀況。對於期權交易者來說,買方與賣方部位的均面臨著權利金不利變化的風險。這點與期貨相同,即在權利金的范圍內,如果買的低而賣的高,平倉就能獲利。相反則虧損。
與期貨不同的是,其風險控制在權利金範圍內。期權空頭持倉的風險則存在與期貨部位相同的不確定性。由於期權賣方收到的權利金能夠為其提供相應的擔保,從而在價格發生不利變動時,能夠抵消期權賣方的部份損失。
⑤ 股本權證與股票期權的區別
所謂期權(Options)是一種選擇權,是一種能在未來某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特定資產的權利。
期權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買方要想獲得權利必須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費用;
第二,期權買方取得的權利是在未來的,即在未來某一段時間內,或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
第三,期權買方在未來的買賣標的物是特定的;
第四,期權買方在未來買賣標的物的價格是事先規定好的;
第五,期權買方可以買進標的物.也可以賣出標的物;
第六,期權買方取得的是買賣的權利,而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買方有執行的權利,也有不執行的權利,完全可以靈活選擇;
第七,買方擁有權利並為此支付權利金卻掌握巨大的獲利潛力。
股本權證通常由上市公司自行發行,也可通過券商、投行等金融機構發行,標的資產通常為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股票。股本權證通常給予權證持有人在約定時間以約定價格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權利,目前絕大多數股本權證都是歐式認購權證。在約定時間到達時,若當前股票的市面價格高於權證的行使價格,則權證持有人會要求從發行人處購買股票,而發行人則通過增發的形式滿足權證持有人的需求。
(1) 股本權證有助於將老股東的認股權證券化。
(2)股本權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補償老股東的損失。
(3)股本權證在再融資過程中實際上提供了市場化的價格修正機制。
(4)股本權證還提供有效的事後約束機制。
在認股權證與股票期權之間並不存在本質性的區別。
例如股本權證有稀釋效應,公司為激勵管理層而發放的股票期權也可以有稀釋效應。股票認股權證本質上就是一種股票期權。不過,從全球現有的認股權證和股票期權在交易所交易中所採取的具體形式看,它們之間大致在如下五個方面存在區別:
(1)有效期。
認股權證的有效期(即發行日至到期日之間的期間長度)通常比股票期權的有效期長:認股權證的有效期一般在一年以上,而股票期權的有效期一般在一年以內。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偏短,並不是因為不能設計成長有效期,而是交易者自然選擇的結果。就像期貨合約一樣,期貨合約的交易量一般聚集在近月合約上,遠月合約的交易量一般很少,不如不掛。
(2)標准化。
認股權證通常是非標准化的,在發行量、執行價、發行日和有效期等方面,發行人通常可以自行設定,而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權絕大多數是高度標准化的合約。當然,當前隨著IT技術的發展,櫃台市場與交易所場內市場出現融合的趨勢,櫃台市場上的非標准化的股票期權也開始進入交易所場內市場。
(3)賣空。
認股權證的交易通常不允許賣空,即使允許賣空,賣空也必須建立在先借入權證實物的基礎上。如果沒有新發行和到期,則流通中的權證的數量是固定的。而股票期權在交易中,投資者可以自由地賣空,並且可以自由選擇開平倉,股票期權的凈持倉數量隨著投資者的開平倉行為不斷變化。
(4)第三方結算。
在認股權證的結算是在發行人和持有人之間進行,而股票期權的結算,是由獨立於買賣雙方的專業結算機構進行結算。因此,交易股票期權的信用風險要低於交易認股權證的信用風險。
(5)做市商。
認股權證的做市義務通常有發行人自動承擔,即使是沒有得到交易所的正式指定,發行人也通常需要主動為其所發行的認股權證的交易提供流動性。而股票期權的做市商必須是經由交易所正式授權。
上面已經看到,全球股票期權的交易量遠遠大於衍生權證的交易量。現在通過這種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麼會是這樣。顯然,在可交易性、信用風險等方面,股票期權要優於認股權證。大致上可以這么來說,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權就好比是現在的工業化大生產下的高度標准化、正規化的產品,而認股權證則像是手工作坊階段量身定製的產品。雖然,對個別人來講,量身定製的產品要好於標准化的產品,但是從適用面上就顯得窄。但是另外一方面,高度標准化的產品也不能完全取代量身定製的產品。
目前在全球,同一種股票既認股權證又有股票期權是一種常見的現象。例如,在香港,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的股票既有相應的股票期權在交易,同時也有數量多達61種之多的衍生權證在交易。正因為在認股權證與股票期權之間並不存在本質性的區別,所以Galai and Schneller(1978)證明,給定相同的條件,標的股票相同的認股權證的價格與股票期權的價格應該相等。不過,Veld and Verboven(1995)研究了在荷蘭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ASE)交易的有效期長達1年以上股票買權(即看漲期權)與條件相似的股票衍生權證之間的價格關系。出於可比性的考慮,他們對價格水平的衡量是採用隱含波動率指標。結果他們發現在整個有效期間,衍生權證的價格顯著高於相應的股票期權的價格。為了解釋這一現象,他們對市場進行了調查,發現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衍生權證的交易者中散戶居多,市場進入的門檻比股票期權的低,並且交易費用也比股票期權的交易費用低。總之,Veld and Verboven(1995)的研究表明,導致認股權證和股票期權之間價格差異的原因是市場的微觀結構因素,而並不是因為它們之間存有本質性的差別。
⑥ 個股期權與權證有什麼區別
一、權證與期權的區別
(1)發行主體不同。期權沒有發行人,每一位市場參與人在有足夠保證金的前提下都可以是期權的賣方。期權交易是不同投資者之間的交易。當投資者買入某公司的認購期權時,賣出期權的是普通投資者。而權證通常是由標的證券上市公司、投資銀行(證券公司)或大股東等第三方發行的。交易雙方為股票權證的發行人與持有人。當投資者買入A公司的權證時,賣出權證的是A公司自己或者它所委託的證券公司。如果賣出的機構是A公司自己,則稱為股本權證;賣出的機構是證券公司,則稱為備兌權證。
(2)交易方式不同,期權交易比權證更靈活。投資者可以買入或賣出認購期權,也可以買入或者賣出認沽期權。但對於權證,普通投資者只能買入權證,只有發行人才可以賣出權證收取權利金。當然投資者也可以在二級市場交易手中已有的權證。
(3)合約特點不同,期權合約是標准化合約而權證不是。期權合約中的行權價格、標的物和到期時間等都是由市場統一規定好的,而權證合約中的行權價格、標的物、到期時間等都是由發行者決定的。
(4)合約供給量不同。期權在理論上供給無限,不斷交易就不斷產生。而權證的供給有限,由發行人確定,受發行人的意願、資金能力以及市場上流通的標的證券數量等因素限制。
(5)履約擔保不同。期權的開倉一方因承擔義務需要繳納保證金,其隨標的證券市值變動而變動。而權證的發行人以其資產或信用擔保履行。
(6)行權後效果不同。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的行權,僅是標的證券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相互轉移,不影響上市公司的實際流通總股本數;對於上市公司發行的股本權證,當投資者對持有的認購權證行權時,發行人必須按照約定的股份數增發新的股票,從而導致公司的實際流通總股本數增加。
二、權證與期權的共同之處:
(1)兩者均是權利的象徵,持有者可以履行這種權利,也可以放棄權利。(2)兩者都是可轉讓的。
⑦ 個股期權與權證有哪些區別
2015年上交所上市第一個境內期權上證50ETF期權,五年來運行平穩有序、市場規模逐步增加,投資者參與積極理性,經濟功能穩步發揮。
近期,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即將同時推出300期權產品,這是近5年來場內股票期權首次增加標的,股票期權市場也將由此進入發展新階段。
那麼,這三種期權產品各自有哪些主要不同呢?我們進行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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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的不同。上交所滬深300ETF期權標的為華泰柏瑞滬深300ETF,代碼為510300。深交所滬深300ETF期權標的為嘉實滬深300ETF,代碼為159919。中金所300指數期權標的為滬深300指數,代碼為000300。
2、合約單位不同。上交所、深交所300ETF期權對應的合約單位為10000份,即1張期權合約對應10000份300ETF份額,按12月2日收盤價,對應標的名義市值約為3.9萬元。中金所300指數期權合約單位為每點人民幣100元,按12月2日收盤價,1張期權合約對應標的名義市值為38.4萬元。
因標的及合約單位不同,1張300指數期權平值合約的價格要大大高於的300ETF平值期權。
3、到期月份不同。滬深300ETF期權對應月份為4個,即當月、下月及隨後兩個季月,與現在50ETF期權月份一致。中金所300指數期權對應合約月份為6個,即當月、下兩個月及隨後三個季月,比滬深300ETF期權多出了2個月份。
4、交割方式不同。滬深300ETF期權交割方式為實物交割,行權時發生300ETF現貨和現金之間的交割。中金所300指數期權為現金結算,不發生實物交割,扎差計算盈虧後,以現金結算方式交收。現金結算相比實物交割更為便利。
5、買賣類型不同。滬深300ETF期權多了備兌開倉、備兌平倉,可以在持有300ETF同時備兌開倉降低成本,偏好持有現貨的投資者更適合滬深300ETF期權。300指數期權則沒有備兌策略。
6、到期日不同。滬深300ETF期權到期日為每個月的第四個星期三。中金所300指數期權到期日為股指期貨一致,為每個月的第三個星期五。到期日也即當月合約的最後交易日、行權日。
7、流動性不同。3個期權品種單日的未來交易量、交易金額肯定會存在差異,但目前均未上市還無法評估,投資者未來可以選擇流動性較好品種進行交易。
更多細節對比,請查看下方表格:
附表:滬深300ETF期權、300指數情況差異對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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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對所述證券買賣的意見。投資者不應以本文作為投資決策的唯一參考因素。市場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⑧ 股票期權和權證有什麼區別
1、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後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眾多方法之一,屬於長期激勵的范疇。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2、權證是一種股票期權,在港交所叫「渦輪」(warrant)。權證是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行權價)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權證可分為認購權證和認沽權證。持有認購權證者,可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向發行人購買標的股票,與流行的可轉債有權轉換成股票相類似;而持有認沽權證者的權利是能以約定價格賣出標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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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股本權證和股票期權的區別是什麼
在個股期權沒有推行之前,我國曾有過與之特別類似的一種產品存在——權證。1992年6月中國大陸第一隻權證——大飛樂的配股權證推出。在1996年6月底,證監會終止了權證交易。2005年8月和11月分別推出了認購權證和認沽權證。2008年第一隻認沽權證退市。2011年最後第一隻認股權證退市。
期權與權證都是一種選擇權。在支付一定的權利金後,給予持有者按照合約內容,在規定的期間內或特定的到期日,按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是持有者一種權利(但沒有義務)的證明。但兩者又存在許多的差別:
(1)發行主體不同。期權沒有發行人,每一位市場參與人在有足夠保證金的前提下都可以是期權的賣方。期權交易是不同投資者之間的交易。當投資者買入某公司的認購期權時,賣出期權的是普通投資者。而權證通常是由標的證券上市公司、投資銀行(證券公司)或大股東等第三方發行的。交易雙方為股票權證的發行人與持有人。當投資者買入A公司的權證時,賣出權證的是A公司自己或者它所委託的證券公司。如果賣出的機構是A公司自己,則稱為股本權證;賣出的機構是證券公司,則稱為備兌權證。
(2)交易方式不同,期權交易比權證更靈活。投資者可以買入或賣出認購期權,也可以買入或者賣出認沽期權。但對於權證,普通投資者只能買入權證,只有發行人才可以賣出權證收取權利金。當然投資者也可以在二級市場交易手中已有的權證。
(3)合約特點不同,期權合約是標准化合約而權證不是。期權合約中的行權價格、標的物和到期時間等都是由市場統一規定好的,而權證合約中的行權價格、標的物、到期時間等都是由發行者決定的。
(4)合約供給量不同。期權在理論上供給無限,不斷交易就不斷產生。而權證的供給有限,由發行人確定,受發行人的意願、資金能力以及市場上流通的標的證券數量等因素限制。
(5)履約擔保不同。期權的開倉一方因承擔義務需要繳納保證金,其隨標的證券市值變動而變動。而權證的發行人以其資產或信用擔保履行。
(6)行權後效果不同。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的行權,僅是標的證券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相互轉移,不影響上市公司的實際流通總股本數;對於上市公司發行的股本權證,當投資者對持有的認購權證行權時,發行人必須按照約定的股份數增發新的股票,從而導致公司的實際流通總股本數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