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指期貨交易規則的規則細節
股指期貨交易規則是指在股指期貨交易中應當遵循的規則。股指期貨(Stock Index Futures)的全稱是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也可稱為股價指數期貨、期指,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標准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作為期貨交易的一種類型,股指期貨交易與普通商品期貨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徵和流程。
《交易規則》需注意以下幾點:
一、交易時間與股市開盤時間同步,投資者可利用期指管理風險。
二、漲跌停板幅度為10%,取消熔斷,與股票市場保持一致。
三、最低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准為12%,假設滬深300指數為2300點,保證金比率為12%則交易一手需要保證金2300*300*12%=82800(元),費率調整後則需要69000元,每手降低了13800元。
四、交割日定在每月第三個周五,可規避股市月末波動。
五、遇漲跌停板,按「平倉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撮合成交。
六、每日交易結束後,將披露活躍合約前20名結算會員的成交量和持倉量。
七、單個非套保交易賬戶的持倉限額為100手,
八、出現極端行情時,中金所可謹慎使用強制減倉制度控制風險。
九、自然人也可以參與套期保值。
十、規則為期權等其他創新品種預留了空間。
B.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C. 股票期權是不是合法的
合法。
股票期權是指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上交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上交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股票期權業務監管規則擴展閱讀
1.期權內在價值。由期權合約的行權價格與期權標的市場價格的關系決定的,表示期權買方可以按照比現有市場價格更優的條件買入或者賣出標的證券的收益部分。內在價值只能為正數或者為零。只有實值期權才具有內在價值,平值期權和虛值期權都不具有內在價值。實值認購期權的內在價值等於當前標的股票價格減去期權行權價,實值認沽期權的內在價值等於期權行權價減去標的股票價格。
2.期權時間價值。隨著時間的延長,相關合約標的價格的變動有可能使期權增值時期權的買方願意為買進這一期權所付出的金額,它是期權權利金中超出內在價值的部分。期權的有效期越長,對於期權的買方來說,其獲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對於期權的賣方來說,其須承擔的風險也就越多,賣出期權所要求的權利金就越多,而買方也願意支付更多權利金以擁有更多盈利機會。所以,一般來講,期權剩餘的有效時間越長,其時間價值就越大。
D. 股票期權風控制度之保證金制度:投資者要注意什麼
你好, 保證金制度:在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對於買方而言,只有權利沒有義務;對於賣方而言,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支付一筆權利金,以獲得權利。賣方獲得了買方的權利金,但需要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在買方行使期權權利時能履行義務。
合理的保證金水平是防範期權市場風險、保證資金使用效率的重要影響因素。為了有效平衡期權市場風險和資金使用效率,上交所和中國結算共同設置股票期權保證金的最低收取標准。同時,也可根據風控需要進行調整,並向市場公告。期權經營機構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收取比例由各期權經營機構規定,但不得低於上交所與中國結算確定的最低保證金水平。
客戶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用於客戶繳納保證金並進行交易結算,期權經營機構不得挪作他用。為了確保客戶保證金安全,股票期權的保證金存管、監控模式與國內期貨市場通行的模式相同,以監控資金安全,並對挪用、串用和變相佔用保證金等違規行為進行監管。
目前,除備兌開倉保證金用全額合約標的充抵外,其他期權合約賣出開倉保證金必須是現金。
E. 如何建立股權激勵的內部監管體系
1.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
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對於防止高管人員濫用權利謀取私利意義十分重大,因此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內部監管體系的重要環節。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公司董事會至少應有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所謂獨立,一是獨立董事必須由來自於公司外部的人員擔任,二是獨立董事能獨立履行其職責,不受主要股東、公司高管人員及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他們在公司戰略、運作、資源、經營以及一些重大問題上獨立於公司股東和管理層作出自己獨立的判斷。其獨立性可概括為以下5方面:
① 獨立的財產
不是公司的股東或不能擁有公司大額股份並且不代表任何股東利益。
② 獨立的人格
不是該公司或其附屬機構的人員並且能夠進行獨立判斷。
③ 獨立的業務
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不存在任何關聯、關系。
④ 獨立的利益
不代表任何股東或其他利益團體。
⑤ 獨立的運作
獨立於公司股東和管理層作出獨立判斷。
2.建立獨立的薪酬委員會
為了規范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促進股權激勵制度順利、健康地發展,公司有必要建立相對獨立的薪酬委員會。獨立的薪酬委員會特別強調獨立性和公證性,這就要求:
① 薪酬委員會的成員除應滿足獨立董事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獨立於公司的關聯企業以及公司的法律、會計、咨詢顧問等。
② 薪酬委員會成員應不少於3位,且其中過半成員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③
薪酬委員會的成員應向薪酬委員會披露:與有待薪酬委員會決定的任何事宜由任何個人財務上的利害關系。如果存在利害關系,該成員在有關決議的表決時須棄權。
④ 薪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1次,當任一成員請求開會時薪酬委員會主席都應召集會議。
⑤ 薪酬委員會有權從高管人員那裡獲取其所需要的薪酬方面的任何信息。
3.加強監事會的獨立性
為了加強公司監事會的獨立性,公司監事會應該引進獨立監事制度,改變監事會中內部員工過多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對准備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公司作出如下規定:
① 監事會中至少有2名以上的獨立監事,且監事會能夠有效地行使監督職能。
② 獨立監事不能兼任薪酬委員會的委員。
③ 監事會負責監督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包括監督薪酬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工作、公司及員工績效考評的公正性、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按照內部規定的程序執行等。
④ 監事會應當定期向股東大會匯報股權激勵計劃的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F.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強化證券交易所市場的主導地位,壯大主板,創新交易機制,豐富交易品種」、「建設金融期貨市場,平穩有序發展金融衍生產品,逐步豐富股票期權品種」的有關要求,在此前公開徵求意見基礎上,中國證監會現正式發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權是期、現貨連接緊密的衍生產品。目前我國證券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分別由《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制,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和《條例》授權,分別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試點辦法》和《指引》,為股票期權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據。《試點辦法》參照《條例》的體例,共30條,包括「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與股票期權相關的業務資格」、「投資者保護」、「股票期權風控措施」及「其他規定」五方面內容。《指引》共34條,包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營、做市及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票期權的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強化內控管理及計算風控指標等監管要求」三方面內容。
《試點辦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和投資者的意見建議31條。總體來看,各方普遍認為《試點辦法》對股票期權交易的要點和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與所司業務規則的銜接較好,市場各方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與條款直接相關的意見,除涉及交叉持牌和產品細節的意見外,《試點辦法》對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等個別條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調整;二是涉及整個衍生品市場頂層設計的意見,不屬於《試點辦法》范圍,我會將在後續工作中持續研究完善;三是與產品方案細節相關的意見,在《指引》和所司業務規則已有明確規定,無需在《試點辦法》中重復規定。
《指引》在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行業協會、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26條。總體來看,各方認為《指引》有關規定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合理控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期權業務風險,保障業務平穩運行。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建議明確允許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參與期權做市業務。經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確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經我會批准,其子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二是建議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規則或指引文件中,對《指引》中提及的中間介紹業務協議等事項進行細化,明確具體要求,此部分意見已轉交交易所在相關規則中予以明確。除前述兩方面意見外,對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見,《指引》已進行相應修訂;另有部分意見涉及對《指引》內容的理解以及對行業期權業務發展的建議,後續我會將結合行業培訓和發展規劃,加強培訓和研究。
證監會將依據發布實施的《試點辦法》及《指引》,批復交易所、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並督促交易所、結算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認真做好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各項准備工作。
G. 如何開通期權賬戶
你好,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需要滿足「五有一無」的條件
有資產。申請開戶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有經驗。在證券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有知識。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深交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有模擬交易經歷。具深交所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有風險承受能力。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的評估,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無不良記錄。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已開立滬市衍生品合約賬戶且滿足無不良記錄的個人投資者,視同符合個人投資者參與深交所期權交易條件。
符合條件者可申請開通。
H. 證監會對股票期貨交易如何監管
證監會主要的職責。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