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看待直播基金帶貨的日益火爆
能夠理解,現在什麼東西都在直播上賣貨。包括基金也是。只要基金的收益率還可以,風險小我覺得可以這樣操作。
⑵ 商務部談「直播帶貨」會對直播行業有什麼影響
去年的雙11通過完成了 3.3億銷售額,今年618通過賣了5個億,有消息稱,今年雙11的具體數值工作人員雖不方便透露,但是可以確認的是今年的銷售數額是破了往年所有的紀錄,而且是數倍的破紀錄。
阿里巴巴根據最新一季度財報數據,淘寶直播在2019年帶動了1000億元的營業額,天貓半數以上的業務都採用了淘寶直播來實現「載貨」的目標。今年天貓雙11期間,共有10多億元的直播房和1000多萬個直播房。
⑶ 網紅直播帶貨對經濟造成的財產損失大概是多少
近年來,網路直播帶貨的現象越來越突出,網路直播帶貨也給各個參與的人員與平台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收益,但是與此同時,各種由於「網紅帶貨」造成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某些網紅由於在直播帶貨的過程之中存在各種違法和違規的行為,所推銷的貨品的質量也是良莠不齊,也導致了許多消費者向「網紅」索賠的問題,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網紅」們應當怎麼樣保護自身的安全,在不違法犯國家法律的前提之下向消費者推銷商品?下文中,筆者從幾個主要的方面簡要講講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有需要的人。
1,定義
「網路紅人」是指在現實或者網路生活中因為某個事件或者某個行為而被網民關注從而走紅的人或長期持續輸出專業知識而走紅的人。
「網紅直播帶貨」是指某些具有社會影響力的人物在網路實時交流之中對某些商品進行宣傳,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和信任資本,對商品的銷售進行刺激,促進某個或者某種商品消費的行為。
基於上述的定義,「網紅直播帶貨」其實是一種營銷方式,商品的銷售者為了自身商品的銷售,與某些具有社會影響力和一定的社會信任資本的人展開合作,由「網紅」負責對商品進行推銷,商品銷售者負責銷售的一種新的銷售模式。
2,網紅的主體身份
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商品銷售者的商業合作
「網紅」以自然人身份與商品銷售者進行合作,以其自身擁有的流量和影響力對商品銷售者的商品進行推銷,提高商品銷售者的銷售量,為銷售者賺取相應的利潤。在這種情形之下,「網紅」和商品銷售者之間成立的關系主要有兩類:
僱傭合同關系
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商品銷售方與「網紅」簽訂僱傭合同,僱傭合同約定「網紅」利用自己的網路影響力和信任資本為商品銷售方的商品進行推銷,「網紅」付出自己一定的勞動而商品銷售方給予「網紅」相應的對價。
委託合同關系
委託關系,是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置委託人委託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商品銷售者與「網紅」簽訂《委託合同》或者《委託協議》,合同或者協議約定商品銷售者委託「網紅」在進行網路直播的過程之中,對商品進行宣傳,促進商品銷售。商品銷售者給予「網紅」相應的費用。
以公司名義與商品銷售者展開合作
如果「網紅」隸屬於某個經紀公司名下,則應當視為「網紅」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在對外承接商務合作之時則會要求「網紅」履行合同或者協議的內容。由於「網紅」所實施的行為為公司所要求的行為,故「網紅」的行為構成職務行為,那麼,在這種情形之下,所引發的責任將會由公司先行承擔,如果「網紅」確有重大過錯,則可以要求「網紅」進行賠償。
以個人名義或者公司名義對商品進行用戶評價
如果「網紅」以個人名義或者公司名義對某個商品的使用感覺、建議和其他主觀的基於事實的一些觀點進行發布,應當認為該種行為不構成廣告行為。
3,網紅承擔的責任
「網紅」在網路直播過程之中對商品進行推銷,是否符合《廣告法》中規定的廣告代言人的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的傳播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訊息來源角色,並且根據其所具有之說服力對消費者產生影響。那麼,「網紅」應當屬於《廣告法》之中的廣告代言人。網紅」是否屬於明星代言人呢?根據網路的定義明星泛指有名的演員、歌手、藝人、運動員等。我們應當認為,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人,那麼「網紅」也應當屬於「明星」的一種。無論是「明星」還是「網紅」,在承接廣告或者做推廣之時,都應當注意法律的規范,避免觸碰法律,損害他人利益。正是由於某些「網紅」或者「明星」的法律意識不強,又或者沒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做支撐,在實際的廣告代言過程之中產生了許多的問題,遭受沒有必要的名譽及經濟損失。例如著名演員侯耀華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葯品、醫療器械等10個虛假產品廣告、張鐵林、范偉、王剛三位明星代言的u88、3158、28招商等三家招商網站涉嫌加盟騙局、郭德綱代言的「藏密排油」的廣告等等,明星由於代言諸如此類的廣告遭到索賠或者處罰的案例數不勝數。在專業的「直播帶貨」的主播之中也發生過這樣的事情,例如知名網紅模特劉某,以靚麗的造型在直播間吸引了無數粉絲。劉某自恃「網紅效應」能量巨大,便購買了攪拌釜、粉碎機等設備,利用百炎凈、氯黴素作為原料,自行製作、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遭到刑事處分和民事索賠。其實,在某些情況之下,或許他們也是受害者,但是由於他們所擁有的的影響力,應當對所代言的廣告盡到必要的審慎的義務。
民事責任
如上文所述,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分為兩種情形:1、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商業合作中可能承擔的責任;2、以公司名義開展商業合作可能承擔的責任。無論是自然人身份還是公司身份,在廣告宣傳過程之中如果存在問題,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廣告法》 第56條之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法》第104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產品質量法》第58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等等,廣告代言人在代言之中可能會較大概率地觸碰法律,如果自身沒有注意相關規定,則將會導致自身承擔連帶責任,那麼遭受的損失將會是巨大的,其中不僅包括金錢損失還包括名譽損失,其後果也是難以估計的。
刑事責任
如果廣告代言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則將會觸碰《刑法》。例如演員趙丹(藝名胖丫),在未取得葯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某直播平台宣傳、出售自製的「純中葯減肥膠囊」,獲利巨大,並造成多名使用者出現不良反應。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假葯罪判處趙丹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2014年,知名網紅模特劉某購買了攪拌釜、粉碎機等設備,利用百炎凈、氯黴素作為原料,自行製作、銷售祛痘美白萬能膏,涉案金額近30萬元。多名粉絲購買使用之後,面部出現不同程度的毀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而在刑事責任之中,最可能觸碰的刑法有關詐騙、虛假廣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規定。「網紅」在承接相關商業合作之時必須注意自身的安全。
4,應當注意的問題
推薦未使用的產品
根據《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因此,主播在直播帶貨的過程之中不得虛假描述其效用及性能。並且還需要主播使用過代言商品,不得在未經使用的情況下就推銷進行代言。
侵犯他人名譽
主播在代言廣告之時有時會將代言商品與其他商品進行比較,貶低其他同類商品。這種行為不僅會觸犯《廣告法》之中關於廣告行為的規定,還可能會由於貶低其他同類商品而侵犯他人的名譽權產生糾紛。
虛假宣傳
由於很多主播是某個公司的簽約藝人,其代言的商品時並未能夠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獲得的相關行業的評價等進行詳細的審查,故在代言之時可能會發生虛假宣傳的行為。
廣告用語違法法律規定
《廣告法》第9條規定了廣告用語的規范,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因此建議主播在直播帶貨時,切忌使用「全網最低價」、「最佳的產品體驗」等絕對化的詞語,
侵犯知識產權
根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其有關的實施條例及司法解釋以及《侵權責任法》,如果主播明知代言的商品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之下依然進行代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價格欺詐
「價格欺詐」是指經營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行為。根據《價格法》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的解釋、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對價格欺詐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規定,主播在帶貨之時所宣稱的折扣、優惠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不得虛假降價或者提價之後再降價,否則將會觸犯相關規定。
5,結語
直播帶貨的網紅們應當對自身的安全給予一定程度的重視,在代言商品時可以大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謹慎代理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
嚴格審查貨源、生產許可、安全標識,不生產、不銷售、不代理三無產品;
代理的商品親自使用,避免虛假宣傳;
嚴禁刷單虛構銷量,避免構成不正當競爭;
自產自銷型網紅主播,還應當遵守產品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告知義務,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利和知情權;
謹慎評價其他同類產品,避免侵犯其他廠商名譽權;
除了遵守《廣告法》、《消費者權益法》等規定,網紅帶貨還應當遵守廣播電視總局關於規范網路直播行為的相關規定,杜絕低俗直播。
⑷ 直播帶貨會對目前的實體經濟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利大於弊:
第一,直播讓人才脫穎而出。在直播面前給各領域人才發揮才能的機會,從而推動了眾多商品的銷售。比如,網紅李佳琦賣口紅、李子柒宣傳美食,還有賣服裝、手錶等各類網紅銷售人才不斷脫穎而出。
如果沒有直播李佳琦還是個商場櫃員,李子柒可能還在某家公司打工。正是因為有了直播,這些優秀的網路銷售精英甚至具備了帶動一個行業人氣的能力。
第二,直播賣貨可以通過一些產品直播賣貨的方式在線與觀眾互動,產品也很直觀,很容易獲得用戶的認可,從而使客戶有購買的沖動,促進產品銷售。所以,我比較傾向於直播賣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實體經濟的發展。
第三,有了直播賣貨可以減少中間商賺差價,就是由廠家直接面對客戶,客戶下單子,就生成企業的訂單,這樣省去了批發商、零售商賺取差價,不需要一層層的代理。直接由廠商面對廣大粉絲顧客。這樣廠家和消費者都可以得利,實行共贏。
第四,直播賣貨可以讓企業生產的效率更高,降低企業銷售成本。直播經過網上銷售得到的大批量訂單,這樣可以穩定實體企業的生產,降低企業的庫存和銷售成本,及時幫企業快速回籠資金。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沒有網路直播之前,企業還要自建產品銷售終端 ,就要租門面,招聘銷售人員,做廣告營銷,這個成本也很大。現在做直播銷售後,在銷售終端的投入就可以減少或者全免了。
(4)直播帶貨會影響消費行業股票基金天天網擴展閱讀:
網路直播賣貨,就是讓廠家與粉絲消費者直接面對面,這樣可以減少中間商、零售商賺差價,還可以提高廠家的生產效率,更關鍵的是,廠家的終端銷售成本也可以降低,這樣可以直接讓利給粉絲消費者。
直播賣貨應該是對實體經濟是有利的,而其他的直播並不對實體經濟有利,更多的是娛樂性質來吸引粉絲參與。
⑸ 直播帶貨新規來了,會對我們有哪些影響
對於我們現在的這樣的一個市場上面的行情來說,我們也可以看出來,直播帶貨已經是一個非常好的一個商業形式了。而且對於很多人來說,他們也都會在這個領域進行一些涉及,會影響到他們自己的一個日常的收入,也會讓他們自己在經濟方面有一定的提升。所以對於很多人來說,他們都會去了解關於這樣的一些執法機構的規則,而且我們也可以看出來,現在直播帶貨也會出現了一些新的規則,對於我們來說也是有些影響的。就是有一些人,他們在直播帶貨的時候通常都會非常的有一些不好的做法。這樣的一些做法就是他們在直播帶貨的時候,通常都會去進行一些比較好的衣服的宣傳,但是他們發貨的時候全是一些剩下的庫存。
能夠讓自己在面對這樣一些問題的時候,能夠保障自己的錢,才不會被一些人欺騙。所以對於這樣的一些情況來說,也是能夠讓我們感受到在直播帶貨的時候,如果能夠規范這樣的一些行為規則,是對於一些顧客來說是一個非常好的保障作用。
⑹ 直播帶貨對網上購物有什麼影響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
我覺得直播帶貨對網上購物的影響是積極的。因為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直播的方式可以買到物美價廉的商品,主播的直播間會給大家很多優惠。其實這是一個好的趨勢,但是大家在買東西的時候也要認准自己可以信賴的主播,不然很有可能買到殘次品。一些大主播比方說李佳琦和薇婭,都是值得信賴的,優惠力度也比較大。
但是直播行業也是參差不齊的,因為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行業規定,所以在購物的時候一定要謹慎一些。如果買的東西本身就比較昂貴,那麼一定要檢驗清楚是不是假貨。直播行業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它的消極影響也是無法避免的。所以不要盲目信賴一些主播,去購買一些三無產品,這真的是一筆智商稅。
⑺ 直播帶貨會不會影響現在營銷格局的辯論賽
直播帶貨並不會影響現在的營銷格局,因為他兩本質上是差不多的
⑻ 直播帶貨被整治,整改以後解決了什麼問題
現如今直播帶貨是非常的火,不僅是普通的老百姓,就連明星們都選擇了直播帶貨。但是直播帶貨也存在著很多問題,有的主播們會用一些假的東西來賣給粉絲,從中間賺取更多的利潤,這樣是危害粉絲們的利益。
現如今的直播是非常的火,但是直播也存在著很多問題,引起了國家的重視,很多粉絲們在自己的偶像直播間買東西,但是發現這些東西好多都是假貨,使得直播行業是非常的混亂,如果國家不整治直播帶貨的話,就會引起更多的問題。像前一段時間,辛巴在直播間賣假燕窩就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燕窩的價格並不便宜,但是粉絲們買到手裡面發現只是一個糖水,辛巴也做出了澄清,但是有關權威認證辛巴的燕窩是存在問題的,這就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視。
不管是主播們還是粉絲們,在直播間帶貨或者買貨的時候一定要認清產品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