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公司被母公司轉讓給其他公司後,員工購買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應當如何處
子公司被母公司轉讓給其他公司後,員工購買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不受影響。
2. 母公司的高管可以成為其全資子公司與其他公司合資成立的公司的董事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6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23條:
上市公司人員應獨立於控股股東。上市公司的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在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上市公司的工作
3. 母公司可以向子公司核心員工進行股權激勵嗎
參考利用母公司股權給子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
4.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甲與乙的高管簽訂協議授予股票期權、站在甲公司的角度屬於權益結算。但是為什麼
為什麼付出那麼多你還是要讓我感到悲傷難過
5.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是否需要董事會成員同意
母公司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當日是需要董事會成員同意。
6.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京財稅[2009]1026號文件規定: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其他股權激勵方式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7.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其他股權激勵方式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8. 母子公司的股份支付,為什麼最後子公司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要轉去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母子公司的股份支付,最後子公司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要轉去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的原因是:
1、母子公司之間的股份支付,會產生股本溢價。計入其他資本公積只是在等行權日前的過渡,授權後也就發了股票,就會產生溢價,要將溢價從其他資本公積轉到股本溢價。
2、賬務處理:
(1)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費用和資本公積
借:管理費用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激勵對象行權
借: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9. 審計時發現:國有企業母公司的高管和中層管理人員同時兼職子公司的高管和中層管理,在母子公司領取薪水。
該國企存在這種兼職又領薪的情形是違規的,集裁判員和運動員一體,大開利益輸送方便之門,是企業內控體系的嚴重漏洞。
國資委出台有國有企業領導人兼職和領薪相關規定:企業領導人員經批准在下屬企業或其他企業兼職的,不得領取任何兼職報酬,也不得報銷與兼職企業無關的任何費用,已領取的兼職報酬以及報銷的與企業無關的費用必須全額上交任職企業財務部門,不得據為已有。
因此,至少對該國企而言,應該糾正母公司高管在子公司兼職領薪的違規行為。
至於是否構成違法,則主要看關聯交易是否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是否有人中飽私囊,損公肥私等。
10. 母公司要上市,對其下屬子公司的股權比例必須達到多少才能符合證監會上市要求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股權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如果是控股子公司,作為公司資產的一部分,必須要有明確的股權關系,資產必須清晰,權屬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