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可轉換債券怎麼轉成股票啊
和正常的買賣股票操作一樣,轉換比例不固定,在可轉債發行時有說明,可查閱相關資料。
如果在到期時不進行贖回,則可將債券回售給發行的公司。本金不受損失,同時會有一些盈利。可以說基本上不會有損失,可能的損失是「時間成本」與「機會成本」 。如果屬於保守型的投資者,這兩項成本可以忽略不計
❷ 什麼時候適合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
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❸ 有沒有可以轉換為債券的股票中國目前有沒有我只聽說過可以轉換為股票的債券。謝了!
塔牌轉債 中行轉債 新鋼轉債 唐鋼轉債 美豐轉債 錫業轉債 銅陵轉債 燕京轉債 雙良轉債 博匯轉債 澄星轉債 工行轉債 上市的迄今好似就這幾種! 這些是債券轉換股票! 我暈,股票轉換債券的,沒聽說! 全世界應該都沒這個! 債券轉換股票涉及的問題可行,股票轉換債券涉及到一些問題不可行!
❹ 可轉換債券轉換為其他公司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只能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而且有時間、條件等限制,也並非隨時隨地都能轉換的,只能在規定的轉換期轉換。
❺ 關於發可交換公司債券後,用來轉換的股票是從哪來的謝謝各位大蝦幫忙答!
看來兄弟是在時刻關注著股市政策的最新動態,而不是僅僅關注木頭腦子的可轉債(看看今天上市就破發的新鋼轉債就知道了)。
現在可交換債券還僅僅是一個設想,是為解決大小非而設計的。他是上市公司大股東(不一定是上市公司)以持有的公司股票做抵押,低息發行債券,然後約定債券持有人在未來某段時間可按一定比例轉換為公司的股票。
由此可見,用來轉換的股票是從大股東(當然也可能是而股東,總之是大小非)處來的,公司總股本並沒有增加,決不是什麼增發之類的不著邊際的東西!
結果實質是,大股東通過放棄持有的股票而獲得發債時的資金,等於延遲了減持時間,減小了現實的大盤壓力。
當然這些只是設想,最後能不能成行,具體細節條款還不得而知。
❻ 可轉換債券和股票的區別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
可轉換債券就是一種債券,但它與一般債券不同的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股票
❼ 什麼時候可以將可轉債轉換成股票
以下三種時機可以將可轉債轉換成股票:
時機一:股市行情運營不佳,交易下降,指數一路下跌的時候,不適合出售可轉換債券或轉債轉換為股票,在這個時候最好保留轉債,用來獲取固定的利息。
時機二:股市行情由弱轉強,交易漸漸上漲,指數上升的時候,可以將債券按照對應價格轉換為股票,可以獲得公司業績分紅等其他利益。
時機三:股市行情很好,交易很好,指數一路飆升的時候,可轉換債券超出成本價格時候,可以直接賣出債券,直接獲利。
可轉換債券既有股票增長潛力優勢,又有債券的安全收入優勢,對於可轉換債券投資者,解決好何時即將可轉債轉換成股票的問題,才能將利潤最大化限度。
擴展內容
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
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沖抵)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
再者,發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
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採用市價法的理由是,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動,且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單獨確認轉換損益。再者,採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參考資料:網路詞條可轉換債權
❽ 可轉債在什麼條件下可以轉換成股票
一:股市行情萎靡不振,交易萎縮,指數一路下跌的時候,不適宜出售可轉換債券或轉債轉換為股票,此時應該保留轉債,獲取固定的利息。 將可轉債轉換成股票。
二:股市行情由弱轉強,交易慢慢上漲,指數上升的時候,可以將債券按照相應價格轉換為股票,以獲得公司業績分紅等其他利益。 將可轉債轉換成股票。
三:股市行情欣欣向榮,交易旺盛,指數一路飆升的時候,可轉換債券超出成本價格時候,可以直接賣出債券,直接獲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
❾ 可轉換債券如何轉變成股票
可轉換債券都有執行期,你看債券說明裡應該有寫,在執行期選擇轉換或者貼現。
❿ 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全部的嗎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十二條 「 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附認股權、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等條款。……」 《關於國有金融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財金〔2013〕116號)「 一、國有金融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主體應當為境內外上市公司……」 由此可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在我國目前為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眾公司,國有金融企業需為上市公司。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 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 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一般上市公司證券發行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創業板證券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創業板證券辦法》對於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未規定需要擔保。
由此可知,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的凈資產等方面應當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並且需要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及符合法律的擔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