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期權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該怎麼理解
一、股票期權的概念
所謂股票期權指的是受權人按約定的價格和數量在授權以後的約定時間購買股票的權利。具體而言,就是公司與經營者——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訂立協議,約定當公司的經營業績在未來一定時間內達到一定的指標時,即由公司授予期權,給予高層管理人員按規定的價格在未來一段時期內購買該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即行權,而權利的行使與否由受益人——高層管理人員決定。
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過程主要時間點包括授予日、可行權日、行權日以及處置日。授予日是指股票期權計劃獲得批準的日期。「獲得批准」是指企業與職工就獲得股票期權的協議條款和條件已達成一致,該協議獲得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的批准。可行權日指企業與職工所約定的股票期權合約實現,即經營者達到了一定的行權條件(通常指達到特定的公司業績)的日期。等待期指授予日和可行權日之間的時期,其時間跨度取決於股份支付協議約定的股權授予條件。行權日指股票期權轉為股票,期權持有人成為正式的公司股東的日期。處置日指已成為公司股東的經營者賣出所持公司股票的日期。
二、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原則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定,公允價值是指熟悉情況並自願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結算的金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於確定其公允價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採用的交易價格。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企業應當選擇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活躍的市場價格是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確定的最好依據,但由於員工股票期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且受制於授權條件的期權,在市場上很難找到與員工股票期權的期限和條件相同的可買賣期權。因此企業應採用估值技術來確定其公允價值。目前西方國家一般採用期權定價模型來確定期權價值,其中運用最廣泛的是布萊克-斯科爾斯期權定價模型(B-S模型)。
三、布萊克-斯科爾斯(Black-Scholes,以下簡稱B-S模型)模型
1、布菜克-斯科爾斯模型的七個假設
(1)在期權壽命期內,買方期權標的股票不發放股利,也不做其他分配;
(2)股票或期權的買賣沒有交易成本;
(3)短期的無風險利率是已知的,並且在期權壽命期內保持不變;
(4)任何證券購買者能以短期的無風險利率借得任何數量的資金;
(5)允許賣空,賣空者將立即得到所賣空股票當天價格的資金;
(6)看漲期權只能在到期日執行;
(7)所有證券交易都是連續發生的,股票價格隨機遊走。
公式如下:
C(E)=S[N(d1)]-E/en[N(d2)]
d1=[ln(S/E)+(r+0.5σ2)t]/σ■
d2= d1-σ■
C(E):期權合約的當前價值;
S:當期期權標的資產的價格;
E:期權合約中標的資產的未來執行價格;
t:期權到期日前的時間;
N(d):正態分布下的累積概率;
e≈2.7183
σ:期權標的資產收益率的標准差;
r:連續復利的無風險利率。
N(d)為累積的正態分布概率,也就是一個呈標准正態分布的變數小於d1、d2的概率,可以通過查正態分布函數表得到。
2、模型中重要參數的確定
(1)無風險利率的確定。從上述定價公式中,我們可以看出,公司在頒布股票期權計劃時,一般來講有幾個數值是明確的,如期權的到期時間、行權價格、公司股票的當前價格等,但是剩餘的三個參數屬於不確定的變數,需要用正確的方法來獲取。但實際中有的公司選擇的無風險收益率標准很不統一:有的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來代替不同行權期間的無風險收益率,有的選擇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的平均值來代替無風險收益率,有的以零存整取存款利率作為無風險利率,有的選擇一年期銀行間國債利率作為無風險利率。從實務操作來看,筆者認為,企業一般應採用與股票期權同樣期限長度的國債利率來代替模型計算中的無風險利率,從而獲得比較合適的貼現率。
(2)預期股利率的測算。企業預期股利率的測算辦法比較多,一般來講需要考慮企業歷史上各年度的紅利發放情況,構建企業盈利狀況和股利發放比例間的回歸模型,然後根據企業未來投資項目發展前景來預測企業未來的收益狀況,如果企業未來年度中收益水平有所上升,則應相應調高公式中的預期股利率的水平;反之,則予以相應調低。
(3)股價波動率的估算。所謂股價波動率是指公司的股票以連續復利形式計算的年收益率的標准差,一般來講,股票價格波動率大約在每年0.2至0.4的區間之內。股價波動率可以用歷史數據進行估算,但也要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時間長短、波動率的平均回歸趨勢等。大多數情況下,可能只能合理預期未來波動率的一個區間,如相對其他金額,區間內沒有金額是更佳的估計,應使用加權平均值作為估計數。 關於股價波動率,由於我國股票市場還不是強有效的市場,投機行為對股價波動的影響較大,股票價值並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基本面信息。而歷史波動率的計算方法為:首先,從市場上獲得標的股票在固定時間間隔(如每天、每周或每月等)上的價格;其次,對於每個時間段,求出該時間段末的股價與該時段初的股價之比的自然對數;然後,求出這些對數值的標准差,再乘以一年中包含的時段數量的平方根。然而,由於股票價格的波動並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基本信息,帶有很強的偶然性,不同時間間隔的標的股票價格的選取將極大地影響股價波動率的最終計算結果。所以,股價波動率的計算帶有很強的主觀選擇性。
實務操作中,有的選取激勵計劃公告前一年所有交易日的歷史波動率,有的選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激勵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期間公司股票收益的波動率為參數計算,有的選擇了自公司股票價格走勢穩健的年度以來的股價計算其歷史波動率,理由是該段時間內股票的歷史波動率更能真實反映股票風險程度,有的人選擇某一歷史區間的日收益率計算股票波動率並扣減期間的異常波動。公司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盡可能長的能真正反映公司股價波動率的期間,同時對期間的異常波動予以剔除。
四、股票期權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中規定,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或其他方類似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對於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或其他方類似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及資本公積。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後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及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根據會計准則規定,企業需要選擇適當的估值模型對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進行計算。具體來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股票期權費用應以服務單位法並以服務年限作為攤銷年限進行攤銷
經營者股票期權並不僅僅只是在其授權期內對經營者具有激勵作用,所以經營者股票期權的報酬成本應當在經營者提供服務期內攤銷。企業會計准則認為經營者股票期權所交換的經營者服務是在等待期內平均獲取的,這一點與經營者股票期權交易的實質顯然存在巨大差異。因此,本文主張採用服務單位法並以服務年限作為攤銷年限對我國的經營者股票期權報酬成本進行攤銷。
2、期權行權價需以授予日股價為基準
當前以股權激勵草案公布前股價確定行權價格的規定為企業管理層操縱行權價格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期權行權價格應採用授予日股價為基準。
3、股權激勵業績目標的計算應該扣除期權費用
股權激勵的經濟效益只有表現為收益大於成本時,才能增加公司及股東的利益,才有實施的必要,因此,在計算股權激勵行權條件時,必須考慮期權費用的影響。
4、以二叉樹模型取代B-S模型用於期權公允價值的計算
相對於B-S模型而言,二叉樹模型首先可以解決經營者股票期權中提前行權這一引起經營者股票期權價值和自由交易股票期權價值不同的重要因素。此外,二叉樹模型也可以通過對模型計算「路徑」的不同選擇來調整經營者股票期權大部分與可自由交易期權不同的因素,特別是可以用於調整關於經營者離職、授權日條件等因素。
5、加強財務人員對該部分內容的專題學習
為使財務人員更好地學習和運用該部分新會計准則,有關方面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專題培訓。對財務人員自身來說,更需要認真學習和領會該部分准則制定的內涵,多熟悉一些國外相關案例的處理,同時加強業務人員之間的經驗交流。
B. 通過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計算
對於盈利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具有稀釋性。對於虧損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假設行權一般不影響凈虧損,但增加普通股股數,從而導致每殷虧損金額的減少,實際上產生了反稀釋的作用,因此,這種情況下,不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對於稀釋性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一般無需調整分子凈利潤金額,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驟對分母普通股加權平均數進行調整:
(1)假設這些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在當期期初(或發行日)已經行權,計算按約定行權價格發行普通股將取得的股款金額。
(2)假設按照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股票,計算需發行多少普通股能夠帶來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額。
(3)比較行使股份期權、認股權證將發行的普通股股數與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差額部分相當於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作為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的凈增加。也就是說,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行權時發行的普通股可以視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於是按照市價發行,導致企業經濟資源流入與普通股股數同比例增加,既沒有稀釋作用也沒有反稀釋作用,不影響每股收益金額;另一部分是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於無對價發行,企業可利用的經濟資源沒有增加,因此具有稀釋性。
06年的股數是後者。
C. 股票期權的計算
股票期權
高管是公司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行權
一般員工:財稅[2005]35號
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高管:國稅函[2005]48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企業有股票認購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股票認購權時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行權日)公平市場價之間的數額,屬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所得,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二、關於計稅方法問題
上述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註:有區別,一般員工是單獨計算,而高管,是與當月工資合並,有困難的,可以在6個月內平均計入當月工資。
行權:
對於員工:
例題:某公司於2004年1月1日授予某員工5萬股股票期權,行使期限為10年,當年約定價格為1元/股。2007年1月1日,公司股票價格上漲到10元/股,該員工行使股票期權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元。
解析: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工作期間超過12個月,按照12個月計算。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0-1)×50000=450000(元)
應納稅額=(450000÷12×25%-1375)×12=96000(元)
對於高管:
高管股票期權行權的所得,不除以規定月份數,依據國稅發[1998]9號,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某董事行權價12000元,股票市價20000元,當月工資10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
〔(20000-12000)/6+10000-2000〕×20%-375。稅法二教材只是給出了國稅發〔1998〕9號文,但沒有引述原文的內容。對此有所了解即可。
D. 股票期權一份代表多少股
意思為一張期權合約規定的標的物為100股股票。
期權又稱為選擇權,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衍生性金融工具。指在未來一定時期可以買賣的權利,是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指權利金)後擁有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指美式期權)或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指歐式期權)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指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的權利,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
從其本質上講,期權實質上是在金融領域中將權利進行定價,使得權利的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對於是否進行交易,行使其權利,而義務方必須履行。在期權的交易時,購買期權的一方稱作買方,而出售期權的一方則叫做賣方;買方即是權利的受讓人,而賣方則是必須履行買方行使權利的義務人。
按期權合約上的標的劃分,有股票期權、股指期權、利率期權、商品期權以及外匯期權等種類。
每一期權合約都有一標的資產,標的資產可以是眾多的金融產品中的任何一種,如普通股票、股價指數、期貨合約、債券、外匯等等。通常,把標的資產為股票的期權稱為股票期權,如此類推。所以,期權有股票期權、股票指數期權、外匯期權、利率期權、期貨期權等。
E. 什麼是股票期權,如何界定股票期權
一、什麼是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一般是指經理股票期權(Employee Stock Owner,ESO),即企業在與經理人簽訂合同時,授予經理人未來以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普通股的選擇權,經理人有權在一定時期後出售這些股票,獲得股票市價和行權價之間的差價,但在合同期內,期權不可轉讓,也不能得到股息。在這種情況下,經理人的個人利益就同公司股價表現緊密地聯系起來。股票期權制度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以股票期權方式來激勵公司經理人員實現預定經營目標的一套制度。
所謂股票期權計劃,就是公司給予其經營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按照某個既定的價格購買一定公司股票的權利。公司給予其經營者的既不是現金報酬,也不是股票本身,而是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以某種優惠條件購買公司股票。
股票期權是應用最廣泛的前瞻性的激勵機制,只有當公司的市場價值上升的時候,享有股票期權的人方能得益,股票期權使雇員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表現直接影響到股票的價值,從而與自己的利益直接掛鉤。這也是一種風險與機會並存的激勵機制,對於准備上市的公司來說,這種方式最具激勵作用,因為公司上市的那一天就是員工得到報償的時候。比如一家新公司創建的時候,某員工得到股票期權1000股,當時只是一張空頭支票,但如果公司搞得好,在一兩年內成功上市,假定原始股每股10美元,那位員工就得到1萬美元的報償。
二、如何界定股票期權
將股票期權作為一個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其構成應當包括法律主體、法律客體以及其法律內容三個部分。
1、股票期權的法律主體
股票期權的法律主體包括出讓主體和受讓主體兩個方面。所謂出讓主體是指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賦予企業經營者的授予人,而受讓主體則是指企業股票期權的受益人。
理論上對股票期權的出讓主體有不同的意見,一認為是企業的所有者;也有人認為是企業本身。武漢市在實踐中則是由國有資產管理局作為出讓主體。但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由企業本身作為出讓主體得到了更多的認同,具體來說,應當由公司董事會行使該權力並應設置專門的、獨立的薪酬委員會作為具體的工作機構。
股票期權的受益人是指股票期權授予的對象和范圍。由於股票期權是給予企業經營者的一種遠期報酬,其受益人理所當然是企業的經營者。在我國,企業經營者的范圍主要是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及總經濟師在內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歐美國家的企業中,董事一般不是股票期權計劃的受益人。但是,我國國有企業有其特殊之處,其董事實際由政府任命,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所有者代表,並且大部分的企業董事同時又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因而董事會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具有實質性的重要影響。因此,這就決定了應將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納入到股票期權的受益人范圍中。而監事由於其擔負著監督董事和經營者的特殊責任,其與董事和經營者的利益應當趨異,因而監事理應被排除在股票期權計劃的受益人之外。
2、股票期權的法律客體
股票期權的法律客體是指股票期權的授予人和受益人的行為所共同指向的客觀對象,即認股期權。認股期權屬於介於物權與債權之間的一種民事權利,具有債權的基本特徵,同時也是物權的延伸權利,首先,認股期權缺乏支配效力,沒有優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是因契約而產生的一種民事權利,所以其不應屬於物權范疇。其次,由於持股期權一旦行使就會產生新的物權或導致物權的轉移,同時其也具備權利主體特定、標的物特定等物權的特徵,因而認股期權也不完全屬於債權范疇。
3、股票期權的法律內容
股票期權的法律內容是指法律主體(授予人及受益人)之間就法律客體(認股期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換言之,是授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至少應當包括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行權期、行權價以及行權數量等四個要素。
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是指受益人行使其股權索取權的特定契約條件,即受益人在滿足何種條件或基於何種情形時可以行使其權利。行權條件一般約定在授予受益人股票期權的契約中,主要是對企業經營者經營業績的考核指標,如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股價增幅、凈資產的增長、盈利能力的提高以及市場份額的擴展等。
股票期權的行權期是指股票期權的受益人行使其股權索取權的時間安排,是股票期權制度得以實施的重要環節。期權被授予後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鎖定才能開始逐步行權,這個期間至少是在授權的一年以後。比如某企業的期權有效期為5年,其中前兩年股票期權不可行權,後3年為行權期。也有企業設計的鎖定期獨具匠心,如我國最早實行經營者群體持股和期股計劃的埃通公司規定:延期支付有效期8年,8年後一次性行權,行權價為股票面值(1元)。設定行權期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期權制度的原始動因,等待的過程就是激勵的過程,以約束和促進經營行為的長期化,這一激勵過程同時也是對持股人員的再篩選過程,不合格持有人將先後被淘汰出局。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指認股期權人購買企業股票的價格,也即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由認股期權人購買的股票的確定的價格。行權價格的確定是整個股票期權制度的核心,行權價格在授予期權時已經確定,該價格實際上就是期權持有人奮斗的基礎和贏利的基準,在此基礎上通過期權持有人的努力使企業股票的市場價格節節攀升,其增值部分就是持有人的激勵回報。
股票期權的行權數量是指授予受益人行使股權索取權的數量,這是股票期權制度中的又一個重要環節。股票期權的行權數量需考慮期權激勵效果和所有者利益的均衡,此外對二級市場的沖擊和影響也不能忽視,數量過多或過少均難以起到預期的激勵效果並可能對企業帶來不利。企業的一般原則是股票期權總數不得超過企業總流通股本的20%或總股本的7——8%。
由於股票期權的法律內容是契約關系,那麼就應當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由授予人和受益人根據企業的特定情況和其各自的目標自行約定行權條件、行權期、行權價以及行權數量,只要這種約定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也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則其契約關系就是合法有效的。
F. 股票期權所得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一)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二)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三)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股票(銷售)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對於員工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所得,應按現行稅法和政策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四)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免稅或減稅的外,應全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股權買賣的手續費和股票不一樣權證買賣不收印花稅和過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