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與債券的異同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股票與債券都是有價證券, 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金融工具. 兩者同在一級市場上發 行,又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流通.對投資者來說,兩者都是可以通過公開...
1、股票只能是股份制企業發行,而債券國家,公共團體,都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 。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經固定,是固定的利息。而股票收入會變動,盈利並不是固定的。
3、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
5、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
(1)哪一種權利的載體是股票或債券擴展閱讀:
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資產的索取權。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㈡ 急求一個問題的答案!關於債券和股票的
你的概念錯了。
首先不是拿銀行利率來比較的。國內銀行基本上都是政府定利率,並不能真實反映市場利率情況。
其次,一般也不用債券利率而是用債券收益率。債券利率是在發行時就確定了的,而收益率是隨行就市的。債券收益率本身就是市場利率的一種。
再次,債券的收益率(或者說市場利率)是跟債券價格反向的。
最後,股票和債券呈反方向變動是有條件的,而這個條件不是利率變化,而是市場期望變化。也就是股市走好會有資金流出債市,導致債券價格下跌。反之,資金流出股市會投入債市,引起債券價格上升
在其他條件不變,僅僅是利率變化會導致股價和債券同方向變動。
事實上真實市場上,每個階段股市和債市的表現並不一致。有時候同向,有時候反向。即便學者間的意見和結論也不盡相同。因為一些因素同時影響股市和債市,而有些因素僅僅影響股市而跟債市無關。在不同階段主要是那些因素影響市場是不同的,所以會有最終不一樣的走勢。
另外,股價=股息/銀行利率 這個是錯誤公式。從來沒有一個市場能夠驗證這個公式。
㈢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㈣ 什麼是權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和「股票、債券、基金」有什麼區別
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是企業籌集資金的一種基本的金融工具。
權益性投其主要特點是:一般沒有固定的收回期限和固定的投資收益, 投資方只能依法轉讓出資而不能直接從接受投資企業撤資,風險一般較高.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主要考慮接受投資企業的獲利能力,是否能夠獲得較高的回報以及影響\控制被投資企業是否有利於本企業的長遠利益.
「權益性投資」和「股票、債券、基金」的區別在於:
就是把按照一定標准選擇不同類型的股票或者債券,基金是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理財產品。
股票代表的是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不能分配公司的利潤,以其持有份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和分享收益股票是一個公司股權憑證,不需要基民自己操作,股票的風險高,收益也高。
基金是一種投資組合產品,現主要指能在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基金的風險比債券高比股票低。
債券是公司發行的借款票據,股票持有人就是公司股東,而且基金有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收益相對固定。從投資角度講,持有債券的人只是公司的債權人,配置成一種組合理財,債券的風險低,也不對公司的風險承擔責任
㈤ 什麼權利的載體是股票或債券
當這個資產是社會資源時,並且用於盈利為目的,並且擁有這個資產的所有的社會自然人不僅有分享盈利和虧損的權利,還有參與經營的權利和決策的權利,那麼這時的權利是通過股票來體現的,其權利的載體是股票。。。
當這個資產是社會資源時,並且用於盈利為目的,但是擁有這個資產的所有的社會自然人只有分享盈利和虧損的權利,沒有參與經營的權利和決策的權利,只有發起人擁有參與經營的權利和決策的權利,那麼這時的權利是通過債券來體現的,其權利的載體是債券。
㈥ 股票和債券不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股票和債券雖然都是有價證券,都可以作為籌資的手段和投資工具,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
1.發行主體不同 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 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 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管發行債券的 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變動而 變動,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無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 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則 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 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小股東特別有此可能 。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 上述本利情況表明,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 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 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 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5.風險性不同 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較低,股票不僅是投資對象,更是金 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 全性低,風險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進股票交易中來。
另外,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 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這一點對公司的籌資決 策影響較大,在決定要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時,常以此作為選擇的決定性因素。
㈦ 股票和債券分別是什麼
股票和債券雖然都是有價證券,都可以作為籌資的手段和投資工具,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
1.發行主體不同 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 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變動而變動,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無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小股東特別有此可能。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上述本利情況表明,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5.風險性不同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較低,股票不僅是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進股票交易中來。
㈧ 股票到底是證權證券還是設權證券
【設權證券】是指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本來不存在,而是隨著證券的製作而產生,即權利的發生是以證券的製作和存在為條件的。
例如:票據簽發前,出票人簽發票據,為持票人設定了一個請求票據上載明的債務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利,此種權利,與簽發票據前的債權債務徹底獨立,是「新生之權」。
【證權證券】是指證券是權利的一種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權利的載體,權利是已經存在的·
股票是一種證權證券. (還包括債券、倉單、提單等。)股票代表的是股東權利,它的發行是以股份的存在為條件的,股票只是把已存在的股東權利表現為證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創造股東的權利,而是證明股東的權利。所以說,股票是證權證券。
㈨ 債卷和股票的區別是什麼
以本人多年研究股市以及專注於投資教育的經驗來看區別關鍵在於持有者權利不同:
債券相當於借據,這個是要按規定條件償還出資方本息的,這是你借給別人使用的錢,無論盈虧他只會還你本息,不多也不少。
股票,是你投資於他人的錢,他沒有義務償還你,根據他的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給你分紅。債券的主要風險在於借錢人無法償還,股票的風險在於經營狀況的惡化導致股票貶值。兩者的風險無法在一般的意義上比較大小。
債券持有人與股票持有人共同點是他們都是公司資金的提供者,但是他們的權利不同。 債券持有人權利優先於股票持有人,此權利僅指獲得償付的權利,比如公司利潤分配時,公司破產清算時等等。一般來說,債券持有人無權干涉公司的經營管理,而這恰恰是股票持有人的權利(通過股東大會以及董事會間接或直接)。特殊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可以通過借款條件約束經營管理。
㈩ 股票和債券分別是什麼
藍籌股是指具有穩定的盈餘記錄,能定期分派較優厚的股息,被公認為業績優良的公司的普通股票,又稱為"績優股"。其多指長期穩定增長的、大型的、傳統工業股及金融股。此類上市公司的特點是有著優良的業績、收益穩定、股本規模大、紅利優厚、股價走勢穩健、市場形象良好。 紅籌公司是指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注冊,並且由中國內地政府機構控制的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以紅籌方式上市須經國務院特批,同時經過香港聯交所的審核,這類公司可以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用以證明投資者的股東身份和權益,並獲利股息和紅利的憑證.股票一經發行,持有者即成為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決策、分享公司的利益,同時也要分擔公司的責任和經營風險。股票一經認購,持有者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股本金,只能通過證券市場將股票轉讓和出售。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債券人無權參與公司的經營和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