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啥叫獨立董事,他沒股票
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法律特徵
(1)獨立性。一是法律地位的獨立。獨立董事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不是由大股東推薦或委派,也不是公司僱傭的經營管理人員,他作為全體股東合法權益的代表,獨立享有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權和監督權;二是意願表示獨立。獨立董事因其不擁有公司股份,不代表任何個別大股東的利益,不受公司經理層的約束和干涉,同時也和公司沒有任何關聯業務和物質利益關系。因此,決定了他能以公司整體利益為重,對董事會的決策作出獨立的意願表示。
(2)客觀性。獨立董事作為擁有與股份公司經營業務相關的經濟、財務、工程、法律等專業知識、勤勉敬業的執業道德、一定的經營管理經驗和資歷,以其專家型的知識層面影響和提高了董事會決策的客觀性。
(3)公正性。與其他董事相比而言,獨立董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股份公司所有人和經理人的「權」、「益」干擾,代表全體股東的呼聲,公正履行董事職責。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的基本法律特徵,客觀性和公正性都產生於獨立性的基礎之上,而客觀性和公正性則又保證了獨立董事在股份公司董事會依法履行董事職務的獨立性。
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作用
(1) 提高了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的決策職能。通過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制定獨立董事制度,明確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獨立董事的職責、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以及對股份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條款,保障了獨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職責。獨立董事以其具有的專業技術水平,經營管理經驗和良好的執業道德,受到廣大股東的信任,被股東大會選舉履行董事職責,提高了董事會的決策職能。
獨立董事制度的確立,改變了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的利益結構,彌補了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投資機構推薦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我國《公司法》雖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的92條和103條中,分別授予創立大會和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成員」的職權。但由於沒有具體規定董事的專業資格條件,而在實踐中一般參照第68條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更換」的規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等公司大股東按出資比例推薦或委派。導致了股東資本的多少直接決定了董事的任免。大股東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操縱或左右董事會就不可避免,董事往往成為大股東在公司和董事會利益的代言人也就順理成章。公司股東會對董事的選舉實際上成為大股東按出資比例對董事的委派。獨立董事制度改變了董事會內部的利益比例結構,使董事會決策職能被大股東控制的現象得以有效的制衡。
獨立董事制度的確立,改變了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的知識結構。《公司法》在董事會組織結構中,對董事會組織的人數,選舉產生的程序、方法和一般資格條件作了規定,但對董事應當具備的專業資格條件卻設有明確。《創業版股票上市規則》不但明確規定了獨立董事應當具備的條件,而且還規定了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禁止性條款,對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從選舉程序、專業知識、工作經歷、執業登錄和身體條件等方面都進行了規范,從而保證了獨立董事參加董事會議事決策的綜合素質,彌補了董事會成員專業知識結構不平衡的缺陷,提高了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
同時,通過法律賦予獨立董事的獨立職權,也從董事的善管義務、忠實義務方面要求和督促其從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出發,客觀評價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尤其是敢於發表自己的不同意見,防止公司經營管理層操縱或隱瞞董事會的違法、違紀行為,為董事會提供有利於股份公司全面健康發展的客觀、公正的決策依據。
(2) 增強了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職能。從1984年我國開展股份制改造試點工作以來,我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已逾千家,股票總市值超過4萬億元,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0%左右。我國先後制定頒布了以《公司法》、《證券法》為體系的證券法律、法規和制度300多部,對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由於我國還處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公司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機制還沒有完全擺脫「人治」的影響。其中最突出的表現之一就是相當一部分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投資機構推薦委派擔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往往成為大股東在公司董事會中的代言人,只代表其出資方的利益,沒有體現股份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特徵。震動證券市場的「鄭州百文現象」,關鍵問題之一就是由於股份公司董事會制度不完善,缺少超脫於公司利益之外的獨立董事,使公司經營者集決策、經營大權於一身。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有名無實,形同虛設,成為企業管理層的「橡皮圖章」,失去了對股份公司經營管理的有效監督,從而導致了企業經營的嚴重虧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 有利於股份有限公司兩權分離,完善法人治理機制。股份公司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所有權與決策權分離的關鍵,就是如何在建立和完善適應兩者之間相互制衡法律制度的基礎上,保護股份公司的整體利益。同時,這也是現代公司制度的精髓所在,是股份制公司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科學進步的組織保證。
獨立董事制度改變了由政府任命、主管機關推薦,委派董事的董事會組成方式。獨立董事不是公司的股東,不具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但依照法律規定享有代表全體股東行使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權和監督權。從法律制度、組織機構兩個方面保證了股份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一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由於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決策,對於董事會始終處於股份公司樞紐地位,對公司生存和發展起到了更好的監督作用,避免董事會更多的陷入公司的具體事務性工作提供了保證。二是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設立獨立董事制度對於完善董事會內部的組織結構,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三者之間的分工協調關系,提供了組織機構上的保障。公司法理認為,表決權是股份公司股權制度的核心,而股東權益的最終實現就體現在董事對公司經營決策權的表決權和監督權上,獨立董事制度是防止股份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內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
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特殊作用不僅代表了市場經濟競爭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時,也標志著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修改《公司法》,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勢在必行。
Ⅱ 股票期權制的股票期權制須解決四大問題
股票期權制度是西方國家的公司激勵經營者及員工為公司長期發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種薪酬制度。對公司經營者普遍缺乏激勵和約束,是我國公司治理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因而我們也需要創造條件,盡快有步驟地推行股票期權制度。
必須解決的基本問題
(一)對股票期權制度的內容及實施所需條件不了解,存在認識上的盲目性。如不知道可能帶來的風險,不知道對股東(特別是小股東)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不重視建立企業經營者包括考核、薪酬包等在內的基本制度,不了解這些基本制度對實行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制度的重要意義。
(二)公司治理不完善,在內部人控制的情況下引入股票期權制度,必然出現經營者為自己定薪定股,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情況。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含相對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的突出表現是國有企業老闆不到位,沒有一個機構承擔國有資本經營責任,承擔決定有關人事、考核的責權。上市公司經營者多為與控股機構關系密切的內部人,甚至與控股公司負責人是同一個人,只要控股機構同意,上市公司經營者很容易控制公司。這種結構,加上企業未建立嚴格的審計、考核體系,國有上市公司內部人不合理的自定薪酬股份的可能性很大。私人或非國有法人控制的上市公司,
由於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也有同樣的問題。最近已引起各方關注的國有和非國有上市公司被掏空的事件,說明上述擔心決非空穴來風。
(三)資本市場不健全,有可能因引入股票期權制度出現更多的黑箱操作、幕後交易。我國對幕後交易等違規行為的監管尚不健全不嚴格。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甚至允許回購股票,誘發經營者搞違規的內部交易及和外部人結合操作市場的可能性加大。證券、會計、法律等中介服務機構職業道德和水準不高,甚至有嚴重的 做假賬問題,不利於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不利於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也不利於股票期權制度有效發揮作用。
(四)政府直接控制國有企業薪酬的管理體制,不利於企業制定合理的股票期權制度。股票期權形式的薪酬是經營者全面薪酬的一部分,公司只能根據自己的需要、財務承受力、人才市場價格等確定經營者的薪酬總水平和結構。經營者薪酬方案是公司人才戰略和經營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用國家審批的辦法管理,很難與企業人才戰略所要求的薪酬體系協調,會破壞包括長期和短期、股票形式與現金形式的薪酬體系內在的統一性,不利於合理真實地估計公司的完全的薪酬成本。 以國有企業為基礎改組改制在境外上市的紅籌股和H股公司,要遵守當地資本市場的法規及 監管,因此不存在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法律方面的障礙。這類公司實行股票期權制度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有股票期權方案合理設計問題、股票期權方案的負責和決定權在誰的問題、與方案實行有關的用匯處理問題。
方案設計中容易引起爭論的問題是股票期權的授予對象和數量問題。授予對象是公司經營層和骨幹,還是延伸到普通員工?對各層人授予量的多少及差距如何把握,例如是否原行政級別高的人士就應授予較多股份?本質的問題是按什麼原則設計股票期權方案。
在香港注冊的紅籌股公司和其他海外上市公司一般都有由獨立董事負責的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出的方案經股東會認可後是否就可以執行,抑或還必須經國內有關部門批准?問題的實質是經營者薪酬到底由誰定,在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情況下,國家有關部門是否要直接管上市公司經營者薪酬的問題。
另外,還有一個由於我國資本項目下的外匯自由兌換尚未放開帶來的問題。這是一個技術性問題,可以用變通辦法處理。不過靠個案審批的辦法處理效率太低,需要國家明確有關政策和實施規則。 1.上市公司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最大障礙是,由於公司治理不健全、證券資本市場監管不到位,一些公司的股價與公司內在價值嚴重脫節,有些公司經營者與莊家勾結股價經常很不正常的大起大落。在這種情況下實行股票期權制度可能帶來嚴重後果:股價不真實使經營者所得的收入遠高於其應得收入;經營者為獲得股票期權收益,人為炒作股市動機強化。
2.需要消除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票期權存在的法律障礙。《公司法》、《證券法》都無公司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規定,還有些條款使股票期權方案根本無法實行。《公司法》方面的突出問題有:規定上市公司經營者在任職期間不能轉讓股票,使得股票期權方案基本上無法實施;我國法律規定實行實收資本制,使經營者或員工對股票期權機動行權困難,股東會也無法在經營者到底是否會行權不確定的情況下決議公司增資和修改章程,經營者行權後立即到工商部門登記雖可行,但由於持有者行權期未必一致會很麻煩;我國法律禁止公司回購股票,使得公司只能用增資攤薄股本的辦法實行股票期權方案。稅法的有關規定也不十分明確,存在因按行權凈收入一次納稅額很大因而大幅降低激勵作用的問題。《證券法》及實施細則也無有關規定。
為規避現行法規的限制,我國一些公司實行變相股票獎勵或模擬股票期權制度,主要有三種做法:
1.母公司對上市子公司的經營者實行根據業績獎勵股票、期股;
2.上市子公司經營者在大股東的同意下由公司決定給自己獎勵股票或期股;
3.上市公司經營者通過對子公司持股、經營者組織公司間接持有上市股份或在子公司獲得期股的辦法獲得股權激勵。這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有些公司由於治理結構不健全,存在內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獨大問題,採用多種變通形式自定薪酬,出現了一些問題:例如當母公司或大股東與上市子公司經營者都是內部人時進行自我交易或內部利益交換;經營者間接持股或對下持股、領薪,使上市公司股權和治理狀況不透明,經營者脫離股東、董事和監事監督;上市公司經營者可以通過關聯交易、股市操作等獲得隱性收入。
此外,國有控股(含相對控股)的上市公司也有和紅籌股公司類似的如何合理設計方案、是否要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薪酬方案等問題,還有可否利用國有大股東通過轉讓減持的國有股票給經營者解決股票期權行權股票來源的問題。 非上市公司有兩種情況。一類是有較好成長前景,將來擬上市的公司,這類公司的基本問題與上市公司類似,其特有的問題是,在公司未上市時設計的股票期權方案在公司上市時是否會成為不能上市的法律障礙。另一類是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不可能或者也不打算上市的公司,國內這類企業有的也設計了所謂的股票期權方案。
Ⅲ 獨立董事是否可以持有公司股權
獨立董事必須是與公司無關聯關系,因此不可以。望採納。
Ⅳ 行權期結束擬注銷全部失效股票期權 是怎麼回事
一、股權激勵計劃概況
1、2010年9月3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查。
2、根據中國證監會反饋意見,2011年4月12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修訂稿)》(以下簡稱「股權激勵計劃」),並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無異議。
3、2011年5月5日,公司以現場投票、網路投票與委託獨立董事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了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以特別決議審議通過了《股權激勵計劃》和《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正式生效。
4、2011年5月6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確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的議案》,確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日為2011年5月6日,授予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為65元,向符合授權條件的25名激勵對象授予370萬份股票期權。
5、2011年5月9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涉及的股票期權數量和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調整後股票期權數量為820萬股,其中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調整為740萬股,預留部分股票期權數量調整為80萬股,行權價格為32.38元。
6、因激勵對象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亞廈產業園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志剛先生出現不符合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條件的情況,公司取消陳志剛先生已獲授的20萬份公司股票期權並予以注銷。
7、因激勵對象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亞廈產業園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費維國先生出現不符合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條件的情況,公司取消費維國先生已獲授的20萬份公司股票期權並予以注銷。
8、2012年5月3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股票期權授予相關事項的議案》,同意將股權激勵計劃預留的80萬份股票期權授予公司14名激勵對象,授予日為2012年5月3日,行權價格為30.92元。
9、公司於2012年6月7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涉及的股票期權數量和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經過本次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首次期權的激勵對象為23人,股票期權數量為1,050萬股,行權價格為21.50元,預留股票期權數量為120萬股,行權價格為20.53元。
10、公司於2013年8月13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涉及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進行調整的議案》,經過本次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首次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數量為21.40元,數量不變,預留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為20.43元,數量不變。
11、公司於2014年4月16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股票期權授予第一個行權期激勵對象調整的議案》和《關於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股票期權授予第一個行權期可行權的議案》,經過本次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股票期權授予第一期可行權的激勵對象由14 名調整為13名,第一期授予的期權數量調整為270,675份。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股票期權授予第一個行權期已滿足行權條件,股權激勵13名激勵對象自授予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即2014年4月16日起2014年5月2日止共可行權270,675份股票期權。想更多了解的話 可以加這個氣俄號,首先是六二三,然後後邊的三位數字:九三一,最後的三位位數字是:三八四
Ⅳ 關於獨立董事的法律法規
勸她們往前,朝他的聲音與雙手走去,
日其頓雙人舞之間擴散了
你因而驚醒,而後消失
同時,所有的飛禽
我們滿腔的熱誠已被排干變成沼澤,
這個狂風卷漫天黃沙哈哈
Ⅵ 獨立董事制度的機制
獨立董事究竟對誰負責,值得探討。傳統公司法認為,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責。《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也要求獨立董事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這一方面強調了,獨立董事要維護的是公司利益,不等於大股東的利益;中小股東與大股東的利益都蘊含於公司利益之中,不允許大股東利益凌駕於小股東利益之上。 明確了對誰負責,還要究明怎樣對公司利益負責。獨立董事試點中的這類問題很多。例如,不少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由名人擔任。名人作獨立董事本來無可厚非。名人作獨立董事不僅給公司帶來知名度、關系資源和知識資源,也會給名人帶來部分經濟收益。但問題在於,同時兼任多家公司的獨立董事能否保障獨立董事依法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義務;一旦獨立董事由於不懂裝懂或者一時糊塗給多家公司造成損害時,這些獨立董事是否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
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一樣,既享有權利和權力,也承擔義務與責任。獨立董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負有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違反該義務的,獨立董事也要對公司、甚至公司股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獨立董事們應當意識到,獨立董事不同於公司的掛名顧問或者其他名譽職。獨立董事既握有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對其他董事和經理層進行監督的權力,也肩負著沉重的法律義務。獨立董事具有的獨立性不是獨立董事逃避責任的護身符。 除了強化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相應的約束機制,還應當善待獨立董事。實踐中,如何確定獨立董事的報酬是個令人棘手的問題。就獨立董事而言,要價過高會嚇跑上市公司,要價過低又擔心降低自己的身份。就公司而言,目前也無成熟的報酬確定方案。其結果是,相當一批獨立董事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報酬大大低於內部董事,甚至僅具有象徵意義;有的獨立董事從上市公司分文不取。 在美國,20世紀初獨立董事的報酬也很微薄。但隨著獨立董事群體的壯大,獨立董事的報酬已有明顯提高。在不少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年均報酬為5萬美元。許多公司為了吸引獨立董事,還推出了股票期權或者「金降落傘」。有些公司還向獨立董事提供退休養老福利計劃。盡管許多股東權益保護團體抱怨這些獨立董事的福利過於豐厚,但不少公司人為這些計劃對於確保獨立董事的高素質具有積極作用。
Ⅶ 如何評價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在中國的實踐
一、獨立董事之來由
1.設立獨立董事之緣由
(1)監督者弱勢影響權力制衡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僅可以保護全體投資者的利益,而且可以減少市場風險,保持金融穩定,實現股份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中國證監會主席史美倫2001年在「中國上市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公司治理」大會上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應當做到:全體股東的職能和責任界定清晰;內控機制健全,各方制衡;嚴格的檔案制度;依法運作;及時、真實、充分地向公眾披露企業信息。在世界上並沒有一種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完全實現上述目標。
西方股份公司的治理模式有兩種。一種是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一元制。在這種公司中,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其代行財產所有權、經營者聘用權,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另一種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行二元制。例如日本的公司,由股東大會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聘用經理層;監事會對董事和經理實行監督,經理層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監事會共同對股東大會負責。又如德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事會任命董事會,董事會對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通過對兩種模式的比較可以看出,一元制模式缺少專門的監督機構,難以保證董事會科學決策,並對全體股東負責,而不是對股份控制者負責;難以保證經理層既盡心盡職打理企業又不錯位越位操縱企業。這樣,內部人控制無法保證法制化運作和信息的真實披露,最終將降低企業運作效率,侵害中小股東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設立獨立董事就成為必然。即使在二元制公司中,也並不能真正實現權力制衡。作為常設監督機構的監事會總是處於相對弱勢,面臨地位不對等、信息不完全的局面,難以有效約束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行為。因此,二元制公司也仿效一元制公司,紛紛設立了獨立董事。
(2)所有者不能從經營層面擴大到決策層面
眾所周知,西方私有企業在創業初期,常常採用家族型合夥制形式。這時,企業的所有者也就是經營者,他既是董事長也是總經理,同時行使決策權和經營管理權。隨著管理成為一門量化的理性科學,洛克菲勒時代的企業主們開始認識到:管理是一門藝術,是一種生產力,可以成倍地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而不是簡單的權威象徵。於是,開始產生「委託——代理」現象,不再是簡單的「資本說話」。這樣的制度演變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由洛克菲勒時代向泰羅時代的進化。相應地,資本所有者委託經理代理企業的經營管理。在雙方的博弈過程中,經理層憑借資源的稀缺性和高增值性贏得企業的中心地位,並參與剩餘索取權的分配,享受到年薪制、期權等巨額回報。於是,工人階級出現分化,作為中產階層之一的經理人出現了。人們稱之為「白領」或「金領」。
第二階段是由泰羅時代向投資公司時代的進化。隨著競爭的日益激烈,市場風險日漸加大,在第一階段就已演變為職業投資人的所有者認識到投資也成為可控制、可計量的專業技術,需要的是戰略而不是戰術。社會上的其他中小投資者也爭先恐後地將資金轉交投資回報率相對較高、投資風險相對較小的投資公司代理。於是,獨立董事應運而生,取代所有者擁有了大部分的決策權。
2.獨立董事的功能和職責
第一,公正決策。從西方實踐來看,獨立董事之「獨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財產獨立,也就是說獨立董事至少不能擁有大量的受託公司股份,其收益應基本來自於任職津貼和車馬費;二是人際獨立,也就是不存在需要職務迴避的社會關系,包括關聯交易關系、親戚關系等,以保證行使決策權時的獨立評價和判定;三是人事獨立,也就是說,獨立董事的任免取決於股東大會而不是被董事會、監事會或經理層所操縱。這三個「獨立」決定了獨立董事的功能就是公正決策。
第二,科學決策。公正決策需要三重獨立予以保障,但是根本上還有賴於獨立董事的科學決策功能,因為效率優先才能兼顧公平。獨立董事的科學決策是由其社會角色決定的。一般而言,他們都是某一領域的專家,例如「裕興電子」所聘的吳家俊是企業管理家,「誠成文化」所請的余秋雨是文化產業專家,「南都電源」所用的曹楚南是化學家,等等。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企業決策不僅需要膽略和氣魄,而且需要細分的政策、法律、投資、管理、金融、產權等知識和經驗。因此,專家型的獨立董事與作坊主式的老闆或政府任命的政治代表董事相比,其決策更能符合企業需要,反映事物本質及其規律。
那麼,獨立董事的具體職責是什麼呢?是戰略性決策,它主要包括四種戰略性結構調整。第一,准確及時地把握內外環境、相關技術創新動態、市場供求變遷、資源配置動向等,進而對企業的業務策劃、產業運作、產品策略等做出戰略性產業結構調整的決策;第二,洞察同業競爭者和潛在競爭者及合作者的成長空間,確定本企業盈利能力和資本保值增值能力,進而以做優資產為目標進行資本運營,如並購、剝離、重組等,這稱之為戰略性資本結構調整決策;第三,分析企業運行程序和組織架構,調節成本、利潤、指揮三大組團的關系,並依據行業特點、市場狀況、人力資本等在金字塔型、扁平型、中央集權型、基層分機型等組織結構中予以選擇,可以稱之為戰略性組織結構的決策;第四,依據主流意識形態、前瞻性思想潮流、現實價值取向等進行戰略性企業文化結構的總決策。
二、獨立董事之中國特色
中國的1000家上市公司正在逐步建立、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但是,從已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300多家公司實踐來看,其效果與中國證監會的預期相差甚大。為什麼這一新事物在中國水土不服?為什麼一場深刻的「管製革命」淪為一次效力甚微的「裝飾革命」?這與中國上市公司所處的特殊國情密切相關。因此,需要我們根據國情對症下葯。
1.二元制背景產生的職能重位
英美法系國家沒有監事會設置,為了有效的制衡,通過獨立董事來彌補一元制治理結構的監督弱化弊端。於是,一些學者也把我國獨立董事的職能定位在監督董事會及經理層上,這是不科學的。如前所述,我國實行德國、日本模式的二元制公司管理結構。《公司法》第12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監事會是我國公司內部對公司業務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的專職監督機構。」事實上,我國的董事會處於虛無的境地,根據對100家進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國有企業的調查,在78家設立了監事會的企業中,有24家基本名存實亡。故此,我國的獨立董事自然地要承擔起虛置的那部分監督權。但是,獨立董事的監督與監事會的監督是有區別的。監事會的監督側重於財務審計監督,從治理角度維護公司整體長遠利益;獨立董事的監督側重於人力、組織、資本的戰略決策。
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監事會的虛設問題不應靠設立獨立董事來解決。獨立董事是董事會成員具有表決權,因而可以直接參與公司事務的決策,或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公司相關人整體長遠利益的決策說「不」,它與監事會的功能相比,具有明顯的及時性、高效性。根據《指導意見》,獨立董事發表的意見必須在董事會決議中列明;公司關聯交易必須經獨立董事簽字後方可生效;兩名以上獨立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獨立董事可直接向股東大會、中國證監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獨立董事在獲取公司信息後不僅可對董事會、經理層做出評價,提出參考意見,更可以在參與決策時,通過改進企業目標、公司規則、激勵約束制度等途徑直接左右經理層的決策指揮,這也是監事會所不能及的。總之,獨立董事的主要職能是決策,而不是經營,也不是監督。
2.內部控制前提下的外部裝飾
獨立董事又稱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指導意見》對設立獨立董事的目標是這樣表述的:「通過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來解決目前國有股『一股獨大』局面下的內部人控制現象,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可見設立獨立董事的直接動因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但是,內部控制問題並不僅僅是「一股獨大」造成的。
(1)所有者缺位導致內部控制
由於《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資本、規模要求過高,國有資產存在著「全民所有全民沒有」的弊端,國家代表人民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基於市場經濟構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的要求,這種所有權必須與直接經營管理權脫鉤,於是,就建立了不同於民營企業的委託—代理關系:國家(政府)享有終極所有權;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評估,代表國家行使股東權利,包括遴選經營者(職業經理人)的投票權;經營者負責具體經營,照章納稅,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在這種機制中,「投票權」行使的動機公正有賴於行政束縛的解除和產權束縛的加重。事實上,由於經濟轉軌過程的所有者缺位,這兩方面都難以實現。而代理人單方面壟斷剩餘索取權,就成了必然的結局,外部(所有者)監督的缺位加大了代理成本。
(2)「一股獨大」導致內部控制
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調查,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過於集中,董事會成員50%以上來自第一股東,大股東常常通過關聯交易(如擔保、應收款項、資產轉換等)來侵佔上市公司資產,侵害中小股東利益。這種現象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與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顯著不同。這樣的「一股獨大」為什麼強化了內部控制呢?
第一,「獨大」的往往是國有股、法人股。自由市場經濟並不排斥政府管制。但是,管制手段主要是遵循經濟規律的,以社會利益為取向的,間接的經濟、法律、信息等方式,即使保留少量行政機制,也是與命令經濟中的直接操縱截然不同的。這樣的調控方式是以股權多元化、股權稀釋化為前提的。而我國上市公司中,國有股占股總額53%。國有股的所有者是政府行政部門,在利益驅動下,「主管部門」自然地要延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之前的行政超強干預。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的「推薦人選」常常異化為「欽定名單」,這時的法人代表首先考慮的不是市場問題,也不是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甚至連最大股東——國家也不是,他們出於薪酬、評價、連任等考慮,首先要對直接主管部門的「一把手」負責。主管部門也往往盲目決策,隨意進行資產重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獨大」之股的2/3是非流通股。這樣的股本結構缺乏流動性,不能滿足「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要求,降低了運作效率和企業經營績效,而且成為國有股東欺詐、壓制中小股東的載體和政企合作追逐非法尋租收益的溫床。
3.法治建設滯後導致操作無序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但是,現行《公司法》卻沒有給獨立董事以真正意義上的充分的法律保障。《指導意見》也沒有賦予獨立董事特殊表決權,人數也處於劣勢。現行法律法規對獨立董事的具體操作更是一片空白。法治建設的滯後必然導致操作無序,不利於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美國在制度保障方面的做法是值得借鑒的。1977年,在SEC支持下,紐約證交所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其他證交所紛紛效仿;20世紀90年代的《密歇根州公司法》則以法律形式予以有效規范。我國獨立董事制定的法制建設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應當修改《公司法》,對獨立董事占公司董事的比例及權利義務作出清晰的規定;其次,中國證監會應修訂《指導意見》,對其任職資格、產生程序、行權方式、報酬支付、責任追究等做出具體規定;再次,上市公司章程中也應對獨立董事的有關權利義務做出詳盡規范。
4.信用缺失環境中的道德危機
這里的信用就是企業家(經營者)對投資者做出的履行職能的承諾。由於對獨立董事道德水準與業務精力的信息佔有不對稱,聲譽機製成了獨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激勵性保障制度。但是,我國的職業經理人市場起步很晚且很不規范,會計、審計、律師等中介行業普遍缺乏信用。在這樣的背景下,獨立董事的職業操守是很成問題的。筆者認為,建立良好的道德聲譽機制十分必要。
第一,要健全激勵機制。直接利益激勵部分包括現金部分,即固定的年度聘用費和出席董事會議的補貼,以及非現金部分,即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退休金計劃、人壽保險等。上述激勵內容中,一個爭議較多的問題是我國獨立董事是否適合獲取股票期權,支持者佔一定優勢。間接激勵部分是指因工作出色獲得較高聲譽,使自己在企業家市場上身價上漲而得到的潛在收益。第二,要完善企業家市場機制。獨立董事屬於廣義上的企業家。完善的企業家市場既是一種激勵機制,也是一種約束機制。一方面,如果具備精湛的專業知識、豐富的行業經驗、高尚的職業操守,從而形成了良好的社會聲譽,就可以擔任更高層次企業的獨立董事,提高個人價值;另一方面,如果業務粗疏,經驗不足,缺乏誠實和勤勉精神,就可能使聲譽一落千丈,被市場所淘汰。動力與壓力並存,是獨立董事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第三,培育社會評價機制。信用是企業家的生命。如果獨立董事的品行與水平隨時有公眾在評定,就會使所獲激勵報酬名實相符,並為企業選擇獨立董事提供客觀標准,否則就會助長投機心理,並使企業失去遴選獨立董事的信心和興趣。第四,建設先進的公司治理文化。全球化的企業靠核心競爭力生存發展,真正的核心競爭力不是產品、技術,也不是制度,而是企業文化。如果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提升員工價值判斷水準,使誠信、勤勉成為每個員工的信條,那麼,獨立董事的道德危機就會得到根本性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