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債券後期可以轉回嗎
一、流動資產的減值損失可以轉回,非流動資產減值除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於債券投資的部分)外一律不得轉回。
二、以下為非特殊行業的減值准備
流動資產有
存貨跌價准備(可)
壞賬准備(可)
非流動資產有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可)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可)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不可)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准備按成本模式計量(不可)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不可)
在建工程減值准備(不可)
無形資產減值准備(不可)
商譽減值准備(不可)
所有資產處置時對減值准備備抵科目的處理辦法是一樣的,所謂可以轉回是指在資產處置前當發生原計提的減值現象不再存在,應在當期轉回。
三、總結可轉的幾條規律
1、流動性強
2、有活躍的交易市場
3、可收回金額可靠計量
4、審計容易追蹤
5、綜合以上,企業操縱利潤的機會變小
Ⅱ 在什麼情況下允許將已計提的減值准備轉回對可轉回的金額有哪些規定
1、轉回減值准備的情形:
流動資產(如存貨等)計提的減值准備,如果在持有期間導致資產減值的因素已經消失,則可以轉回之前計提的減值准備。
2、可以轉回減值准備的項目:
(1)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4)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
3、可轉回的金額:轉回減值准備時將減記的金額予以恢復,轉回的金額一定要是在之前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內,不能超過之前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
(2)股票和債券的減值可轉回嗎擴展閱讀:
1、不可作減值准備轉回的項目:
(1)固定資產不可以轉回。
(2)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3)投資性房地產不可以轉回。
(4)長期股權投資不可以轉回。
2、資產計提的八項減值准備
(1)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計提的壞賬准備;
(2)對股票、債券等短期投資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准備;
(3)對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長期投資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4)對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等存貨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
(5)對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6)對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7)在建工程減值准備;
(8)委託貸款的委託貸款減值准備;
除了貨幣資金、應收票據、交易性金融資產、預付賬款、長期待攤費用等外的資產均計提了相應的減值准備。
Ⅲ 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 可以轉回嗎
1、、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2、投資性房地產:1、成本計量不可以轉回。2、公允價值計量不計提減值。
3、、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
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
4、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5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Ⅳ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恢復減值的問題】為什麼股票和債券的減值賬務處理不同
對於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損失時,應先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轉出,記入當期損益。
對於可供出售的權益工具,其價值恢復的,減值不可轉回。
對於可供出售的債務工具,其價值恢復的,減值可轉回。
所以債務工具的可以轉回「資產減佐值損失」,而權益類的不能。
Ⅳ 哪些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哪些不可以轉回
一、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主要都是些長期資產,具體包括以下資產:
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2、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固定資產。
4、生產性生物資產。
5、無形資產。
6、商譽。
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
二、可以轉回的主要涉及:應收賬款、存貨、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
這些可以轉回的減值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權投資是通過其他綜合收益科目轉回,其他都是通過損益轉回的。
一般認為,流動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如果在持有期間減記資產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則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內轉回。
非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即使以後價值回升,其減值准備在持有期間也不可以轉回。
但是金融資產比較特殊,盡管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於非流動資產,但是如果價值回升,其減值准備也可以在允許的范圍內轉回。
Ⅵ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和為債券時減值的會計分錄分別是什麼
可以分為計提和轉回兩種情況:
(一)計提
借:資產減值損失
其他綜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其他綜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二)轉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准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其他綜合收益
Ⅶ 哪些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哪些不可以轉回
一、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二、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四、固定資產:不可以轉回。
五、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六、投資性房地產:
1、成本計量不可以轉回。
2、公允價值計量不計提減值。
七、長期股權投資:不可以轉回。
Ⅷ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可以轉回
可供里,股票和債券都可以將減值轉回,無非就是轉回的地方不一樣,債券可以通過損益(資產減值損失)轉回,股票只能通過「其他綜合收益」轉回。
原因:防止企業借機調整(操控)利潤,進而誤導報表使用者
股票的價值變動快,如果允許其減值轉回通過損益的話,企業很容易借機操控利潤
債券的公允價值變動極少,想通過這個操控利潤不現實
Ⅸ 在資產減值准則中,哪些資產減值後是可以轉回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可以轉回。
資產減值准備的轉回: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2006)的規定,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存貨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 號——存貨》。
(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 號——投資性房地產》。
(三)、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5 號——生物資產》。
(四)、合同形成的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8 號——所得稅》。
(六)、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1 號——租賃》。
(七)、《企業會計准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1、該准則中的第十七條「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的規定,只是針對除上述項目以外的資產。
2、原則上說,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對於資產減值轉回問題分成兩類,長期資產不得轉回已確認的資產減值准備,非長期資產可以轉回。
3、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產減值准備
Ⅹ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減值轉回不能通過損益轉回,為什麼
可供出售的債務工具的減值通過當期損益即「資產減值損失」轉回;可供出售的權益工具的減值通過所有者權益即「其他綜合收益」轉回。
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債券的價值變動較小,通過損益轉回不容易被企業用來操縱利潤,所以可以通過損益轉回,而權益工具的價值變動容易出現較大的變化,容易被企業用來操縱利潤,所以權益工具的減值通過所有者權益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