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期權是怎麼一回事
您好,持有期權的人擁有在未來做某件事的權利,舉個例子就容易理解了。
例如:2019年11月7日貴州茅台(代碼600519)收盤價1201.37元,投資者李阿姨認為貴州茅台會繼續上漲,想買入貴州茅台,但她有一個憂慮:買入貴州茅台,若股價下跌了,會造成虧損;不買貴州茅台,若股價上漲了,會錯過機會。此時,張大叔出現了,他願意和李阿姨簽訂一個合同,若李阿姨願意為貴州茅台股票支付10元/股的費用,到2019年12月7日李阿姨可以選擇以1200元/股的價格向張大叔購買100股貴州茅台股票。
到2019年12月7日貴州茅台股價若高於1200元/股,李阿姨會選擇執行合約——以1200元/股的價格買入100股張大叔持有的貴州茅台;
到2019年12月7日貴州茅台股價若低於1200元/股,李阿姨不會選擇執行合約——因為李阿姨在市場上以市價(低於1200元/股)買入貴州茅台更劃算。
前面提到每股支付10元,1000股即1000元,被稱為權利金,也就是說付了這個錢就擁有了在未來以1200元買進股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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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公司與上市公司比較,在稅收政策上有什麼異同點
因應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發展需要,2012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注冊成立,該交易系統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通常,我們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稱為新三板,將把股票在系統掛牌交易的公司稱為新三板掛牌公司。把股票在滬深兩市交易所公開上市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包括滬主板;深主板、中小板、創業板。
新三板掛牌公司是否也屬於上市公司?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9號)第三條明確規定,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同時,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根據證監會文件規定,新三板掛牌公司屬於非上市公眾公司。
2016年9月22日,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稅收政策答記者問答復:"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公司,考慮其屬於非上市公司,且股票變現能力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執行。"同時,在其他有關財稅的文件中,財稅部門都是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分開說明。因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意見,新三板掛牌公司屬於非上市公司。
上面我們分析了新三板掛牌公司在性質上屬於非上市公司,但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第六條規定:「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因此,只要上市公司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財稅部門會盡量考慮到新三板掛牌公司;而只有非上市公司才能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政策,財稅部門則也盡可能會考慮讓其享受。所以,新三板掛牌公司在稅收政策上與上市公司相比,既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下面我們來詳細分析:
一、通過新三板轉讓「股票」和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繳納增值稅?
雖然通過新三板轉讓股票是否繳納增值稅,財稅部門還沒明確,但我們通過上述分析,既然新三板掛牌公司屬於非上市公司(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那麼通過新三板轉讓其股票實質是股權轉讓行為。從《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看,營改增試點徵收范圍不包括股權轉讓行為,也就是說股權轉讓不屬於營改增試點徵收范圍。股權轉讓行為營改增前不征營業稅,營改增後也不征增值稅,是股權轉讓稅收政策的延續。因此,無論是根據現行增值稅法相關規定還是營改增前營業稅相關規定: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通過新三板買賣「股票」(股權)行為均不用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而上市公司股票則屬於稅法意義上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商品稅目。營改增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40號令)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而個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徵營業稅;從2009年起,公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營業稅。營改增之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即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要求,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徵增值稅。即公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個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徵增值稅。
即: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通過新三板買賣「股票」(股權)行為均不用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公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個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徵增值稅。兩者在此項業務上享受的稅收政策基本不同。
二、通過新三板轉讓股票行為和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關於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的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通過新三板交易股票按1‰的稅率單邊由出讓方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的通知》 (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按1‰的稅率單邊由出讓方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也就是說買賣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免除受讓方股票交易涉及的印花稅,只由出讓方單方按1‰繳納。這一政策完全與上市公司一致。掛牌後相比其他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為受讓方不再繳納印花稅,但總稅負是沒變(非上市公司買賣股權交易雙方均按萬分之五繳納),只是印花稅全部轉嫁給了出讓方。
三、個人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按10%徵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第四條規定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即:個人持有新三板掛牌公司與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完全一致,均適用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如果持有時間長,對新三板掛牌公司進行價值投資,那麼相比持有普通公司股份分得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要優惠很多。
四、新三板掛牌公司與上市公司轉增股本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規定: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適用分期納稅政策,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差別化政策具體見本文第三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即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即: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兩者在此項業務上享受的稅收政策完全一致。相對非上市公司上述轉增股本行為對個人投資者需要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言,新三板掛牌公司個人股東又享受了非常優惠稅收待遇。
五、新三板掛牌公司與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時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對本公司人員實施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暫不征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由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征稅,合並為只在「財產轉讓所得」一個環節征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文件規定,當員工個人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取得實際收益時,將其取得的收益確認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累進稅率,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即企業在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時,新三板掛牌公司適用的稅收政策與其他非上市公司一致;而與上市公司適用政策完全不同。
六、新三板掛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擁有的限售股解禁後拋售股票的行為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而對新三板公司自然人股東拋售限售股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部門雖沒有明確,但如果將其作為非上市公司,顯然無論是拋售限售股還是正常流通股均應該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那將極大增加自然人股東負擔,不利益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因此在實際管理中財稅部門均是根據國發〔2013〕49號文件精神,,對自然人股東轉讓新三板股票行為,比照上市公司稅收政策處理,即:,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在新三板市場買賣股票所得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漫談稅
❸ 股票期權交易有什麼特點
期權有以下特點:
1、期權是T+0交易;
2、期權買方支付權利金,無需繳納保證金,不會被強平;
3、期權賣方收取權利金,需繳納保證金,有強平風險 ;
4、期權有到期日,可在到期日前平倉或到期日提出行權 ;
5、其他因素不變,到期日臨近,期權權利金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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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股票期權的類型有哪些
股票期權還可分為限制性股票期權、合格的股票期權、不合格的股票期權和激勵性股票期權四種類型。限制性股票期權一般是公司以獎勵的形式直接向經營者贈送股份,而經營者並不需要向公司支付什麼,其限制條件在於當行權者在獎勵規定的時限到期前離開公司,公司將會收回這些獎勵股份。合格的股票期權一般享有稅收方面的優惠,當行權者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時,他不需要對差價部份所享有的利益交稅;當行權者出售股票時,他所獲取的「超額利潤」(購買價與市場價之差加上因股票升值所獲利之和)只需按長期資本收益交稅,而在歐美這種稅率最高不超過20%。不合格的股票期權與合格的股票期權的區別在於,它要對購買價與市場價之差的部分在當期按當時稅率繳納所得稅。激勵性股票期權是為了向經營者提供激勵,其形式不僅有著多樣性,而且支付和行權方式也因企業不同而不同。但它一般具有稅收優惠的特點,從而與合格的股票期權有某些相似性。
❺ 股票期權是什麼意思
你好
股票期權是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
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股票期權是一種不同於職工股的嶄新激勵機制,它能有效地把企業高級人才與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結合起來。
股票期權的征稅問題
(一)股票期權制,英文為「Stock Option」,其含義為公司以書面形式給予本公司人員購進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目前比較多的是經營者股票期權,它是企業給予經營者的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憑借這種權利按約定價格購買未來一定期限內公司股份的權利。實行股票期權制的目的,是要在公司人員與企業長期利益之間建立一種資本紐帶,將個人命運與企業命運牢牢地捆在一起。世界上第一個股票期權計劃1952年產生於美國,1974年這個計劃得到美國聯邦和州政府的認可,爾後股票期權制在美國開始迅速發展。據有關資料統計,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在全球排名前50位的大公司中,有80%的企業已向其高級經理人員實行經營者股票期權(ESO)的報酬制度,高收入中來源於ESO的比重越來越大。到1999年幾乎100%的高科技公司、大約90%的上市公司都有股票期權計劃。矽谷絕大部分企業採用經營者股票期權報酬制度,還採用員工持股制度,如微軟公司等。股票期權的分配形式除美國外法國等國家中也較流行。
(二)黨的十五大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逐步完善,我國對於經營者分配製度、激勵和制約制度的政策也在不斷變化,提出了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將期權與期股作為資本參與分配的一種新的探索。
199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允許用國有資產增值部分作為股份進行獎勵.允許民營科技企業採取股份期權形式。1999年9月,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在少數企業中可以繼續探索試行經理(廠長)年薪制、持有股份等分配方式。2000年10月,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進一步指出建立健全收入分配
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對企業領導人和科技骨幹實行年薪制和股權期權試點。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實行期股、期權制汀了相應的政策措施,並選擇部分高科技公司作為試點單位。上海、武漢、深圳、北京、濟南、沈陽等地的政府也選擇了部分企業進行股票期權分配形式的探索,並形成各地的期股模式。隨著探索的進一步深入,地區模式的范圍將會不斷擴大。
從股票期權的取得看,目前我國內資企業在試行中較多的是期股形式,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分別為購買性期股、報酬性期股和抵押性期股。購買性期股是指經營者按約定的價格直接拿出現金購買企業股份或股票,股票要在經營者任期期滿後方可上市或轉讓。報酬性期股是指經營者不需拿出現金,僅就其應取得報酬收入的一部分轉化為期股,如試行年薪制的企業,將經營者年薪收入中部分用於購買股票,按規定期限兌現。有的企業則將對經營者獎勵的一部分收入轉為期股。抵押性期股指的是經營
者拿出一定風險抵押金,在經營過程中如達不到合約規定的指標,以抵押金抵扣;如超過合約規定的指標,按增長利潤的一定比例,以股票形式獎勵給經營者。此外,從期股運行形態看,除有取得實股外,也有虛擬股票的兌現。虛擬股票是指企業並未從二級市場回購本公司股票給個人,而是在企業內部虛構一部分股票,僅在經營者賬上反映。經營者未真正持有股票,其收入就是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價格差。
(三)當前,我國對股票期權的政策也在不斷研究之中,從個人所得稅方面看,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境內公司向雇員(內部職工)發放認股權證並承諾雇員在公司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憑該認股權證,或按事先約定價格認購公司股票(一般低於市場價或當期股票發行價);或按當期市場價格的一定折扣轉讓本企業持有其他公司(包括外國公司)的股票等有價證券;或按一定比例為該雇員負擔其進行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投資的,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工薪收入征稅。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從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六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政策的精神看,主要是對個人取得的期股作了明確。
(四)美國是積極推行職工持股制的國家,有專門對股票期權的稅收規定,通常是取得期權時不繳稅,稅收遞延至用期權交換等值股票或銷售股票時。具體分鼓勵性股票購買權(ISO)和非限定股票購買權(NSO),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對ISO又區別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和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按長期資本利得課稅,最高稅率不超過28%;對不符合持有期條件的銷售按一般收入課稅,最高稅率達39.6%。對非限定股票購買權因無限制條件規定,取得購買權時(知道購買權
市價)或購買權換取股票時(不知道購買權市價),就按薪金收入課稅。
對鼓勵性股票購買權,取得期權時,必須符合美國稅法第422章規定,從取得期權到換取股票時必須均是員工。ISO計劃不能超過10年,員工必須在10年內換取股票。個人持有期大於規定,即自取得期權起2年,換取股票後1年,期權價格必須大於或等於取得期權時股票市場價格。
(五)我國的股票期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勞分配的一種資本化表現形式。期權通過與資本市場的對接,在企業發展的同時,經營者可以獲得豐厚的利益。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的發展除經營者因素外,還有其他諸多因素,股價有時不能完全代表企業經營狀況,要實施股票期權制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定。
我國加入WTO之後,外資企業進一步發展,國有企業分配形式資本化,與股票期權這一分配形式相關的政策法規必須盡快研究出台。從目前出台的政策情況看,仍停留在對股票期權制中期股的規定上,而外資企業中大部分是期權形式。筆者試從期股、期權的區別上來談談對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看法。
首先,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是個人所得的一種形式,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由於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可以採取無償分配、折價出售、價格補貼和市場價出售等多種方法,所以必須分清不同情況,特別要分清個人取得的是期權還是期股。在期權制中,個人取得的是購買股份的權利,只要支付權利金,以權利價買進。個人在行權前沒有收益,在行權之後可以市場價賣出,其中差價即收益。期權擁有人有收益權,無所有權。在期股制中,個人取得的是股份的憑
證(股票),獲取方式一般以既定價格一次或分期補人方式獲取股票,經營者必須拿出現金(包括用部分獎勵金)購買,在期股價款支付完畢後,期股所有人享有所有權及全部收益權,股票可全部變現。
對取得期股所得,要區別是否規定持有期,對無持有期的股票,征稅環節應在實際取得股票時,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課稅所得額應為取得股票時該股票市場價--認購價(折扣價),所得允許行權期內分解。對有持有期的股票,應在股票持有期到期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股票出售時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課稅所得額應為出售股票價格--取得股票當日該股票市場價(目前我國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稅),股票在未出售期間,分得股息、紅利,按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稅。
對取得期權所得,征稅環節應在期權行權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課稅所得額為行權價--權利價--權利金,允許從期權許諾日(契約生效日)至行權日的期間內進行分解
期權的概念
期權是一種能在未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特定資產的權利。
期權交易是一種權利的交易。在期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在支付了一筆費用(權利金)之後,獲得了期權合約賦予的、在合約規定時間,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執行價格)向期權賣方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期貨合約的權利。期權賣方在收取期權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之後,在合約規定時間,只要期權買方要求行使其權利,期權賣方必須無條件地履行期權合約規定的義務。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擁有有對等的權利和義務。與此不同,期權交易中的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買方支付權利金後,有執行和不執行的權利而非義務;賣方收到權利金,無論市場情況如何不利,一旦買方提出執行,則負有履行期權合約規定之義務而無權利。
期權也是一種合同。合同中的條款是已經規范化了的。以小麥期貨期權為例,對期權買方來說,一手小麥期貨的買權通常代表著未來買進一手小麥期貨合約的權利。一手小麥期貨的賣權通常代表著未來賣出一手小麥期貨合約的權利;買權的賣方負有依據期權合約的條款在將來某一時間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買方賣出一定數量小麥期貨合約的義務。而賣權的賣方負有依據期權合約的條款在將來某一時間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買方買進一定數量小麥期貨合約的義務。
期權的價格叫作權利金。權利金是指期權買方為獲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而向期權賣方支付的費用。對期權買方來說,不論未來小麥期貨的價格變動到什麼位置,其可能面臨的最大損失只不過是權利金而已。期權的這一特色使交易者獲得了控制投資風險的能力。而期權賣方則從買方那裡收取期權權利金,作為承擔市場風險的回報。
二、期權的特點
(一)獨特的損益結構
與股票、期貨等投資工具相比,期權的與眾不同之處在於其非線性的損益結構。
如圖1-3,對於成本為1800元/噸的期貨多頭部位,價格每上漲一元,部位盈利就增加一元,價格每下跌一元,部位虧損就增加一元。對於期貨空頭部位,則正好相反。
損益 1800 期貨價格 圖1-3 期貨部位損益圖如圖1-4,是執行價格為1800元買權多頭的損益圖。其到期損益圖是條折線而不是一條直線,在執行價格的位置發生折角。如果期貨價格小於期權執行價格,買權處於虛值狀態,在到期時沒有價值。買權的買方將損失全部的權利金20元,但無論期貨價格跌有多深,買權的買方的虧損都不會再隨之增加;如果到期期貨價格為1820元,則買權處於損益平衡狀態;如果期貨價格大於期權執行價格,此時買權多頭與期貨多頭部位的性質相同,買權的損益與期貨價格的變化之間開始呈同向變動關系。
損益 1800 1820
期貨價格 圖1-4 買權多頭損益圖
正是期權的非線性的損益結構,才使期權在風險管理、組合投資方面具有了明顯的優勢。通過不同期權、期權與其他投資工具的組合,投資者可以構造出不同風險收益狀況的投資組合。
(二)期權交易的風險
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使買賣雙方面臨著不同的風險狀況。對於期權交易者來說,買方與賣方部位的均面臨著權利金不利變化的風險。這點與期貨相同,即在權利金的范圍內,如果買的低而賣的高,平倉就能獲利。相反則虧損。與期貨不同的是,期權多頭的風險底線已經確定和支付,其風險控制在權利金範圍內。期權空頭持倉的風險則存在與期貨部位相同的不確定性。由於期權賣方收到的權利金能夠為其提供相應的擔保,從而在價格發生不利變動時,能夠抵消期權賣方的部份損失。
雖然期權買方的風險有限,但其虧損的比例卻有可能是100%,有限的虧損加起來就變成了較大的虧損。期權賣方可以收到權利金,一旦價格發生較大的不利變化或者波動率大幅升高,盡管期貨的價格不可能跌至零,也不可能無限上漲,但從資金管理的角度來講,對於許多交易者來說,此時的損失已相當於「無限」了。因此,在進行期權投資之前,投資者一定要全面客觀地認識期權交易的風險。
三、期權與期貨的區別
(一)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具有合約規定的對等的權利和義務。期權交易中,買方有以合約規定的價格是否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的權利,而賣方則有被動履約的義務。一旦買方提出執行,賣方則必須以履約的方式了結其期權部位。
(二)買賣雙方的盈虧結構
期貨交易中,隨著期貨價格的變化,買賣雙方都面臨著無限的盈與虧。期權交易中,買方潛在盈利是不確定的,但虧損卻是有限的,最大風險是確定的;相反,賣方的收益是有限的,潛在的虧損卻是不確定的。
(三)保證金與權利金
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均要交納交易保證金,但買賣雙方都不必向對方支付費用。期權交易中,買方支付權利金,但不交納保證金。賣方收到權利金,但要交納保證金。
(四)部位了結的方式
期貨交易中,投資者可以平倉或進行實物交割的方式了結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中,投資者了結其部位的方式包括三種:平倉、執行履約或到期。
(五)合約數量
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只有交割月份的差異,數量固定而有限。期權交易中,期權合約不但有月份的差異,還有執行價格、買權與賣權的差異。不但如此,隨著期貨價格的波動,還要掛出新的執行價格的期權合約,因此期權合約的數量較多。
期權與期貨各具優點與缺點。期權的好處在於風險限制特性,但卻需要投資者付出權利金成本,只有在標的物價格的變動彌補權利金後才能獲利。但是,期權的出現,無論是在投資機會或是風險管理方面,都給具有不同需求的投資者提供了更加靈活的選擇。
四、為什麼交易期權
(一)期權是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期權以期貨合約為標的,可以說是衍生品的衍生品。因此,期權既可以用來為現貨保值,也可以為期貨業務進行保值。通過買入期權,為現貨或期貨進行保值,不會面臨追加保證金的風險。通過賣出期權,可以降低持倉成本或增加部位收益。而不同執行價格、不同到期日的期權的綜合使用,使為不同偏好的保值者提供量體裁衣的保值策略成為可能。
(二)期權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和投資策略。期貨交易中,只有在價格發生方向性變化時,市場才有投資的機會。如果價格處於波動較小的盤整期,市場中就缺乏投資的機會。期權交易中,無論是期貨價格處於牛市、熊市或盤整,均可以為投資者提供獲利的機會。期貨交易只能是基於方向性的。而期權的交易策略既可以基於期貨價格的變動方向,也可以進行基於期貨價格波動率進行交易。當投資者看多波動率時,可以買入跨式(Straddle)、寬跨式(Strangle)等交易組合;相反,如果投資者看空波動率,可以進行上述策略的相反操作。
(三)杠桿作用。期權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更大的杠桿作用。特別是到期日較短的虛值期權。與期貨保證金相比,用較少的權利金就可以控制同樣數量的合約。下面以平值期權為例,與期貨作一比較。
假定:強麥期貨價格為1900元/噸,保證金比例為5%即95元;強麥期權執行價格為1900元/噸,波動率15%,年利率1.98%。不同到期日的買權理論價值與期貨保證金對比見表1-1。表1-1 期權與期貨的杠桿作用比較
到期時間 買權權利金(元/噸) 占期貨保證金之比
1個月 34 30%
2個月 49 45%
3個月 61 60%
期權的杠桿作用可以幫助投資者用有限的資金獲取更多的收益。如果市場出現不利變化,投資者可能損失更多的權利金。因此,投資者要注意,無論期貨還是期權,杠桿作用都是雙刃劍。
❻ 股票期權激勵是什麼意思,有什麼用嗎
一、股票期權激勵的定義
股票期權激勵也叫股票期權制。
所謂股票期權制(Executive Stock Options,也譯經營者股票期權或管理層股票期權),是指企業向主要經營者提供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某一既定價格購買的一定數量本公司股份的權利。由企業的所有者向經營者提供激勵的一種報酬制度。
指經公司股東大會同意,將預留或庫存在公司中的已發行未公開上市的普通股股票(有些公司採取市場回購的方式買進公司股票)的認股權,授予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科技骨幹或有重大貢獻的普通員工,藉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和創新精神的一種激勵制度。
二、股票期權激勵的作用
股票期權制規定,上述人員可以在規定的時期,按預先確定的價格購買本企業股票。上述人員購買股票時的購買價格與實施購買時股票的市價之間的差距,形成購買者即期權所有者的期權收入,實際上,期權收入也就是認股權的價值。
在美國,股票期權制有兩種:一種是激勵性股票期權,另一種是非法定股票期權。這兩種期權授予的對象不同:激勵性股票期權一般授予普通員工,用於激勵員工努力工作,分享公司成長帶來的成果。美國國內稅法規定,個人持有的激勵性股票期權最高限額為10萬股。
這種期權在稅收方面有優惠。非法定股票期權主要授予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用於調動經營人員的積極性,在稅收方面沒有優惠,個人收益不可以從公司所得稅稅基中扣除,個人收益部分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施股票期權雖然同股票的購買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和相同性,但是,股票期權同股票的直接購買或無償贈與又有許多不同:
第一,對於行權人來說,股票期權所帶來的收入是一種預期收入,它的價值取決於行權人經營企業的業績,業績好,行權人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大,反之,則小。
而直接購買股票或無償贈與所獲得的收益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經營企業的業績無關:直接購買股票的收益取決於股市行情;無償贈與就是贈與收益。
第二,股票期權所追求的是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業務骨幹進行長期激勵,同時,對股票期權持有者來說,它也包含著一定的經營風險,而直接購買股票和無償贈與均不具有這些功能和要求。
(6)具有稅收優惠特點的股票期權是什麼擴展閱讀:
實施股票期權制的原因及追求的目的
股票期權制的產生,既是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分離的產物,也是人力資本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處的地位發生革命性變革的結果。
股票期權制,也可稱為股票選擇權。
它的基本含義是,用事先議定的某一時期的股票價格,購買未來某一時期的該種股票——通常,這種股票應該是升值的。
舉例而言,一位公司經理被公司股東允諾,可以用今年的本公司股票價格(如5美元),購買3年後的股票若乾股,那時,每一股股票的價格可能已升至20美元。
這樣做的好處是,對企業經營者改善經營、增大盈利產生很大的壓力和誘惑,他只有努力創新才能使公司股票大幅度增值,公司產力增強了,而他個人得到的利益也通過股票期權實現了。
❼ 什麼是股票期權
一、股票期權制概述
作為企業經理人股權激勵的一種方式,經理股票期權制(Execu-tive Stock Option,簡稱ESO)逐漸為我國企業界所重視,並已開始付諸實踐,但在實踐中出現了各種問題。由於股票期權制是從西方引進的一種制度,其實施環境與我國有一定差異。這就要求我們對股票期權制本身以及在我國的應用中可能碰到的問題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在本書中,我們將對股票期權制涉及的主要問題作出系統的介紹。第一篇通過對公司理論和現代公司激勵制度的分析,說明經理股權激勵的理論基礎,並對股權激勵的各種方式作一對比,為建立我國企業經理股權激勵機制提供一個理論解決方式和方法。第三篇介紹股票期權制的幾種設計方案、國外股票期權制的經驗,分析我國在實行股票期權制過程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辦法。第四篇是各地實施股票期權制的一些案例。
(一)、什麼是股票期權
1.股票期權的各種定義
近年來,歐美國家在對經營者進行激勵時表現出一個顯著的特點,即越來越多的企業採用「股票期權」方式。所謂「股票期權」就是由企業賦予經營者一種權利,經營者在規定的年限內可以以某個固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企業股票。經營者在規定年限內的任何時間,按事先規定的價格買進企業股票,並在他們認為合適的價位上拋出。「股票期權」的最大作用是按企業發展成果對經營者進行激勵,具有「長期性」,使經營者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長期發展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促使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長期化。
期權原屬經濟學范疇中的一個專用名詞。《經濟網路辭典》講:「期權是一種可在一定日期,按買賣雙方所約定的價格,取得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資產或商品的權利。」戴維·皮爾斯主編的《現代經濟學辭典》中對期權的定義是:「期權,一種契約,允許另 一當事人,在給定的時期內按照約定的價格,購買或銷售商品或有價證券的契約。它相當於一種類型的投機,如果價格顯著地變動,買進很可能按照充分低於當前交易價格的約定價格購買,如果差價大於期權的成本,他就將受益。銷售契約是出售期權,購買契約是購買期權,而買或賣的契約是雙重期權。這些通常簡稱為限價賣出和限價買進。」
對於股票權制,美國企業組織結構專家、布魯金斯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瑪格麗特·布萊爾女士作過一個生動的解釋。她說:「股票期權制,也可稱為股票選擇權。它的基本含義是,用事先議定的某一時期的股票價格,購買未來某一時期的該種股票——通常,這種股票應該是升值的。舉例而言,一位公司經理被公司股東允諾,可以用今年的本公司股票價格(如5美元),購買3年後的股票若乾股,那時,每一股股票的價格可能已升至20美元。這樣做的好處是,對企業經營者改善經營、增大盈利產生很大的壓力和誘惑,他只有努力創新才能使公司股票大幅度增值,公司產力增強了,而他個人得到的利益也通過股票期權實現了。」她又說:「據我了解,在實行員工持股計劃的美國公司中,一般員工與高層管理人員在持有現有股份上的數量差異並不是很大,對經營人員的重要激勵機制就是在股票期權上。對主要經營者允諾的股票期權一般數量較大,但亦有明確的股票增值目標。通常只有達到增值目標才有權利用低價購買,在不到增值目標則失去了這種選擇權。從運作層面上看,股票期權僅僅是一種預期,並不需從企業或經營者「現金支付」。因此是一種較為方便的激勵方式,在美國還有一種現實的考慮:通過期權的安排,可以避免稅收上的麻煩。
可見,股票期權是公司給予高級管理人員的一種權利。持有這種權利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規定時期內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Exercise Price)購買本公司股票,這個購買的過程稱為行權(Exercise)。在行權以前,股票期權持有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收益;行權過後,個人收益為行權價與行權日市場價之間的差價。高級管理人員可自行決定在任何時間出售行權所得股票。
綜上所述,所謂股票期權,實際上是一種選擇權,即以一定的當前成本E獲得未來某一時間、按某一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股票的權利。這一權利在未來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從而降低當前直接擁有股票可能造成的市場風險。股票期到期日的價值為:V=max(S-X,0),其中S為期權到期日的股票市場價格,X為購買期權時的股票協議價格。買方以成本E購買期權,只有權力而無義務,其潛在的盈利是將無限的虧損有限化,虧損最大不超過期權費E。
2、股票期權制與其他激勵機制的區別和聯系
當前,人們對經營者股權激勵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混亂,將股票期權制與經營者股權混為一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股權激勵的主要形式有經營者持股、期股和股票期權等。
經營者持股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持股是指經營者以種種形式持有本企業股票或購買本企業股票的權利;狹義持股是指經營者按照與資產所有者約定的價格出資購買一定數額的本企業股票,並享有股票的一切權利,股票收益可在當年足額兌現的一種激勵方式。下面所講的經濟持股均指狹義持股。
經營者持股的特點:一是經營者要出資購買,出資方式可以是用現金,也可以是低息或貼息貸款;二是經營者享有持股的各種權利,如分紅、表決、交易、轉讓、變現、繼承等;三是股票收益可在短期內兌現;四是風險較大,一旦經營失敗,其投資將受損。
持股的有利之處在於經營者自己掏錢買股票,個人利益與企業經營好壞緊緊聯系在一起,有利於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發展。
持股的弊端也很明顯:其一,經營者為增加分紅,使投資盡快收回並獲利,可能會過於注重短期效益,加劇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其二,經營者持有的股票享有各種權利,如果其持股比例過大,在一定程度上就背離了經營權與所有權分享的原則。其三,經營者為了增加利潤、擴大分紅可能會採取犧牲員工利益(如壓低員工工資)的行為來確保其個人的投資收益。
期股是指企業出資者同經營者協商確定股票價格,在任期內由經營者以各種方式(個人出資、貸款、獎勵部分轉化等)獲取適當比例的本企業股份。在兌現前,期股只有分紅等部分權利,股票收益將在中長期兌現的一種激勵方式。
期股兌現的一種激勵方式。
期股的特點:一是股票來源多種多樣,既可以通過個人出資購買,也可以通過貸款獲得,還可以通過年薪收入(或特別獎勵)中的延遲支付部分轉化而成。二是股票收益將在中長期兌現,可以是任期屆滿或任期屆滿後若干年一次性兌現,也可以是每年按一定比例勻速或加速兌現。
期股的最大優點是經營者的股票收益難以在短期內兌現,股票的增值與企業資產的增值和效益的提高緊密聯系起來,這就促使經營者將會更多地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和長期利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年薪制加期股這一新的激勵模式已越來越被許多企業認可,並逐漸成為繼年薪制之後對經營者實施長期激勵的有效措施。期股的第二大優點是經營者的股票收益中長期化,使經營者的利益獲得也將是漸進的、分散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由於一次性重獎使經營者與員工收入差距過大所帶來的矛盾,有利於穩定。第三個優點是可有效解決經營者購買股票的融資問題。由於國有企業長期實行低工資政策,經營者的總體收入水平並不高,讓經營者一下拿出很多錢來購買股票,實在有點勉為其難。期股獲得方式的多樣化使經營者可以不必一次性支付太多的購股資金就能擁有股票,從而實現以未來可獲得的股份和收益來激勵經營者今天更努力地工作的初衷。
現實中,人們常常將期股與期權混淆,其實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第一,期股是當期(簽約時或在任期初始)的購買行為,股票權益在未來兌現;期權則是將來的購買行為,購買之時也是權益兌現之時。第二,期股既可以出資購買,也可通過獎勵、贈予等方式獲得;期權在行權時則必須要出資購買方可得到。第三,經營者在被授予期股後,個人已支付了一定數量的資金,該股票在到期前是不能轉讓和變現的,因此期股既有激勵作用,也有約束作用;而經營者在被授予期權後只是獲得一種權利,並未有任何資金支付,如果行權時股價下跌,經營者只須放棄行權即可,個人利益並未受損,因此期權只是重在激勵,缺乏約束作用。同樣,經營者持股與股票期權制也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廣義的經營者持股包含了股票期權,但狹義的經營者與股票期權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股權激勵方式。
❽ 什麼是股票期權
你好,個股期權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合約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
這種合約對買方有利,在合約規定時間,只要期權買方要求行使其權利,期權賣方必須無條件地履行期權合約規定的義務。
某些上市公司會給員工一部分股票期權作為激勵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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