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個人客戶在中銀證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准入條件是什麼
個人投資者有以下准入條件:
1、賬戶為實名制的合格賬戶,同時證券須在中銀國際證券的席位上。
2、質押證券按照折算比例後融資金額達到一定規模。
3、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應為C4級-積極型、C5級-激進型。
4、排除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大股東參與股票質押回購業務(公司上市後,持有本公司5%以下流通股股東除外)。
符合以上四項要求,且具備一定證券投資經驗和相當的風險承擔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約記錄,即可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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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股票質押回購指引是什麼意思的呢
首先了解一下股票質押回購指引:
2015年3月16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中證協發〔2015〕54號發布《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該《指引》分總則、風險管理體系與內部管理、融入方准入管理、標的證券管理、業務持續管理、違約處置管理、附則7章31條,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為規范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行為,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會組織起草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並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現正式發布實施。
❸ 銀行股權質押管理辦法
是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貸款的流程嗎? 質押貸款流程:
1、銀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質押貸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做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
2、銀行對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受能力進行審核分析,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
3、銀行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核同意後,根據有關法規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
4、銀行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後,雙方同時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證券登記機構應向銀行出具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
5、銀行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作為質物的股票; 6、借款人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
在借款人清償貸款後,貸款合同自行終止。銀行在貸款合同終止的同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退還給借款人。(股票質押期間,經銀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對質押股票進行置換;借款到期前,經銀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委託銀行變賣部分或全部質押股票,所得款項用於提前還款;借款到期前,經銀行同意,借款人可按照合同約定提前還款。)
❹ 如何控制股票質押風險
股權質押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越發顯現出其融資等方面的獨特魅力。但由於股權價值具有易變性的特點,加上我國股權質押制度相對滯後,使得股權質押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對股權質押在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做出理論上的研究,努力探索股權質押的風險控制對策,將有助於推進這一新興擔保方式的發展和保障債權人的權利,是具有現實意義的重要課題。本文主要通過對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分析,然後提出一些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以期對我國股權質押的理論和實踐有所幫助。 本文共分為以下三章: 第一章為股權質押概述。本章首先論述了股權質押的概念、特徵等基本問題,並對股權質押進行了比較詳細的歷史考察。其次,筆者通過對股權質押的標的物進行分析,認為股權質押是以股權的全部權能為標的。最後,筆者對股權質押的生效和股權質押合同的生效進行了比較分析。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的生效條件是不同的,質押合同自合同成立起生效,質權自辦理相應的出質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為股權質押的風險類別。我國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相對落後,不成熟,也不完善,存在著各種缺陷,隱含著巨大風險。本章對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類別進行了分析,總結出股權質押在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四類風險,包括:股權價值的風險、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質押物選擇的風險和法律風險。其中最主要的風險是股份價值和股票價格的不穩定性引起的質押股權價值風險。股權價值風險也是其內生風險。 第三章為股權質押的風險控制對策。股權質押具有高度的風險性。債權人要保障自己的權利得以實現,除了主觀上要認識到各種風險的存在外,客觀上也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事前預防。本章根據對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提出以下防範和控制措施:確保股權質押合法有效、謹慎選擇標的物並對出質人進行資信評估、正確評估出股權質押的價值並確定質押率、建立股權質押的證券評級機制體系並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股權質押相關法律和政策環境的完善。
❺ 股票質押業務可能存在哪些風險
你好,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
第一,市場風險。待購回期間,質押標的證券市值下跌,須按約定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或採取其他約定方式提高履約保障比例。標的證券處於質押狀態,融入方無法賣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擔因證券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質押標的證券發生跨市場吸收合並等情形,融入方面臨提前購回的風險。
第二,信用風險。融入方違約,根據約定質押標的證券可能被處置的風險;因處置價格、數量、時間等的不確定,可能會給融入方造成損失的風險。
第三,利益沖突的風險。在股票質押回購中,證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據融入方委託辦理交易指令申報以及其他與股票質押回購有關的事項,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風險。
第四,異常情況。融入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時應關注各類異常情況及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包括質押標的證券或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許可權;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等等。
第五,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可能被上交所暫停用於股票質押回購或被證券公司調整出范圍,導致初始交易或補充質押無法成交的風險。
此外,股票質押回購業務還面臨著操作風險、政策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等,同時,投資者要需要特別注意特殊類型標的證券、交易期限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