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權質押的費用、風險誰來承擔
股權質押的風險,主體責任當然是各上市公司股東。股東質押融資的目的,大致有幾個:一是補充流動資金;二是籌集投資資金;三是利用質押套利;四是想套現離場。
在這輪股權質押的大潮中,金融機構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曾幾何時,這些上市公司門庭若市,券商銀行頻繁出入,目的就是營銷股權質押業務。在當時的情況下,幾乎所有金融機構都認為上市公司的股權是流動性最好的資產。
而對於上市公司股東的需求,金融機構總能設計出一款符合他需求的股權質押融資產品,於是雙方一拍即合。但金融機構也不傻,為了控制風險,對於股權質押擔保的折率,也是有一定控制的。融資合同約定了平倉線,如果跌破要麼還款要麼強制平倉。
㈡ 股票質押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抵押合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說到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下面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擔保法》第37條規定,以下列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和其它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二、《擔保法》規定必須進行登記的抵押合同未登記的,如以航空器、車輛、船舶、林木、企業設備等動產,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抵押的合同,必須到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未到主管部門登記的為無效合同。
三、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設立抵押的債務設立抵押的合同無效。
四、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抵押合同無效。
五、國有企業的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設立抵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抵押合同無效。
㈢ 股票質押為什麼不能最高額質押合同
這是為了股權質押方的資金安全考慮的。
股票質押屬於股票術語,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了解: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這一條意味著: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從「華爾街」的經驗看,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這說明國外銀行用以衡量質押股票的風險指標也是看其「質地是否優良」。
2.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這一條決定了證券公司的分散投資,避免了只有少數個股受到追捧。
3.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
這一規定和第2 條規定的共同作用意味著: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將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睞。
㈣ 股權質押合同需要注意些什麼
1、股權質押必須要簽訂書面的合同
2、一定要辦理登記手續,否則質押合同不成立
㈤ 最高額股權質押合同是什麼,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首先,債權人應確認提供股權質押的質押人是否真正擁有該股權或者是否對該股權是否有處分權,否則,即使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該合同的效力也存疑,無法達到保障債權的目的。
其次,不是所有的股權都能進行質押,法律對此有限制條件,即能夠提供質押的股權必須是「依法能夠轉讓的股權」,若股權本身是大陸法令禁止或限制轉讓的,即使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亦屬無效。
除此之外,若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如何行使股權質權,也是容易產生錯誤理解的地方,債權人往往認為直接將出質的股權轉入自己名下即為正確的操作方式,其實不然,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在股權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因此正確實現質權的方式是債權人將股權通過變賣、折價、轉讓等方式合法處分後,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