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質押融資風險有多大
股票質押融資實質是質押貸款,其資金用途雖然可能會有限制,但監控難度顯然大得多,當股票市值下跌時,借款債權的風險就隨之增加。
股票質押融資一般由銀行、典當行等機構辦理,資金融出主體與融資融券有明顯區別。融資融券在各國採取了不同的運作模式。例如,在美國市場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專業化模式下,融出資金的中介有證券公司和證券金融公司,但最終的資金融出方通常是銀行。我國採取的運作模式則規定資金融出的直接主體是證券公司,即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證券向客戶融資融券;同時,確立了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的制度。
2. 做股權質押的風險大嗎
您好,股權質押的風險包括: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
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裡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於傳統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出現資不抵債時,股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後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但是,由於中小企業的現實狀況,貸款人繼續追討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
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由於股權的價值依賴於公司的價值,股權價值的保值需要質權人對公司進行持續評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機制相對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時作為第三方股權公司不是合同主體,質權人難以對其生產經營、資產處置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跟蹤了解和控制,容易導致企業通過關聯交易,掏空股權公司資產,懸空銀行債權。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
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因存在諸多缺陷而給質權人帶來如下風險:一是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中所包含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已無價值,實現質權幾無可能。二是涉外股權瑕疵設質的風險。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實行的是注冊資本授權制,即股權的取得並不是以已經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前提,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可能以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設定質權,給質權人帶來風險。
4、股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下的處置風險
在股權質押融資中,如果企業無法正常歸還融資款項,處置出質股權的所得將成為債權人不受損失的保障。目前,雖然各地區設置的產權交易所可以進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但其受制於《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8]10號文)中對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不得拆細、不得連續、不得標准化」的相關規定,一直無法形成統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由於產權交易市場的不完善,絕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權定價機制難以形成,股權難以自由轉讓,質權人和出質人難以對股權價值進行合理的評估。價值評估過低,會導致出質人無法獲得更多的融資;價值評估過高,出質人質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的規模。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 什麼是股票質押 股票質押有哪些風險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股權是股份的權利質押,一般為股權收益權買賣合同質押,雖然質押了,但是投票權你還有,你還是公司的股東哦,除非到期還不上。當然也可以全部質押,就是股份質押。 對於風險問題,如果因大股 東無力償還貸款資金,銀行會因按每股凈資產值拍賣上市公司股權,遭至一部分 貸款損失: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權拍賣也會造成上市公司的內部震盪(如公司 控股權變動等)。
4. 股權質押融資是什麼,存在哪些風險
股票質押融資是用股票等有價證券提供質押擔保獲得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它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通常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股票質押融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正常情況下,無論股票是否處於限售期,均可作為質押標的。限售股質押,在限售期先於行權時間結束的,應當認定質押合同有效。
二、股權質押融資存在什麼風險?
股權質押融資存在以下風險: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
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裡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於傳統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出現資不抵債時,股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後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但是,由於中小企業的現實狀況,貸款人繼續追討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
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由於股權的價值依賴於公司的價值,股權價值的保值需要質權人對公司進行持續評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機制相對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時作為第三方股權公司不是合同主體,質權人難以對其生產經營、資產處置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跟蹤了解和控制,容易導致企業通過關聯交易,掏空股權公司資產,懸空銀行債權。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
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因存在諸多缺陷而給質權人帶來如下風險:一是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中所包含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已無價值,實現質權幾無可能。二是涉外股權瑕疵設質的風險。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實行的是注冊資本授權制,即股權的取得並不是以已經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前提,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可能以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設定質權,給質權人帶來風險。
5. 什麼是股票質押和解押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擔保法》將抵押和質押作了區分,其中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屬於可以質押的權利范圍。隨著股份制經濟的發展,股票已成為人們熟悉的有價證券之一,它也逐漸在經濟活動中被當做一種有擔保信譽的權利出質,但這種擔保方式的適用還不是很普遍,這與人們對它的了解和適用的便捷程度有關。《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台,對理解和適用《擔保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本文將略抒對股票質押擔保的理解拙見,如有不妥之處盡請指正。
一、股票質押的概念和特點
股票質押是股權質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它以公司的股權為權利標的,債權人因擔保其債權而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股票,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以其所佔有的股票的價值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這種將股票設定為質權的行為就是股票質押。
作為擔保物權,股票質押有著擔保物權的一般特性,主要為:(一)從屬性。股票質押是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權利質押,是先有債權產生,再有質押出現,因而具有從屬的特性,它與其擔保的債權形成了一種主從關系,被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股票質押權為從權利。(二)不可分性。質權的不可分性是指用股票質押擔保債權的范圍及於所出質股票的全部價值,《擔保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其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該質權的效力及於所出質股票的全部,不會受債務清償的多少影響,只要是債務未完全清償,質權人始終就所佔有的全部出質股票行使質權。即使出質股票部分滅失,未滅失的部分仍然擔保著全部的債權,不能因這部分的滅失而相應地減少其擔保的范圍。(三)物上代位權。股票質押的代位權表現為,在股票發生滅失毀損時,股票質押的效力及於它的代位物上。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四)優先受償性。股票質押雖然在債務履行完畢之前由質權人佔有股票,具有留置的效力,但它的根本效力在於以股票的價值優先受償,因此,優先受償也是股票質押的本質屬性。
因受股票這種質物的特殊性影響,股票質押的特點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質物價值的風險性。股票質押因其質物為股票,以股票出質的價值在於它的交換價值,但該價值受公司業績、市場供求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較大,使股價呈現不穩定性,為此,質權人就要承擔質物價值難保的風險。(二)流通性。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依法可轉讓的記名股票通過必要的轉讓登記程序,一般都能達到流通的目的。無記名股票通過國家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可隨意買賣,進行轉讓流通。由於股票有這種變現能力,使其體現出充當質物的優越性和較強的擔保功能。
二、股票質押的當事人
因設定股票質押應通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定股票質押合同,因此股票質押的當事人一般為質押合同的當事人。股票質押的當事人分為股票質押出質人和股票質押質權人。股票質押的出質人可以為債務人,也可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必須是所出質股票的真正所有人。股票質押的質權人必須是受股票質押擔保的主債權的債權人,不享有主債權的人不能成為股票質押的質權人。
三、股票質押的成立
(一)形式要件。
我國《擔保法》第六十四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第七十八條又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的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物權的特性,物的所有以物的移轉佔有為形式要件,那麼股票質押的質權就自股票移轉於質權人佔有之時起成立。上述條文的規定明確了以股票出質的,除應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外,還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和辦理出質登記和移轉佔有。據此,筆者理解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出質登記和股票的移轉佔有是股票質押成立的形式要件。
因我國《公司法》將股票分為了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所以不同類別的股票設質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有學者認為,無記名股票得以股票的單純交付而轉讓,無記名股票的設質,也就得以雙方的質押合意和股票的單純交付而為之。由於以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無須辦理登記,以無記名股票設質的,也不必辦理登記。1筆者認為,由於無記名股票可在證券交易所隨意轉讓,如不辦理出質登記,質權人在取得質權後,完全可能在不告知出質人的情況下,將股票移轉變現,從而損害了出質人的利益。所以,雖然是以無記名股票出質的,也應在證券登記機關進行質押登記,在被質押擔保的債權期滿前限制出質股票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