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經紀業務風險資本准備。
中國證券監管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28號 為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根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規定,我會制定了《關於證券公司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準的規定》,現予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關於證券公司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準的規定 一、基準計算標准(一)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託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3%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准備。(二)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應當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規模的10%計算風險資本准備;對未進行風險對沖的證券衍生品和權益類證券分別按投資規模的30%和20%計算風險資本准備,對已進行風險對沖的權益類證券和證券衍生品投資按投資規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准備。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自營的,在整改完成前應當將超比例部分按投資成本的100%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三)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包銷再融資項目股票、IPO項目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金額的30%、15%、8%、4%計算承銷業務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承銷金額時,承銷團成員通過公司分銷的金額和戰略投資者通過公司簽訂書面協議認購的金額不包括在內。計算股票承銷業務風險資本准備時,證券公司應當自發行項目確定詢價區間後,按詢價上限計算。同時承銷多家發行人公開發行的證券,發行期有交叉、且發行尚未結束的,應當分別計算各項承銷業務風險資本准備。在報送月報時,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當月某一時點計算的風險資本准備最大額填報月末承銷業務風險資本准備。證券公司由於時點差異導致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准備之和的比例低於規定標準的,應當提供風險控制指標當月持續達標的專項說明。(四)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專項、集合、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8%、5%、5%計算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准備。證券公司應當按集合計劃面值與管理資產凈值孰高原則計算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按管理本金計算專項、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五)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對客戶融資業務規模、融券業務規模的10%計算融資融券業務風險資本准備。(六)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應當對分公司、證券營業部,分別按每家2000萬元、500萬元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七)證券公司應按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的10%計算營運風險資本准備。二、為與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現階段我會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實施不同的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A、B、C、D類公司應分別按照上述第一條(一)至(五)項規定的基準計算標準的0.6倍、0.8倍、1倍、2倍計算有關風險資本准備。各類證券公司應當統一按照上述第一條(六)、(七)項所規定的基準計算標准計算有關風險資本准備。三、證券公司開展創新業務的,在創新業務試點階段,應當按照我會規定的較高比例計算風險資本准備;在創新業務推廣階段,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可適當降低。附件:證券公司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證券公司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編制單位: 年 月 日 單位:億元公司分類級別: 項目 行次 期初 期末余額 分類計算標准 風險資本准備 余額 A B C D 期初余額 期末余額 1、經紀業務風險資本准備 1 其中:託管的客戶交易計算資金總額 2 1.8% 2.4% 3% 6% 2、自營業務風險資本准備注1 3 其中:(1)證券衍生品投資規模 4 權證 5 18% 24% 30% 60% 股指期貨 6 18% 24% 30% 60% 其他 7 18% 24% 30% 60% (2)權益類證券投資規模 8 股票 9 12% 16% 20% 40% 股票基金 10 12% 16% 20% 40% 混合基金 11 12% 16% 20% 40% 集合理財產品 12 12% 16% 20% 40% 信託產品 13 12% 16% 20% 40% 其他 14 12% 16% 20% 40% (3)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規模 15 政府債券 16 6% 8% 10% 20% 公司債券 17 6% 8% 10% 20% 債券基金 18 6% 8% 10% 20% 其他 19 6% 8% 10% 20% (4)已對沖風險的自營證券投資 20 3% 4% 5% 10% 3、承銷業務風險資本准備 21 其中:再融資項目股票承銷業務規模 22 18% 24% 30% 60% IPO項目股票承銷業務規模 23 9% 12% 15% 30% 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模注2 24 4.8% 6.4% 8% 16% 政府債券承銷業務規模注3 25 2.4% 3.2% 4% 8% 4、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准備 26 其中:集合理財業務規模 27 3% 4% 5% 10% 定向理財業務規模 28 3% 4% 5% 10% 專項理財業務規模 29 4.8% 6.4% 8% 16% 5、融資融券業務風險資本准備 30 其中:融資業務規模 31 6% 8% 10% 20% 融券業務規模 32 6% 8% 10% 20% 6、分支機構風險資本准備 33 其中:分公司家數 34 0.2 0.2 0.2 0.2 營業部家數 35 0.05 0.05 0.05 0.05 7、營運風險資本准備 36 其中:上一年度營業費用注4 37 10% 10% 10% 10% 8、其他風險資本准備 38 各項風險資本准備之和 39 附: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註:1、"證券衍生品"包括:權證、股指期貨;權益類證券具體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固定收益類證券具體包括:債券、債券基金、央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資產證券化產品。2、公司債券是指以公司為發行人的公司債、企業債、可轉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3、政府債券是指以政府為發行人的債券。4、營業費用指業務及管理費、資產減值損失、其他業務成本之和。法定代表人: 辦公電話:總經理: 辦公電話:財務負責人: 辦公電話: 行動電話: 製表人: 辦公電話: 行動電話:
㈡ 證券經紀業務與證券承銷業務誰的風險大
1.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包含的要素有:委託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對象。
所謂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託、代客買賣證券並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證券經紀商以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證券交易,與客戶是委託代理關系。證券經紀商必須遵照客戶發出的委託指令進行證券買賣,並盡可能以最有利的價格使委託指令得以執行;但證券經紀商並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服務以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2.證銷業務概述股票承銷是指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藉助其在證券市場上的良好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幫助發行人發行股票的行為,並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銷費用。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券商充當承銷商角色,對券商來說,證券承銷業務是券商的重要業務並構成券商傳統業務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國的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的發展中也取得了不錯的成績,而證券公司的股票承銷業務具有以下特點:
1.對人力資本的依賴性。股票承銷的成功與否和收益的大小更主要地依賴於股票承銷業務人員的素質和技能,要求從業者不僅具備較好的財務、法律知識、還應該具備快速學習能力、良好的分析判斷能力以及溝通能力。
2.項目周期長,涉及面廣,不確定因素多。一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證券公司都要介入前期的企業改制輔導工作,一般最少需要一年時間,才能上報審批,直至決定股票發行承銷,時間跨度很大。
3.高收益與高風險並存。一旦證券公司爭取到承銷項目,就能為證券公司帶來一次性的巨額收益,但由於市場變化,其風險也很大。
4.業務的創新性。特別表現在承銷手段以及發行方式上的創新,更能給證券公司爭取較多的承銷業務。承銷方式主要有兩種:包銷和代銷。
㈢ 證券經紀人掛牌在證券公司有什麼風險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滿意答案惘事已逝3級2009-01-11你指的是不是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然後將證書掛到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用你的證書掛一些沒有資格證的經紀人拉來的客戶,給你一定的費用,但你根本不參與客戶任何操作。幾乎是不幹工作白拿錢的情況。其實這種情況是普遍存在的,因為現在正處於行業規范期內,原來有客戶資源的經紀人或居間人沒有取得從業資格,在法律上不能從事該項業務,所以需要找一個有證書的,將其拉到的客戶掛到名下。當然從本質上來說,這是一個違規的行為,因為你雖然是客戶名義上的經紀人,但是根本沒有也不可能盡到經紀人的職責。所以風險是存在的。但哪有一點風險也不承擔就拿錢的好事呢?而且一般來講,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如果需要對外承擔責任的一般應由證券公司來承擔,實際上經紀人只是一個中間人,簡單的說,經紀人就是把客戶介紹給證券公司,收取一定的介紹費,基本上不承擔客戶和證券公司因違規操作造成的風險(特殊情況除外,比如參加違規操作等等)。
㈣ 防範證券經紀業務合規風險的主要措施包括( )。
【答案】A、B、C
【答案解析】防範證券經紀業務合規風險的主要措施包括:(1)證券公司要加強合規文化建設,從高級管理人員到普通員工都要增強法治觀念和合規意識;(2)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經紀業務內部控制的要求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和制度;(3)加強對經紀業務主要環節和風險點的控制;(4)強化崗位制約和監督,對經紀業務主要部門和崗位實行相互分離的管理制度。D選項屬於防範證券經紀業務管理風險的主要措施。
㈤ 證券經紀業務的風險是指證券公司在開展證券經紀業務過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導致客戶利
所謂經紀就是中介,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開戶,提供股票交易服務、基金、理財產品並從中賺取交易傭金,也就是手續費,因此,證券公司就有銷售沖動,而忽略了客戶可能存在的資質風險,比如誘導沒有相關知識的老人炒股,這樣的行為在法律與監管上都是不允許的,不知這樣解答你能清楚否
㈥ 證券經紀業務的風險主要表現有哪種
券商的角度,經紀業務主要是招攬客戶,留住客戶,服務客服。這些都需要成本,如果傭金收入不高,就存在虧損的風險。
㈦ 證券經紀業務中合規風險和管理風險怎麼區別
合規風險:
指銀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從內涵上看,合規風險主要是強調銀行因為各種自身原因主導性地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等而遭受的經濟或聲譽的損失。這種風險性質更嚴重、造成的損失也更大。
廣泛持續收集合規風險信息,進行必要的篩選,比較,分類,組合等,有效識別合規風險。合規風險信息應實施動態管理。
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是指管理運作過程中因信息不對稱、管理不善、判斷失誤等影響管理的水平。
管理風險具體體現在構成管理體系的每個細節上,可以分為四個部分:管理者的素質、組織結構、企業文化、管理過程。
1、管理者的素質
因素管理者包括單個的個人和群體的管理層。管理者個人素質因素包括品德、知識水平和能力三方面。管理層的素質因素主要是指管理者年齡、知識、能力的結構搭配及互補;在中小企業發展和上升時期 管理層應偏重於中青年 創造銳意進取的氣氛,對企業技術創新持積極的態度。
2、組織結構因素
組織結構是指組織內部各級職務職位的權責范圍、聯系方式和分工協作關系的整體框架,是組織得以持續運轉、完成經營管理任務的體制基礎。組織結構制度制約著組織內部人員、資金、物資、信息的流,影響著組織目標的實現。因此,組織結構決定著技術創新的各個環節 對技術創新成敗有著決定意義。曹洲濤等從五個方面分析了組織結構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1)信息流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2)靈活性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3)開放程度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4)經驗積累程度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5)組織效率對技術創新的影響。
3、企業文化因素
企業文化是企業員工較長時間形成的共同價值觀、信念、態度和行為准則,是一個組織持有的傳統和風尚,制約著全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企業文化不同於組織結構的剛性影響,是以其文化對管理活動產生柔性影響。管理的中心是對人的管理,而人是由文化塑造的受到一定文化價值觀指向的主體;因此企業文化能夠通過尋找觀念共同點和建立共同的價值觀,強化組織成員之間合作、信任和團結,使之產生親近感、信任感和歸屬感,實現文化認同和融合,使組織具有向心力和凝聚力,從而形成共同行動和齊心協力。在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管理中,這種凝聚力可以使企業集中有限資源,群策群力進行創新活動,而如果企業沒有發展與其相適應的朝氣蓬勃的企業文化,因循守舊,小富即安,則成為技術創新巨大障礙。因此,中小企業在創立之日起應著力於塑造積極向上、鼓勵創新的氛圍。
4、管理過程因素
管理過程直接影響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成敗,一般有相互關聯的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四個因素。
㈧ 證券交易中都有哪些風險
證券交易的法律風險——
證券交易的法律風險是指在自營或經紀業務經營中違反國家法律,如《刑法》中關於證券犯罪的界定和《證券法》關於證券業務的規定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導致損失。
證券交易的政策風險——
證券交易的政策風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部門關於證券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可能導致監管部門的處罰而造成損失。
證券交易的市場風險——
證券交易的市場風險是指由於影響證券市場的諸多因素發生不可預見的變化,如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等變化而導致市場波動,可能造成經營損失。這種風險是由證券市場的基本特性所決定的。所謂證券市場的高風險主要就是指市場風險。因此,市場風險又稱為證券交易的基本風險。
證券交易的經營風險——
證券交易的經營風險是指在業務經營中由於經營水平的差異,可能導致對市場變化把握不準,決策或操作失誤而造成經營上的損失。
證券交易的管理風險——
證券交易的管理風險指由於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而導致業務經營損失等。
㈨ 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分別有哪些風險管理規范和業務管理原則
證券經紀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和要求(略)
二、證券經紀業務的規范管理
(一)前、後台分離和崗位分離
(二)重要崗位專人負責,嚴格操作許可權管理
(三)營業部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戶辦理相關業務
(四)向客戶進行講解
(五)營業部應按規定的經紀業務操作流程為客戶辦理相關業務
(六)營業部應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及業務檔案(至少保管20年)
(七) 營業部應按要求做好投資額和教育和咨詢服務
(八)證券公司總部應加強對營業部業務運作的集中統一管理
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和清算機構的業務規則。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自營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信託投資公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為本機構買賣上市證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的行為。
前款所稱上市證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下列證券:
(一)人民幣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認股權證;
(四)國債;
(五)公司或企業債券;
前款所稱人民幣普通股、基金券、認股權證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統稱為權益類證券。
第二章 自營資格
第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領取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五條所稱證券自營業務以外的證券自營業務。
第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六)設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七)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所列各項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取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資格須向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批設機關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一)》;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由機構批設機關核準的公司章程;
(五)證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情況說明;
(六)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驗資證明;
(七)由具備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九)上一年度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正式開業未超過一年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報送從開業時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
(十)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關聯資料:行業規范共1部
第九條 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證監會頒發資格證書;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且半年內不受理其重新申請。
第十條 資格證書自證監會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一年後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的證券經營機構如需要保持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應在資格證書失效前的三個月內,向證監會提出申請並報送第八條第(七)、(八)、(九)項和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經證監會審核通過後換發資格證書。
關聯資料:行業規范共1部
第三章 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內幕交易。
第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下列操縱市場的行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約定與其它證券投資者在某一時間內共同買進或賣出某一種或幾種證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帳戶或與其他證券投資者串通在相同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時間內頻繁並且大量地連續買賣某種或某類證券並導致市場價格異常變動。
(四)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其他操縱市場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二)以自營帳戶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三)委託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四)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自營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53部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證券經營機構10%以上的股份時,該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款所稱關聯公司,由證監會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認定。
第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將買進或賣出的證券逐筆交由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記清算機構辦理交割,不得以當日賣出或買進的同種證券抵充。
第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監控機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始終保持遵規守法意識,防範和制止公司內部各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的發生。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證券專營機構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得超過10:1,證券兼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負債總額與證券營運資金之比不得超過10:1。
第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