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質押業務可能存在哪些風險
你好,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
第一,市場風險。待購回期間,質押標的證券市值下跌,須按約定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或採取其他約定方式提高履約保障比例。標的證券處於質押狀態,融入方無法賣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擔因證券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質押標的證券發生跨市場吸收合並等情形,融入方面臨提前購回的風險。
第二,信用風險。融入方違約,根據約定質押標的證券可能被處置的風險;因處置價格、數量、時間等的不確定,可能會給融入方造成損失的風險。
第三,利益沖突的風險。在股票質押回購中,證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據融入方委託辦理交易指令申報以及其他與股票質押回購有關的事項,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風險。
第四,異常情況。融入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時應關注各類異常情況及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包括質押標的證券或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許可權;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等等。
第五,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可能被上交所暫停用於股票質押回購或被證券公司調整出范圍,導致初始交易或補充質押無法成交的風險。
此外,股票質押回購業務還面臨著操作風險、政策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等,同時,投資者要需要特別注意特殊類型標的證券、交易期限等問題。
2. 股權質押融資是什麼,存在哪些風險
股票質押融資是用股票等有價證券提供質押擔保獲得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它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通常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股票質押融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正常情況下,無論股票是否處於限售期,均可作為質押標的。限售股質押,在限售期先於行權時間結束的,應當認定質押合同有效。
二、股權質押融資存在什麼風險?
股權質押融資存在以下風險: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
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裡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於傳統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出現資不抵債時,股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後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但是,由於中小企業的現實狀況,貸款人繼續追討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
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由於股權的價值依賴於公司的價值,股權價值的保值需要質權人對公司進行持續評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機制相對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時作為第三方股權公司不是合同主體,質權人難以對其生產經營、資產處置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跟蹤了解和控制,容易導致企業通過關聯交易,掏空股權公司資產,懸空銀行債權。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
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因存在諸多缺陷而給質權人帶來如下風險:一是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中所包含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已無價值,實現質權幾無可能。二是涉外股權瑕疵設質的風險。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實行的是注冊資本授權制,即股權的取得並不是以已經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前提,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可能以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設定質權,給質權人帶來風險。
3. 股民買的股票被質押了會有什麼風險
針對您的問題,我作如下回答,希望您滿意:
1、首先,您自己買的股票,如果沒有您自己的同意,是不可能被質押的。所以從您的股票所有權來看,您沒有風險。
2、第二,我想說的是,該股票可能被大股東質押了,但是大股東質押的是它自己持有的部分。之所以質押,可能是大股東想質押融資,這個融資行為是否對該股股價有影響,需區別看待。若是正向的行為,可能對您持有的股票是件好事;若是負向的行為,可能給您的股票帶來下跌的風險。
有問題可追問。
4. 股權質押融資存在什麼風險
你好,
股權質押融資是一種融資手段,借款人在融資或者借款的時候,把一定部分的公司股份質押給貸款人(這里一般情況下指的是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以此獲得資金來滿足運營需求或其它需求。股權質押融資一般運用於上市公司,有數據統計,股權質押是大多數中小板與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融資渠道,因為其規模小、缺乏抵押品,又無政府信用背書,融資渠道有限。
股權質押融資一般情況下,存在著股權價值波動風險。股權質押意味著借款人把股權轉讓給了出借方,一旦借款人因經營困難無法清償債務的時候,出借方可以按照約定出售該股份優先補償其債務。但是,股權的價格波動遠遠大於實物擔保物的價格波動,當上市公司面臨困難的時候,股權價格也會隨之下跌,這時即使轉讓出售股權,也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因此受股價變動,股權質押融資有一定的價值波動風險。
此外,股權質押還面臨著一定的平倉爆倉風險,舉例說明,如果A公司需要100萬,選擇股權質押融資,那麼B銀行也不傻,為避免股權波動風險,需要A公司提供200萬的股權質押。假如未來股價跌至質押股價80%(200萬*80%)的時候,B銀行就會提醒A公司進行補充股權減少風險,如果補券不及時,股價繼續下跌,跌至質押股價的60%的時候,B銀行就會強制平倉、出售所有股票,以此造成的損失借款方自己承擔。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5. 股票質押式回購有哪些風險
你好,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
第一,市場風險。待購回期間,質押標的證券市值下跌,須按約定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或採取其他約定方式提高履約保障比例。標的證券處於質押狀態,融入方無法賣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擔因證券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質押標的證券發生跨市場吸收合並等情形,融入方面臨提前購回的風險。
第二,信用風險。融入方違約,根據約定質押標的證券可能被處置的風險;因處置價格、數量、時間等的不確定,可能會給融入方造成損失的風險。
第三,利益沖突的風險。在股票質押回購中,證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據融入方委託辦理交易指令申報以及其他與股票質押回購有關的事項,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風險。
第四,異常情況。融入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時應關注各類異常情況及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包括質押標的證券或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許可權;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等等。
第五,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可能被上交所暫停用於股票質押回購或被證券公司調整出范圍,導致初始交易或補充質押無法成交的風險。
此外,股票質押回購業務還面臨著操作風險、政策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等,同時,投資者要需要特別注意特殊類型標的證券、交易期限等問題。
6. 如何控制股票質押風險
股權質押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越發顯現出其融資等方面的獨特魅力。但由於股權價值具有易變性的特點,加上我國股權質押制度相對滯後,使得股權質押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對股權質押在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做出理論上的研究,努力探索股權質押的風險控制對策,將有助於推進這一新興擔保方式的發展和保障債權人的權利,是具有現實意義的重要課題。本文主要通過對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分析,然後提出一些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以期對我國股權質押的理論和實踐有所幫助。 本文共分為以下三章: 第一章為股權質押概述。本章首先論述了股權質押的概念、特徵等基本問題,並對股權質押進行了比較詳細的歷史考察。其次,筆者通過對股權質押的標的物進行分析,認為股權質押是以股權的全部權能為標的。最後,筆者對股權質押的生效和股權質押合同的生效進行了比較分析。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的生效條件是不同的,質押合同自合同成立起生效,質權自辦理相應的出質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為股權質押的風險類別。我國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相對落後,不成熟,也不完善,存在著各種缺陷,隱含著巨大風險。本章對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類別進行了分析,總結出股權質押在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四類風險,包括:股權價值的風險、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質押物選擇的風險和法律風險。其中最主要的風險是股份價值和股票價格的不穩定性引起的質押股權價值風險。股權價值風險也是其內生風險。 第三章為股權質押的風險控制對策。股權質押具有高度的風險性。債權人要保障自己的權利得以實現,除了主觀上要認識到各種風險的存在外,客觀上也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事前預防。本章根據對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提出以下防範和控制措施:確保股權質押合法有效、謹慎選擇標的物並對出質人進行資信評估、正確評估出股權質押的價值並確定質押率、建立股權質押的證券評級機制體系並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股權質押相關法律和政策環境的完善。
7. 股票質押融資風險有多大
股票質押融資實質是質押貸款,其資金用途雖然可能會有限制,但監控難度顯然大得多,當股票市值下跌時,借款債權的風險就隨之增加。
股票質押融資一般由銀行、典當行等機構辦理,資金融出主體與融資融券有明顯區別。融資融券在各國採取了不同的運作模式。例如,在美國市場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專業化模式下,融出資金的中介有證券公司和證券金融公司,但最終的資金融出方通常是銀行。我國採取的運作模式則規定資金融出的直接主體是證券公司,即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證券向客戶融資融券;同時,確立了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