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控股股東重組對應的上市公司要不要停牌
要停牌
要看公司的重組進程
⑵ 破產重組後股票還有效嗎
有效,重組成功後股票會恢復交易,很多股票會因此暴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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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上市公司佔30%控股股東破產對上市公司有什麼影響
影響:公司成立時,股東投入的財產就不屬於股東所有,變為公司的財產,因此如果控股股東是足額出資,即使其後來破產,該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公司財產,不得隨意轉移、變賣。
一般來說,股東與上市公司屬於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所以股東負債與上市公司無關。但國內股市屬於新興市場,大股東往往屬於上市公司經營者,所以大股東負債過多,一旦影響到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就會極大影響上市公司。
(3)股東破產重組對控股股票擴展閱讀: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股本部總額達3000萬元以上。
最後,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會資源的權利(如公開發行增發股票)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⑷ 股票為什麼破產重組好
股票破產或重組大概要3-5年不定。股票先有一個ST\*ST\退市進三板的過程 破產重整與虧損退市
新規定適用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即那些已經嚴重資不抵債,喪失持續經營能力並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後上市公司資產優先償還內部負債(如拖欠內部員工工資),再償還外部負債(如銀行貸款),公司股東只有最後的剩餘索償權。因而,一旦破產重整失敗,原上市公司股東通常會血本無歸。而破產重整是避免這一結果的市場化救助措施,其通常做法是一方面通過法院裁定認可的債務安排,達成上市公司與債權人的妥協,另一方面通過發行股份讓重組方進入上市公司確認實際控制人的地位,上市公司則補充資本後財務狀況改善達到滿足持續經營能力。通過破產重整,債權人、重組方、原股東都可以達到比直接破產更好的結果。其中,發行股份定價是平衡重組方和原股東利益的關鍵因素。
新規定給予破產重組定價更大的靈活性。今年5月開始實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重大重組發行股份定價以董事會決議前二十日均價作基礎。但由於進行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數已連續虧損或資不抵債,而公司債權債務關系和股權結構等基本面已在重整過程中發生了重大變化,且相關個股多數已進入停牌程序很久,期間二級市場整體股價定位可能變化極大,如果堅持按停牌前二級市場上的價格定價,整個重組方案的靈活性將變差,不利於平衡各方面利益而促進重整的順利進行。因而,新規定給予定價方面更大的靈活性,更具市場效率。
在提高定價靈活性的同時,新規定在表決通過機制上則要求2/3以上的社會公眾股股東同意。這在相當程度上保證了中小流通股股東的話語權,能較好平衡破產重整參與各方利益;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要求也體現了資本市場的三公原則。
⑸ 破產重組對股東來說是好是壞
一般來說,破產重組是利好,但要看破產後,大股東讓渡利益是否覆蓋了全體股東。
⑹ 法院宜判終止重整,控股股東破產對上市公司有什麼影響
公司成立時,股東投入的財產就不屬於股東所有,變為公司的財產,因此如果控股股東是足額出資,即使其後來破產,該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公司財產,不得隨意轉移、變賣。
一般來說,股東與上市公司屬於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所以股東負債與上市公司無關。但國內股市屬於新興市場,大股東往往屬於上市公司經營者,所以大股東負債過多,一旦影響到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就會極大影響上市公司。
(6)股東破產重組對控股股票擴展閱讀: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股本部總額達3000萬元以上。
⑺ 控股股東被申請合並重整是利好利空
控股股東被申請合並重整是利好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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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股市當小散得到消息往往就是最後一個接棒者!就成了利好出盡皆是空!!
當然也要看你所說股票趨勢!!
⑻ 控股股東破產重整意味著什麼
1、對被重整的債務人而言,債務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財務狀況惡劣或已暫停營業及有停業危險的公司,因其有繼續經營的價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從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體或破產,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使瀕臨破產或已達到破產界限的債務人起死回生;
2、對債務人的債權人而言,若債務人重整成功,將有效避免一旦其進入破產清算所導致的債權清償比例過低這一現象的產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發生,有機會挽回損失。
3、對社會整體利益而言的,因債務人重整的間接目的也是為保護債權人以及社會部分公眾的整體利益,其中包括了職工利益,故債務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於社會經濟的安定與發展。
(8)股東破產重組對控股股票擴展閱讀
非正常終結,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該裁定提前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
2、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情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3、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按住不利於債務人的行為;
4、由於債務人的行為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