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為什麼會質押股權
股東是指對公司完成出資的責任後,取得公司股權的人,而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是比較多的,包括享有公司的收益、轉讓持有的股權、股權質押等。在實踐中並不是只有股東才持有股權,公司也是股權持有的主體之一,所以除了股東可能質押股權外,公司法人也可以質押股權。
㈡ 為什麼大股東會質押股票了,哈哈
一般可以視同企業的資金流比較緊張的情況下的融資手段,但是也存在股東個人具有其他投資意願或者使用目的,從而質押融資的可能性。會影響投資者信心,對股價實際影響要看股東持股比例。
㈢ 第一,第二大股東股票為什麼要質押
質押也是一種融資方式, 大股東質押主要是為了融更多的錢
比如, 大股東有二個億的股票, 質押給銀行, 銀行打六折可以貸給他一個1.2億, 到期大股東還掉1.2億又可以把股票贖回來. 這樣做, 一方面可以獲得資金, 又不會失去股東的地位
㈣ 公司股東為什麼要質押股份
獲得資金進行別的投資或
投入別的項目
就是理解為拿股票抵押借錢用
㈤ 股權質押是什麼意思 股東為什麼要質押股權
股權質抻就是把「我」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
㈥ 公司超預期盈利為什麼大股東還要質押股票
盈利不算數,關鍵是沒有現金,很多公司現金流都是負的
㈦ 大股東為什麼總是去質押股票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質押股票是常有的、正常的。這是因為一方面大股東運營資金緊張,另方面大股東想盤活趴在賬戶上的禁售股,所以做質押是最好的解決辦法----一舉多得,何樂而不為呢?!因為大股東想擴大規模,想擴展業務,想收購資產都需要資金支撐,禁售股質押貸款是最簡單最輕松的途徑。
㈧ 為什麼股東進行補充質押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像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擔保法》[1] 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系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能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當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出質股份時,實際上就已經蘊含了允許屆時可能出現的股份轉讓,其中包括了對於公司人合性的考慮。中國《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於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設質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其一質權人為公司的其它股東,此時以公司的股份設質無須經過他人同意。其二,當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質的,則應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為如果屆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質權人就可能行使質權,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鑒於有限責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公司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就意味著實際上公司股份的設質是不與公司的人合性沖突。
最後,從觀念上來分析,傳統的觀念以為公司的股份的設質僅僅包括財產性的權利,這是將權利孤立地進行分割。實際上在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是不可能如同法學家一般將權利分割成諸多部分,並且進行考慮。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轉讓財產性的權利,那麼這種設想必然會在質權執行時產生糾紛,從而與民法定分止爭的社會功能相沖突。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標的應該包括全部的股東權利。
㈨ 控股股東質押股票是為了什麼
因為公司需要現金所有股東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
㈩ 為什麼大股東要補充質押股票
因為以前質押的股票跌到了強制平倉線。
如果不補充質押物,原先質押的股票就會遭到強制賣出,獲得的現金用於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