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產管理人可否代表債權人起訴股東要求補繳出資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如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在公司成立或資本驗資之後,將出資抽回,以及遲延出資的情況,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足額繳納出資,並賠償延期出資的損失,如股東拒絕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2. 母公司進入破產程序 管理人以控股股東名義合法嗎
《破產法》第24條規定: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不得擔任管理人。控股股東與破產公司有利害關系不能做管理人。
3. 一個人既是公司法人又是最大股東又是執行東西,破產了需要承擔責任嗎
破產了只要出資已經全部到位不抽逃,,股東沒什麼責任,作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公司高管要在破產期間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有關工作。破產後其五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 股票十大流動股東里個人多好,還是機構多好
1.十 大流通股東名單。上市公司年報披露要求刊登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東的名稱全稱、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數量和種類(A、B、H股或 其它),如果前十名流通股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應予以說明。這將為投資者帶來全新的分析視角,增加市場透明度,有利 於投資者了解真正影響股價走勢的大流通股股東的市場動向。
2.市場已經從十大流通股東名單中獲得了很多,比如有幾家基金入駐,有哪家券商重倉,是否有QFII感興趣等等,但似乎還沒 有注意到通過十大流通股東我們還可以找到主力的株絲螞跡。如果十大股東中全部都是籌碼不太多的個人帳戶,一般情況下這 種股票被認為是散股,也就是無主力的個股。但如果滿足某種條件,那麼這些散股中仍然很有可能是有主力隱藏其中的。
3.假如我們孤立的分析當期十大股東,如果都是持股不足30萬股的個人帳戶,確實無法判定其中是否有主力。但如果我們進行動 態地分析就不一樣了。現在上市公司必須每一個季度都要公布十大流通股東,這樣一來我們的手頭上就有壹份每三個月變化一 次的十大流通股東名單。
4. 將連續幾個季度的十大流通股東名單進行對照,如果有三個或以上的帳戶持股數量頻繁變動,哪怕每次變動的數量小到1 股,我們就可以基本斷定,這家股票有主力。其理論依據在於只要是主力就不可能在一個季度的交易中一點也不動。一旦大盤 拉出陽線,即使是半死的主力也很難抵擋拉升的強烈沖動慾望。在這種小規模拉升過程中一般都會選擇籌碼較多的帳號,這樣 更便於操作,所以這些排在前十位的帳號就被動過,持股數量就會改變。
這種方法唯一的反對意見就是認為這些變動的帳號依然是散戶。一個散戶如果在一個帳號中持有二十幾萬股籌碼並且數量上有 變化的話就表明在三個月內進行過買賣,根據經驗這種概率非常小,即使出現也不會超過一個帳戶,而我們分析的條件是三個 或以上的帳戶。 通過十大股東的名單我們可以找出一些隱藏著的主力,但並不是所有的主力都是可以通過這種方式找到的,所以這是一個在 數學上來說屬於充分但不是必要的條件。
5. 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大股東個人替公司還債,管理人可以撤銷嗎
這對債權人有利,管理人不會撤銷。
6. 破產程序中擔任管理人有何限制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利害關系:
(一)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三)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三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五)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7. 某隻股票的前十大股東是由自然人和公司機構組成的,這里的股東單位代碼或者身份證號如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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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企業破產法人代表和股東各承擔什麼責任
企業的法人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