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權激勵通過合夥企業持有的股份怎麼賣出
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方式:(1)股票贈與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拿出部分股份,一次性或分批贈與被激勵對象,可以設置贈與附加條件,比如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完成約定的業績指標等,也可以不設置附加條件,無償贈送。(2)股票購買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拿出一部分股份授予被激勵者,但被激勵者需要出資或用知識產權交換獲得股份,被激勵者獲得的是完整的股權,包括:所有權、表決權、收益權、轉讓權和繼承權。股票購買計劃可以提高被激勵者的歸屬感和成就感,同時實現激勵、約束和角色轉換的目的;如果股份價值下降,被激勵者的投資將受到財務損失。(3)股票期權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一次性給予被激勵者一定數額股份的分紅權和表決權,被激勵者按事先約定的價格用所得紅利分若干年購買這部分虛股,將之轉化為實股。被激勵者所得分紅如果不足以支付購買虛股所需要的資金,則可以另行籌措資金,補足購買虛股的資金,無力購買部分可以放棄行權。款項支付以後,相對應的虛股轉化為實股。被激勵者對虛股擁有分紅權和表決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對實股擁有完整所有權。虛股不以被激勵者的名義進行股東登記,實股以被激勵者名義進行股東登記。通過期股這種機制安排,被激勵者要保證購買虛股所需資金,就必須保證一定水平的凈資產收益率,從而使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被激勵者)在提高凈資產收益率的利益上達成一致。(4)虛擬股份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授予被激勵者一定數額的虛擬的股份,被激勵者不需出資,享受公司價值的增長,利益的獲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權的退出機制,但是被激勵者沒有虛擬股票的表決權、轉讓權和繼承權,只有分紅權。被激勵者離開公司將失去繼續分享公司價值增長的權利;公司價值下降,被激勵者將得不到收益;績效考評結果不佳將影響到虛擬股份的授予和生效。(5)股票增值權計劃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如果公司股價上升,激勵對象可通過行權獲得相應數量的股價升值收益,激勵對象不用為行權付出現金,行權後獲得現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6)限制性股票計劃是指事先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但對股票的來源、拋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當激勵對象完成特定目標後,激勵對象才可拋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7)延期支付計劃是指公司為激勵對象設計一攬子薪酬收入計劃,其中有一部分屬於股權激勵收入,股權激勵收入不在當年發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價折算成股票數量,在一定期限後,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據屆時股票市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8)經營者或員工持股計劃是指讓激勵對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的股票,這些股票是公司無償贈與激勵對象的、或者是公司補貼激勵對象購買的、或者是激勵對象自行出資購買的。激勵對象在股票升值時可以受益,在股票貶值時受到損失。(9)管理層或員工收購計劃是指公司管理層或全體員工利用杠桿融資購買本公司的股份,成為公司股東,與其他股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從而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實現持股經營。(10)賬面價值增值權具體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①購買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按每股凈資產值實際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凈資產期末值回售給公司;②虛擬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資金,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名義股份,在期末根據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增量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對象的收益,並據此向激勵對象支付現金。
Ⅱ 公司持股與個人持股的區別
這個基本沒什麼區別的,公司作為法人投資者和個人一樣享有與所持股份同等的權利。要抓住一點,股份公司每一股都是一樣的,行使權利就要取決於持有量了。至於收益和紅利納稅方面,最近出來個政策是與持有期長短有關系。
Ⅲ 合夥企業炒股 如果只買一直股票 持有10年賣出。 那麼頭9年,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怎麼個繳法
前9個年頭持有期間無論漲跌,跟你都沒有關系,如果有分紅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交個人所得稅。持股超過1年就可以免徵個稅。
賣出去的時候,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交個人所得稅。差額的20%
Ⅳ 5月22日消息,稅務總局說:合夥企業取得股票轉讓所得按經營所得征個稅,怎麼具體解釋
1、需要交納個稅。
2、按照個人所得-偶然所得,也就是你說的分紅稅,交20%,但我記得股票交易所得有特殊規定,不記得了。
3、不會,你上面引用的資料說的很明確了啊!只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才會出現你說的情況。而分紅顯然不屬於「股票轉讓所得」。
Ⅳ 員工通過合夥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按自身意願隨時變現嗎
不能隨時變現。要經過合夥公司一定的程序審批同意。
Ⅵ 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征稅征哪幾種稅
合夥企業所得稅「先分後稅」。即合夥企業不交所得稅,分配給合夥人後交,合夥人是個人,交個人所得稅,是法人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率:自然有限合夥人,按照「股息、紅利所得」20%稅率征稅。
自然人普通合夥人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規定存在較大差異。上海、深圳、杭州等地按照5%-35%徵收,而北京則是不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一律按照20%徵收;而天津則要求按照合夥人根據不同收入的性質區分,分別用不同稅務處理方法。不一一列舉。
法人合夥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執行企業所得稅法。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以下簡稱:159號文)
該文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後,減持上市公司股權需要按轉讓金融商品繳納增值稅。
Ⅶ 個人直接持股好還是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好
個人直接持股好還是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好?很多人在進行投資時都會向律師或者投資人詢問這樣一個問題。對於持股的主體選擇,可以從下列因素進行考慮。
一、考慮滿足國內上市的法律要求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股東持有的股權不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工會持股、超過200人持股的情況。
二、考慮利益分配協調的便利性
如果擬投資主體較多,為平衡和協調各方的利益,建議投資主體(個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公司或者合夥企業,通過該有限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持股。這樣便於統一進行管理和協調,盡量「一個聲音說話」,「一個公章表決」,而不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三、考慮稅收籌劃的空間
個人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如果是個人直接持股,在拋售股票時,根據《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詳見附件1),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若通過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持股,有延緩避稅和合理節稅的空間。如,對於合夥企業本身而言,其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該合夥企業再實際分配時,才需要由合夥企業的投資主體分別繳稅。
四、考慮未來融資的拓展性
以公司、合夥企業持股,未來變現時,可以在公司、合夥企業層面上發生變化,而無需直接在擬上市公司層面。因為在擬上市公司層面變更需要獲得多個審批部門(如涉及外資的需要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內資的需要省級以上工商部門)審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非常麻煩。
以公司、合夥企業持股,便於將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份質押、信託、融資貸款,進行各項合理融資安排。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考慮
以公司、合夥企業持股,在設計股權激勵計劃的時候,可以通過持股公司的方式,在持股公司的層面設計股權激勵計劃,一方面避免對所投資公司股權變動的影響,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對激勵對象的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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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關於個人通過某基金公司持有的一年期限售股解禁的個稅問題
你說的問題,稅法里都有解釋的,要交個人所得稅(股利、紅利所得)、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