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東權利和股東權益的區別
[案情]
2003年3月,原告潘某、楊某、徐某與被告張某共同投資設立一採石有限公司,原、被告作為公司全體股東共同推選被告張某為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2005年4月1日,原、被告共同訂立了一份《採石場承包合同》,約定把公司的採石場交由被告承包經營,期限為兩年半,即自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止。合同到期後,原、被告就公司的路面硬化費用支出等問題發生爭執,被告沒有按期歸還公司的資產及各種證件。原告遂於2007年12月3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生產,向他們交出公司資產設備及各種證件,並向他們支付超期承包經營的承包費。
[分歧]
本案在合議中產生以下幾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在承包合同到期後拒不交出公司的資產,仍以個人承包的形式進行生產經營,侵害了其他股東的直接利益,其他股東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生產經營,向他們交出公司資產及有關公司證件。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張某作為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在承包合同到期後,仍有權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及公司的資產設備,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被告訂立的承包合同到期後,雙方已各自按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權利義務關系已終止,被告作為承包人已喪失了對公司採石場的承包經營權,應停止對公司採石場的生產經營,並把其保管的公司資產設備證件交還給公司,到期後的承包收入也應計為公司的收入。但不是直接交給原告個人,原告潘某、楊某等起訴要求被告把屬於公司的資產及收入交給他們個人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應駁回訴訟請求。
[評析]
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利益范疇,盡管對公司利益的每一次損害都會減損每個股東所持股份的價值,但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所享有的獨立人格使公司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之間不能畫等號。本案中,原告潘某、楊某、徐某等人就是混同了二者的利益,把本該屬於公司的利益當成股東自己的直接利益。本案的第一種意見也是認同原告的觀點,把兩者之間的利益畫了等號。
當然本案有個特殊性,那就是被告張某在身份上具有雙重性,他既是公司採石場的承包者,又是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作為前者,他可以在承包的期限內對公司的採石場進行生產經營;作為後者,他依照公司的章程有權管理公司的資產證件,有權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務。但他在承包期滿後就不能以承包者的身份進行生產了,否則他的行為就構成了對公司權益的一種侵害。第二種處理意見就是沒有釐清被告以什麼身份對公司進行管理。
被告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他的管理行為已經對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訴訟在學理上稱為股東派生訴訟,這與股東直接訴訟的目的和結果都是不同的。股東派生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害,恢復公司所享有的權利,訴訟結果由公司承擔;股東直接訴訟的目的則是股東純為自己的利益而非公司利益,訴訟結果只能由股東自己承擔。在本案中,原告潘某、楊某、徐某把公司利益當作股東自己的利益,從而混淆了這兩種訴訟的概念。
綜上所述,第三種處理意見是正確的,應當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張某向他們交出公司資產、證件及合同到期後的承包費的訴訟請求。(作者:游盈忠 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B. 按股東權利和義務分類,股票可以分為什麼股
根據股東權利的不同,股票可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普通股,其主要權利是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權利。股東以持有股份為基礎享有股東權利,是一項綜合性權利。首先,他們可以作為股東參與股份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2.公司的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體現為普通股東有權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但全體股東同意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得紅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時,普通股股東有權要求清償公司剩餘財產。
優先股通常有預先確定的股息收益率。由於優先股的股息率是預先確定的,優先股的股息不會根據公司的經營情況增減,一般不能參與公司的股息分配,但優先股可以先於普通股獲得股息。對公司而言,由於分紅固定,不會影響公司的利潤分配。優先股的權利范圍較小。優先股股東一般沒有表決權和被選舉權,對股份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也沒有表決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享有表決權。
C. 按照股東權利和義務的不同,股票可分為
按照股東權利的不同,股票可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
1、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參與公司經營的表決權。普通股股東一般有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有表決權和選舉權、被選舉權,可以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
(2)參與股息紅利的分配權。普通股的股利收益沒有上下限,視公司經營狀況好壞、利潤大小而定,公司稅後利潤在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了公積金並支付優先股股息後,再按股份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但如果公司虧損,則得不到股息。
(3)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當公司資產增值,增發新股時,普通股股東有按其原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的優先權。
(4)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
(5)公司破產後依法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不過這種權利要等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權利滿足後才輪到普通股。
2、優先股的優先權有以下四點:
(1)在分配公司利潤時可先於普通股且以約定的比率進行分配。
(2)當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可先於普通股股東分取公司的剩餘資產。
(3)優先股股東一般不享有公司經營參與權,即優先股股票不包含表決權,優先股股東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在涉及到優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東權益時,優先股股東可發表意見並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4)優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贖回。由於股份有限公司需向優先股股東支付固定的股息,優先股股票實際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舉債集資的形式,但優先股股票又不同於公司債券和銀行貸款,這是因為優先股股東分取收益和公司資產的權利只能在公司滿足了債權人的要求之後才能行使。
D. 按股票權利義務的差別股票分為 在線等
您好!很高興可以幫您解答問題!
投資股票的權利有:
1、、盈餘分配權
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盈餘。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司本年度賺了2億元,並非把2億元全部分給股東。 盡管如此,理想的投資可以為股東賺取優於銀行利息的利潤。
2、剩餘資產分配權
公司清算後,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剩餘資產。 但必須注意的是,剩餘資產先償還債權人,再給予特別股股東,最後剩下的才分給普通股股東。
3、優先認股權
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原股東按照持股比例有優先認購的權利。 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維持原股東的持股比例,避免原股東的股權因發行新股而稀釋。
4、出席會議權
公司的董事會,每年應該至少開召開一次股東大會,在會中提出年度報告。 若股東對公司有什麼建議或不滿,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質疑,督促經營者改善。
5、檢查帳務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該編列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的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這些表冊,在股東會召開前三十天交予監察人查核。之後這些表冊與監察人的報告書,應該在股東會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日後將承認後的這些表冊分發給各股東。
必須承擔的義務為:
1、須承擔經營的風險
須承擔經營的風險,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若你擁有4000張某某公司的股票,則最慘的情況就是變成4000張價值為零的壁紙,不會要求你再拿其它私人的家當來償還公司債務。
E. 股票按股東的權利不同義務不同可以分為
普通股\優先股\後配股
F. 試論述股票按股東權利和義務的分類種類及各自的特點。
1、普通股股票是公司發行的代表著股東享有平等的權利、義務、不加特別限制。普通股在權利義務方面的特點:①普通股股東對公司有經營管理權。②普通股股利分配在優先股分紅之後進行,股利多少取決於公司的經營情況。③公司解散破產時,普通股股東的剩餘財產求償權位於公司各種債務人和優先股股東之後。④在公司增發新股時,有認股優先權,可以優先購買新發行的股票。
2、優先股股票是較普通股有某些優先權利同時也有一定限制的股票。優先股在權利義務方面的特點:①優先獲得股利。②優先分配剩餘財產。③優先股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無表決權,在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上收到一定限制,僅對涉及優先股權利問題時有表決權。
G. 債權人和股東在權利和義務上的區別及債券和股票的區別!!
股東是股份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債權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券(Bond)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股票就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作為已投資入股的證書和索取股息的憑證。
H. 股權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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