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股東股票凍結三年是利好嗎
對於散戶中短線交易的持股人來說是利好。因為近三年不存在大股東股票減持。
⑵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份被凍結能進行資產重組或者股份變更嗎
其實對公司重組的影響不大 只能說是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會影響的下家的決策及判斷 還有是什麼原因導致股權凍結 違法買賣 還是幕後交易 這些都是因當關心的
其實重組的方案由很多 美股研究社指出重組第一件事情 就是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清查 清查完畢之後要上報證監會 因為是上市公司 然後你的合作企業在哪裡 一般是通過投行來完成資產重組 因為他們有足夠的經驗和資源 幫助你完成他 然後多方開始商討重組的相關事宜 最後是新公司成立 上市公司的話需要去證監會備案的
⑶ 大股東股票凍結對重組的影響
其實對公司重組的影響不大 只能說是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會影響的下家的決策及判斷 還有是什麼原因導致股權凍結 違法買賣 還是幕後交易 這些都是因當關心的 其實重組的方案由很多 重組第一件事情 就是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清查 清查完畢之後要上報證監會 因為是上市公司 然後你的合作企業在哪裡 一般是通過投行來完成資產重組 因為他們有足夠的經驗和資源 幫助你完成他 然後多方開始商討重組的相關事宜 最後是新公司成立 上市公司的話需要去證監會備案的
⑷ 大股東股票被凍結3年,凍結前股票停牌,復牌後會暴跌嗎
看是什麼原因凍結的。還有停牌原因。一般因為公司業務需要停牌的,股東正常凍結的,都不會跌。如果是因為股東違法,或者公司被查的停牌,是要暴跌的。
⑸ 如何理解股權凍結三年的後果
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沒有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可見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5)大股東股票被凍結三年能重組嗎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股權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這為強制執行提供了可行性,但對股權的強制執行,因股份企業帶有很旨的人合性質,對其他股東會帶來一定的影響,且強制執行股權的情況比較復雜,故應嚴格按照條件進行。
強制執行股權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措施轉讓股權,換取價款,清償債務。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轉讓股份,必須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轉讓的規定,如必須有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要求購買的必須予以優先等。
其他股份、合資、合作企業的股權的強制轉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其他股東或對方同意,或需要有關部門批准,還必須辦理這些手續,否則強制轉讓股權無效。
⑹ 大股東股權輪候凍結 還能資產重組嗎
你好,很高興幫助你
為你解答問題,疑問
祝你生活愉快,幸福
: 依然是股指期貨多空單需要平倉的結果,空單要想減少損失,先砸下來平倉,在反手做多是最好的辦法,A股市場註定要成為
⑺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份讓法院凍結了還允許重組嗎
不允許。需要法院結案後並經證監會批准才能獲准重組。供參考
⑻ 輔仁葯業大股東股票被凍結三年!為什麼被凍結!凍結後續走勢!
肯定是大股東出現債務糾紛,這種負債率高,大股東股權質押,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應該是財務緊張,所以炒股票,要多多分析基本面,不然很容易踩雷的。希望採納。
⑼ 上市公司股份被凍結可不可以被借殼重組
(一)重組上市項目復牌前應當召開媒體說明會」,未召開媒體說明會的不得復牌。這一點其實在此前的證監會新聞發布會已經有所披露。
「(二)嚴格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問詢」要求:「復牌前,證券交易所對於不符合重組上市條件、涉嫌規避重組上市監管要求、存在重大市場之一或投訴舉報的項目,應當多次問詢,不限次數。問詢應當直奔主題、切中要害,明確傳遞從嚴監管的要求。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規避重組上市監管要求的,應當在復牌前報告上市部,並提出本單位明確意見。復牌後,出現重大媒體質疑、投訴舉報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再次問詢,相關情況作為我會行政許可審核的重要參考。」
證監會也稱,「(三)對重組上市項目應當安排現場檢查」。「重組上市交易草案公告後,上市公司所在轄區證監局應當啟動現場檢查。對於已披露重組草案但尚未經我會核準的重組上市項目,一並納入檢查范圍。現場檢查重點關注擬購買資產歷史沿革、業績真實性、資產權屬真實性及中介機構勤勉盡責等情況。上市公司存在業績變臉或證券交易所、證監局認為有跡象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以問題為導向,同時啟動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證監局原則上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派員協助檢查。原則上每個項目檢查不超過2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檢查報告報送上市部時抄送交易所。報告應當明確檢查意見,不得僅以上市公司聘請的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作為檢查結論。」
對此,華南一名券商投行業務高管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從這個《通知》可以看出來,對借殼上市的監管,跟IPO的監管是愈發接近了,更多的許可權在交易所和地方證監局。對投行來說,以後還是否要繼續做新的借殼上市項目,選擇的空間將會大大減少;從近日IPO速度有所加快的情況來看,監管思路也有所變化,對借殼上市的限制很明顯。
7月8日,證監會按法定程序核准了13家企業的首發申請,籌資總額預計不超過91億元。這是今年證監會下發的第10批IPO批文,也是今年下發的批文中數量最多的一次,今年以來證監會下發的IPO批文數量達到了8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