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債權轉股權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
《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第三條債權轉股權的登記管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本辦法:
(一)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第四條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第五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六條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金額與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條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債權轉股權的作價出資金額不得高於該債權的評估值。
第八條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債權發生時間及原因、合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合同標的、債權對應義務的履行情況;
(二)債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
(三)債權轉股權的完成情況,包括已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免除公司對應債務、公司相關會計處理;
(四)債權轉股權依法須報經批準的,其批準的情況。
第九條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涉及公司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公司應當一並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除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一)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提交債權人和公司簽署的債權轉股權承諾書,雙方應當對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符合該項規定作出承諾;
(二)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三)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公司提交的股東(大)會決議應當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債權轉股權對應出資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債權轉股權出資」。
第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債權轉股權登記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債權人、公司以及承擔評估、驗資的機構違反《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債權轉股權的公司登記信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結果,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
(一)債權人、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的違法行為;
(二)承擔評估、驗資的機構因債權轉股權登記的違法行為。
前款受到行政處罰的承擔評估、驗資的機構名單,公司登記機關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對涉及債權轉股權違法行為的債權人、公司以及承擔驗資、評估的機構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記錄,實施企業信用分類監管。
第十七條本辦法規定事項,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非公司企業法人改制為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涉及債權轉為股權的,參照本辦法執行。涉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浙工商企〔2010〕4 號:關於印發浙江省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規范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行為,進一步明確非貨幣出資范圍,為公司開辟更廣闊的投融資渠道,根據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 際,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債權出資承諾書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行為,進一步明確非貨幣出資范圍,為公司開辟更廣闊的投融資渠道, 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債權轉股權是指境內債權人以其對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轄的內資公司(以 下簡稱「被投資公司」)享有的債權向被投資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將持有的對被投資公司的債權轉換為被投 資公司的股權的行為。
第三條 用於出資的債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債權合法有效;
(二)債權權屬清晰、權能完整;
(三)債權依法可以評估和轉讓;
(四)債權是被投資公司經營中產生的貨幣給付、實物給付的合同之債;
(五)被投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出資應當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被投資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 債權出資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條 債權人應當與被投資公司簽署《債權轉股權協議》 。依照《債權轉股權協議》的約定,相關債權可 以全部或者部分轉換為被投資公司的股權。 被投資公司因債權轉股權增加的注冊資本不得分期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一並辦理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 更登記。 債權的實際繳納以債權人與被投資公司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為准。
第五條 用作出資的債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和評估機構評估。
第六條 債權出資實際繳納後, 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驗資報告除應當符合 《公 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債權人的債權持有情況,包括債權的金額、債權的性質、產生的原因、產生的時間、履行情況和到 期時間等;
(二)債權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等;
(三)專項審計的情況,包括審計機構的名稱、審計報告的文號、審計基準日、審計結論等;
(四)債權轉股權實繳注冊資本的情況,包括債權轉股權協議的簽訂等。
第七條 債權轉股權的,應當由被投資公司向登記機關申請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並提交以下材 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公司加蓋公章) ;
(二)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信息》 (公司加蓋公章) ;
(三)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 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四)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者決定; 被投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提交全體股東簽署同意的股東會決議;被投資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 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同意債權人以債權轉股權出 資並確認債權評估金額,增加註冊資本的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日期、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
(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
(六)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債權人和被投資公司共同簽署的債權出資承諾書; 內容應當包括:對所出資的債權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承諾。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注冊資本或債權轉讓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 復印件;
(九)營業執照副本;
(十)公司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投資公司股權以外的人以債權向被投資公司增資的,還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 件復印件
第八條 債權人、被投資公司的債權轉股權行為違反《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注冊資本登 、 、 記管理規定》以及本辦法規定的,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審計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因過失提供 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附件 債權出資承諾書 (債權人)以對 作出如下承諾:
用於出資的債權符合以下條件:
(一)債權合法有效; (被投資公司)依法享有的債權向該公司出資。為此,特作出以下承諾:
(二)債權權屬清晰、權能完整;
(三)債權依法可以評估和轉讓;
(四)債權是被投資公司經營中產生的貨幣給付、實物給付的合同之債;
(五)被投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出資已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被投資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 債權出資已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謹此對承諾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債權人簽字(蓋章) 被投資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㈡ 企業間債權轉成股權,稅務上有什麼要求嗎
一、債權轉股權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②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③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④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特殊性稅務處理具備的條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十九條 《通知》第五條第(三)和第(五)項所稱「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是指自重組日起計算的連續12個月內。
第二十條《通知》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原主要股東,是指原持有轉讓企業或被收購企業20%以上股權的股東。
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債轉股業務的印花稅處理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書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依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對於債轉股業務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由於債轉股合同或協議不在上述列舉范圍之內,因此無論債權人和債務是否就債轉股業務簽訂了合同或協議,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後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㈢ 什麼是債權轉股權,可以作為債權轉股權的情形
一、什麼是債權轉股權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對「債權轉股權」的定義進行了明確。所謂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還規定,債轉股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將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變為對債務人的股權,並對債務作出讓步的行為。
二、可以作為債權轉股權的情形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第三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債權轉股權的三種情形:
(一)合同之債。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以上便是什麼是債權轉股權,可以作為債權轉股權的情形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謝謝閱讀!
㈣ 請高人詳解 認購新增股份、受讓原有股份、可轉股份債權
認購新增股份,在二級市場以外以資產或者現金置換目標公司的新增發股份的一種方式,此過程須經過中國證監會審批,
受讓原有股份 在二級市場以外實行股票買入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實行工商注冊登記以及法律上的股權施行變更,此行為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經產權交易所批准後得以施行,
可轉股份債權,可轉換做股份的債權,債權轉股份是國家1999年作出的減輕國有企業債務和推動國企改革的一項錯誤,最現用於化解國有商業銀行不良債權所設定的一種政策性制度,定義是把對國有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股權,也就是把商業銀行原來對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的債僅,轉變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於法律法規的不完整性,已不限於「政策性債轉股」的范圍,而出現在企業的一般性增資擴股活動之中,特別是在企業改制重組、上市的過程中屢見不鮮。由於有明文規定的主要限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為數不多的大型國有企業之間所發生的債權轉股權,且我國《公司法》中並未明確債權可以用作出資,理論界對於債轉股問題頗存爭議。
可轉股份債權是指可以用做轉為股份的部分債權,
㈤ 債權轉股權對股民是利好嗎
這個不好說,如果有機會的話,你可以對公司債轉股的情況進行一下全面盡職調查,為什麼實行債轉股?
比如有的公司實行債轉股,可能是基於對外欠款太多,無法通過現金償還(比如通過小額貸、通過像自然人借款約定了高利息等情況),所以選擇了債轉股的方式。
原持股人是否繼續持有或減倉,還是要看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和他的業務模式,是否有廣闊的發展前景等等。
您還是要綜合多種因素考慮。不知是否能幫助到您
㈥ 公司債權轉股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2、《合同法》: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3、《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第十八條 企業合並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4、《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
第三十一條企業可以通過轉產、停產整頓、合並
㈦ 國有企業股權債權轉讓不經過掛牌會有什麼風險
根據國有股權轉讓的相關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國有股權轉讓需要經過評估並且進場掛牌公開交易。如果不經過掛牌,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所簽訂的國有股權轉讓合同存在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法律風險。如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則股權受讓方將無法取得國有股權的所有權。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㈧ 企業獲得債轉股股票,該股票的操作流程
從定義上講,債轉股的定義是把國有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股權,也就是把商業銀行原來對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
你們領導的意思是可能是讓你出一些行為規范吧?例如:債權轉讓協議、債轉股協議、轉股後公司驗資報告等。這個可以到網路搜一下,有現成的。
㈨ 企業債權轉股權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