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的區別
表決權是按股東出資額享有權益來的,是按股東出資比例這個算表決權,表決權股東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支配權力與其對公司投資額的多少成正比。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如果章程沒有另外約定的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就是出資比例占注冊資本的1/10的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一股一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表決權行使包括以下幾種:1、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3、累計投票制。享有的表決權數等於所持有的股票數乘以待選的董事或監事人數。以上三種表決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那麼採取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4、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5、雙重多數標准通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 股東權益結構和持股比例區別
兩者之間沒有區別。
股權權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義務)。基於股東地位(身份)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權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2)股票股東占股比和權力擴展閱讀:
股東權益結構的分類:
1、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
(1)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2)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3)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2、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
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3. 公司股東股權佔比多少,按公司法規定權力有
公司的股東持有不同比例的股權,那麼他享受的權利是不一樣的,我一般將持有67%以上的成為絕對控股股東,也就是公司的絕大數事項,都可以由控股股東說了算,那第二個我們成為持股50%以上,我們認為相對控股股東,也就是說公司的普通事項可以由持有51%以上的股東說了算,那麼還有一個,我們稱為1/3以上,也就是33.3%以上,也就是說這個股東擁有一票否決權,對於公司的重大事項。那麼他股東持有的比例不一樣,所以說,所以享受的權益是不一樣的。
4. 公司股東持股佔比35%行使什麼權利
您好,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5. 公司中60%股份股東和40%股份股東 權力對等 可以嗎
按公司法的規定,股權和經營權是分離的。也就是說,你的權力只能在股東會議期間行使,比如選舉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分紅派息、修訂公司章程等等問題上,你都有絕對的多數權力(一票一權)。如果你沒有行使這個權力,那麼股東會議後,無權干涉公司經營。
問題看來是自己沒有很好的行使權力的問題,甚至連公司法和本公司的章程都沒有看。建議你熟讀公司法和本公司的章程,以便在以後的股東會議上(你甚至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有效行使自己的超優勢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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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
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