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資企業股東股權轉讓,用不用交稅,怎麼交,交的比例
外資企業股東股權轉讓,需要繳稅,詳見國家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45號)第一條關於股票(股權)轉讓收益規定,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其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的超出其出資額的部分的轉讓收益,仍應按財政部(87)財稅外字033號和財政部(84)財稅字第114號文件法規,依20%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轉讓上市企業的股權,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該外籍人士轉讓股權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還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相關規定接受稅務機關程序管理。
㈡ 中外合資企業的外方股東股權轉讓如何進行納稅
中外合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所得為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以上述計算的轉讓所得為計稅依據,根據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征免稅按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
看個活生生的例子,會好理解一點:
某中外合作企業的外方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中方股東,稅務機關及時提供納稅輔導,共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1348萬元,保證了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相關事實
中國境內的A中外合作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業務范圍為礦產勘查,注冊資本2500萬元人民幣,其中外方加拿大M公司(以下簡稱「M公司」)持股比例為61%,中方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持股比例為39%。
2009年12月,M公司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A公司61%股權作價15500萬元人民幣轉讓給B公司。
案件處理
2010年,稅務機關從B公司獲悉,M公司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權轉讓給了B公司,這一消息引起了稅務人員的注意。
稅務人員調查後獲知:M公司將其持有的全部股權作價15500萬元人民幣,同時截至轉讓股權前,M公司以現金和其他出資方式實際累計出資2019萬元。認定相關事實後,稅務機關告知境內受讓方B公司,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該公司對非居民企業外方M公司轉讓股權取得的所得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但就以上股權轉讓行為,M公司提出異議:認為其所得應按照中加稅收協定第二十條中的「其他所得」類在加拿大繳稅,並提交了《關於在加拿大繳納稅款的申請》。經核查,稅務機關認為,M公司上述交易事項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收益,應適用中加稅收協定第十三條中的「財產收益」類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適用第二十條。
經過與企業進行多次宣傳解釋與溝通,最終達成共識: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中加稅收協定第十三條,M公司應就其在中國境內轉讓股權取得的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以及國稅發[2009]3號文件的規
定,M公司取得的轉讓所得,應以其股權轉讓收入15500萬元減除其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2019萬元後的余額確定,即應納稅所得額為13481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1348萬元。該筆稅款由B公司負責扣繳,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M公司轉讓股權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其所書立的《股權轉讓合同》,應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依「產權轉移書據」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即8萬元。最終B公司扣繳M公司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共計1356萬元。
案例啟示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以確立和完成一個項目而簽訂契約進行合作生產經營的企業;是一種可以有股權,也可以無股權的合約式的經濟組織,合作雙方可以成立法人企業,也可以採取非法人的方式合作經營。但無論是否有股權,或是否成立法人企業,一方投資者轉讓其在合作企業或合作項目中的股權或權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都屬於財產轉讓的范疇,並通常適用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應該注意的是,在非法人合作經營的情形下,非居民企業可能因派人進行日常經營管理等而在境內構成機構、場所,其轉讓股權或權益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則非居民企業對轉讓所得適用的稅率就是25%,而不是按10%稅率扣繳。
通過這個案例應該認識到,對於稅務機關而言,鑒於非居民企業稅源與居民企業密切相關,因而以居民企業為抓手是做好非居民稅收管理的有效保障。同時,針對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協定有關規定理解存在困難的情況,稅務機關要加大稅法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使內資企業也能了解國際稅收法律及政策,明確其在跨國交易中的責任和義務。
此外,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與非居民企業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或領受(簽訂合同不一定在境內),簽約雙方均應作為印花稅的納稅人,這也是非居民企業和稅務機關在稅務處理過程中需要關注的問題。
㈢ 問一下外資企業股東撤資,股份轉讓如何做賬務處理
外資企業股東撤資,要看外資股份的退出形式,如果是選擇以減資方式退出的,在取得原外資企業審批部門批準的,需要在三個月內依法公告1-3次後,沒有債權人提出異議,並辦理工商登記變更後直接作實收資本--外資減少即可;如果是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在取得原外資企業審批部門批準的,並且受讓人是原中方合資經營方的,可依據相關批文和股權轉讓協議一方面調減外方資本,一方面調增原中方合資經營方的股權比例和實收資本。轉讓給第三人的,不論受讓對象是中方或外方,均需取得原外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批准,並按照轉讓的股權比例調整變更企業的出資人即可。
㈣ 大股東減持如何收稅
大小非減持優惠方案(按地稅90%獎勵計算)
(實際個人只交稅20%-20%×40%×90%=12.8%)
(個人限售股減持稅收優惠、大小非減持、原始股減持、拋售員工股、高管離職賣股票)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減稅方案:
一. 按限售股減持徵收個人所得稅總額的36%(地方稅收留存的90%)支付獎勵費用。目前採取如下兩種方式操作:
1)減持成交金額不到一億的投資者可以享受應納稅總額地方留存的90%給予優惠返還。二次征稅不要求強制執行。
2)減持成交金額超過1億以上的投資者可以享受應納稅總額地方留存的100%返還,二次徵收要求執行(有納稅憑證)。
二. 該獎勵政策從2012年3月12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如遇國家財稅政策調整而做相應調整。
三. 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限售股減持獎勵於繳納稅收全部入庫(一般為交易次月15日之前進行納稅申報及清算)後7個工作日內兌現。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原始值+合理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及時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一律按照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稅費。
證券公司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在規定時間上繳當地稅務部門納稅保證金賬戶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稅務部門必須將其60%上繳國庫,40%地方財政留存。
對於地方財政留存部分的可以90%返回給客戶。高額的稅收優惠,大大降低了客戶的限售股減持成本。
(實際個人只交稅20%-20%×40%×90%=12.8%)
案例:若個人應繳稅款為100萬,則其中60萬上繳中央,40萬歸地方政府所得,地方政府以此作為計提總額獎勵90%,納稅人可獲政府財政獎勵36萬。
㈤ 持有公司的限售股,減持時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稅[2009]16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徵收。
㈥ 外資股東減持如何報稅
股權所得是指通過股權從被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收益。即盈餘部分提取法定公積金以後繳納所得稅
㈦ 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票,稅收是馬上扣除還是等到年終公司財務報表合並納稅
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其納稅主體是股東,而不是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繳責任。
㈧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如何納稅求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股權重組是指: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金額或比例發生變更,具體包括,(1)股權轉讓,即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2)增資擴股,即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企業的股權重組,是其股東的投資或交易行為,屬於企業股權結構的重組,不影響企業的存續性;企業不須經清算程序;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 對股權重組涉及的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股權轉讓收益的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其擁有的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應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計算繳納或扣繳所得稅。中國境內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損失,可在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帳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二)股票發行溢價的處理 企業發行股票,其發行價格高於股票面值的溢價部分,為企業的股東權益,不作為營業利潤徵收所得稅;企業清算時,亦不計入應納稅清算所得。 (三)以利潤(股息)購買股票適用再投資退稅優惠的限定 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取的利潤(股息)購買本企業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業股票,不適用稅法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規定。 (四)股權重組的企業有關稅務事項的處理 對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後的營業活動應作為延續的營業活動進行稅務處理。企業在股權重組後,依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或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對其有關事項進行以下稅務處理: 1.企業不得按為實現股權重組而對有關資產等項目進行評估的價值,調整其各項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的帳面價值。凡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應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本規定第1條有關企業合並的「資產計價的處理」款項中規定的方法予以調整。 2.企業按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可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股權重組後,企業就其尚未享受期滿的稅上優惠繼續享受至期滿,不得重新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3.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第11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後逐年延續彌補。